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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成毅|抗战时期国统区限禁粮食酿酒及其纠葛——以浙江省为例
来源:民国档案杂志微信公众号  作者:袁成毅  日期:2022-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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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师范大学人文学院历史系教授 袁成毅

摘  要

    抗战进入1940年,全国各地普遍遭遇自然灾害,国统区不同程度发生粮荒。在应对粮荒过程中,不少省份出台了限制或禁止粮食酿酒的政策。浙江粮荒最严重的地方即是粮食酿酒发达的绍兴和萧山等县,因此浙江省政府便将限禁粮食酿酒作为因应粮荒之策。由于限禁政策涉及中央与地方在税收和粮政管理方面的权限,政策在出台和推行过程中不可避免表现出了各方权利的纠葛。此外,限禁政策的施行范围又受到战局演变的影响,在社会生活中还存在与军民酒类消费需求之间的张力,多重纠葛导致了政策的进退失据。

[关键词] 抗日战争  粮食  酿酒  税收  饮酒






 中国作为农业文明古国,粮食酿酒历史悠久,不过历代主政者在粮食短缺之际通常会出台限制或禁止粮食酿酒的规定。近世西方各国也有类似情形,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后,不少交战国就出台关于酿酒、饮酒的限禁法规。如俄国直接颁布禁酒令,英国采取了缩短售酒时间和禁止粮食酿酒等政策。

1937年全面抗战爆发后,随着日占区不断扩大,中国的战前产粮区纷纷沦陷,变成日本占领当局“以战养战”的粮食供给地,国民政府前线与后方军民粮食保障遇到极大挑战。1940年,全国各地又普遍遭遇自然灾害,不少省份出现粮荒,由于国民政府当时尚未形成集中统一的田粮管理体制,国统区各省在应对粮荒过程中,相继出台粮食管控的政策措施,限制或禁止粮食酿酒便是其中一策。

欧美国家历来盛行酿造果酒,中国传统酒业则主要以稻米、小麦、高粱及其他杂粮为酿造原料。据国民政府实业部中央农业实验所调查,20世纪30年代初,全国主要粮食用于非直接食用的占比,分别是米类8%、小麦13%、玉米8%、高粱34%,这些非直接食用消耗的粮食有相当数量用于酿酒。在全面抗战的特殊时期,特别是再遇上自然灾害,政府出台限制或禁止粮食酿酒政策本具有无可争辩的合理性,但政策的出台和推行过程却表现出政府不同层级、不同部门间的相互掣肘,产生多重纠葛。

战时国民政府限禁粮食酿酒的政策举措基本是各省自为,四川、贵州、广东、江西、安徽、浙江、福建等省均出于优先保障军民粮食的迫切需要,出台了有关限禁粮食酿酒的政策。限禁政策涉及国民政府战时粮食管理、财税、灾荒救济、社会生活等多个方面,本文之所以选取浙江省作为个案,是因为浙江省既是全国黄酒主要产区,也是当时全国粮食酿酒量最大的省份,酿酒兴盛与粮食短缺现象长期并存。因此,检视战时浙江省限禁粮食酿酒政策出台和推行过程中引发的多重纠葛,不乏其典型意义。

一、浙江粮食酿酒的兴盛与粮食消耗
白酒与黄酒一向是中国传统的两大酒种。浙江以产自绍兴的黄酒(民国时期及之前特称“绍酒”,以区别于本省其他地方和其他省份的黄酒)为大宗,酿酒的主要原料是糯米。此外,全省各地还有用小麦、高粱、玉米、豆类等杂粮酿造的白酒(俗称“烧酒”,包括“土烧”“糟烧”等)。因此,浙江酿酒消耗的粮食主要是糯米和其他杂粮。

黄酒的酒精度远低于白酒,饮用者通常较少以“杯”“两”而论。以绍兴本地人饮用习惯为例,曹聚仁在《鉴湖、绍兴老酒》中称:“绍兴人喝黄酒,起码两浅碗,即是一提;若是上酒店去只喝一碗,那便不大够资格。”黄酒的饮用量大必然导致酿造量增加,随之则是对酿酒原料的更大需求。因此,宋代以降,浙江黄酒主产区绍兴便因酿酒的需要,将原来种植粳稻的耕地大面积改种糯稻。到了明代,绍兴一带糯稻种植面积竟占水稻种植面积约40%。清代中期,随着东南沿海地区内河水运发展,绍兴酿酒所需糯米开始从江苏无锡、丹阳等地采购,本地糯稻种植面积才稍有削减。但到清代后期,绍兴黄酒消费需求不断扩大,销售遍及全国各地。光绪年间,京城官场应酬多用绍兴黄酒。即使到国民政府统治初期,北平“凡是正式宴客,还差不多都是拿绍兴酒待客”。旺盛的市场需求,使绍兴再次出现了糯稻种植多于粳稻的现象。

