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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志光 | 南宋三省改革与宰相职权演变(下)
来源:社会科学杂志微信公众号  作者:田志光  日期:2021-03-01
通过以上论述可知,原三省中的中书省与门下省在建炎三年四月已合并为中书门下省,开始作为一个独立机构运行,与尚书省共同承担中枢政务处理和决策职能。所谓的“三省合一”实际上只有中书省与门下省合一,而史籍中记载的由三省推进或执行的政务也由合并后的中书门下省与尚书省共同推动,但是,按习惯史籍中仍常沿袭“三省”之旧称。那么,中书门下省与尚书省的职能分工又是如何呢?先看中书门下省,笔者查阅《宋会要辑稿》《建炎以来系年要录》等史籍中的帝系、仪制、职官、食货、刑法、方域等章目和条目,发现有大量关于中书门下省奏请各项事务的记载,涉及政令编修、官员管理、财政赋税等事项,大都以“中书门下省勘会”“中书门下省言”的形式出现,似旨在提出建议或发现问题的重要性,奏请皇帝交付有关部门督办。关于尚书省的职权,南宋三省改革后以尚书省单独出现处理政务的事例非常多,涉及财税、官员选任、律条改革、外交、狱案审理等,其中有一项重要职权需要特别指出,那就是尚书省拥有了取旨权,这在北宋时期是十分罕见的。中书门下省与尚书省在涉及取旨问题时,一般是由尚书省取旨,史载:
(绍兴五年秋七月)癸酉,诏:“诸路提举常平官将常平事务恪意奉行,无得苟简,致有失陷钱物。如敢少有灭裂,仰户部按劾,申尚书省取旨,重行典宪。” 
(绍兴二十六年三月)戊辰,诏:“淮南漕臣楼璹创立罪赏,令人告首侵耕冒占田,多收租课,致农民重困。可下转运司相度,条其利害,申尚书省取旨。” 
孝宗绍兴三十二年七月二十六日,已即位末改元。诏:“今后直言上书并付中书门下后省看详,有可采者申尚书省取旨。” 
以上是绍兴、隆兴时期尚书省取旨事项的部分记录,可知尚书省确实拥有了独立的取旨权,尤其是经过中书门下省的事项,在中书门下省审核后仍由尚书省取旨,这就使尚书省有更多的政务处理主导权,可以有更多机会接触皇帝。那么哪位宰执负责尚书省政务呢?从宰相称谓看,尚书左、右仆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都是宰相,也都是尚书省的长官。《宋宰辅编年录校补》卷一六载:“秦桧秉国政,诸路承顺风旨,应奏闻者,止申尚书省取旨。”秦桧在绍兴时期两度任相,任期长达18年又8个月,尤其是其第二个任期自绍兴八年(1138)三月至绍兴二十五年(1155)十月,长期独相。此期间应该奏请皇帝实施的政务只有尚书省取旨,可见宰相秦桧主要是通过尚书省集权和理政的。那么,副宰相参知政事的职权又是如何行使的呢?我们看如下一段记载:
(绍兴五年三月)辛丑,都督行府言:“知泰州邵彪具到营田利害,勘会所陈,委可施行。合关送尚书省指挥。”从之。参知政事孟庾、沈与求见其所关,曰:“三省、枢密院乃奉行行府文书邪?”皆不乐。宰相赵鼎不较,人以为难。
都督行府将有关营田事务的文书呈送到尚书省,两位参知政事发表了处理意见,而宰相赵鼎就此事并未作出回应,接下来如何处理大家都很为难。这说明参知政事能够尽早接触并先期处理尚书省政务。又如“(绍兴)七年,魏公独相。三月,诏尚书省常程事,权令参知政事分治。于是张全真治吏、礼、兵房,陈去非治户、刑、工房”,此处言及的魏公即张浚,绍兴七年三月张浚担任右仆射平章事,在政府中是独相,副宰相参知政事为张守(即张全真)和陈与义(即陈去非)。两位副宰相分别负责尚书省日常政务(常程事),每人分管三房事务。对此,《宋会要辑稿》的记录更加细致:
