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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正贞 | 明清以前东南山林的定界与确权
来源:浙江社会科学微信公众号  作者:杜正贞  日期:2022-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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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作者杜正贞,浙江大学历史系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中国社会史、法律史研究。

     本文所关注的“东南”地区“大体相当于今天的安徽南部、浙江、江西与福建”,这个区域范围的划定参照了陈弱水先生最近发表的《早期中国东南原住人群——以山越和姓氏为例》。正如他在文中所说的,这一地区早期(汉末至隋代)历史资料稀少,除了“山越”,我们对其人口和社会文化结构的认识极为有限。唐代以后,特别是五代时期吴越、闽的经营以及南宋定都临安带来的影响,使这一区域开发进程加速。但总体来说,明清以前东南山区山上人群和山林经济的研究依然较少。

     东南山区和山林经济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明清时段。这些研究具有一些相似的特色,如主要集中在明清历史时段,都大量使用契约、族谱、鱼鳞图册等地方文书,研究者大都采用社会经济史的研究取向,等等。也许正因为如此,大家对于山区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山林的私人占有过程、权属观念的出现和确权问题,反而关注较少。

     就界址表述方式的研究而言,目前所见仅有少数介绍契约格式的通论性著作大略考察过契约中田宅的定界方式。陕西董家村五祀卫鼎铭文记载西周恭王五年(前917)裘卫租田契约中,对所涉及田产的面积和“四至”已有记录。现存汉代、西晋、唐代的买地券、契约、籍帐中都用四至为田土定界。以实际四周距离和土地面积数字来界定土地,最晚可见于个别较为特殊的汉代买地券。积步为亩的测量、计算方法和面积单位,一直沿用到清代。在田宅的确权和界址纠纷中,弓步亩分有时也会被实际测量。

     但是与田宅相比,关于山林确权、定界和界址表述方式的历史,关注者很少。由于古代山林川泽国有的法律制约,以及山林开发利用方式与田土的差异,大规模私占山林和确权的记载出现较晚,资料零星。而且历代官府对于山林、田土的管理控制有很大的区别,因此早期官方文献中留下的山林记录相对也较少。这些都导致了我们对山林确权和定界的历史过程认识不清。本文将从山林边界的产生、山产界址表述方式的角度,探讨东南山林开发与认知细化的过程,以及它们与山林确权之间的历史关系。

01

 东南山林的私占

     史前考古和先秦时期的历史研究都证明,早期人类选择的定居地并不是河口平原,而是“水利供给比较稳定的山冈坡峦地带”。春秋战国时期的文献中有南方民众入山采伐竹木的记载,秦汉时期渔猎山伐仍然是南方山区主导的经济形态。但此一时期,几乎没有山林的权属或界址纠纷的历史记录,我们也并不清楚当时的人是否有独占山林并确定边界的观念和行为。林业史的研究者认为先秦时代国家对山林有封禁措施,但是这些措施大都是对狩猎、伐木季节的时间限制,即“时禁”;禁令中并没有确定封禁山林空间上的确切界至。

     从西周土地契约可以看到,明确田界四至的前提是周边土地被充分开发并被占有。“边界”与“权利”“产权”的观念相伴而生,山林界至的出现也应该是随着山林的开发逐渐产生的。唐长孺发现不管是在汉武帝时期还是孙吴一代,统治者经营山区“其目的不在于开拓疆土而在于扩大对劳动力的控制,……当征服了某一山区,某一宗部,并不急于设立统治机构,而是将山民强迫迁移到平地上去。”因此,在国家的力量最初进入山区的阶段,山区居住和谋生的人口是减少的,对山林资源的利用是被抑制的。陈桥驿也认为,汉代以后山区的垦殖陷于停顿,这种情况一直到十八世纪前后,才随着玉米、番薯等山地作物的引进而发生变化。事实上,在很长的时期里,从国家、王朝的角度去看山林,都是把它们看成是逃民、逋亡之徒的藏身之所。在这个过程中,国家对“人”的控制开始得较早,而对山林本身的管控、占有则相对晚近,而且在很长时间里只是采用“封禁”这样消极方式。