20世纪30年代初,绍兴酿酒业成为全县最重要的行业。据不完全统计,仅绍兴城区就有酒坊344家,城北东浦有酒坊530家,城西阮社有酒坊388家,城西北安昌有酒坊41家,城东皋埠有酒坊294家,东关有酒坊92家,柯桥有酒坊268家,钱清有酒坊74家。1934年浙江省第六区营业税局调查显示,绍兴县阮社、东浦、皋埠、城区、柯桥、钱清、东关、安昌等地有酒坊2246家。1935年浙江烟酒税局统计到的绍兴酒坊有1647家。对于众多绍兴酒坊所产酒量,由于统计机构和统计口径的不同,互有出入。有调查表明,1929年绍兴黄酒产量为5万余缸。1931年产量84262000斤,1932年产量82009000斤,1933年产量74428000斤,1934年产量61486160斤,1935年产量40351760斤。

绍兴黄酒既供本地人饮用,更大量外销。即使不以酿酒为生计的一般居民,每年也往往会酿造二三缸,供自家饮用或馈赠亲友。酒坊酿造的酒大多自行销售,一般分为“市酒”(亦称“本庄”酒)和“路庄”酒两类。“市酒”主要供绍兴城乡酒店,这些酒店有的是酒坊自己开设,有的则由专门从事餐饮业者开设,1936年仅绍兴城区就有各类酒店367家。绍兴黄酒在本地酒店的销售额约占全县酿酒产量的40%。“路庄”酒销往绍兴以外地区,为便于运输和存储,一般酒精度略高于本地“市酒”。“路庄”酒按销路远近又分为“近销”和“远销”。“近销”是销往距离绍兴相对较近的杭州、上海、南京、安庆、南昌、苏州、无锡等地,其中,在上海的销量居首位,1936年就达到1.3万吨。“远销”分南北两路,北路销往北平、天津及东北各大城市,其中,在北平的销量最多。南路销往厦门、福州、汕头、广州以及香港和澳门等地。此外,“路庄”酒还出口到新加坡、印度尼西亚、泰国、英国、日本等国家和地区。除上述外销,不少绍兴酒坊还在国内一些较大城市开设酒店、酒馆或酒庄,经营绍兴黄酒批零业务。也有浙江省外的商家,直接从绍兴进酒开展业务,如福州著名老店“美且有饼厂”在20世纪30年代初就兼营绍兴黄酒,在酿制季节整批预订,批售量可占到福州全市黄酒的三分之二以上。

酿酒是绍兴当地民众赖以生存的重要生计。据战前统计,绍兴本地专门从事黄酒酿造的员工约31500人,酿酒的产业链还延伸到省内外其他地区。绍兴黄酒的原料主要是糯米,制作酒曲则多用小麦。由于绍兴本地糯米供不应求,大酒坊所需糯米多从江苏无锡、丹阳、溧阳、金坛等地采购。酿造绍兴黄酒的酒曲有的产自绍兴本地,有的产自宁波。酿酒的酒药分黑、白两种,黑酒药多产自富阳,白酒药多产自宁波,而盛酒所需的酒坛、酒缸等则主要产于浙江诸暨和兰溪等县。

绍兴的西邻萧山也是浙江重要的酿酒县。据民国初年《萧山县志稿》载:“酿酒有摊饭、淋饭二法,萧山用淋饭法,与绍兴异。”实际上,县境内的酒坊大多酿造绍兴黄酒,酒坊主要分布于潭头、闻堰、义桥、瓜沥、龟龙山、渔浦街、越家坞等地。绍兴东邻鄞县(宁波)“酒坊散布四乡”,较大的酒坊则集中于宁波城区。全面抗战爆发前,浙江其他各县的酿酒业也都十分兴盛。据1933年国民政府统计部门调查,浙江全省除了昌化县,其余74县均酿酒。其中杭、嘉、湖地区主要酿造黄酒、“精烧”和“土烧”,台州、温州和丽水等地酿造黄酒和“糟烧”,金华、衢州和严州等地酿造黄酒和“土烧”,宁波地区主要酿造黄酒。当年浙江全省酿酒数量为108874000斤,居全国各省酿酒数量之最。

酒业的发达必然导致巨大的粮食消耗。全面抗战爆发前,浙江省粮食总体上是供不应求。据估计,20世纪二三十年代,正常年份浙江省稻谷和小麦每年约需8000万担,实际产量能达7000万担,缺额1000万担。战前浙西的嘉兴、湖州以及金华、衢州等地稻谷和杂粮生产较为充裕,浙东地区一向粮食短缺,其中绍兴、萧山一带尤为突出。据1929年调查,绍兴“民食以米为大宗,麦与番薯等物次之,计本地出产,丰年不过十分之六,不敷粮食,均由金(华)衢(州)严(州)等处,采运接济”。萧山的食米也同样需从省内其他地区或邻省贩运接济。省内外粮食在浙江主要通过一些粮食集散市场转运到浙东。其中,浙西硖石米市是将省内外粮食先经河运运至海宁,再运往萧山和绍兴,或经由沪杭铁路到杭州闸口,再运往浙东。杭州湖墅米市、嘉兴米市也是浙东粮食的供货源。浙东绍兴米市成为承接上述米市以及金(华)衢(州)严(州)等地粮食的主要集散中心,该米市的粮食除少量运销周边上虞、新昌及嵊县外,多数系绍兴本地居民消费。此外,浙东宁波、绍兴等地还从东南亚国家进口稻米、面粉和一些杂粮。据国民政府国际贸易局统计,战前宁(波)绍(兴)台(州)地区平均每年进口洋米约142万担。