(绍兴七年)三月十日,诏:“军旅方兴,事务日繁。若悉从相臣省决,即于军事相妨。可除中书门下省依旧外,其尚书省常程事,权从参知政事。今张浚条具取旨。”浚乞吏、礼、兵房令张守分治,户、刑、工房令陈与义分治。如系已得圣旨文字,合出告命敕札,并合关内外官司及紧切批状堂札,臣依旧书押外,余并止参知政事通书。从之。
当时张浚除了独任宰相外,还兼任枢密使,管理枢密院的军事事务,为了提高政务处理效率,减少宰相日常事务性理政时间,在尚书省职能范围内,除了颁布告命敕札等重要事项需要宰相签署外,“余并止参知政事通书”,“止”字表明尚书省一般例行事务只要参知政事签署即可实施,无须宰相再次批准,两员参知政事在分管的领域内有最终决定权。不久,情况发生改变,史载:绍兴七年九月“癸酉,诏三省事权从参知政事轮日当笔,竢除相日如旧,更不分治常程事”。又如“九月,魏公免,复诏三省事令参知政事权轮日当笔,更不分治常程事。竣除相如故。自是参知政事复通治省事矣”。魏公张浚罢相是在绍兴七年九月壬申(13日),罢后任观文殿大学士、提举江州太平观。作为独相的张浚被罢免后,三省(实际是两省)暂时没有宰相,而癸酉(14日)即张浚罢后第二日,诏三省事暂且由参知政事轮日当笔,也就是轮流签署政令之意,即轮流主持三省政务,而不再仅分管尚书省政务,此时的参知政事仍为张守和陈与义。同月丙子(17日),前宰相、观文殿大学士、侍读赵鼎再次任相,之后参知政事职权“如旧”“如故”,这里应理解为负责尚书省事务,只是不再分管而是通治,即两员参知政事共同负责尚书省,不可能是与新宰相轮流主持三省事务。另外,参知政事负责尚书省事务也不会像张浚任相后期那样例行政务全权由其负责处理。因为绍兴八年三月后秦桧担任宰相,如前所述,秦桧很看重尚书省的职权,一向擅权专断的他想必不会让参知政事全权负责尚书省。当然,参知政事作为副宰相,在宰相缺员时,可以暂行宰相职权,史载“惟丞相薨、罢,上未得人,则参知政事行相事,多不逾年,少者才旬月。独淳熙初,叶梦锡罢相,龚实之行丞相事近三年”。叶梦锡即叶衡,淳熙二年(1175)九月乙未,右丞相叶衡罢,宰相缺员,参知政事龚茂良代行宰相职,“叶衡罢,上(孝宗)命茂良以首参行相事”。淳熙四年(1177)六月丁丑,龚茂良罢参知政事。实际上龚茂良代行相权的时间为642天,不满两年,非近三年,但这已是“创见也”。
综上所述,参知政事一般情况下负责尚书省事务,而宰相亦很重视尚书省的职能和地位,中书门下省职能相对弱化,很多政务都是中书门下省主动要求尚书省处理,如隆兴元年二月三日,“诏:‘除在内职事官,在外元系堂除知通将副以上外,其余堂阙并令吏部差注合行事件,条具申尚书省取旨。’先是,中书门下省言近来吏部员多阙少,理宜措置”。即一般官员的除授管理亦由尚书省取旨施行。再者,关于社会救济方面,如乾道元年正月十九日因中书门下省要求,临安府将接受赈济的乞讨人数申报尚书省。同年二月二十九日又因中书门下省要求,医官局需将临安府境内诊治人员和用药数量申报尚书省。再者,涉及赋税等问题亦如此,史载:
乾道元年二月二十一日诏:“访闻两淮州县多于人户递年合纳常赋之外,过数科敷,谓如夏税有残零折变钱,又有自陈折麦钱,又有续陈折麦钱。其秋税及坊场、河渡课利,有似此巧作名色之类,可令逐路提刑司体究。如有似此去处,开具申尚书省取旨施行。”从中书门下省请也。
