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中山大学条例 (1927年8月1日) 二十七日浙江省政府委员会开第二次会议,国立第三中山大学校长蒋梦麟,提出国立第三中山大学综理浙江大学区教育行政事项条例案。当经照案通过,备文送呈政治会议浙江分会核示。兹将原条文,照录如左:
(第一条)国立第三中山大学承中华民国大学院之命,综理浙江大学区内一切教育行政事项,在中华民国大学院未成立时,承国民政府教育行政委员会之命。 (第二条)浙江大学区之辖境,浙江省政府之辖境为范围。 (第三条)国立第三中山大学校长为浙江省政府委员之一。 (第四条)国立第三中山大学于必要时,得就浙江大学区内,酌划若干中学区,令各省立中学,承本大学之命,分理该区内教育行政事项。 (第五条)国立第三中山大学为处理或指示浙江大学区内教育行政事项,对于所属各省立市立县立私立之教育机关,得发布命令,及转行中华民国大学院或国民政府教育行政委员会之命令。 (第六条)国立第三中山大学为综理浙江大学区内一切学术及教育行政事项,得径呈中华民国大学院,或国民政府教育行政委员会,及径函各省各特别区大学区中山大学或教育厅。 (第七条)国立第三中山大学对于左列各事项,由校长提出于浙江省政府委员会经其议决后,以浙江省政府之命令发布之: 一、各市政府教育局局长之任免; 二、各省立专门学校校长中学校长及省立第一中学、第一第二两部主任之任免; 三、各省立图书馆主任公众运动场场长及留日学生经理员之任免; 四、(原文缺) 五、省立各教育机关之设置变更及废止; 六、省立各教育机关预算决算之核定; 七、其他关于省立各教育机关须经浙江省政府委员会议决之事项; (第八条)国立第三中山大学对于左列各事项,由校长核准经浙江省政府主席委员及常务委员之签字,以浙江省政府之命令发布之: 一、各县政府教育科长之任免; 二、各市立县立中学校长之任免; 三、各市立县立私立教育机关立案之认可及撤销; 四、各市政府县政府教育行政人员任免之备案; 五、各市各县教育经费预算之核准; 六、各市立县立私立教育机关主任人员任免之备案; 七、各省立教育机关经费之收入及支付; 八、各市立县立私立教育机关补助费之支付; 九、国内外留学经费之支付; 十、处理或指示各市政府县政府教育行政事项; 十一、其他关于省立市立县立私立各教育机关,须经浙江省政府主席委员认可之事项,及与浙江省政府各厅有关之教育行政事项; (第九条)前两条之命令,均由国立第三中山大学校长副署之。 (第十条)由浙江省政府各厅主稿之公文,有涉及教育行政事项者,须经国立第三中山大学校长之会核副署而发布之。 (第十一条)国立第三中山大学本身遇有与浙江省安宁有关之事项须紧急处置者,得由校长或浙江省政府委员,提出于浙江省政府委员会,经其议决后以浙江省政府之名义行之,但事后,须由浙江省政府呈报国民政府,并函达中华民国大学院或国民政府教育行政委员会。 (第十二条)浙江省政府与国立第三中山大学遇有相互咨询再办或请办之事项,无须经省政府委员会议决者,彼此得以公函行之,前项浙江省政府之公函,仍须经国立第三中山大学校长之会核副署。 (第十三条)国立第三中山大学与浙江省政府各应为处理教育行政事项,得以公函互相往来。 (第十四条)浙江省政府于国立第三中山大学政策,得经省政府委员会之议决有所建议,其建议案由浙江省政府分别函请中华民国大学院或国民政府教育行政委员会及国立第三中山大学酌量采择施行之。 (第十五条)国立第三中山大学关于大学财产及经费事项与浙江省政府有关者,得由校长提出于省政府委员会议决,并由省政府呈请国民政府核准之。 (第十六条)国立第三中山大学政策与浙江省政府政策相左,或国立第三中山大学校长为处理浙江大学区教育行政事项,在浙江省政府委员会与其余各省政府委员意见相左时,得提出于国民政府及中华民国大学院或国民政府教育行政委员会解决之。 (第十七条)国立第三中山大学遇有教育行政事项,须由国民政府及浙江省政府所属各行政机关紧急处置者,得径以公函或命令行之,但事后仍须分别呈报国民政府或函知浙江省政府。 (第十八条)国立第三中山大学遇有学术或教育行政事项与浙江省行政无关者,对于国民政府及浙江省政府所属各行政机关,得径以公函或命令行之。 (第十九条)前浙江省政府教育厅所管各卷宗及主管各案,均由国立第三中山大学接管之。 (第二十条)本条例经浙江省政府委员会议决,函请中华民国大学院或国民政府教育行政委员会核准于国立第三中山大学成立之日施行之。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如有未尽事宜,得由国立第三中山大学校长提出于浙江省政府委员会议决增删修改,呈由省政府函请中华民国大学院或国民政府教育行政委员会核准之。
《申报》 民国16年8月1日 感谢原文作者及发布媒体为此文付出的辛劳,如有版权或其他方面的问题,请与我们联系。本文仅供参考,不代表杭州文史网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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