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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时的余杭、萧山讲学及其政治实践(下)
来源:《杭州文史》第28辑  作者:申绪璐  日期:2024-04-10

正心诚意

前文提到,杨时认为“《孟子》一部书,只是要正人心,教人存心养性,收其放心。”“(《大学》)其本只是正心诚意而已。心得其正,然后知性之善”。可见“正心诚意”是杨时工夫论思想的重要内容。

二十一 “毋意”云者,谓无私意耳。若诚意,则不可无也。(《龟山语录》卷二,“京师所闻”)

杨时明确指出孔子所说的“毋意”(《论语·子罕》)是“无私意”,《大学》中的“诚意”工夫则是不可或缺的。

十八 “盥而不荐”,初未尝致物也。威仪度数,亦皆未举,而已“有孚顾若”。其所以交于神明者,盖有在矣。

又云:礼莫重于祭,祭莫重于灌。盖求鬼神于幽阴之时,未致其文。于此而能致诚以格鬼神,则自灌而往,其威仪度数足观矣。若不究其实而徒以繁文从事,何足观乎?故孔子尝曰:“褅自既灌而往者,吾不欲观之矣。”盖叹时也。《易》曰:“东邻杀牛,不如西邻之榆祭。”又曰:“二簋可用享〔二〕。”其不贵物而贵诚如此。

又云:古人所以交神而接人,其道一主于诚,初无二也。故曰:“明则有礼乐,幽则有鬼神。”幽明本一理,故所以感之者,亦以一理。“圣人以神道设教而天下服。”所谓神道,诚意而已。诚意,天德也。(《龟山语录》卷二,“余杭所闻一”)

十九 又云:无诚意以用礼,则所为繁文末节者,伪而已。故老子绝灭礼学,而曰“忠信之薄,乱之首”也。(《龟山语录》卷二,“余杭所闻一”)

对于《周易》观卦的卦辞“盥而不荐,有孚颗若”,杨时指出在祭祀尚未开始之时,已经有恭敬的仪态,这是祭祀中“交于神明”的前提。对于孔子“褅自既灌而往者,吾不欲观之矣”(《论语·八佾》)的感叹,杨时认为孔子是不满祭祀之人毫无诚意而“徒以繁文从事”。《周易》既济卦的爻辞“东邻杀牛,不如西邻之褊祭”与损卦的卦辞“二簋可用享”,皆强调祭祀之时不贵外在之物而贵内在之诚。不仅祭祀,日常与人相处之时同样需要“一主于诚”。《礼记·乐记》说:“明则有礼乐,幽则有鬼神。”不仅幽明鬼神一理,天下亦都是同一理。《周易》观卦的彖辞“圣人以神道设教,而天下服矣”,杨时认为“神道”就是天德诚意,圣人以诚意之理而使“天下服”。诚意不仅是祭祀而且是对外施政行道的前提。杨时补充说明老子批评“夫礼者,忠信之薄而乱之首”(《道德经》第三十八章),原因在于当时之人不能以诚意天理而用礼,所作所为只是“繁文末节”之伪,故而招致老子的批评,绝非礼仪本身是“乱之首”。总之,杨时认为只有诚意才是礼仪道德成立的前提。

二 正心到寂然不动处方是极致。以此感而遂通天下之故,其于平天下也何有?(《龟山语录》卷三,“余杭所闻二”)

十四 “观,盥而不荐,有孚颢若。”诚意所寓故也。古人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本于诚吾意而已。《诗》《书》所言,莫非明此者。但人自信不及,故无其效。圣人知其效必本于此,是以必由也。

或曰:“正心于此,安得天下便平治?”曰:“正心一事,自是人未尝深知之,若深知而体之,自有其效。观后世治天下,皆未尝识此。然此亦惟圣人力做得彻,盖心有所忿懂、恐惧、好乐、忧患,一毫少差,即不得其正。自非圣人,必须有不正处。然有意乎此者,随其浅深,必有见效,但不如圣人之效著矣。观王氏之学,盖未造乎此,其治天下,专讲求法度。如彼修身之洁,宜足以化民矣,然卒不逮王文正、吕晦叔、司马君实诸人者,以其所为无诚意故也。明道常曰:‘有《关雎》《麟趾》之意,然后可以行《周官》之法度。’盖深达乎此。”因问:“颜子‘克已’,欲正心耶?”曰:“然。”(《龟山语录》卷二,“余杭所闻一”)