     东晋南朝北方侨民南下,豪强擅占山泽的事情在记载中开始屡屡出现。《梁书》中记载的“屯、邸”,唐长孺认为是为垄断经营山泽之利而设置的机构。这些记载中多次出现了封界的概念,又如“司徒竟陵王于宣城、临成、定陵三县界立屯,封山泽数百里,禁民樵采。”在这股豪强私人封禁山泽的趋势下,羊希立法对品官占山有具体的面积限定,但并没有材料证明当时对私人占山进行过实际丈量或登记。《唐律疏议》以“山泽陂湖,物产所植,所有利润,与众共之”,规定“诸占固山野陂湖之利者,丈六十。”这条法令也并不能贯彻,唐武宗会昌元年敕令:“如有荒闲陂泽山原,百姓有人力能垦辟耕种,州县不得辄问。所收苗子五年不在税限,五年之外依例纳税。”通过承认私人垦辟,并要求纳税,官府实际上承认了私人占有山林的行为。

02

山林界址的出现:坟山与庙产

差不多同一时期,东南地区也有建初元年山阴县大吉山买山地记:“昆弟六人,共买山地。建初元年,造此冢地,直三万钱。”如果将其作为私人占断山林的观念表达的话,它们的表现形式是颇为一致的,即直接刻于山石之上,记录买山的时间和价值。占断山林的权属观念开始出现时,人们对山林的界址还不甚在意。石刻记录无坐落、无四至、无面积,这也说明彼时即便有山林买卖,可能也还并没有丈量、勘界的程序。

     坟山墓地四至边界的记录,是山地形态的界址较早的精确记载。在东南山区,陵墓常修筑于山林之中,标示平民墓地范围的地表建筑已经不可辨识,其信息主要留在出土墓志中。浙江所存的唐宋墓志,对墓域地点大部分只记录 “葬(厝、窆)于某县某乡某山之原(阳、南……)”,有的在之后还会标注坐向。但是也有一些唐代至北宋初年的墓志,详细记录墓域的四至范围。这一类标明墓域四至的墓志在《越窑瓷墓志》中收录犹多,其中大部分是以山林自然地貌作为界标四至来界定的。这些墓志记录茔域并不是为了用作地上山林的产权证明。但是,这些用作墓园的山林的买卖,曾经签订有契约。梁龙德元年(921)《方稹墓志》中记载:

     其山东至冯胤;西李仁厚;南至项瑗旧李墓,从梨树直上至冯界;北至官路。用贿帛售得项瑗之山地,关约断直,具有契书保见焉。即新茔,礼也。恐后时移代改,川陆互形,固刊贞甓。

     与大多数买地券中虚拟的、格式化的四至不同,墓志中出现的界址文字,来自于真实的山林坟地买卖契约。契约中同样的地名和四至,承担着现实世界中坟山的定界、确权的作用。同时,山地四至表述中频繁以周邻业主产业为边界标识的做法,也说明这些坟山林地的开发和私人占有,已经相当成熟了。这些墓志所叙述的茔域范围相当一部分面积可观,由岭、岗、分水等山形地貌标识,其范围内不仅仅是墓葬,还包括有相当部分的山林地。

     山林的占断和开发中,寺观僧尼是主要的力量之一。因此,另一类较早记载有明确边界的山林属于寺观产业。绍兴会稽山摩崖有唐开元二年(714)《龙瑞宫记》石刻,记怀仙馆敕改龙瑞宫,龙瑞宫的山产界至:

     管山界至东秦皇、酒甕、射的山;西石篑山;南望海、玉笥、香炉峰;北禹陵内射的潭、五云溪、白鹤山、淘砂径、茗坞。

     这则管山界至虽以东西南北标识,但与后代常用的“四至”不同,它并不以分水、山岭、石坎等具体界标标识边界,而是以笼统的山名指称范围。这可能是早期寺观占山的情况。与坟山界址的表述不同,对于较大范围的山林,其界址还是以山名来表述的,并没有出现山林地形的细节描述。

03

经界与东南山林的登记

     宋代的经界对于东南山林的确权和定界起到了关键的作用。关于经界,学界已经有很多的研究。概言之,通过经界和编订砧基簿等册籍,赋役制度与土地产权、界至的确认,这两者之间以一种可操作性的方法连接在了一起。但是,南宋经界对山林的确权和定界的影响如何?

     (一)宋代寺观、官山山产的登记

     宋代以前,有关山林占断和定界的记录有两个特点,一是这类的记载几乎全部都是坟域或寺观山产;二是极少有关于山税的记载。一些例子中涉及到税收的文字,所针对的大都是山林中被垦辟为田、地的部分。

     东南山林的官方登记,最晚在北宋末年有确切记载。临海县东乡政和元年(1111)《正真院结界记》中说:

     然虽施主舍过物业未系资税,于己未岁五月内蒙本县晓示,许人请首山样。此时抱状诣厅,陈请山样,下都打量壹佰伍拾亩,永归常住,逐年送资税,其有界至具在于后:东至大坑直上水源为界,南至旧庵分界,西至洋梵岭及兴福院分水为界,北至山脊为界。永为摽记以示见闻。

     正真院这次明确界至、刻碑记录的行为,其背景是官府晓谕要求登记。这处山林在登记程序中被“打量”,也就是测丈,因此不仅记载有四至,还有亩数面积,甚至在当时还应该有图画。

     南宋以后,随着南方山区木材和经济作物的种植,矿业的开采,山林被加速开发,本来扎根山林的寺观抢占了先机。寺观占山或者豪强之家借寺观、功德坟寺的名义占山,陈淳《上傅寺丞论民间利病六条》中说到福建漳州龙溪的情况:

     环城诸寺尤为豪横,多买土居尊官为芘护,举院界至皆托名为土居尊官坟林,倚靠声势,酷毒村民。有拾界内一枝薪者,则以为斫坟林而吊打之;有牛马羊豕食界内一叶草者,则以为践坟庭而夺没之。

     这种对山林资源无巨细的独占,强化了产权的观念,也促进了对山产界至、面积记录的精确化。这个过程与南宋在这些地区推行的经界法相配合,加速了东南山区山林的确权。

     黄敏枝统计闽县、台州、明州寺院产业,显示在寺院产业中山林占有更大的比例。南宋寺院山林有的和唐、北宋一样来自皇帝的敕赐,私人施舍的山林数量也很大。与唐代、北宋的寺观山林记录不同,南宋这些寺院山林都记载有亩数,而且有一些还很具体,其坐落也与“都保”等乡里层级联系起来。如临安慧因高丽教寺在景定五年(1264)被官拨赐没收的犯官山田产业,《拨赐田山省劄公据》记录了山产踏勘、扦钉的程序,其中包括:

     一段一百八十六亩,其山与章舜臣兄章舜举合,受内将西首一半九十三亩,坐落金竹岭,东至章舜举分受山,西至章舜举自己山,南至水溇,北至金竹岭。其山上有松树及杂柴草。 

     在经界法推行中,具有经济价值的山林,进入国家赋税登记的系统,由此山林的产权归属和界址范围得到确认。仙居县《宋修复彭溪山学业始末记》记载山林被陆续垦殖之后,需要清理其中的山林、山田的产权、佃权,仙居县的做法是以绍兴经界为断,此前经过经界已登记为私产的,以砧基簿为凭据,承认私人的产权;而没有砧基簿的新开山田以及未开垦的山林地都属于学宮官产,进行重新登记,并发给砧基,其中既有山田,也包括山林,碑文最后对山界四至和亩数都进行了记录:

     山之界至……岩北至寒岩普胜院外彭溪坑山,东至临海县界,南至彭溪源口,西至王师坑,北至形胜山,緫山之畒步,学业□地……钱一百二十贯六百九十二文足,植利山二千四百亩,形胜山一千一百八十亩。

     这些例子反映了在山林纠纷中,经过官府的经界,确定边界,并区分山的种类(植利山、形胜山),进行官方登记的过程。

     (二)南宋经界与山契中的山产界址表述

     南宋经界也包括民人山林的经界和登记。经界在山产的定义、表述方式上都留下了痕迹,直接体现在现存南宋山林买卖契约中。现存公开出版的最早的一份徽州契约,南宋嘉定八年(1215)祁门县吴拱卖山契约就是一份卖山契。这份契约记录所出卖的是坟山的一部分,“在坟后高山,见作熟地一段,内取叁角,今将出卖与朱元兴。”契约的开头记录山产“在义成都四保,扬字号,倾七山后坞,贰拾柒号,尚山”,这一串信息包括都保、登记字号、以及在赋税中的科则,是与官方的档案相配合的。

     南宋已经界的山林其实只是东南山林中很少的一部分,即便在徽州也有大量的山林仍然没有字号、亩数,以土名、四至界定范围。后来业主在各自陆续的升科报税过程中,出现更多字号和亩数,而这些山林面积数字,绝大部分是由业主陈报而未经勘丈的。《富溪程氏祖训家规封邱渊源合编》中保存了多种南宋文书,其中《高岭祖茔渊源录》下录有《买余监税山契》:

     余监税干人郑泰今奉本官,有山一段在九都崇化乡土名高岭里邵大坞口北头山二坞,东至大降,西至本宅山脚黄土穴横过郑悔出卖地为界,南至徐百三祖坟后陇水流归内,北至上至陇分水及至郑公佐山,下至及郑悔出卖地。……

     这处坟山位于衢州路开化县崇化乡九都,与同一时期徽州的山契不同,这片山只以四至、土名定位,没有出现字号和亩数。这处山产在宝庆元年(1225)乞请割税立户,登录进“程竹山知县户”内。户贴抄件中对山产的记载很简单:“割余监税户坟边茆山一十亩。” “一十亩”这个数字并不出现在前面的买卖契约中,是立户贴时供报的。但并没有证据证明,其时有官府对该山进行过丈量。咸淳二年(1266)刘四二立《坟仆供报屋产状》,其中记载上述“茆山乙段”,抄录了嘉定十五年契约中的土名、四至,并记录“元收税一十亩”的信息。这也说明,前述户贴中的“一十亩”并非山林实际的几何面积,而是一个计税亩数。

     概言之,北宋时期绝大部分山林还是不计税的,南宋某些东南山区以户为单位的资产登记(如户贴)中包括山林。但从《富溪程氏祖训家规封邱渊源合编》中保存的南宋户贴抄件来看,其中对山产的记录相当简化,无法单独作为界址纠纷诉讼的证据来使用。能够比较确切记录山林位置、四至、大小的是砧基簿和契约等文书。

     (三)地方志中的山产登记记录

     南宋经界以后,东南多地的方志中都留下了山林亩数的记录。地方志中对于南宋山林的记录有“步积”和“税亩”两种。“积步为丈量所得,是土地几何面积,税亩据‘步亩则例’换算而来,是承担赋税的土地面积单位”。“积步”以“亩”、“角”,“步”为单位。《(开庆)四明续志》卷四《广惠院田租总数》中记录有两处山租:“象山县……谢元五等山三亩三角一十步,租钱七百五十文足。” “奉化县……僧善皎山三角,租钱五百文足。”兰溪县南宋经界登记中还区分了田、山各类, “山桑一万七千九百三十三亩三角十八步半”, “桐果木一万五千六百九十九亩二角五步”,“柴山五十万八千九百三十五亩三十八步”等。山的“税亩”在地方志中有更多的记载。《(景定)严州续志》载,宝祐戊午(1258)知州谢奕中奏请修明经界之旧,建德县“山若桑牧之地以亩计得五十四万五千二百九十七,石岩云雾地之不均税者在外。”理论上说,这些税亩应该是由“积步”换算而来。我们目前还不太清楚这种大规模的山林数字是如何得到的?是否经过实际的丈量?

