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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杭州的“保甲制度”
来源:《新中国第一个居民委员会纪实》  作者:  日期:2021-02-24

 “保甲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夏、西周、春秋时期实行的“连坐制”,即以十家为伍,有事要相互揭发,否则连坐。如不告奸,腰斩;匿奸与降敌同罪。不过,真正意义上作为基层政治组织的“保甲制度”,则始于北宋时期在社会基层中实施了保甲制。随着时间的推移,虽名称、辖户等时有变更,宋朝前称“乡里制度”,元代叫“村社制度”,明代称为“里甲制度”。保甲的基本特征是以“户”为单位,也就是以“家庭”作为社会组织的基本成员,名称有别,基本职能变化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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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甲制度》


保甲制度,“相互告发,监督百姓”

民国成立初期,受现代社会组织单位政治观影响,废弃了保甲制度。

但是,在国民党对江西工农红军进行军事围剿时,于1931年6月在赣省43县重新编组保甲,将原有闾邻等自治组织撤销了。 

1934年,国民政府行政院通令全国切实办理地方保甲。于是,保甲制度由“剿匪区”延伸到了全国,基本做法延续了前代的模式,格局以村为基本单位,十户为一“甲”,十甲为一“保”。 

城市与乡村及各地略有差异。在城市,以每一门牌为一户,如果同一个门牌内有两户以上人家,仍以一户计算,编为第几保第几甲第几户,设户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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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丰九年(1859)的保甲户口门牌

户长由此门牌内各家公推一人充任,也就是“十户为甲,十甲为保,共具‘联保连坐’,相互监视,相互告发”。“联保”就是各户之间联合作保,共具保结,相互担保不做“通共”之事;“连坐”就是一家有罪,九家举发,若不举发,十家连带坐罪。毫无疑问,此举构成当政者延续统治的一项酷法。

 

“保甲”与“地方自治”结合

1939年,国民政府颁布《新县制》,确立了保甲在地方自治中的地位,规定了“以县为地方自治单位,县以下为乡镇,乡镇内编制保甲,县、乡镇为法人”。按照国民政府标榜的“军政、训政、民政”三阶段而论,中国政局早就该结束“训政”而“还政于民”,实行宪政了。

抗战胜利后,浙江省政府迁回杭州,恢复了对基层政权的控制,继续推行战时的“新县制”,力图将保甲制度与现代“地方自治”结合起来,把保甲看做推行自治的基层单位,保甲制推行进入到了“新县制”阶段。但是,新县制的“保甲”仍部分保留了反共功能就是一个例子,说明了它的局限性。 

此时,保甲人员成为政府“上令下传”的基层工作者,成为政权得以顺利运作的保证,起到安定社会秩序的功能。杭州市政府规定:“保甲为地方自治基层组织,地位重要,自应力求充实健全,而树立政治不拔之基。” 

1947年在一项训令中更规定:“各区自治中心工作,经指定健全保甲、户口登记、实施造产三项举行工作竞赛在案。兹将健全保甲、户口查记两项工作依照本府颁订竞赛办法考核分别奖励。”

文中将保甲组织看做衡量地方自治的两项重要标准之一,也可以窥探到保甲在地方自治中的作用。 

1948年,杭州市政府对保甲推行政令的重要性做了进一步确认:“保甲机构为地方自治之基层组织,欲求政令之深入民间,端赖其组织之健全与办事人员之努力。”

随着政权的向下延,保甲在国家体制和地方自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

 

保甲与保民大会

保民大会与保长会议成为对基层民众进行自治训练的重要机构,杭州市政府对保民大会的组织作了如下规定:“保设保民大会,保长召集之,由本保每户推出一人组织之,保民大会每月召开一次,遇到特别事故由保民或本保20户以上者之请求召集临时会议。保民大会得由本保1/3出席,否则不得开选。”

 从杭州市档案馆资料来看,1946年7月保民大会成立之初,政府顺应市民对战后现代民主政治的期望,为即将召开的国会大会实施宪政做准备。在实际操作中,赋保民大会一定的自治权,保民自治也略显雏形。

在1946年7月至10月间,保民参与保民大会,根据自己切身利益,纷纷提出议案,借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然而,所议事项多无下文,保甲自治至此也发展到最高阶段。

 

保长、保干事的资格

1946年,《杭州市组织法规定》有这样的文字:“保以保办公处置保长一人,副保长一人,由保民大会选举之。受区长之监督指挥,办理本保自治事项及执行市政府办事事项。”

同时,保长也是政府在战后保甲推行自治的基本象征。

抗战胜利后,杭州地区逐步恢复了坊保机构。根据市档案馆资料表明,对于保长的任命“遴选热心公益事业,民众深信并有学能者”,然后,“由市府加委并刊发保印记”。并对保长的选举进行了资格限定。

根据当时的规定,保长资格为:

       1、师范学校或初级中学毕业或有同等学力者;

       2、曾任公务人员或在教育文化机关服务一年以上,著有成绩者;

       3、曾经训练合格者;

       4、曾办地方公益事务者。

国家还规定:“民选乡镇保长如有违法失职情事,应由县政府或乡政公所基于行政上之监督予以处分。”