1937年全面抗战爆发,同年底,浙西杭、嘉、湖地区大面积沦陷。日军根据其阶段性作战计划,出于巩固占领区的需要,在此后两年多时间里并未从杭州越钱塘江大规模南犯,从而形成与国民政府驻军隔钱塘江而治的对峙局面。位于钱塘江南岸的萧山、绍兴及浙东其他地区暂时维持相对平和的状态,这一时期绍兴酿酒业受到的影响较为有限。1939年,一位旅游者实地考察了绍兴著名酒乡——阮社,据他了解,抗战爆发前,阮社全村酿酒户约有千家以上,他到访时约有三百家,其中专门酿酒外销的百余家。战前该村酒的输出每年约10万坛以上,1937年底只外销约1万坛,1939年又上升到约5万坛。但战局使绍兴黄酒的销路发生了一些变化,原来直接运往华南、华北的绍兴黄酒,此时均需先运到上海后再转运其他各地,因此绍兴黄酒的外销地主要集中到上海,当然上海本地也成为绍兴黄酒最主要的消费市场。据上海《商业月报》报道,战前平常年份每年绍兴黄酒在上海的销量约100至200余万坛。1938年1月至3月,绍兴黄酒大量运沪,仅2月份运沪绍酒就达54万余坛,其中约半数以上销售于上海本地,其余转运到国内其他地区。

根据1937年到1939年财政部所属浙江印花烟酒税局提供的浙江全省土酒征税数量,从总体上来看,1940年以前,在浙江尚未被日军占领的地区,粮食酿酒仍然继续盛行,无论是绍兴黄酒还是其他酒的酿造量都十分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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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所列黄酒系指绍兴以外地区用糯米所酿造的酒,以示与绍兴黄酒之区别;生酒系未加蒸煮的米酒——作者注。资料来源于浙江省粮食管理处编:《粮荒与节约》,1940年编印,第4—5页。

由上表可以看出,从1937年到1939年浙江全省酿造的绍酒、黄酒、生酒和烧酒总量每年分别为83147258斤、83200546斤、112926549斤。全省年酿酒总量与战前1933年108874000斤相比减量并不算大,而1939年的总量甚至还高于战前。考虑到浙西杭、嘉、湖大部分地区沦陷的现实,税务机关提供的上述数据并未包括浙西沦陷地区,可见三年间浙江国统区粮食酿酒业畸形兴盛的实态。至于因酿酒所耗费的粮食,浙江省政府所属省粮食管理处做过以下推算:

表2 浙江各种酒酿造所需平均米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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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于浙江省粮食管理处编:《粮荒与节约》,第4—5页。

浙江省粮食管理处以1939年为例,估算了全省一年酿酒对粮食的消耗量:酿造37606990斤绍兴“路庄”酒所需糯米至少1296792市斗,酿造绍兴“本庄”酒所需糯米至少1102274市斗,两项平均需糯米量1199533市斗。省内其他地区酿造黄酒62597669斤,以每缸580斤计算,需糯米至少1726833市斗。此外,酿造生酒7900302斤约需米65836市斗,酿造各类烧酒4821588斤,约需米535732市斗。以上各类酒共计112926549斤,所需要的米量至少有3527933市斗,可折合约564469市担。简言之,1939年浙江全省各地仅酿酒所消耗的粮食就约56万市担,虽然省粮管处将酿酒原料全部折算为米不完全科学,实际上反映的是糯米和其他杂粮的用量,即便如此,大量的粮食非直接食用消耗,由此可见一斑。

二、浙东粮荒的爆发与省政府限禁粮食酿酒政策的出台1940年春夏,全国各地普遍发生旱灾,浙东绍兴、萧山等地粮荒集中爆发。据上海《申报》报道:浙东各县粮食恐慌达于极点,而其情势之最为严重者,厥为绍兴一县。按绍兴本县产米,向属不敷消耗,有赖于江西方面之输送接济。……该地自春暖以后,米价昂贵,势如疯狂,由五十元而递涨至六十、七十元……绍兴本为富庶之区,至是食米一项,竟成珍宝。一般居民,大都以麦粉为常食用,次者则为麸皮米糠及大豆,且亦为数有限,仅能略为点缀,不克充饥,等而下之,则有食野菜野草,及掘取观音粉者。当地有一流行口语,谓为“挨日子”,意谓挨过一日,即算一日,惨况可想。

