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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师爷汪辉祖的职场故事
来源:文汇学人微信公众号  作者:姜金顺  日期:2021-07-07

知否知否,事如春梦可留痕


北宋元丰二年(一〇七九),由于乌台诗案的缘故,苏轼被贬为黄州团练副使。经过了短暂的不适应,苏轼很快接受被放逐的生活,“人似秋鸿来有信,事如春梦了无痕”描述的就是作者此时安于现状的心境。对于后半句诗,清代著名的州县幕友、州县官员汪辉祖表示难以接受:如果说过去的人生或者理想如同一场虚无缥缈的春梦,梦醒了也就跟着忘了,那么人生的意义又该向何处寻找?为了拒绝遗忘,他宁愿选择相信春梦可以留痕,“余不敢视事如梦,故不免于痕。虽然梦虚也,痕实也。实则诚,诚则毋自欺。硁硁之守,实即在此”,这也是他将个人年谱命名为《病榻梦痕录》的由来(《病榻梦痕录•自序》,《北京图书馆藏珍本年谱丛刊》第一〇七册,北京图书馆出版社一九九九年版,2页)。


表面上看,汪辉祖纠缠于“事如春梦了无痕”的提法与一起私人恩怨有关。结束了漫长的幕友生涯之后,汪辉祖先后担任过湖南宁远知县、署理道州知州等低级官职,而满洲镶蓝旗人恩长是他的上司。结合各方面的记载来看,恩长在乾隆五十一年至乾隆五十八年(一七八六至一七九三)担任湖南按察使的官职。在此期间,恩长还曾多次短暂署理过湖南布政使。这种官职上的微小变化,直接导致恩长对待“错案”的态度前后不一致。


乾隆五十四年(一七八九),汪辉祖审理过刘开扬、成大鹏争夺坟山的案件。事后查出,汪辉祖的判决与当时的法律规定存在出入,理应受到处分。时任署理湖南布政使的恩长出面求情,理由是汪辉祖过去审理了很多上级官员转交的委审案件,即便没有功劳也有苦劳,所以只要改正判决即可、没有必要追加处分(《病榻梦痕录》,188—190页)。


乾隆五十五年(一七九〇),汪辉祖审理上级官员转交的桂阳县何刘氏命案。根据汪辉祖的描述,这起案件存在诸多疑点,需要从其他地区征调经验丰富的仵作;再加上勘验其他案件现场的过程中,汪辉祖跌伤左脚、无法行走,结果导致何刘氏命案超出了二个月的法定期限。时任湖南按察使的恩长仿佛变成另一个人,他不仅只字不提汪辉祖过去的苦劳,而且怀疑两人存在私下交易。理由是原先审理此案的桂阳知县陈玉垣是浙江海盐人,而汪辉祖是浙江萧山人,两人算是同乡;汪辉祖跌伤左脚很可能是想拖延审理时间,以便为同乡赢得转圜的机会。他为此上奏弹劾汪辉祖,主张将后者发配新疆充军。后来经过私下调解,汪辉祖以承认“畏难迁延”为代价,换取革去职务的较轻处分(《病榻梦痕录》,220—228页)。


让人难堪的是,审理案件原本是汪辉祖的个人特长,但是这种特长却无法换来个人升迁的机会。由此来看,汪辉祖难以接受“事如春梦了无痕”的提法,可以部分理解为他无法接受恩长反复无常的做事风格。



不过有证据显示,还应该存在第二种解释思路。在《学治臆说》等多部著作中,汪辉祖对于乾隆朝幕友职业伦理提出严厉批评:


幕道难言矣。往余年二十二三,初习幕学,其时司刑名钱谷者,俨然以宾师自处。自晓至暮,常据几案治文书,无博弈之娱,无应酬之费。遇公事,援引律义,反复辩论;间遇上官驳饬,亦能自申其说。为之主者敬事惟命,礼貌衰、论议忤,辄辞去。偶有一二不自重之人,群焉指目而讪笑之,未有唯阿从事者。至余年三十七八时犹然,已而稍稍委蛇;又数年,以守正为迂阔矣。江河日下,砥柱为难,甚至苞苴关说,狼狈党援,端方之操,什无二三(刘俊文主编:《官箴书集成》第五册,黄山书社一九九七年版,269页)。