对于观卦“盥而不荐,有孚颗若”描述的严正、温恭情态,杨时明确指出这是“诚意所寓”的表现,《大学》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皆源于“诚意",《诗经》《尚书》也是阐发这样的意思,个人“正心到寂然不动处”自然能够“感而遂通”以平天下。

学者继续提问,何以“正心诚意”即能达到“天下平”,内在的道德培养与外在的事功成就如何具有同一性?杨时举出《大学》所说“所谓修身在正其心者,身有所忿懥,则不得其正;有所恐惧,则不得其正;有所好乐,则不得其正;有所忧患,则不得其正”。对人而言这些情绪“一毫少差,即不得其正”,所以“自非圣人,必须有不正处”。由此强调正心诚意工夫之难。杨时以程颢所说“有《关雎》《麟趾》之意,然后可以行《周官》之法度”。指出“正心诚意”工夫的必要性。相反王安石“专讲求法度”,纵然“修身之洁”仍不及王旦(文正)、吕公著(晦叔)、司马光(君实)等人,就在于其缺乏内在的正心诚意。从余杭时期的语录来看,洛学的基本观点由诚意正心以至平天下,不断地被周围学者提问。

十九 言季常在京时,尝问“正心”“诚意”如何便可以平天下。与之言:后世自是无人正心。若正得心,其效自然如此。此心一念之间,毫发有差,便是不正。要得常正,除非圣人始得。且如吾辈,还敢便道自己心得其正否?此须是于喜怒哀乐未发之际能体所谓“中”,于喜怒哀乐之后能得所谓“和”。致中和,则天地可位,万物可育,其于平天下何有?因论孟子直以禹、稷比方颜子,只颜子在陋巷时如禹、稷事业,便可为之无难。若正心诚意不足以平天下,则禹、稷功巍巍如此,如颜子者,如何做得。(《龟山语录》卷三,“余杭所闻二”)

前文已述,杨时任职余杭时,郑修(字季常)曾专门拜访。郑修在京师时问“‘正心’‘诚意’如何便可以平天下”,大概是崇宁五年(1106)三月至六月,杨时京师滞留时二人的对话。杨时一方面指出正心工夫之难,“一念之间,毫发有差,便是不正。要得常正,除非圣人始得”;另一方面强调若能正心诚意,"其效自然如此”。杨时以《中庸》之言提出著名的中和工夫论,“于喜怒哀乐未发之际能体所谓‘中',于喜怒哀乐之后能得所谓‘和’”,能够致中和自然就是正心诚意。杨时再以孟子所说“禹、稷、颜回同道”“禹、稷、颜子易地则皆然”(《孟子·离娄下》),阐明颜子居陋巷亦能与禹、稷“易地皆然”,就在于颜子已经能够达到“正心诚意”,而正心诚意是平天下之事功的前提。

十五 或问:“经纶天下,须有方法,亦须才气运转得行。”曰:“‘《天保》以上治内,《采薇》以下治外’,先王经纶之迹也,其效博矣。然观其作处,岂尝费力?本之诚意而已。今《鹿鸣》《四牡》诸诗皆在,先王所歌以燕群臣、劳使臣者也。若徒取而歌之,其有效乎?然则先王之用心,盖有在矣。如《书·尧典》序言‘克明俊德’,以至‘亲睦九族,平章百姓,协和万邦’,法度盖未及也,而其效已臻。‘黎民于变时雍’,然后‘乃命羲和,钦若昊天’之事。然则法度虽不可废,岂所宜先?”(《龟山语录》卷二,“余杭所闻一”)

对于“经纶天下”也需要方法和才气的问题,杨时以《毛诗序》“文、武以《天保》以上治内,《采薇》以下治外,始于忧勤,终于逸乐,故美万物盛多,可以告于神明矣”回答,古代圣人先以治内,后以治外,治内就是培养内在的德性。杨时强调学者寻求“先王之用心”,就是正心诚意。进而杨时以《尚书·尧典》中先说尧“克明俊德”,而后“九族既睦,平章百姓。百姓昭明,协和万邦。黎民于变时雍。乃命羲和,钦若昊天”。由此说明由内在正心诚意的“克明俊德”以至外在的“经纶天下”,不仅是“合内外之道”的一贯,而且是应有的工夫路径。

