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源自《国立浙江大学日刊》第二百二十至二百二十五期,为国立浙江大学学则。内容包括应试资格、入学考试科目、入学手续、缴费、转院转系、学分及成绩考查、考试、缺席、补考、休学、退学、奖惩、附则等。 国立浙江大学学则 (1937年6月23日) 第一章 应试资格 第一条 本大学于每年暑假时举行入学考试,招收新生,其日期及地点临时公布。 第二条 凡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得报名应试: (一)公立(即国、省、市、县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级中学普通科与农、工、商、家事等职业科毕业,得有正式毕业证书者; (二)公立或已立案之高中师范科毕业,受有免费待遇,而毕业后曾在小学或其他教育事业服务满足一年,得有服务证明书者(其有在学时并未受免费待遇全部或一部者,应随缴未受免费待遇证明书); (三)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学二年期预科毕业,得有正式修业证书者; (四)尚未立案之私立高级中学或大学二年期预科毕业,经主管之教育行政机关甄别试验及格,得有升学证明书者; (五)各种专门学校本科修业一年以上持有转学证书及成绩单者,得分别投考各学院一年级。 第三条 具有前条(一)(二)两款资格之一者,如在应试时尚未领到毕业证书,得持原毕业学校之毕业证明书报名应试。毕业证明书上须粘相片,盖钢印,并须载明有效期间(查教育部规定有效期间以六个月为限)及“是项证明书,须于换领正式毕业证书时收回注销”字样者,方为有效。 第四条 各学院学生男女兼收。 第二章 入学考试科目 第五条 入学考试科目如左: (一)智力测验或口试; (二)学科试验——分组照下表办理; (三)体格检查——不及格者不得入学。 第一组 一、公民或党义 二、国文 三、本国史地 四、英文 五、数学(乙)(初等代数、平面几何、三角法) 六、于下列三科中任选其一:生物、物理、化学 七、外国史地 第二组 一、公民或党义 二、国文 三、本国史地 四、英文 五、数学(甲)(高等代数、平面几何、解析几何、三角法) 六、物理 七、化学 第三组 一、公民或党义 二、国文 三、本国史地 四、英文 五、数学(乙)(初等代数、平面几何、三角法) 六、生物 七、于下列两科中任选其一:物理、化学。 附注: 1.学科试验科目中:第一组文理学院文组各系属之;第二组工学院及文理学院理组文[各]系(生物系除外)属之;第三组农学院各系及文理学院理组之生物系属之; 2.以上入学试验科目,仅示范围大概,其详细办法,另见每年招生简章。 第三章 入学手续 第六条 新生入学,依下列之规定: (一)新生应于规定入学期内,偕同保证人一人(保证人须有固定职业,并须寓在杭州市,对于所保学生能负一切责任者),前来本大学填写入学志愿书及保证书,呈缴证明文件,并缴纳应缴各费,逾期取消入学资格,由备取生递补(如在应试时尚未领到毕业证书者,须先缴报名时呈验之毕业证明书。是项证明书得于换领毕业证书时,请求发还,惟须由原毕业学校备具正式公函领取)。 (二)新生因病或因事不能于规定日期内到校者,应先照章缴纳应缴各费,并书面向本大学注册课呈明理由,声请给假(其不入学者,将来只退还讲义费、预备费,及新生加缴各费)。 第七条 新旧生入学迟到者,一律照奖惩规则科罚。
第四章 缴费 第八条 每学期应缴各费如下: (一)学费:十元; (二)杂费:寄宿生五元,通学生两元; (三)体育费:一元; (四)医药费:一元; (五)讲义费:四元; (六)损失赔偿费:五元; (七)新生加缴各费:制服费,第一学期男女生各十七元;第二学期男生十七元,女生三元;运动服费五元;讲义费、损失赔偿费及新生制服费,均盈还亏补。 第五章 转院转系 第九条 本大学一、四年级生不得转院或转系。 第十条本大学二、三年级学生,有欲转院或转系时,依下列之规定办理: (一)志愿转院或转系之学生须于学期考试前一星期内,具呈教务长,声明志愿转入某学院某学系,经教务长审核认为可能后,给求转院转系申请书; (二)如请求转院或转系学生之入学考试科目及成绩经审查后,认为须加考试者应令该生经过相当试验,但该项试验只能在本校暑假入学考试时,同时举行之; (三)学生持请求转院或转系申请书,请原在学院院长及系主任批准,再往志愿转入学院院长及系主任处,经其认可后,将申请书送呈教务长转发注册课登记(如属同院,仅须两有关系主任之许可,再经院长核准,将申请书送呈教务长转发注册课登记); (四)转院或转系之学生,转入某学系某年级,凡于该年级以前所规定必修之科目有未修习者,须尽先修习; (五)学生转院或转系,以一次为限。