概括起来,汪辉祖倾向于坚持新式职业伦理,即州县幕友应该不断提升自身的法律素养,并且坚持自己的专业判断、拒绝进行妥协;而同时期的州县幕友更愿意将时间花在社交活动上面,很少愿意接受新式职业伦理。稍有遗憾的是,汪辉祖并未交代州县幕友开展社交活动的目的,或者“狼狈党援”的具体含义。


根据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哈恩忠选编了一批乾隆朝整饬幕友的官方档案(分见《乾隆朝整饬各省幕友档案(上)》,《历史档案》二〇一六年第四期;《乾隆朝整饬各省幕友档案(下)》,二〇一七年第一期,以下不再逐一注明出处)。从中可知,乾隆朝出现了私下分享省级官员内幕消息的“坐省幕宾”。例如乾隆元年(一七三六),兵部右侍郎吴应棻在奏折中就曾提到“坐省幕宾”的存在,“近来更有一种坐省幕宾,在一二上司衙门者为之主持,呼朋引类,散布郡县,线索相通。”从名称上看,坐省幕宾指的是被(督抚藩臬等)省级官员聘用、并且获得充分信任的省级幕友。由于掌握较为丰富的治理技术、拥有较多的社会资源,坐省幕宾也就成为传授幕学知识、推荐幕友工作的理想人选。乾隆十二年(一七四七),广西道监察御史黄登贤在奏折中提到:需要求职的幕友首先会前往省城,然后利用亲戚、师友、同乡等关系结识省级幕友,并由后者(或者后者的幕主)帮忙推荐工作。


根据陈天锡在《清代幕宾中刑名钱谷与本人业此经过》中的回忆,类似做法在清末依然延续,“学幕必先从州县着手;有成,然后学于宪幕(指监司以上即督抚司道)。大抵学幕,必刑钱兼习。既有所得,再入于臬司学刑名,或入藩司学钱谷,历一二年出而应聘,即可谓之全知,易于脱颖而出。其祗入臬司或祗入藩司者,亦多有之。若仅学于州县,未登于监司;或仅学于监司,未历于州县,虽历年久亦可问世,但终未窥其全,逊于州县监司之并学者;其仅学于监司,又逊仅学于州县者”(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编第三辑,文海出版社一九七四年版,48页)。作为印证,浙江绍兴籍文学家刘大白也有类似回忆,“绍兴师爷还常出去游学,就是在作幕几年之后到各地上级衙署访问,寻求更多的例案,以为深造”(郑天挺:《清代的幕府》,《中国社会科学》一九八〇年第六期)。


反过来说,通过传授幕学知识、推荐幕友工作,坐省幕宾可以构建起以自己为中心的幕友共同体。受到就业市场容量的限制,幕友的工作地点势必比较分散,进而制造了幕友共同体内部的交流障碍。而积极开展各种社交活动,显然有助于克服这种交流障碍。乾隆七年(一七四二),云南道监察御史邹一桂在奏折中有过类似表述:“且与其同作幕之人结为兄弟,声势援引。近则杯酒相聚,远则书信相通。”与新式职业伦理不同的是,这种类型的幕友共同体往往倾向于惟上是从、排斥异己的旧式职业伦理。乾隆三十七年(一七七二),江南道监察御史胡翘元在奏折中有所提及:“各省幕宾皆有大幕以为奥援,大幕率居上司幕席。属官之幕附其党者,则必联络一气。遇有难办案件,多方照料弥缝。苟非其党,虽有认真办事之幕友,苛肆驳饬,使之不能久安。其所属官虑其掣肘,势不得不延聘与大幕相识之人,庶缓急得所凭依,而案件易于完结。”