由上述事项可知,尚书省确实拥有较多实权,负责政务的实际处理,尤其是在获得取旨权后,尚书省的决策职能加强,在宰辅大臣的高度重视下成为兼具决策与承担全部执行权的中枢机构。取旨权虽绝大部分在尚书省,但有极少数事务,中书门下省也有取旨权,如乾道二年(1166)十一月,殿中侍御史单时言:“伏覩制旨,监司于所部,郡守于所属保明知县、县令治状显著,令中书门下省籍记,取旨甄擢。”又光宗淳熙三年(1192)诏:“今后法应得谥及特命谥者,并先经有司议定,申中书门下省具奏取旨。”据检索现存史籍,由中书门下省取旨事项极少。而中书门下省参与决策的职能主要反映在其内部的封驳与审核复核机制上,但因中书省和门下省已经合并为一,所以其封驳复核职能行使不够规范,常常流于形式。《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甲集卷九之《检正读录黄》载:“绍兴二年十二月,韩世忠赏功文字,给事中贾安宅除工部侍郎,门下后省阙官,乃诏检正李与权书读,此事亦前所未有。”如按照三省合并前的法定程序,中书舍人撰写完制词,录黄程序则由门下省的侍中、侍郎、给事中省、审、读,在审读详校无差错后,即录送尚书省施行。合并后的中书门下省长官有左、右仆射和极少管理该省事务的参知政事,他们的政治诉求反映在中枢机构上是一体化的,所以在敕令录黄等实际颁降程序中只有给事中一人发挥作用,当给事中缺员时,可由中书门下省的另一官员代替署名,这样的情况在之前从未出现过。
高宗绍兴三年(1133)九月二十一日,中书舍人孙近言:“得旨之后,先以白札子径下有司奉行,然后赴给舍书押降敕,循习寖久,凡拟官、折狱之类,一切径下有司先次报行,而给舍但书押已行之事而已。”这里指出了给舍封驳职能的废弛,后来其奏请“望申严旧制,应非军期机速事务,并由两省书押,降敕行下”,得到高宗批准。然而到了绍兴九年(1139)三月,左谏议大夫曾统又针对给舍封驳现状上报高宗:“自军兴以来,机务急遽,始有画黄未下,不待舍人承行,给事书读,即以成事付之尚书省,凡所除授,一切报行。其行在职事官便令日下供职,习以为常,恬不知怪。”可见当时因军事机务需要,很多政令不经中书舍人草拟和给事中审核即由尚书省执行,一些官员的任命也是在事后才呈报高宗,具体操办的官员就此程序也已习以为常,给舍封驳几乎废弛。那么在与金朝的军事对峙缓和后的和平时期,给舍职能又是怎样的呢?绍兴二十七年(1157)七月十三日,中书舍人周麟之奏言:
国朝稽古建官,分三省以厘天下之务,凡有令命,则中书省取旨,门下省审驳,尚书省颁行……在中书则舍人得以封缴,在门下则给事中得以论驳,皆于命令未行之前而弥缝正救之,则朝廷不至有反汗之嫌,天下不见其过举之迹。爰自近岁,事与旧违。当军兴时,则有事干机速,不可少缓。及休兵之后,因仍不改。用事者又私意自任,废弃成法,故有所谓报者,有所谓中入报者,有所谓尚先行者,有所谓入己者,往往皆成定例。……若使诏旨一颁,敕札随降,所谓给舍者但书押已行之事而已。设或事当论奏,则成命已付于有司,除目已布于中外,使士大夫进退失据,在朝廷亦为难处,甚非祖宗所以分三省建官之意。
中书舍人周麟之身处封驳体系之中,他的描述也最具代表性和真实性。此时宋金两国已进入和平相处时期,基本无战争行为,即无所谓“军兴时”。奏言中提及“爰自近岁”,当是绍兴二十七年之前的几年,这一时期虽无战事,但战时给舍无法履职的状态依旧,表现在敕札颁行后给舍的事后签署形式,无法在事前进行论驳以修正违碍和失误之处。同样,在描述完以上情况后,周麟之亦奏请“欲望申明旧制,凡命令之出,并经两省。或无封缴,即皆画时行下”,而高宗也批准了这一奏请。这里需要指出,以上所奏之人其实没有看到该问题症结所在,北宋元丰改制后,封还论驳属于三省中的中书省和门下省,两个机构两套领导班子即右仆射兼中书侍郎、中书侍郎和左仆射兼门下侍郎、门下侍郎,他们在职权上各有分工,可以相互监督制约,中书省取旨形成政令初稿,由门下省审覆,有违失等问题可以驳奏,然后交付尚书省施行。