王亚南1948年的一项研究表明:“关于保甲乡区各级干部人物,由国外归来的洋学生固然不便屈尊,就是由国内制造的大学专门学生,也难望其低就。事实上,那里(保甲)仍是豪强土霸的天下,受过新式教育的后生小子是无法插进或站稳脚跟的。”

从杭州第七区当选的保长来看,接受私塾教育者占63%,其余多为小学毕业,按规定这些人是不符合的。

 

保干事的考核

不过,从资料上可以看到,到了1947年对保干事的考核有了一些变化。当时保干事与保长有区别,保干事必须通过杭州市政府统一组织的保干事考试,才具有市政府任命担任保干事的资格。考试一般分为笔试、口试及体格检查。

笔试的内容以国民政府的“立国方针”,三民主义、民权初步、建国大纲、五五宪法,以及国民政府的“宪政”理论为主要出题依据。 

保干事经过考试以后,规定必须参加市府的调训,分期由地方干部训练处集中训练。如1947年11月,调集全市保干事讲习7天。 

市府对保干事“注意思想品性行动之考察,与平日实际工作之考核,分别淘汰以逐渐提高其水平”,进行甄别考核,以提高保干事素质与推行国家政令的能力。市政府将保干事能力优良,月挨户调查户口一次,列为各区保自治中心竞赛办法的重要内容,也把保干事的任命与考察看做地方自治工作是否完善、基层机构健全与否的重要标准。

 

保甲人员机构设置

抗战胜利初期,杭州设置坊保机构,各坊保均设有保干事,协助保长办理日常事务。1946年1月始,杭州市政府决定裁撤坊公所,设立联保办事处,对联保办事处有如下规定:“每一联保办事处设干事三人,其人事与经费由财政科会计室参酌本市财政收入情形编列预算。”

1946年4月,杭州市政府决定实行保长民选,开始调整保甲机构。

1946年,市政府规定保办公处编制如下:各保设保甲人员五名,分别为保长、副保长、干事、保队附、保丁。


保长的资格及“无给职”

1946年,国民政府为其宣布即将实行宪政大造声势,在基层实行保长民选。

1946年4月,杭州市政府实行分区督导,令各保召开保民大会,选举保长、副保长。由此保长进入了民选阶段。

同时,杭州市政府发布明令:“乡镇保长务以富有声誉及资产之地方士绅充任。如果此类人士已经由地方选出而不愿担任者,可设法婉劝或强迫出任,毋令规避。”

根据杭州市组织法规定:“保长、副保长均为‘无给职’,但得酌给公费,保办公处所需之经费,由区公所统筹由市政府于市库拨发之。”(旧3-1-212)

与之相对照的是保干事能领到薪水与补贴。同时,市政府还命令保长垫付保甲的经费,甚至于筹措保干事的薪给。(旧4-7-17)

 

设置专任“保干事”

1947年7月,杭州市政府将保甲经费纳入市财政。为节约经费,决定裁撤专任保干事,改为兼职。此规定出台之后,给各保机构带来诸多不便。各区对此纷纷提出反对意见。他们对保干事的兼职进行了否定。例如,第三区提出:“查各保干事事务繁忙,责任繁重,一人已感难以应付,设由警员兼任,事实恐难做到。以本区之三分局论,该局现有警员50余名。本区共计28保须派出28人,占全体半数以上,且个人均有本身职务,自未能终日驻保办公。” 

因此,对兼职保干事,大家都认为事实上行不通,从而导致了这一时期“本市自治基层组织形同解体,有误民主进程”。

在各区保强烈呼吁之下,1947年8月市政府决定设置专任保干事并扩大其职权,改设“专任保干事兼户籍事务员”。

自此,专任“保干事”一职确定了下来。同时,政府还鼓励受过较高现代教育者担任保干事,充实地方保甲。市政府发布训令:“本府为加强基层机构及确立健全人事制度,对自治人员之学历须严考核,待遇亦予酌量提高。”

 

保干事薪给比照

1946年,杭州市第二次市政会议决定:


       1初中毕业曾经区保甲人国考试及格者,底薪50元;

       2、高中毕业经区保甲干部人员考试及格,或初中结业曾任保干事三年以上者,支70元;

       3、专科以上毕业经区保甲干部人员考试及格,或高中毕业曾任保干事四年以上者,支90元;

       4、以上人员待遇最高不得超过100元,自明年1月份(1947)实行。

至于说保干事的薪给水平,我们可比照同期其他工作人员的薪水。1948年2月28日,一位保干事通过《东南日报》向政府抗议:“前天市政府下来公事,我们的薪给二月份是十六元,比清道夫高两元……我们以前的薪水是比警察高的,以后却渐渐比他们低了。拿去年12月说,警察每月支一百多万元,而我们却只拿七十九万元。如今照十六元准标来比,而我们更吃亏了。”

1948年,市议员朱一清向参议会提议:“查保干事薪给调整后,薪额已提高至120元,而小学教师薪额则尚未及此数。”

从他们这些人的讲话中也可以窥测到,当年保干事的薪给要在清道夫之上,与警员、小学教师相仿,大约相当于中等职员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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