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20日,《羊城晚报》“文史小语”专版曾刊登笔者所撰拙文——《杨乃武出狱后被“劳教”》。同时,该版编辑还为拙文附上一则历史资料,说:“我国带有‘劳教’色彩的‘自新所’,在乾隆十年(1745)就已经创立。”并认为后来在同治、光绪年间出现的“洗心所”、“迁善所”等,只不过是“自新所”的重建。(自新所大多在太平天国运动中被焚毁) 阅看了该资料后,也促使我思考这样一个问题——清代真正带有“劳教”色彩的机构最早究竟出现在何时何地?当然,要弄清楚这一问题,首先要了解已被废止的我国现代劳教制度(2013年12月28日被废止 ),厘清劳教所的本质特征。 现代劳教所的本质特征
劳教所,顾名思义就是:被关押在所内的人犯必须通过劳动自食其力,还要接受矫正教育。如果这两点就是劳教所的本质特征,那么,清代的自新所、洗心局、迁善所的确都可以称之为带有“劳教”色彩的机构。但是,如果我们将现代劳教所与现代的监狱作一对照,就会发现劳教所的本质特征并非如此简单。
现代劳教制度一度与现代的监狱制度并行,劳教制度派生劳教场所——劳教所,监狱制度派生劳改场所——监狱。
现代劳教所与现代监狱的共同之处是:都是关押人犯的场所,都注重被押人员的劳动和矫正教育问题。所以,劳动和教育并非劳教所独有的本质特征。
现代劳教所与现代监狱的不同之处是:两者的关押对象完全不同:监狱内关押的都是受到刑事处罚后的罪犯(即使被刑讯逼供,屈打成招的清白之人,当时也戴着罪犯的帽子),他们的监禁年限都是根据其所犯之罪对照《刑法》而确定的。而劳教所内关押的对象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够不上刑事处分的人;二是根本就没有违法,而是被官方认定为对社会有潜在威胁的人。(比如所谓的“右派”分子,又如上访维权人员等)
从历史的角度看,无论是封建社会,还是社会主义社会都有《刑法》(或称《刑律》),而劳教所撇开《刑法》关押人犯,甚至关押那些根本就没有违法的人员,这应该是其最鲜明的本质特征。正是因为这一本质特征,劳教制度受到了广大公众的质疑,并在不久前被正式废止。
那么,像这样撇开“刑法”(或称《刑律》)关押人犯的劳教所,在清代有吗?
清代刑律曾对窃贼的惩处作出明确规定:“赃数在50两以下者,处以杖刑;赃数在50两至120两之间者,于杖刑外另加徒、流等刑;赃数在120两以上或三犯者,绞监候。”
可见,窃贼盗窃的财物价值没有超过120两白银,是不判死刑(绞刑)的。但是,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三犯者,绞监候”,即不管你盗窃的财物价值是多是少,只要你盗窃的次数达到三次,那么就要判死刑了。
原来,清代刑律还有规定:窃贼第一次被抓,要在其右臂膊上刺“窃盗”两字;第二次行窃被抓,要在其左臂膊上刺“窃盗”两字。两手臂膊上都有字的窃贼,再次被抓,就要处以死刑了(绞刑)。 所以,当时的舆论认为:不少窃贼是因为生计断绝而尝试偷盗,一旦被抓刺字,乡邻不齿,佣工手艺人咸畏惧,谋生就更为艰难。而小偷小摸三次,就被处以死刑,实在是太严酷了。应该为初犯或再犯的窃贼寻找一条生路。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乾隆十年(1745),苏州三县(吴、元和、长洲)创办了专门收容初犯或再犯窃贼的自新所。窃贼进所后,“每名照囚粮例日给米一升,钱五文,并酌给资本,教习学绩纻、纺绵、捆屦、织席等事,俟其技艺娴熟、糊口有资,即将口粮住支。一年之后,察其果能悔过迁善,查交切实亲邻保释。每晚责令典史查封,并拨妥役看守”。
自新所既实施“管束之法”,又推行“谋生之道”,具有劳动和教养的性质,但是,自新所关押的都是受到刑律处罚过的窃贼(罪犯),显然与现代的劳教所明显不同。这样的自新所可以称之为“罪犯矫正之所”。
此外,自新所后来出现的黑狱化倾向,也与现代的劳教制度无涉,那是衙役们将本来应该送进牢狱的待审人犯、证人,先送进了自新所,私自审讯,借机敲诈,甚至还诬陷无辜平民,随意扣上“窃盗”、“窝赃”等罪名,勒索钱物。这其实是清代的衙役们借自新所的房屋开设的私牢。所以,在道光年间,曾有县官对衙役的此类做法大加谴责。最后,连皇帝都要下令:拆废这些黑狱化的自新所。
清朝咸丰元年到同治三年(1851—1864)之间,由洪秀全等人发动的太平天国运动历时14年,纵横18个省,沉重打击了晚清王朝。不少名门旧族的子弟就是在这场风暴中“失教废学,误入下流”。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同治十年(1871),冯桂芬、冯芳植父子在苏州创办洗心局,专门收容失足、失教的名门旧族的子弟。
苏州洗心局制定有专门的章程,主要内容如下:
01 “此举专为兵燹后名门旧族子弟失教废学、误入下流者而设,年岁以二十左右为度。”非名门旧族子弟,或年龄过大、劣迹过多者一概不收。子弟入局时须父兄或亲族出具“保结”保送,写明“如有疾病意外等事,各安天命,与局无涉”,并说明子弟性情举止、所犯过错和读书习业情况,以便对症下药、因材施教。
02
在生活待遇方面,子弟每人独居一室,以免群聚生事;“每日一粥两饭,饭菜与局中司友无异”,不得私吃零食,“水旱烟亦不准吸”;亲属不得私下探视和递送钱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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