而此时中书门下省已经不再承担主要的取旨权,转由尚书省取旨,且尚书省具有完整的执行权,此外,中书门下省与尚书省均在宰相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尤其是在一人任相的独相时期,秉承宰相之意取旨的尚书省再交宰相控制下的中书门下省审覆论驳,这样的程序显然徒具形式,不会起到实际作用。所以,从机构设置和宰相职权上分析,南宋三省改革后,给舍封驳政令已经没有了履职的平台和基础。对此,高宗也许有所体悟,绍兴三十一年(1161)正月,他对宰执大臣说:“祖宗所以置给舍,正欲其拾遗补阙。倘事有非是,固当缴驳。若缄默不言,岂设官之意?”当然对于已经形成的两省体制,高宗似不想再行改革,只是将给舍可以正常履职寄托于宰执身上,隐晦表达出宰执要适度放权,发挥给舍的拾遗补阙职能。然而,当一项机制运行形成惯性,在机构体制已经固化、十分方便宰执集权的背景下,给舍封驳职能的恢复实在太难。乾道五年(1169)二月,中书舍人汪涓言:“近年以来,间有驳正,或中书舍人、给事中列衔同奏,是中书、门下混而为一,非神宗官制所以明职分、正纪纲、防阙失之意。”至此,经过多年的实践经验积累,在官员们多次奏请恢复给舍封驳职能、皇帝批准后仍不能奏效时,中书舍人汪涓找到了部分答案,即中书省与门下省合并之故,本来中书舍人和给事中分属于中书省和门下省两个系统,分别负责初拟制敕(政令)和论驳制敕,即相互协作又彼此辩驳,二省合一后给舍列衔同奏,实属一体,也就失去了封驳之本意。
这里还需要指出一点:南宋三省改革后,虽然给舍封驳诏令制敕的职能实施很不理想,但是他们增加了对官员的监察弹奏职权,这一职能与台谏职能趋同,如淳熙十二年(1185)九月,有臣僚奏请“伏见诸路臧否守臣姓名,外间多不闻知。乞令三省札下给、舍、台谏,其不公不实者许缴驳论奏”,得到孝宗批准。嘉定元年(1208)正月,有臣僚“乞明诏大臣,自今除授凡曾经论列废放者,并照前项指挥,其有公议不容之人,辄敢抵冒求进,许给、舍、台论奏,重行镌责”,得到宁宗批准。同年八月,御史中丞章良能“乞两淮守臣并以三年为任……其未满三年别有移易,许给、舍、台谏论奏”,同样得到宁宗批准。对于给舍来说,经皇帝批准的这项新法定职权一般是针对地方官员的,在实际执行中阻力较小,而给舍封驳职能在很大程度上是针对宰执的主张且在宰执的领导下推进,阻力之大可想而知。

三、左、右丞相设置与两省职能的分化


孝宗乾道八年(1172)二月,对宰相称谓进行了再次调整。关于这次宰相称谓变化,《建炎以来朝野杂记》乙集卷十四《乾道正丞相官名本末》有详细记载:
虞雍公独相久,上眷礼极厚。既又以梁叔子靖重,欲遂相之,而无其端。会易三省官名,乃议以仆射之名不正,欲采用汉旧制,改为左、右丞相,令学士、礼官、史官讨论,时乾道七年十二月辛酉也。先是已有旨令百官依旧制服靴,祖宗时,百官服靴,徽宗将废释氏,乃易靴为履。虞公不乐,曰:“近易履为靴,今又易相名,与北人奚辨?”盖为金人详定官制,已改左、右仆射为尚书左、右丞相故也。有司知其意,不敢遽上。至八年正月戊寅,仅条具历代宰相官称申尚书省,禁中即闻之。翊日,遣中使至学士院细问其事,学士周子充以其事奏。后二十日,御笔付院云:“尚书左、右仆射,可依汉制,改作左、右丞相。学士院降诏。”子充草诏以进。后二日,付外施行,二月乙巳也。
通过以上记载可知,这次宰相称谓改革过程较短,而且伴随着宰相人选的调整,孝宗亲自主导,全力推行。首先,这次改革宰相称谓的起因多半是孝宗要任命梁叔子(即梁克家,时任参知政事)为新宰相,但又苦于没有正当理由来安慰时任独相的虞允文。因此,更改宰相称谓便与添任新宰相同时进行。乾道七年十二月,孝宗就计划升任梁克家为宰相,同时命令群官讨论宰相的新称谓。此时虞允文担任独相已近两年,以孝宗“英武果断”的作风来判断,他不想一直让虞允文独相中枢,而这些想法当时并不被虞允文等知晓。