回过头来看,受到案情的复杂程度、官员的审理权限等因素的影响,上下级官员经常出现意见分歧。由此出现的难题是,到底是下级官员“迁就”上级官员,还是上级官员“迁就”下级官员?私下分享省级官员内幕消息的做法,无疑是希望下级官员“迁就”上级官员;而坚持自己的专业判断、拒绝进行妥协的做法,无疑是希望上级官员“迁就”下级官员。两相比较,后种做法的执行难度明显偏高。假若上级官员不愿意“迁就”、而下级官员的幕友又拒绝进行妥协,那么就会出现下级官员的幕友“下岗再就业”的现象。也正因为此,在32年的刑幕生涯(扣除2年的学幕时间)中,他先后跳槽22次,共计更换16位幕主。这相当于约1.5年(最短时间不到一个月)跳槽一次,每2年更换一次幕主(鲍永军:《绍兴师爷汪辉祖研究》,人民出版社二〇〇六年版,140页)。


秉持报喜不报忧的推广策略,汪辉祖花费大量的篇幅讨论自己的成功案例,即坚持自己的专业判断、最终获得幕主或者上级官员认可的案例。作为例证,乾隆二十六年(1761)至乾隆二十七年(1762),汪辉祖担任浙江秀水知县孙尔周的刑名幕友。在此期间,他审理过一起富室争继的案件。陶爱泉的儿子陶惠先是长房独子,但很早就被过继给陶爱泉的弟弟。陶惠先后来生了5个儿子,长子死后无嗣,从道理上讲应该过继次子的儿子为嗣。三子陶世侃希望将自己的儿子过继给长兄为嗣,并伪造陶惠先的遗嘱,命令次子归嗣本支(即祖父陶爱泉)。由此出现的争议是,偏袒次房的人认为陶惠先既然已经出继,陶爱泉就等同于无子,以陶惠先次子归嗣也就是以孙继祖,这在当时并不符合“无子者应以同宗昭穆相当之侄承继”的法律规定;偏袒三房的人认为次子归嗣本支非常合理,因为陶爱泉有亲生儿子,本来就不应该绝嗣。在汪辉祖看来,上述两种办法皆不可取;根据《礼记•丧服小记》中“殇与无后者从祖祔食”的记载,他建议不必追究陶惠先遗嘱的真伪,也不必为陶惠先长子立继,而是将陶惠先长子的应得财产变成祭祀用的族产。该建议后来获得浙江巡抚庄有恭的认可(《病榻梦痕录》,47—48页)。

乾隆二十八年(1763)至乾隆三十二年(1767),汪辉祖担任浙江平湖知县的刑名幕友。由于平湖县富室争继的案件较多,汪辉祖试图推广秀水县的经验。但是汪辉祖很快遇到新的案情:殳凤于只有一个女儿,他的哥哥只有一个儿子。殳凤于死后,留下270亩地,可惜生前没有指定男性继承人。殳凤于哥哥的儿子是独子,所以无法出继给殳凤于(清廷当时尚未出台兼祧的法律规定)。瞅准这个机会,殳凤于的远亲侄子殳球声称自己有资格过继。汪辉祖认为殳球想投机取巧,所以断然拒绝后者的请求;作为替代方案,汪辉祖将100亩分给殳凤于的女儿,将20亩作为殳凤于夫妇的丧葬费用,将150亩作为祭祀用的族产。在嘉兴知府邹应元看来,汪辉祖不给殳凤于立继的做法并不合理,也不完全符合当时的法律规定,所以驳回重审。而汪辉祖坚持原判,他的理由是:殳球与殳凤于的亲缘关系较远,也不存在真实的抚养关系。他之所以愿意过继主要是为了继承遗产,并不会诚心诚意地祭祀殳凤于;殳凤于虽然没有立继,但是可以跟随殳凤于的父亲,一起享受殳凤于哥哥的后嗣提供的祭祀。由于存在较近的亲缘关系,殳凤于哥哥的后嗣肯定会诚心诚意地祭祀殳凤于。该建议最终获得邹应元的认可(《病榻梦痕录》,58—63页)。