     对于南宋经界中的“打量”,学界有很多讨论。何炳棣从文献记载中考证 “打量画图”的具体做法。他认为,南宋经界其实还是业主“自实自绘”,官府只是在必要时加以调整,即便是这样的“打量画图”也只是在李椿年负责的两浙路四十县得到了严格执行。田土的情况是这样,山林的丈量就更是如此。应对两浙路多山的地区,以及山林在山区民众产业中的重要性,用“自实”的办法进行的经界、产税登记,必然包括有一部分山林。山林的经界,在技术上较平坦的田地困难,但并不是不能进行的,李又曦利用《云麓漫钞》的资料对十种形状的土地的经界计亩方法有详细的论述。近年来,吕变庭考察杨辉《田亩比类乘除捷法》中保存的《台州量田图》和《台州黄岩县围量田图》,认为这些针对小块、不规则田亩的计算方法,就是针对南方山地而出现的。但是如前所述,这些登记为“山”的亩步数,至少包括两类,一种已经开垦为山地或山田的形态,它们中的一部分的确用上述量田法进行过丈量,有确切的积步,面积一般都较小。另一类较大数目的山林亩数,其实是没有经过丈量的估算数字,或者至少这种丈量并不是用弓尺度量的方式完成的。这在明清以后的文献中也有反映,安徽歙县《清顺治三年丈量条例》中说:“歙居万山,高下不等,低山可量丈,如北乡十三都、南乡卅都卅二都,多属高山,山巅险峻,不能开弓,向系喝数为亩”。这种通过“喝丈”的办法所记录下来的数字,是很难重丈、复核的。因此,尽管经过南宋经界,东南的部分山林有了四至、字号,甚至亩数,但是它们在山林定界和确权中究竟有什么作用?这还需要在纠纷和诉讼案件中去检验。

04

南宋山林诉讼中的界址问题

     《名公书判清明集》涉及田、山界址的案件,包括卷五“户婚门争业”以及卷九“户婚门坟墓下”的诸篇。这些案件发生的地域大多都是在本文考察的江南、两浙、福建等地。我将田土界址的纠纷也包含在内一并考察,借此对比田土和山林在界址纠纷形态和审断上的异同。

     这些案件中涉及的证据文书既包括产图簿、砧基、“经官执状”等“官簿”,也包括“支书”、“关书”、契等私人文书,官司将两者互相参证,并实地勘验,这是审断这类界址纠纷的一般程序。在这个程序中,有几点值得注意。

     第一,都保邻里在整个勘验、取证过程中的作用。《名公书判清明集》多件田山争讼中,都出现了“都保”的身影。都保是经界的基本层级组织,保正收掌有记载田亩税亩的簿书,许人户检看。田山界址的勘验环节依赖都保邻里,这不仅是因为都保临近当地,方便到达现场;而且还因为不论是官簿还是私契,都以“四至”作为地界的主要标志,而这些地名、地理标志是一种“地方知识”,只有当地人才能明晓。这一点,在田、山界址纠纷中是相同的。

     第二,官簿或私契中记录的面积数字在田、山两类界址诉讼中的作用,是略有差异的。《田邻侵界》案的审理中,纠纷所涉及相邻的田地被“对众从头打量”,这则材料证明,在田地的界址纠纷中,契据簿册中记录的亩步,是被当做真实的面积数据,作为证据使用,并被丈量核查比对过的。山产诉讼中也有极少数案例,涉及较为严格的丈量,并由官府主持划定界至,结案时发给公据。例如著名的胡安定公(安定书院)坟山案。这是对山上的坟域的丈量,面积更为广大的山林产业可能与此不同。但这个例子也说明对于山的丈量,在技术上并非不可能。之所以山林丈量没有广泛实行,可能还是出于效率的考虑。