八十 知合内外之道,则颜子、禹、稷之所同可见。盖自诚意、正心推之,至于可以平天下,此内外之道所以合也。故观其意诚心正,则知天下由是而平;观其天下平,则知非意诚心正不能也。兹乃禹、稷、颜回之所以同也。(《龟山语录》卷一,“荆州所闻”)

在荆州记录的此则语录,可谓是杨时“合内外之道”思想的总括。杨时认为孟子所说“禹、稷、颜回同道”正是对《中庸》“合内外之道”思想的阐发。由内在“诚意、正心推之"以至“平天下”,学者能够真正地做到“意诚心正”,自然具备“平天下”的可能。圣人能够“平天下”,同样是建立在“意诚心正”的基础之上。

十四 《易》曰:“君子敬以直内,义以方外。”夫尽其诚心而无伪焉,所谓直也。若施之于事,则厚薄隆杀,一定而不可易,为有方矣。“敬”与“义”本无二。所主者敬,而义则自此出焉,故有内外之辨。其实,义亦敬也。故孟子之言义,曰“行吾敬”而已。(《龟山语录》卷二,“京师所闻”)

对于《周易·系辞》所说“君子敬以直内,义以方外”,杨时认为“直”就是“尽其诚心而无伪”,如此直内,自然能够做到对外在的“厚薄隆杀,一定而不可易”,此称为“方”。杨时进而指出“‘敬’与‘义’本无二”,对内敬自然有处外之义,义亦为敬之所发,内外皆存于天理。《孟子》以“行吾敬”解释“义内”(《孟子·告子上》),就在于外在之义源于内在之敬。

三 “‘人之生也直’,是以君子无所往而不用直。直则心得其正矣。以乞酰、证父为直,不得其正者也。古之于幼子,常示毋诳,所以养其直也。其养之也有素如此。以怨报怨,以德报怨,皆非直也。所谓直者,公天下之好恶而不为私焉耳。”

曰:“如是,则以德报德,何以辨之?”曰:“所谓德,非姑息之谓也,亦尽其道而不为私焉耳。若姑息,则不能无私矣。”

曰:“人有德于我,不幸而适遇所当施之者,非吾意之所欲,能不少有委曲,如庾公之斯之于子濯孺子,不亦可乎?”曰:“然。”(《龟山语录》卷二,“余杭所闻一”)

此则材料中杨时将“直”定义为“公天下之好恶而不为私”,直可以看作内心纯于天理而无私意干扰的状态。由孔子所说“人之生也直”(《论语·雍也》),杨时强调正直而无私意干扰是人的本然状态,教育幼子“常示毋诳”也是存养其心不失其正。孔子认为微生高“或乞醯焉,乞诸其邻而与之”(《论语·公治长》)以及“其父攘羊,而子证之”(《论语·子路》),这样的行为皆不能称作“直”,因为心已失其正。同样地“以怨报怨”、“以德报怨”(《论语·宪问》),亦不能称作“心得其正"。对于“以德报德”,杨时也强调不是功利地姑息牵就,而是“尽其道而不为私。”另外对于《孟子·离娄下》所记“庚公之斯”不忍加害“子濯孺子”的故事,杨时表示赞同,“庚公之斯”所为正是心得其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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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龟山先生语录》

综上所述,杨时认为由内在的诚意、正心以达于外在的齐家、治国、平天下,这就是《中庸》所说的“合内外之道”。直之意就是诚意、正心,内心纯于天理而不受私意干扰。由内及外、由己及人的一以贯之,这是杨时重要的工夫论思想。

杨时在余杭、萧山的为政时期,距初次问学二程已有20余年的时间,思想体系已经成熟。杨时身处杭州,便于南方学者问学,使江南地区成为道学传播的重要场所。《龟山语录》余杭、萧山所闻中记录的四书体系、性命观、正心诚意、合内外之道的思想,都是二程洛学的核心观点,并成为后世理学的重要内容。就道学史而言,杨时的余杭、萧山讲学具有重要意义。