旱灾无疑是1940年绍兴等地粮荒集中爆发的直接诱因,除此之外还有多方面的因素。

早在1937年12月底,浙西的杭州、杭县、海宁、富阳、余杭、嘉兴、嘉善、海盐、平湖、崇德、桐乡、吴兴、长兴、德清、武康等1市14县大部分沦陷,浙江省政府丧失了占全省稻谷产量约三分之一的粮源地。这些地区原本是绍兴、萧山等县粮食调剂的重要来源,但沦陷后成了日军军粮供应地。据日本军方统计,1939年日军在华中(包括浙江)方面80%以上的军粮是就地解决,后实现全部就地解决。日军军粮所谓“就地解决”办法无非就是对占领区粮食的大规模劫夺。特别是1940年春夏,杭、嘉、湖的日军占领区本身也出现了米荒,因此日伪政权更是加大了对粮食抢夺力度,“敌人解决自身之食粮问题的方法,其一是迫令伪组织设法筹集,限其于一定日期内缴纳一定数量之食米。目下吴兴、长兴、杭县、余杭等县均有此现象。伪组织之筹集方法,自然惟有强征和抢劫。其二敌人于假手伪组织外,尤自行直接抢劫民间食米,此种现象,六月间亦普遍于沦陷各县”。日本占领当局对浙西沦陷区的控制以及粮食劫夺政策,使浙东地区失去了一个重要的省内粮食调剂渠道。

浙东地区原来依赖的省际间粮食调剂渠道也面临着新的困难。1940年7月22日,浙江省粮食管理处官员在与浙江《东南日报》记者的答问中指出:“本省粮食,在抗战以前,赖苏皖余粮及洋米救济,杭嘉湖沦陷以后,则惟赣省是赖,皖南虽有输入,但为数不多。浙赣铁路(民国)二十七年运输粮食九万余吨,约计一百八十余万担,(民国)二十八年输入八万余吨,约计一百六十余万担,其间三分之二均系赣米。但本年六月所运赣米,不过十万担,而滨海各处自定海沦陷以后,更多偷漏走私,平时复少准备,粮荒遂趋严重。”此外,原来浙东地区赖以从国外进口粮食的口岸贸易也难以为继。杭州沦陷后,杭州海关业务中断,宁波浙海关的粮食进口也时断时续。据统计,1937年宁波浙海关进口粮食仅9953公担,1938年和1939年两年没有进口,1940年只进口了6300公担。

伴随着原有粮食调剂渠道来源受阻,浙东地区还承受了人口暴增的巨大压力。上海、杭州等地沦陷后,大批难民及其他战区的浙籍民众纷纷流向浙东。据当时有人估计,杭州约30万人,嘉兴和湖州10余万人到了浙东。其他战区省份的浙籍人口回流到浙江约130万人,多数集中到了浙东。此外,国民政府军方为防范日军渡钱塘江侵入浙东,在钱塘江北岸尚未沦陷地区和南岸萧山、绍兴一带部署了一定兵力。据1938年底日军方面情报,钱塘江北岸新登、临安、於潜、孝丰等地驻有国民政府正规军约2500人,钱塘江南岸萧山、西兴和绍兴柯桥地区驻有正规军预备保安队约600人,驻有浙江省地方武装——国民抗敌自卫团2000余人。军民人口在浙东地区的暴增,导致军民争粮事件时有发生,进一步加剧了当地粮食供求的紧张局面。

战局的演变更导致了浙东民众对粮食短缺的恐慌。1940年1月,驻杭州日军打破了与国民政府统治区为时两年多的隔钱塘江对峙局面,从杭州渡钱塘江侵入萧山县境,作战前线直逼绍兴,民众普遍产生了对粮食短缺的恐慌心理。

面对浙东空前严重的粮荒,关于粮食管理体制问题、粮食节约问题被提上浙江省政府议事日程。从1940年6月开始,浙江省政府在全省国统区范围内开展了粮食节约运动,绍兴一带粮食酿酒与粮食严重短缺之间的因果关系,也终于浮出水面。省政府主席黄绍竑说:

我国酿酒所消耗的谷物,最近有人估计,每年约在四千三百万担,可供七百余万人的食用。而浙江所占的数额为最大,仅就绍兴一县而言,据统计每年出产黄酒约达十万八千余缸,就其数额的巨大来看,可知绍兴的米荒,决非无因。为解决当前严重的粮食问题,今后对于种植酿酒的糯谷,不得不加以相当的限制,务使种植糯谷的地积逐年减少,而正当的食粮自必逐年增加。

1940年6月2日,浙江影响最大的《东南日报》专门刊发了《粮食节约运动》的社论,直陈绍兴地区粮食酿酒与米荒的关系:

绍兴以无食而饿死,不获正常食粮而致病者日有所闻……惟食粮问题之关系重大,故限制私家食粮消耗尤重于其他必需品之消耗……如专论目前浙省粮食节约,则亦不外普通所行办法:一、节食节餐,二、改食糙米,三、严禁酿酒,四、限制食粮为饲料,五、避免粮食污腐。尤其以三四两项,在浙省最为重要,如绍兴之米荒,绍酒实为一主因,故禁酒在目前,当属一不容缓行之政,未可以税收关系转碍民食,亦未可以一部分人民生计问题,而妨害多数人之吃饭问题。

事实上,绍兴、萧山等地粮荒爆发之前,浙江省政府粮食管理部门就曾谋划过对粮食酿酒的限禁。1939年10月,正值当年新稻米上市之际,绍兴一带却出现不合常理的粮食短缺,省粮食管理委员会于同年制订了《粮食管理办法大纲草案》,提出“本会于必要时得呈请省政府禁止或限制粮食酿酒及其他不必需之消耗”。