     不论是田还是山,审断界址纠纷时最重要的考量因素还是“四至”。在争山案中,由于丈量难度较大,也由于亩步面积信息登记相对更为简略、甚至缺失,官司在审理中对“四至”信息尤为倚重。《盗葬》一案中两造所争涉及山地,其中的契约因为不注明“四至”,被认为是重大的契约瑕疵,而受到怀疑。另一桩争山案《主佃争墓地》,官司完全是以支书契约、经官执状中的“四至”作为证据,登山踏验,判定是非。该案中“两词共写山图,是非莫辨”,官司经过实地勘验揭发了其中一方在山图中指东作西的造假行为:“吴春最是欺罔者,东、西、南、北天地不易之位,吴春经县画出山图,敢以南为北,以西为东,地头众证,胡涂指射,且有移步换形之说,决以地罗,其诈遂穷。”这里提到,在山林界址的指认中,首先需要用罗盘来确定方位。

     田山界址的争讼也往往以重新划定“四至”结案。山林的四至,多采用自然地理标志,但并非随意指用。袁采在家训中曾特别有一段文字论及山界确立的问题,他说:

     人之山林,若分明挑掘沟壍,才损即修,有何争讼。……山林或用分水,犹可辩明;间有以木以石以坎为界,年深不存,及以坑为界,而外又有一坑相似者,未尝不启纷纷不决之讼也。

     袁采的建议也说明,即便是自然的界址标志,也是因为山林确权的需要被人为选择和指认出来的。随着山林开发和山产买卖的频繁、山林分割的精细化,“界标”被越来越多地认定和制造出来。它们在契约订立、地籍登记中被文字化,并在日后的纠纷中拿出来作为勘验对照的依据。

     第三,契约经官投验、税契,对证据效力有很大的提升。但“白契”和分家文书仍然是被承认的证据。而且砧基簿、凭由等官方文书也并不是完全被取信的。陈淳在《上傅寺丞论学粮》中,记载一处学田被“武断乡村者”盗据,“图记分明,而无有的知疆界之所在。遣职事出地头访之,居民皆曰无之,又以图记细考而物色之,乃觉其为武断乡村者所盗据。居民盖畏惮而不敢言,然此叚竟亦无如之何”,官方“图记”中记载的“疆界”没有当地人的指证,就很难在实地勘验中被确认。

     对比这些案件中田、山争讼的差异,在山产界址案件中,引证产图簿、砧基簿等“官簿”的情况比田地案件中少见得多。《揩改文字》《田邻侵界》中案涉的田地都有图簿、砧基、字号和亩步。《盗葬》中涉及的是“山地”,契约内也有具体的亩角四至。相反,《争山妄指界至》《争山各执是非当参旁证》《经二十年而诉典买不平不得受理》《主佃争墓地》等争山案中出现的证据,有“契照”、“元契”、“支书”、“关书”、经官领状等,并没有直接以砧基、产簿为证据的。而且这些山业描述中普遍没有出现“字号”,这说明这些山业很可能没有登记入册。

05

山林定界与确权:文字、知识与制度

     道格拉斯•诺斯等制度经济学家强调产权界定清晰的作用,并揭示了公有产权让位于国有产权或个人私有产权的历史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土地界标的明确化是其中的重要内容。例如英美学者从产权、法律的角度研究圈地运动,他们发现,对圈地的反抗很多发生在田埂、溪流、堤岸等边界上,或表现为对树篱、栅栏等界标的破坏。“界”成为产权历史中一个重要的问题。