叁丨为政经历

杨时为政余杭、萧山总计三年时间左右,留有余杭保护农田、萧山恢复湘湖的事迹。行状、墓志铭和传记等文字中,称赞杨时“历知浏阳、余杭、萧山三县,皆有惠政。民思不忘,俱为祠以祀焉”,“历知浏阳、余杭、萧山三县,皆有惠政,民思之不忘”。然而徽宗崇宁以后,延用王安石之法。行政法规等方面,身为县令的杨时难以改变。但在与门人的问答中,杨时基于道学的立场对当时的茶盐、借贷、役法等政策进行批判。

十三 为政要得厉威严,使事事齐整甚易,但失于不宽,便不是古人作处。孔子言:“居上不宽,吾何以观之哉?”又曰:“宽则得众。”若使宽非常道,圣人不只如此说了。今人只要事事如意,故觉见宽政闷人。不知权柄在手,不是使性气处。何尝见百姓不畏官人?但见官人多虐百姓耳。然宽亦须有制始得,若百事不管,唯务宽大,则胥吏舞文弄法,不成官府。须要权常在己,操纵予夺,总不由人,尽宽不妨。伯淳作县,常于坐右书“视民如伤”四字,云“某每日常有愧于此”。观其用心,应是不错决挞了人。

古人于民,若保赤子。为其无知也,常以无知恕之,则虽有可怒之事,亦无所施其怒。无知则固不察利害所在,教之趣利避害,全在保者。今赤子若无人保,则虽有坑阱在前,蹈之而不知。故凡事疑有后害,而民所见未到者,当与它做主始得。州县近来劝诱富民买盐,劝诱即须有买者。但异时令百姓买盐,其初亦令劝诱,百姓名一入官以后,便不可脱。为民父母,岂可暂时罔之,使之终身受其害?(《龟山语录》卷三,“余杭所闻二”)

杨时在承认为政要“得厉威严”“事事齐整”的同时,提出“宽”的原则。“居上不宽,为礼不敬,临丧不哀,吾何以观之哉?”(《论语·八佾》)“宽则得众”(《论语·阳货》《论语·尧曰》)杨时强调“宽”是为政之常道,但是当时“官人多虐百姓”,为官之人“只要事事如意,故觉见宽政闷人”。杨时同时强调,宽政是对民众而言,节制胥吏,不使"舞文弄法”,同样是为官应尽之责。

杨时举出程颢所书“视民如伤”而且自省“某每日常有愧于此”,进一步强调对待民众应当有“若保赤子”的心情。对于普通民众无知而犯,为官之责在于“教之趣利避害”。甚至为了避免民众事后受害,必要之时“当与它做主始得”,根本的原则还是以仁爱待民。杨时举出当时“诱富民买盐”之事,宋代食盐产量升高以及私盐贩卖的影响,经常出现官盐滞销,一个解决方法就是定期地要求民间认购。杨时在此处所说“州县近来劝诱富民买盐”,大概就是此类情况。杨时指出,有人贪图一时之利而购盐,但是“百姓名一入官以后,便不可脱”,“终身受其害”。杨时认为诱民买盐,即使没有强制,但也是罔民之举,最终还是民众受害。

二十六 因论荆公法云:“青苗、免役亦是法,然非藏于民之道。如青苗取息虽不多,然岁散万缗,则夺民二千缗入官。既入官,则民间不复可得矣。免役法取民间钱,雇人役于官,其得此钱用者,盖皆州县市井之人,不及乡民。乡民惟知输而已,而不得用,故今乡民多乏于财也。”

“青苗二分之息,可谓轻矣,而不见有利于百姓,何也?今民间举债,其息少者亦须五七分,多者或倍,而亦不觉其为害。”曰:“惟其利轻,且官中易得,人徒知目前之利,而不顾后患,是以乐请。若民间举债则利重,又百端要勒,得之极难,故人得已且已。又青苗虽名取二分之息,其实亦与民间无异。盖小民既有非不得已而请者,又有非不得已用之。且如请钱千,或遇亲旧于州县间,须有酒食之费,不然,亦须置小小不急之物。只使二百钱,已可比民间四分之息。又请纳时往来之用,与官中门户之赂遗,至少亦不下百钱,况又有胥吏追呼之烦,非货不行。而公家期限又与私家不同,而民之畏法者,至举债以输官,往往沿此遂破荡产业者固多矣,此所以有害而无利也。”