1940年3月,浙江省政府鉴于省粮食管理委员会的职能权限不足,为了加强全省粮食管理,正式成立了省粮食管理处。同年7月,在省粮食管理处的推动下,浙江省政府先通过“艳清代电”向各区县发出指令,要求各区县禁止用粮食酿酒和制糖,省粮食管理处据此在各区县展开督促,了解各地具体执行情况。一开始各县对“粮食”的概念理解有别,省政府很快就以“快邮代电”的方式作了解释,指出限禁酿酒的粮食是指战争时期的管制粮食,使用非管制粮食酿酒,并不加以限禁。同时,省政府还要求各县县长通令乡镇、保甲严密查察。稍后,浙江省政府又发出“养清代电”,提出了更为明确的举措,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酿坊准予酿造,惟宁、绍两属各县之酿坊,其酿额不得超过上年酿额十分之五”;第二,“各县家酿一律禁止”。

在上述“代电”基础上,同年8月20日,浙江省政府第1163次会议正式形成了《浙江省限制酿酒办法》,该办法重点针对宁、绍地区,同时对省内其他区县的粮食酿酒也作了限定,主要内容是:第一,“酿坊准予酿造,惟宁、绍两属各县之酿坊,其酿额不得超过上年酿额十分之五”;第二,“各县家酿一律禁止”;第三,“酿坊”是指原有者而言,对于原有“酿坊”可不受酿酒原料种类限制,允许其继续酿造;第四,各地不得再新设酿坊,否则给予查禁。

浙江省政府制订的《浙江省限制酿酒办法》虽然在省政府会议上通过,但并未立即颁布。作为一项地方性法规,该办法的内容不同程度地涉及到中央政府财政部、农林部、内政部三个部门的管理权限,最后尚需国民政府行政院批准,因此,在1940年底行政院正式批准之前,浙江省政府一直是要求各区县按“养清代电”中的规定具体办理。

为了推进限禁政策的执行,1941年8月11日,浙江省政府还制订了《浙江省违反粮食管理处罚暂行规则》,将“粮食”定义为米谷、小麦、面粉、玉蜀黍及其他经本省明令管理的杂粮。该规则规定,如以粮食酿酒超过规定限额或违令酿造者,除没收其全部粮食外,还要依照《非常时期农矿工商管理条例》有关条款,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0元以下罚金。

1942年底,在国民政府粮食部的推动下,浙江省政府正式出台了《浙江省查禁粮食制曲酿酒暂行办法》,将限禁酿酒的粮食界定为米谷、大小麦、玉蜀黍、番薯。规定除了向酒类征税机关登记并领有“酿照”的酿坊外,普通住户一律禁止用粮食酿酒;正式登记并领有“酿照”的酿坊,制曲酿酒数量不得超过上年度酿酒额的十分之五;各县政府应绝对查禁新设酿坊、禁止临时领照制曲酿酒。酒坊采购粮食原料时,应将种类、数量及采购地点等呈报县政府备案。酒坊制曲酿酒应在核定地点制酿,未经呈报县政府核准不得变更地点。县政府应随时派员考察酿坊所用粮食、储藏和产销情况。此外,暂行办法还规定了对违反本办法的具体处置措施。该暂行办法于1943年1月14日经由国民政府粮食部备案、行政院批准后正式颁布。

从理论上讲,1943年1月正式颁布的《浙江省查禁粮食制曲酿酒暂行办法》一直实施到了抗战胜利以后。1946年,浙江省政府分别请示国民政府粮食部和财政部,咨询是否应废除战时制订的上述暂行办法,但两个部门从各自的权限角度给出了完全不同的回复,粮食部出于节约粮食的考量,表示该政策应当继续实行,而财政部则出于增加税收的角度,认为既然战争结束,该政策根本无继续实施的必要。

三、限禁粮食酿酒政策出台过程中的纠葛

抗战时期,国统区多数省份对粮食酿酒的限禁始于1940年的灾荒,该政策存续的时间各省不一。就浙江省情形而言,限禁政策虽然表面上一直持续到战后的1946年,实施时间实则仅限于1940年到1943年。战时主政浙江的黄绍竑曾对该政策的实施有如下回忆:

酿酒自然是可以消耗大量的粮食。尤其绍兴酒是风行全国的。战前,浙江酒税的收入,约有二三百万元,其数量之大可想而知。当民国二十九年饥荒时候,曾下过全省禁酒的令,但是这事很不容易彻底办到。因为酒税是国家正常的收入,禁了酒,就妨碍国家的税收,而且绍兴酒业的人很多,也要顾虑到他们失业问题。所以不久也就废止了。

黄绍竑的上述回忆,特别强调了浙江省限禁粮食酿酒政策与国家税收之间的关系,事实也的确如此,正是由于限禁政策触动了国民政府的中央税收利益,首先引发了浙江地方政府和国家税务部门的纠葛。

