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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台讲堂丨杨乃武与小白菜案:鲜为人知的几个历史事实(下)
来源:浙江档案杂志微信公众号  作者:韩李敏  日期:2023-06-20
舆论监督在杨乃武案的平反中起了关键作用

在清代,司法审判是完全秘密进行的,不存在众人旁听,舆论报道之类的情形。

杨乃武案是个唯一的例外。

上海开埠以后,许多外国人在上海办起了报纸,《申报》就是一个叫美查的英国人于1872年4月创办的。1974年1月6日,《申报》出于对桃色新闻的猎奇心理,报道了第一篇杨乃武案的新闻。此后,编者很快发现,中国的秘密审判制度存在很大的局限性。一周后,《申报》就连发了三篇有关杨乃武案的文章,就已经获得的公开信息,提出了4点质疑。随后,《申报》就开始了对杨乃武案的连续跟踪报道,开创了我国新闻连续跟踪报道的先河。《申报》因连续报道杨乃武案,引起全社会的重大关注,报纸的发行量剧增。由原先的发行几百份,一下子激增到几千份,可谓名利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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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1874年12月7日《申报》报头

为什么《申报》能报道,别的报纸就没法报道呢?原因很简单:因为《申报》是英国人办的中文报纸,清政府管不了它。

《申报》最大的贡献,就是全文刊登了杨氏的控告信。1874年12月8日起,《申报》连载了《浙江余杭杨氏二次扣阍原呈底稿》,将杨乃武案的来龙去脉以及目前的冤屈焦点全部公之于众。由于这是杨氏京控告状信的底稿,其作者及内容的真实性是毋庸置疑的。凡略有常识的人都明白,若要判决杨乃武是杀人犯,必须对告状信中的主要疑点作出正面答复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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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申报》所载《浙江余杭杨氏二次扣阍原呈底稿》

胡瑞澜的复审意见,完全回避杨氏控告信中提出的主要质疑,仅对一些细枝末节的小问题作出回应,并作出维持原判的决定,显然属于搪塞包庇。

为此,慈禧对胡瑞澜的复审意见下达谕旨之后,户科给事中边宝泉立即上奏,《为葛毕氏案讯办未协,请提交刑部审判折》要求将该案提交刑部复审,但是遭到了慈禧的否决。

正是在这关键时刻,浙籍京官罗学成、汪树屏等十八人的“群体上访”,联名京控,改变了杨乃武案的审判轨迹,慈禧最终决定将杨乃武案改由刑部复审,把杨乃武和葛毕氏二人从死亡的边缘挽救了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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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学成等18人的联名控告信

罗学成等18名京官敢于为一个百姓“联名京控”,哪来的底气?在此应该说《申报》的舆论监督功不可没,是《申报》公开的信息,已经让冤情大白于天下,若仍然将错就错,最终丧失的是整个政府的信誉。

杨乃武案在京开棺验尸,有谁在场?

杨乃武案最终以死者葛品连开棺验尸收场,以铁的事实证明,葛品连是因病而死,并非死于谋毒。杨乃武与葛毕氏的冤案从此得以彻底平反昭雪。

葛品连的开棺验尸是在案发三年后进行的,由刑部直接主持。葛品连的棺材由杭州余杭千里迢迢运到北京,在北京海会寺进行开棺验尸,这在中国历史上也是绝无仅有的,引起朝野上下的高度关注。

最早报道葛品连尸棺运京消息的是上海的《申报》。1876年11月28日的《申报》最先刊出尸棺运京的消息。

《余杭案续提官柩》

“兹悉浙抚杨中丞又奉部咨:续提原问官前余杭县刘令及葛品连尸棺。派委候补知县袁来保于本月初十日起解赴都。由司给发川费银三百两。”

消息显示:葛品连的尸棺是光绪二年十月初十日(即1876年11月25日)离开余杭的,同时被提押赴京的还有前余杭知县刘锡彤。押送的是候补知县袁来保。此番押送赴京,刑部拨付的费用达300两官银。

1877年4月5日,《申报》又以《部审余杭案情形》为题,详尽报道了杨乃武案开棺验尸的经过。《申报》的报道形象生动,深得读者喜爱。此后各种文艺作品等,大都以该报道为蓝本,具体包装演绎。

近年更有许多“新发现”,传出当年京都开棺验尸,有一位法国记者也在场,并拍下了杨乃武与小白菜的真人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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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媒体广泛传播的杨乃武与葛毕氏的真人照片

那么,海会寺开棺验尸的真实情形到底是怎么样的呢,让档案来告诉你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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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绪二年十二月十六日《刑部尚书皂保等奏为复验葛品连系无毒病死,请将相验不实之知县刘锡彤革职提讯折》

《刑部尚书皂保等奏为复验葛品连系无毒病死,请将相验不实之知县刘锡彤革职提讯折》是刑部尚书皂保给皇帝的一份奏折,该奏折详细记录了开棺验尸的全过程。

从刑部尚书皂保的《奏折》可知:开馆验尸的具体日期是光绪二年十二月九日,即1877年1月22日。参加的人员:除刑部人员外,主要选择了北京五城区的指挥各官和五城区的老练仵作,即实际验尸操作的是北京五城区的最具工作经验的验尸专家。作为案件当事方的人员,一是死者葛品连的妻子葛毕氏、母亲沈喻氏、邻居王心培、喻敬添,均为案件的主要证人;一是原验尸的责任人:余杭知县刘锡彤、余杭仵作沈详。