虞允文作为抗金的主要推动者,反对模拟金朝形式更改宰相称谓,负责讨论宰相称谓的官员知悉虞允文的立场后,不敢径直上奏孝宗,而是将历代宰相官称沿革情况上报尚书省,作为尚书省最高长官的虞允文有意拖延积压,未及时呈报孝宗。后来孝宗亲自过问此事,并下御笔给学士院草诏颁行。乾道八年二月乙巳(初六),改尚书左、右仆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为左、右丞相。同月辛亥(12日),诏令右仆射虞允文任左丞相,参知政事梁克家任右丞相。对于这个结果,虞允文很惊愕,史载:“辛亥,百官集文德殿,初谓改易相名耳,虽虞公亦以为然。及双制出,在廷愕然。”虞允文原以为文德殿百官集聚只是为了宣布自己由仆射改任丞相之事,然而竟又新任命一名丞相。七个月后,虞允文被罢相,任四川宣抚使,“后数月,虞公罢相,乃除少保、节度使,则知圣意先已定矣”。总之,孝宗在“责实”“稽古”“名正则言顺”的名义下,更改了宰相名号,调整了宰相成员。宰相名号调整后,左、右丞相较原来的左、右仆射更没有“省份”属性,通管尚书省和中书门下省的职权则更加名正言顺。
关于此后的尚书省职能,下列事例可作说明。绍熙三年(1192)十二月,左丞相留正推荐朱熹拟任知静江府,朱熹不愿赴任,撰写《辞免知静江府状》言:“熹,十二月十九日准尚书省札子,奉圣旨除知静江府……欲望朝廷,特赐敷奏,寝罢已降指挥,令熹依旧宫观,实为大幸。谨具状申尚书省,伏候钧旨。”朱熹在绍熙三年十二月十九日接到了尚书省取旨完成的知静江府的除授札子,朱熹在说明了一些辞任理由后,将辞职状呈送尚书省再次取旨,朱熹则候旨待命。同时朱熹也撰写了一份《与宰执札子》,其言:“熹伏准省札,恭奉圣旨,除知静江府事。……实不敢冒当重寄,以累君相知人之明。辄具公状,申省辞免。”当时两省宰执只有左丞相留正和参知政事胡晋臣,朱熹在给尚书省呈交辞职状的同时又给宰执呈札说明,可见宰执与尚书省在朱熹改任程序中的重要性。后来朱熹第二次呈交《辞免知静江府状》言:“熹正月二十三日准正月七日尚书省札子,以熹辞免知静江府恩命,正月六日奉圣旨不许辞免,依已降指挥疾速之任。”这说明第一次辞任请求并未被批准,尚书省在正月初六取旨后于初七日就形成省札,朱熹在二十三日收到省札,但是仍不接受除命,再次呈交辞状请求朝廷“收回误恩,俾还旧秩,熹不胜祈恳激切,俯伏俟命之至。谨具状申尚书省,伏候钧旨”。同时第二次呈交《与宰执札子》言:“已再具状申尚书省,伏乞丞相少保国公、参政相公详赐省览,曲为开陈,收回误恩。”这次更有针对性地提出请宰相少保留正和参知政事与皇帝沟通批准辞呈。最后在朱熹的一再请求下,朝廷接受了他辞任知静江府的请求。这件事明确反映出宰执与尚书省关系密切,在宰执与皇帝的沟通中,尚书省作为桥梁的作用十分突出,尚书省职能的扩张显而易见。
综上所述,南宋建炎三年的三省改革,并不是简单的宰相称谓之改变,而是涉及整个宰相管理机制的调整,中枢政务运行不再以中书省和门下省为中心,之前只负责执行的尚书省地位迅速提高,职能扩大,成为宰相施政和集权的中心。合并以后的中书门下省地位弱化,职能减少。关于中书门下省与尚书省的政务分工,中书门下省参政理政大多是针对某些事务提出建议,发表意见,奏请皇帝诏令处理,其具体处理权是在尚书省及其六部或下属机构。例如:
(宁宗嘉定三年四月)十二日,中书门下省言:“临安府城内外细民因病或致阙食,实为可悯,理宜给济。”诏令丰储仓取拨米三千石付临安府,给散病民。仰守臣措置,选差通练诚实官属分明支借,母容吏奸,以亏实惠。仍开具支散过实数申尚书省。十四日,中书门下省言:“临安府城内外近有病死之人,无力殡瘞,理宜赈恤。”诏令封桩库支降官会三万贯付临安府,专充支给细民病死棺榇,委守臣措置,选差通练诚实官属分明给散,母容吏奸,以亏实惠。仍开具支散过实数申尚书省。