民国建立初期,烟酒实行公卖制度。浙江省烟酒捐、费原定额每年200万元,1927年以前最多时年收入可达210余万元,烟酒税本属于国家税,但长期被浙江省地方政府截留作为军饷。1927年国民政府建立后,开始整顿酒类税收,浙江酒税才真正成为国税,税款直解中央政府。1933年7月,鉴于烟酒公卖制度税、费并存,且各省歧异,国民政府决定废除该制度,在苏、浙、皖、鄂、豫、赣、闽等七省实行“土酒定额税”,以七省原来所征公卖费、税两项作为定额标准,经销者凡纳税后可在省内自由行销,运往省外再纳一道“销省税”。土酒定额税开征后,原来在浙江省内征收的各类土酒公卖费如“正捐”“倍捐”“缸照捐”“绍萧酿户牌照税”及“验单费”等均全部取消,属于地方财政征收的酒类营业牌照税得以保留。根据土酒定额税标准,浙江省每百市斤酒的定额税率分别是:绍酒类1.40元,土黄酒类1.00元,生酒类0.30元,烧酒类(包括土烧酒、糟烧酒、外地输入的高粱苏烧、药酒、色酒等)2.00元。土酒定额税实施当年,浙江全省土酒定额税预算2302625元,实收1594165元。而同期由浙江地方财政征收的酒类牌照税仅97293元。可见,实施土酒定额税是对中央和地方税收权限的又一次重要调整,出发点当然是强化中央税收。该税法实施后,以绍兴黄酒为例,上缴省财政的牌照税每年应征额仅37974元,占比很小。而交由中央财政的酒税额度则比改革前有大幅提高,税制改革前的1932年为390036元,改革后的1933年为409284元,1934年为846501元,1935年为566324元,1936年为661697元。

1937年全面抗战爆发后,国民政府原有的税收体系受到极大冲击,大幅提高烟酒税税率成为改善战时财政税收的重要举措。1937年10月,财政部颁布《土酒加征与举办土烟丝税办法》,将原来七省的土酒定额税照原额加征五成。1940年9月,财政部又发布修订的七省《土酒定额税税率表》,浙江所产各类酒的税率分别是:绍酒每百市斤4.20元、土黄酒每百市斤2.70元、烧酒类每百市斤7.50元、生酒类每百市斤1.20元。1941年7月,财政部根据《国产烟酒税条例》将土酒定额税改为从价税,税率为从价的40%(依产地核定完税价格)。酒类税日渐成为战时国民政府财政的重要税源之一。

1940年浙江省出台限禁粮食酿酒政策,出发点是节约粮食、缓解粮荒,但由于酒类税收一直是中央政府在浙江的重要税种,因此,不可避免地牵扯到了国民政府财政部所属浙江税务部门的权限。1940年7月,《浙江省限制酿酒办法》出台后,财政部所属浙江印花烟酒税局多次电呈财政部,“函陈开禁意见”。浙江省政府为了推进限禁政策的实施,与财政部、内政部、农林部等多个部门进行了反复沟通,财政部在咨商内政部和农林部后,总算表态:“本年浙省粮食问题既属严重,而此次浙江省政府为救济灾荒起见,限制酿造,尚能于国计民生兼筹并顾,似可暂准照办。”不过同时也特别提出,“一俟民食稍纾,即当完全弛禁”。国民政府三个部门会签的结果,直到同年年底最后由行政院正式签批。尽管如此,限禁政策此后还是继续遭到财政部所属浙江税务部门的抵制,因为1941年浙江省酒类税收仅及上年度的一半。1942年1月,财政部浙江区税务局致电省政府,再次表示不同意限禁政策的推行。2月9日,浙江省政府致电财政部浙江区税务局,指出税务部门的反对意见,实属对于本省目前粮食状况“未尽明瞭”。11月,财政部浙江税务管理部门针对浙江省要求各县粮食酿酒数量不超过上年十分之五的规定,又向省政府交涉,指出“酒税为国家正供,其税额几占本省全部货物税总额百分之五十,如继续予以限制,商人惟利是图,势必尽成私酿,原期之效果未见,税收先遭损失。应请贵府体念税收关系国用,请予停止执行或尽量予以变通”。

财政部所属浙江税务部门和浙江省政府除了围绕限禁粮食酿酒的“明争”,还有针对酒类税收的“暗斗”。因为浙江省政府在出台限禁粮食酿酒政策的同时,于1940年7月颁布了《浙江省战时烟酒消费特捐征收章程》,规定从7月26日起征收消费特捐。章程规定,绍酒每百市斤征1.5元,土黄酒每百市斤征1元,烧酒每百市斤征2元,生酒每百市斤征0.5元。酿户应在报缴烟酒税后缴纳该捐,在取得省财政厅的印据后方可运售。章程明确规定,该项特捐的征收单位为省财政厅,全省分设8个征收区,每征收区设一个征收处,有的征收处还下设了一些分处,办理征收事项。征收处设主任1名,由省财政厅任命,征收员若干名,由征收处主任委派。