     在中国历史上,与田土相比,人们对山林精确化的定位和划界,显然滞后很多。山林界址的出现,是人对山林的认识和利用逐步深化的结果,最开始是对坟山墓域和寺产的确权,此后又与山林资源的利用方式从流动性的狩猎、采集转化为较为固定化的垦殖、造林有关。山林占断的最初阶段,并不一定有明确界址的出现。山林的划界甚至可能滞后于林木的开采、种植和商品化。在这方面,清水江流域山林地权的研究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四至”的表述是随着产权确认和转移的需要被制造出来了的。

     东南山区山林界址的最初出现,并不是林木商品化结果。山地坟域边界和寺观山产边界的确认,是最早对山进行划分定界的行为。山林界址从无到有,早期是以墓志、碑记的形式记录、宣示的。唐代为墓葬而进行的山地买卖中,已经出现了契约,而且这些山林的界址就是以四至来划定的。如果仔细分析越窑瓷墓志中的四至表述,用以作为界标的包括山脊、分水、岗、树木、路、坟墓等等元素,或以邻人产业为界,并用“直上”、“横过”等词语描述山界的走向,这些表述方法与后代的山界四至表述方法是一致的。换言之,最晚在唐代,东南山林的四至界址表述方式就已经基本定型了。

     以四至确立山林界址,这套方法不仅是在民间契约、墓志或碑记中使用,同时也在官方的公据、管业执照、户籍地籍档案中使用。宋代以后,国家对南方山林征税,对山林、山地进行经界、登记,这些措施加速了山林的确权和划界。砧基簿、经界图籍、凭由等不仅用作诉讼中的证据,它们也影响了契约对山产的表述方式。“经界”使部分山林拥有了字号,“都保”成为定义山林位置的重要因素。“字号”和“都保”一经出现,就反映在山林的契约中,成为具有确权意义的符号。它们与四至、税亩/积步、土名等信息一起,构成了山林的定名。

     南宋以后的契约中,山林除了以四至、土名表述界址之外,还有部分山林有了较为精确的面积数字。目前留下来的山林积步数字,大致属于两种情况,一种是山林中较小块的山地或者墓地,它们的确经过实际丈量,甚至有四周的步数,这些面积数字产生于山林地的开垦升科、买卖或纠纷诉讼中的勘丈;另一种是较大面积的山林数字,比如地方志中记录的州县山林面积。这些数字产生的具体过程,我们还不清楚。现存最早的鱼鳞图册《至正二十四年祁门十四都五保鱼鳞册》首页载该保“山总三千一百四十七亩三角五十步”。一县的山数应该也是来自每个保的山数的总和。而每保中每个字号的山的亩数是否经由实丈、“丈量”的方法等等,我们仍然不知道。从后代的史料来看,其中有些数据还可能是以“喝丈”或“呼丈”的方式得到的。因此,这些数字主要对于赋役的计算、征派有意义,却很难在诉讼勘验的时候通过复丈进行验证,即很难用于精细的界址争讼中的确权。

     山林界址表述从无到有、由简到繁的变化过程,也是山区民众对山林认识的细化以及文字化过程。但是这套关于山林地名、界标、界址的知识,并不是遵循着一套官方标准形成的;而是山民、业主和官员、庄书册手等在一个长期的过程中出于各自的目的逐步制造出来的。山林小土名、四至边界的表述,随着山林的开发、买卖、析分、升科等活动不断增加,导致人们对山林的认识越来越细化。但这些命名一般只在当地即一定的范围和人群中流传,通过口传和契约的书写,成为当地社会中代代传承的知识,这保证了基本的确权需求。尤其在没有山林赋税登记的时代和地区,几乎完全倚赖于这套知识。另一方面,通过契税、诉讼和赋役制度,国家、地方官员也参与了山林界址的制造。特别是在南宋经界以后,部分鱼鳞册等地籍赋税档案与民间契约中的山林界址信息,是可以相互参证的。这就是明清以后东南山林确权与界址争讼处理的基本的社会和制度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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