“或云:‘官中息轻,民得之,可以自为经营,岁岂无二分之息乎?’盖未之思也。若用之商贩,则钱散而难集,至公家期逼,卒收不聚,失所指准,其患不细。往年富家知此患也,官中派之请,不得已请而藏之;比及期,出私钱为息,输之官,乃无患。然使民如此,是无事而侵扰之也,何名补助之政乎?”(《龟山语录》卷三,“余杭所闻二”)

从不使民间财富匮乏的角度,杨时反对王安石的青苗法与免役法。杨时承认相较于民间借贷,青苗法“二分之息,可谓轻矣”。但是“惟其利轻,且官中易得",一般之人仅见眼前之得而“不顾后患”。相反“民间举债利重”,人们慎于借贷。这就是上文杨时所说“凡事疑有后害,而民所见未到者”,为官之人应当“与它做主”,而非仅仅取利其间。从实际情况来看,因为官中之钱息轻且易得,民众往往使用不当。再有“往来之用”、“官中门户之赂遗”以及“公家期限”甚严,借贷的整体成本高于民间,甚至因此“破荡产业”。

杨时从民间的实际情况指出,即使借钱“自为经营”,但是“钱散而难集”,期限逼近之时往往难以偿还。所以富家因官中派之而借贷,到期之后“出私钱为息”,并未实际使用。从民间的真实情况而言,青苗法对于民众只是“无事而侵扰”,完全称不上“补助之政”。

二十九 学校养士,反不如居养、安济所费之多。如余杭学今止有三十人,而居养安济乃共有百余人。居养、安济,人给米二升、钱二十,为士者所给如其数加四钱耳。而士未必常在学也,则其所费固寡于彼矣。若其所养,实是穷民疾病者诚善,然所养止浮浪游手之徒耳。夫厉良民而养游手,是何政事?近诏又收养年五十者。自此往往来者益多,所费当益广。夫年五十则子自可昏,女自可嫁,安得为无告之穷民乎?又其所养多聚异乡之人,不许根问来处,则虽有父子、夫妇,官吏何缘得知?故其弊为甚。若只许土著人就本贯收养,亦易为检察,而其弊灭矣。(《龟山语录》卷三,“余杭所闻二”)

对于官府支出的不合理,杨时举出“学校”和“居养、安济”的问题。照顾病人的安济坊和安置穷人的居养院分别于崇宁元年(1102)和崇宁五年(1106)推广至全国。大观元年(1107)始任余杭县令的杨时,发现这些福利制度在实际执行中的问题。与余杭学校只有三十人相比,居养、安济达百余人,每人所给的钱、米与学校士人基本相同。学校的士人并非始终在学,实际花费还远低于居养、安济。而且居养、安济所养之人,并非“穷民疾病民”而是“浮浪游手之徒”,已远远偏离设置居养、安济的本意,杨时称其为“厉良民而养游手”。针对“近诏又收养年五十者”,"所养多聚异乡之人,不许根问来处",杨时痛感所费益广,反而难以救助真正的穷苦疾病之人。

三十 因看合浦论无为军役法,曰:“天下役法多有不同处。如所论,与潭州处置全别。潭州绍圣间所定,皆出公之手。”

又言:“吏有禄,本要养其廉耻,及不廉,故可从而责之,此为待之尽。然亦须养得过方得,若养他不过,不如勿给,徒费财耳。何则?彼为吏于此,盖欲以活父母妻子,故为之。今也养之不过,虽有刑戮在前,宁免其受赇乎?如法曹之俸月十千,而法司乃十二千,则法吏之禄,为过于法官。又常平吏人月给六千,此乃可责之以不受赇。其余千钱,或二三千而已,给纸札尚不足,安能活其家?则其势须至乞觅。如必若法司、常平吏人,重其禄,则财用之费无所从出。兼是吏禄亦有不用多给者,如学士、茶盐司吏人,近制禄皆不减十千。彼有何事繁难,作何情弊,而可以当此禄乎?若此,虽谓之妄费可也。”(《龟山语录》卷三,“余杭所闻二”)

北宋新法中“重禄法”的实行保障了官府中吏人的收入,“养其廉耻”,防止吏人贪赃,违者重罚,杨时并不反对。但是杨时也指出吏禄不均的问题,法司吏人月俸十二千,高于司法参军的法曹(法官)之俸。常平吏人月俸六千,亦能“活父母妻子”。但是其他吏人仅“千钱,或二三千而已”,完全不足以养活其家人。若所有吏人皆给予高俸,显然官府无法负担。但是“学士、茶盐司吏人”,差事不重却月俸“不减十千”。对于官府中吏人收入的巨大差距,杨时认为亟需变革,以使吏人皆能“养其廉耻”,“活父母妻子”。