中央财税部门无法坐视浙江地方政府在国税之外再就酒类征收地方税的做法。浙江省上述政策实行不到一年,1941年6月,第三次全国财政会议决定裁废各省货物通过税、产销税及其他对物征收的税捐,改办“战时消费税”。同年12月,财政部税务署奉令接收各省对物征收的一切捐税,并下令由各省区税务局于同年12月底前完成接收。税务署所属各省区税务局接收的范围,就包括了烟酒牌照税、类似消费税的特种税捐。浙江省原征“战时烟酒消费特捐”最终还是被中央财政收回。

除了在税收问题上表现出来的中央和地方的冲突与纠葛,战时浙江省限禁粮食酿酒政策从出台到推行的过程中,正好处于国民政府粮政管理体制从地方政府主导,到中央政府集权的时期,浙江省政府对限禁粮食酿酒政策的积极性,前后明显表现出了差别。

全面抗战爆发后,浙江的粮食管理有军、民两个系统。在军方系统中,国民政府正规军的军粮由第三战区兵站总监部统筹采购、分配,其他地方武装力量不纳入该系统,主要是自行采办。国统区各级公务人员和民食的管理由浙江省政府负责,中央政府并不插手。抗战初期,浙江省政府在省级层面上只是成立了一个粮食管理委员会,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均由省政府决定,该委员会只负责一般粮食行政管理工作,并不负责粮食调节,因此实际上很难发挥作用。1939年以后,由于从江西采办粮食越来越困难,浙江粮价不断上升,“粮食管理的呼声,遍及各地”。1940年3月,浙江省政府正式成立了专门的粮食管理机构——粮食管理处,处长由省主席黄绍竑兼任,在绍兴、衢县、金华等20余县先后成立了县粮食管理处,处长也均由各县县长兼任,在未设粮食管理处的县设置运输站,在浙西则另设浙西粮食管理处,处长由浙西行署主任兼任。1940年春夏因旱灾引发的粮荒在浙东地区集中爆发后,由于当时粮食管理的权限在省级政府,省政府自然责无旁贷,省内各级粮食管理处当然也无由推诿,成为应对粮荒的直接责任部门。正由于此,省政府才积极、主动发起了粮食节约运动,并通过出台限禁粮食酿酒政策等措施,缓解粮食供应的紧张局面。

鉴于1940年在全国各地普遍发生粮荒,各省分散和独立的粮食管理体制,使得粮食在国统区省际之间也很难进行调剂,严重影响了国统区军民的粮食保障,建立中央集中统一的粮食管理体制已是大势所趋。从当年夏天开始,蒋介石经常约有关官员商谈粮食问题,8月间,他提出“粮食与法币必须求得一解决也”,要做“根本统制粮食之准备”。这意味着国民政府的粮食管理体制,将朝着由中央集中统一的趋势发展。同月,国民政府就成立了全国粮食管理局(后撤局升格为粮食部),直隶行政院,行政院要求各省按《全国粮食管理局粮食管理纲要》的规定成立省级粮食管理局。12月,浙江省粮食管理处改组为省粮食管理局(1941年10月改称粮政局),局长人选不由省政府主席兼任,而是由浙江省政府会同全国粮食管理局商定,并呈请行政院派任。1941年全国第三次财政会议召开后,原由省政府征收的包括田赋在内的赋税统由中央接管,并开始田赋“征实”。通过一系列的改革,粮食管理的权限由地方政府主导终于变成了中央政府主导,省级政府直接管理粮食的权限由此旁落。

粮食管理权限由地方转移到中央后,各省的粮食管理部门,名义上是省政府的一个下属部门,实际上成了对粮食部负责的中央派出机构。在浙江省限禁粮食酿酒的问题上,虽然该政策从1940年起一直为省政府所倡导并付诸实践,但自从粮食管理权限重新划分后,负责全国粮食管理的粮食部,对浙江限禁粮食酿酒表现出了比省政府更高的热情。1942年1月,粮食部责令浙江省粮政局拟具《浙江省粮食消费节约暂行办法》和《浙江省查禁粮食制曲酿酒暂行办法》,但省粮政局将两个“暂行办法”于1月21日提交浙江省政府后,大半年没有下文,经浙江省粮政局局长徐桴反复催促,直到1942年12月29日,浙江省政府才在第1284次会议上最终通过了上述两个“暂行办法”。公文拖延差不多一年的时间,这也折射出了国民政府行政权力运行的通病。

战时限禁粮食酿酒不但在中央与地方政府间存在或明或暗权与利的纠葛,政策的推行更不可避免地受到战局的直接影响。1940年到1943年,浙江省政府虽陆续出台了一些限禁粮食酿酒的政策和规定,但这一时期浙江战局也在不断变化。1941年5月,宁绍战役爆发,浙东萧山、镇海、新登、诸暨、绍兴、瑞安、永嘉(温州)、平阳、玉环、乐清、海门、黄岩、临海、鄞县(宁波)、慈溪、奉化、上虞、余姚等县纷纷沦陷。1942年5月至8月,日军又发动了规模更大的浙赣战役,浙江沦陷区向纵深扩展,此次战役期间沦陷的县份计有嵊县、天台、桐庐、分水、东阳、义乌、浦江、永康、建德、武义、汤溪、龙游、寿昌、兰溪、金华、衢县、常山、江山、开化、缙云、丽水、青田、遂昌、松阳、宣平等。日军在上述地区有的很快撤出,有些则长期占领,特别是绍兴、萧山、宁波等地的长期沦陷,使浙江省限禁粮食酿酒政策的实施空间越来越小。