开棺验尸由北京五城区的仵作荀义等专家进行从头到脚的逐项检验,每检验一个项目,就连声喝报检验结果,并要求余杭知县刘锡彤、余杭仵作沈详现场复验,无异议后,当场填写表格,予以确认。原判官知县刘锡彤和原验尸官沈详,都当面表态,承认自己原来验尸判断失误。最终,验尸完成,取仵作、尸亲、邻佑及五城指挥各官的印章,盖印作结。

由于开棺验尸是秘密进行的,外界并不知道验尸的具体细节。更没有记者或第三者到场旁听作证的事。所以,《申报》直到1877年4月5日才来报道此事,距事发已经足足过了两个多月时间了。而且,参加人员和验尸细节全部凭记者想象编造,最终以讹传讹。

杨乃武冤案平反以后,为什么不给恢复举人名义

杨乃武案在光绪三年得到彻底平反,但是,平反之后,杨乃武的举人为什么没有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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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部尚书皂保等奏讯明葛品连案相关各员分别定拟折》

根据光绪三年二月十六日(1877.3.30)《刑部尚书皂保等奏讯明葛品连案相关各员分别定拟折》的意见:

“杨乃武讯无与葛毕氏通奸确据,但就同食教经而论,亦属不知违嫌,又复诬指何春芳在葛家顽笑,虽因图脱己罪,并非有心陷害,究系狱囚诬指平人,有违定制,律应仗一百,业已革去举人,免其再议。”

翻译成白话文就是:杨乃武没有与葛毕氏通奸的确凿证据,但是,杨乃武以前曾经与葛毕氏一起同桌吃饭,并教她识字念经,属于有违男女授受不亲之嫌。同时,他在告状信中说邻居何春芳在葛毕氏家调戏顽笑,虽然是为了企图推脱自己罪责的托词,并非有意陷害他人,但毕竟属于囚犯诬告平民性质,有违法律,本该罚打一百大板,由于已经受了革去举人的处罚,所以一百大板就免了,相互抵消。

专家们普遍认为,杨乃武在此案中自己存在着或多或少的过失,造成了他案件平反以后,刑部判决时采用过失与已受处分相抵的方式,没有恢复他的举人资格。

根据清代法律,士人有着多种特权。当士人受到刑律处罚时,可以拿士人的功名“纳赎”。比如处罚较轻的,“有犯笞杖轻罪,照例纳赎。罪止杖一百者,分别咨参除名。”意思是说,只要处罚在杖一百以下,士人就可以免除处罚,同时保留功名。但是,处罚一旦达到杖一百这个标准了,那么,处罚是可以免除,但功名也不能保留了。

刑部对于杨乃武的处罚就是拿了“狱囚诬指民人”罪这个条款,本应杖一百,现根据“士人纳赎”的规定,免予处罚,但不恢复举人的结论。

从字面上看,刑部的处理决定不是毫无道理,显示出一副完全公平公正的样子。但若仔细推敲,其中还是存在很多不合理的地方,实际包含了许多潜台词。

据《大清律例》记载:“狱囚诬指平人罪”的处罚是:“其被诬之人无故稽留三日不放者,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

翻译成现代汉语就是因囚犯诬陷指控的平民,无故被官府羁押或留置了,三天不放回的,诬陷人应笞二十,如果滞留时间超过三天的,每增加三天,增加一等杖笞处罚,最高刑罚杖笞六十。

因此,杨乃武告状信中说何春芳曾去过葛毕氏的家里,调戏葛毕氏,这算不算构成“狱囚诬指民人”罪,我们暂且不讨论。即使构成此罪了,最高刑罚也是“杖六十”。刑部判决为什么“杖一百”?唯一的解释是与前一条“罪状”合并处罚,就是“同食教经”“不知违嫌”,两罪并罚,给予“杖一百”的处罚。“同食教经”是发生在案发一年之前的事,当时的杨乃武不是举人,且有违男女授受不亲也仅仅属于有伤风化,充其量是个道德问题,构不上违法犯罪行为,所以,将“同食教经”“不知违嫌”定为一条罪名是十分牵强附会的。

葛毕氏诬陷杨乃武,差一点要了杨乃武的性命,最终判杖八十。而杨乃武诬指何春芳反而判杖一百,想必其中定有奥秘。

刑部之所以要给杨乃武杖一百的处罚,应是另有隐情的。因为只有杖一百,才可以不再恢复杨乃武的举人资格,若判罚低于杖一百的,就会牵扯出恢复杨乃武举人资格的问题。

之所以不能恢复杨乃武的举人资格,是因为此事是同治皇帝两次下文钦定的。如果恢复杨乃武的举人资格,实际涉及到皇帝圣旨的权威性问题,这才是根结的所在。

感谢原文作者及发布媒体为此文付出的辛劳,如有版权或其他方面的问题,请与我们联系。本文仅供参考,不代表杭州文史网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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