第六章 学分及成绩考查 第十一条 本大学采用学分制,但学生修业期限至少四年。 第十二条 本大学学科分为必修选修两种,均于各系学程中详细规定,除各系共同必修科外,学生当按照其本系规定之学程习完各科。 第十三条 各学科以学分为单位,每学期每周上课一小时,并须二小时以上之自习者,或实习二小时至三小时者,为一学分。 第十四条 学生至少须修满一百三十二学分(党义、军训、体育除外),始得毕业。 第十五条 每学期学生所修功课,除特殊情形外,不得少于十四学分,亦不得超过二十学分(党义、军训、体育除外)。 第十六条 学生前学期成绩总平均不及七十分者,所修功课,除各院有特殊规定者外,不得超过十八学分。 第十七条 学生对于选定之学程,如欲改选,须于开课后一星期内声请之,逾期不得更改。 第十八条 学生对于所选之学程,如欲退选者,须于开课后一月内声请之,逾期不得退选,其未经退选手续擅自放弃者,该学程成绩以零分论。 第十九条 各学程之成绩以六十分为及格,在六十分以下、五十分以上者,得补考一次,补考分数以实得分数九折计算;在五十分以下者,不得补考,亦不给学分;如系必修科,须重修之,重修经补考后再不及格,不得再行重修。 第二十条 学生每学期所修学分倘有五分之二(党义、军训、体育除外)不及格者,即令退学,不得补考。
第七章 考试 第二十一条 学期及毕业考试由注册课编定日程,临时考试时间由担任该学程之教员 决定之。 第二十二条 每学期临时考试次数由担任各该学程之教员酌定之,但至少须举行试验二次以上。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参加考试时,如不遵守试场规则,其试卷无效;如有舞弊夹带等情,应令其退学。
第八章 缺席 第二十四条 缺席分缺课与旷课两种,准假缺席为缺课,未经告假,或告假未准之缺席为旷课。 第二十五条 凡学程讲授一小时者,缺课一小时为一次,实习每次或二时、三时不等,作一次算;惟病假经校医证明者,扣分两次作一次算。 第二十六条 学生告假,依照本大学学生请假规则办理。 第二十七条 告假期内,不论教员缺席与否,及有无学生缺席报告,请假之课程,概作缺论。 第二十八条 上课时,学生在点名后到堂者,概为迟到,迟到三次,以缺课一次论。教员迟到时,学生领在教室内静候十分钟,过时教员不到,始可下课,凡未满十分钟即行退席者,以旷课论。 第二十九条 旷课一次,等于缺课五次。 第三十条 全校全院全系全级全班等团体请假,一概不准。 第三十一条 一学期授课时间作十八周计算,学生缺席(兼指缺课旷课)照下列规定,分别办理: (一)凡在一学期内,在各学程之缺席总数达全学期授课时间之三分之一者,所修学程概无学分(本条系遵照部定章程办理,病假亦不在例外,惟病假扣分,则照二十五条办理); (二)凡在一学程内缺课次数,满该学程授课时间之三分之一者,该学程不给学分; (三)凡在一学程内缺课一次,应扣分几何,照下列缺课扣分表办理。 说明: 1.一学期实际授课时间,作十八周计算; 2.设T=授课总时数,A=缺课时数,D=扣分数,D=210(A/T)2,上表扣分,照此公式计算; 3.扣分最高额下之一格,不再填应扣分数,因缺课如已逾上课时间三分之一者,该学程即不给予学分。 第九章 补考 第三十二条 凡学生一学期内,某学程成绩在六十分以下、五十分以上者,得准补考。 第三十三条 凡因不得已事故(如亲丧、疾病等),在准假期内未参与学期试验者,得准补考。 第三十四条 准予补考之学程,在次学期开学前三日内举行之。 第三十五条 补考以一次为限,逾期不考,不得重请补考。 第三十六条 凡未经请假,擅自缺考者,不准补考,其成绩以三十分论。 第十章 休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如因重病,经医生证明,或重要事故,经家长或保证人之声请,得暂请休学。 第三十八条 一年级在第一学期入学后一月内,概不得请求休学,学生请求休学,须经各本院院长许可。 第三十九条 休学期限以二年为度;期满不来校复学者,以退学论。 第十一章 退学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成绩不及格,照章应予退学者; (二)身体欠健全,或得有危险症候,经校医证明,不能求学者; (三)品行不良,违犯校规者; (四)违背规定入学手续者; (五)休学期满不来校复学者; (六)因不得已事故,自动声请退学者。 第四十一条 凡退学者,除前条第(三)款外,学校均给予转学书;但退学后,不得复请入学。 第十二章 奖惩 第四十二条 本大学学生奖惩办法,依照本大学学生奖惩规则办理。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学则经校务会议通过暨校长核准后,公布施行。
《国立浙江大学日刊》第二百二十至二百二十五期 民国二十六年六月二十三至二十九日 感谢原文作者及发布媒体为此文付出的辛劳,如有版权或其他方面的问题,请与我们联系。本文仅供参考,不代表杭州文史网观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