除了以上因素,在抗战时期的社会生活层面,限禁粮食酿酒与酒类消费之间也存在着事实上的纠葛。因为在战争的特殊时期,中国延续数千年传统的酒文化会表现出更为独特的面相:部队将士出征前的壮行、凯旋后的庆祝少不了狂饮。据美国军官卡尔逊回忆,1938年台儿庄战役胜利后,孙连仲给美国军人送黄酒以示对战争胜利的共同庆贺:“孙将军给我们拿来了一些黄酒(就是米酒的一种)。我们举起杯来,为一个全新的、强大的中国而干杯。”1938年江西万家岭战役胜利后,江西省抗敌后援会给胜利的部队赠送绍兴酒350公斤,以慰劳将士。军民对战争胜利的期盼以及胜利后的极度兴奋,更容易借酒助兴,抗战胜利前后,各地饮酒之风甚烈。丰子恺回忆道:“胜利快来到了。……晚酌是每日的一件乐事,是白天笔耕的一种慰劳”,“我在沙坪小屋的晚酌中,眼看抗战局势的好转。……我的酒味越吃越美,我的酒量越吃越大,从每晚八两增加到一斤”。日本投降的消息传到四川叙永后,“有的(人)在酒铺买陈年老酒,招呼在大街上走的熟人,喝碗酒吧!对方也立即接过碗,咕噜咕噜一口气喝完”。

更为普遍的是,残酷的战争环境,使处于恐怖、焦虑状态中的普通民众,很自然会选择饮酒作为舒缓精神压力的方式,酒的需求并不逊于和平时期。在西南联大执教的曾昭抡于1940年在《谈酒》一文中说:“中国酒当中,分布范围最广的要算黄酒和白干,这两种实在代表两类的酒。黄酒也叫绍兴酒……绍兴酒虽说原来是产在浙江绍兴,但是现在从南到北各处都有得喝,有许多全是在本地做的。”由此可见,战时全国各地对黄酒的巨大需求。1940年夏天后,虽然浙江省政府出台了限禁粮食酿酒政策,但浙江酿酒之风依然盛行。陈桥驿在《绍兴酒文化》序言中谈道:“我弱冠之年曾在柯桥附近的阮社小学当过一年校长,那真是一个名副其实的酒乡。尽管当时时局不宁,县城已被日军所占,但村里酿酒之风仍然很盛,一到冬令,处处飘溢酒香,令人陶醉。”也有不少绍兴的酿酒户转到江苏吴县、无锡等地开办酒坊,所产绍酒称“苏绍”“锡绍”,主要销往上海市场。在1941年12月太平洋战争爆发前,处于畸形繁荣状态的上海“孤岛”,不但是绍兴黄酒最主要的消费地,也是绍兴黄酒(包括各类仿绍黄酒)转运全国各地的集散中心。西南大后方就不乏从上海运来的绍兴黄酒,许多文人学者留下了在此饮酒的记录,难以尽述。丰子恺回忆道:“有的朋友把从上海坐飞机来的真正‘陈绍’送我。……在抗战期间,请绍酒坐飞机,与请洋狗坐飞机有相似的意义。……我与其吃这种绍酒,宁愿吃沙坪的渝酒。”执掌西南联大的梅贻琦也喜欢喝绍兴黄酒,并因嗜酒而不酗酒被尊称为“酒圣”。学者汪曾祺、朱德熙等也常在昆明的小酒铺喝绍兴黄酒。在西北延安,1944年7月,美军观察组到访后,中共领导人接待美国军官也偶尔用绍兴黄酒,据美军观察组组长包瑞德回忆:“在这些场合,中国的饭菜总是可口的,只是酒太糟糕。最好的酒要算是一种地方上酿造的绍兴酒。绍兴酒是著名的浙江酒,它的味道很像西班牙无果味葡萄酒。”至于绍兴黄酒在其他地区的消费更是不胜枚举。既然军民对于酒的消费有极为旺盛的需求,限禁粮食酿酒,无论是对于官方批准的酿坊,还是对于民间的私酿,其难度就不言而喻了。

综上所述,抗日战争时期,面对战局的不断变化和自然灾害的影响,国统区为求得军民基本食粮保障,不少省份出台了限禁粮食酿酒的政策,以期应对。战时限禁粮食酿酒本是一项维护抗战大局的“善政”,但透过浙江省的情况可以看到,无论是政策的出台还是推行,由于牵涉到中央与地方在税收、粮政等方面的不同权限,从而形成了政府不同层级和不同部门间的权利纠葛。战局的演变又使得政策的实施空间很难稳定。此外,战争状态下军民对酒类有着更为特殊的需求。凡此种种,致使限禁政策的推行障碍重重,进退失据。(责编:陆泓江)

原文载于《民国档案》2022年第3期,注释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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