尽管与当时的法律规定并不完全符合,汪辉祖毕竟创造了新的成案,即在夫亡妇存、没有子嗣的情况下,亡夫的遗产可以作为祭祀用的族产。可是汪辉祖很快又放弃推广成案的想法:寡妇黄俞氏没有儿子,只有二个女儿,他的亡夫留下42亩地。黄氏宗族援引殳球的成案,将42亩地视为祭祀用的族产,所以请求宗族代管田产、代收地租,每年仅支付黄俞氏30石租米。由于成案的存在,署理知县认可黄氏宗族的请求。而汪辉祖认为30石租米很难保障黄俞氏及其女儿的日常生活、亲戚应酬等需求,所以反对黄氏宗族的请求。最终的审理结果是,37亩田产交由黄俞氏全权管理,无论用于何种用途,黄氏宗族均不得干预;余下的5亩留作祭祀用的族产(《病榻梦痕录》,63—65页)。



选择从政之后,汪辉祖继续坚持新式职业伦理。与其他的州县官员相比,汪辉祖的做事风格显得特立独行:“臬司留委勘狱,凡委审者皆先探臬司恉,然后提犯讯供。余惧有先入之言,不敢请示;犯供未定则告病假,或一日或二日,得有确供方禀见。往往不惬臬司意、而案无游移,卒邀俯允”(《病榻梦痕录》,190、195页)。换句话说,生病、受伤原本就是汪辉祖对抗上级官员权威的惯用借口;再加上汪辉祖事先不与上级官员沟通,所以恩长怀疑汪辉祖、陈玉垣存在私下交易也很正常,毕竟理论上的确存在这种可能性。


“多亏”了反复无常的恩长,我们才有机会了解到失败案例的存在。可是出于推广新式职业伦理的需要,汪辉祖破例保留前文提及的两个失败案例,并且只出现在自撰年谱之中、并未出现在他撰写的官箴书之中。


为了安慰那些受到处分的州县官员以及失去工作的州县幕友,汪辉祖还引入了“历经试炼”的宗教观念。不过与汪辉祖的碎片化表述相比,同时期的袁守定在《图民录》中的表述更加完整、凝练,“人必历练而后明于治理。历练逾久,则治理逾明。若者可行,若者不可行,早灼见于事先矣。魏文侯曰‘人始入官,如入晦室,久而逾明’,此历练之说也”(《官箴书集成》第五册,235页)。从词源上讲,“历练”应该源自道教的“历(经试)炼”(葛兆光:《屈服史及其他:六朝隋唐道教的思想史研究》,三联书店二〇〇三年版,227—234页)。换句话说,读者完全可以将受到处分、失去工作视为上天有意设置的考验;通过考验的方法就是拒绝妥协、坚持新式职业伦理,否则就会前功尽弃、功亏一篑。


除此之外,汪辉祖还引入了“因果报应”的宗教理念。从世俗的角度看,坚持新式职业伦理可能会让当事人受到处分或者失去工作;然而从宗教的角度看,坚持新式职业伦理却有可能给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子嗣)带来无法提前预知的福报,“士人不得以身出治,而佐人为治,势非得已。然岁修所入,实分官俸,亦在官之禄也。食人之食,而谋之不忠,天岂有以福之”;“余自二十三岁入幕,至五十七岁谒选人,三十余年所见所闻牧令多矣。其干阳谴阴祸,亲于其身,累及嗣子者,率皆获上脧民之能吏;而守拙安分,不能造福、亦不肯作孽者,间亦循格迁官;勤政爱民、异于常吏之为者,皆亲见其子之为太史、为侍御、为司道。天之报应,捷于响应”(《官箴书集成》第五册,314、309—310页)。


由此来看,汪辉祖难以接受“事如春梦了无痕”的提法,或许是参杂有理想主义的诉求。然而套用时下流行的网络语言,尽管新式职业伦理存在较高的执行难度,可是梦想还是要有的,万一实现了呢?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人文学院讲师)

感谢原文作者及发布媒体为此文付出的辛劳,如有版权或其他方面的问题,请与我们联系。本文仅供参考,不代表杭州文史网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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