由此可知中书门下省只是针对某些现象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具体处理则由相关机构完成,并将完成情况上报尚书省;或是中书门下省自请由尚书省处理政务,如(绍兴六年八月)“丙辰,中书门下省请:‘尚书省应给降敕札,并依旧式,给降内敕,添用中守阶衔。六曹诸官司申省及承受词状,内有格法,合取旨事,并请毕送,不须取旨事,并随事批札行下’”。这同时也说明了尚书省拥有取旨权以及政务处理的自由裁量权。北宋元丰改制以后,在中枢政务处理中常有“三省合取旨”“三省同取旨”,而南宋三省合并成两省后,尚未见到两省合取旨的记载,归根到底是因为两省在政治立场上都代表宰相意志,都是在宰相领导下处理政务,两省已不再有各自的政治诉求,在这种情况下,尚书省取旨已经可以完全反映宰相和中书门下省的政治意图,所以不必再两省合取旨。再者,在宰相共同负责尚书省与中书门下省的权力分配框架下,宰相政争不再以三省机构为依托,尤其是在中枢只有一位宰相时,两省政务处理的立场会高度一致,政争的机构平台不再具有承载力,这应是南宋相权膨胀的又一制度原因。

结 语


综上所述,南宋建炎三年宰相机构发生变革,由原来的三省改革为两省——中书门下省与尚书省。伴随着机构改革,宰相名称和职权也发生相应变化,两项变化紧密联系,共同推动南宋时期中枢权力运行机制的调整,匡限着宰辅权力实施的范围。建炎三年宰相机构改革后,虽然一些史籍中仍称宰相机构为三省,但实际上只有两省了。改革后的中书门下省并未完全继承改革前中书省和门下省的职能,权力大为缩小。北宋元丰改制后,中书省拥有包括取旨权在内的广泛职权,门下省拥有封驳诏敕的职权;而南宋建炎三年改革后,中书门下省在权力运行中常常表现为提出建议和意见,以供皇帝决策参考,而不是初拟实施方案供皇帝选用。其次,改革后的中书门下省内部的封驳权实施很不理想,不能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因为已经没有了封驳功能实施的机构基础。南宋改革后的尚书省因为掌握了绝大多数的取旨权,成为深受宰相仰仗的实权部门,职能大为扩充,这与北宋元丰改制以后尚书省专为执行机构时的职能有极大不同,成为兼具取旨和执行功能的中枢关键机构。此外,南宋时期宰相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兼任枢密院长官,拥有军事管理权,史载:
建炎初,置御营司,以宰相为之使。四年,罢,以其事归枢密院机速房,命宰相范宗尹兼知枢密院。绍兴七年诏:“枢密,本兵之地,事权宜重。可依故事置枢密使,以宰相张浚兼之。”又诏立班序立依宰相例。其后或兼或否。至开禧,以宰臣兼使,遂为永制。
即宰相兼任枢密院长官后,除了负责民政事务外,还享有军事权。再者,南宋时期还一度设置“平章军国事”与“平章军国重事”职务,其权力相当于或大于宰相。开禧元年七月庚申至开禧三年十一月甲戌,韩侂胄担任平章军国事;理宗嘉熙三年正月癸酉至嘉熙四年九月癸亥,乔行简担任平章军国重事;度宗咸淳三年二月乙丑至恭宗德祐元年二月庚午,贾似道担任平章军国重事(其间曾短暂丁忧去位);德祐元年六月甲寅至七月壬辰,王㷍担任平章军国重事。平章军国重事的权力类似于宰相,但地位和权威又在宰相之上。毫无疑问,南宋三省制改革和宰相名号调整以及宰相兼枢密使、平章军国重事职务的设置等,都是南宋时期权相辈出的政治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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