三十一 民之于上,不从其令,而朝廷惟以言谕之,宜其以为虚文而莫之听也。今天下非徒不从上令,而有司亦不自守成法。观官吏所奉行,惟奉行朝廷之意而已。若皆守法,则法亦自足以致治。且如役法,耆长许募而不许差,辄差者徒二年。然法当募上户,其佣二千。钱逐州县定,此余杭所定。岂有上户肯利若干钱而愿役于官乎?上户不愿,则其势须至强使为之,是名募而实差也,其如法何?

又如近日买翎毛,郡不敷,令诸县和买者,以于法不许抑派故也。然翎毛非人所常有,而郡中文移督责诸县,但使之催人以其所收藏翎毛输之官。若县中只依法行遣,安得办集?其势亦须至抑派。是名“和买”,而实“抑派”也。如此者,皆法之不可行者也。法至于不可行,则人惟意之从而已。(《龟山语录》卷三,“余杭所闻二”)

对于“民之于上,不从其令”的问题,杨时指出其根源一方面在于“有司亦不自守成法”,“惟奉行朝廷之意而已”,另一方面就是许多法令颁布完全不合实际。役法规定耆长之役只能募而不能差派,而且强制差派会有徒刑两年的惩罚。但是按照规定耆长之役的佣钱只有二千,且仅能募上户。但耆长是“州县重役”,上户之家自然不愿因二千钱而承担,最终只能“强使为之”,吏人即使有违法之风险但仍不免差派。又以“令诸县和买”翎毛一事为例,虽名曰“和买”“不许抑派”,但是翎毛并非平民常有之物,郡中又督责诸县,最终只能是诸县抑派。与役法“名募而实差”一样,翎毛之事同样“名和买而实抑派”。

三十二 立法要使人易避而难犯,则必行而无赦,此法之所以行也。今法太严密,直使人于其间转侧不得,故易犯。是以犯法之人,官吏多不忍行法,必宛转为犯者之地,法如何行得?(《龟山语录》卷三,“余杭所闻二”)

杨时感叹“立法要使人易避而难犯”,那么若有犯法之人,“行而无赦”亦是理之当然。当时法令与实际不符,严且易犯,对于犯法之人官吏也不忍行法,甚至导致对违法之人的纵容,进而加剧“民之于上,不从其令”的情况。杨时主张法令的制定要宽,之后仍有人违反即可严厉执行,这也是对普通民众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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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杨时从余杭的实际出发,指出盐政、青苗、役法以及居养、安济等政策的实际问题。杨时立足于二程以来的道学理念,提出“立法要使人易避而难犯”,结合实际情况,引导民众“趣利避害”而不能以眼前之利罔之。虽然杨时在余杭、萧山的为政时间有限,但其从现实社会情况提出的为政观点突显了道学家仁民爱物的思想。

综上所述,杨时从余杭的实际出发,指出盐政、青苗、役法以及居养、安济等政策的实际问题。杨时立足于二程以来的道学理念,提出“立法要使人易避而难犯”,结合实际情况,引导民众“趣利避害”而不能以眼前之利罔之。虽然杨时在余杭、萧山的为政时间有限,但其从现实社会情况提出的为政观点突显了道学家仁民爱物的思想。

肆丨结语

政和三年(1113)杨时萧山任满之后,第二年请祠观,不再担任实际政务,由此亦反映了杨时对于现实政治的无奈。宣和六年(1124),在北宋末年的内外交困中,72岁的杨时突然被召入朝,经历了之后徽宗退位、金兵围城的动荡。靖康元年(1126)七月,杨时终于获得宫观之职离开京师。在最后的《上渊圣皇帝》中,杨时以自己的为政经历上疏钦宗,希望改革弊政。

臣尝任越州萧山县令,境内有钱清盐场,亭户多窜亡,至追捕拘系之,乃肯就役。尝究问其故,盖盐之入官,一勉不过四五钱。积盐之久,必有耗折,官吏任责,则入盐加耗,理所不免。计其工力之费,不偿其二三。又所至匮乏,钱不时得,此亭户所以多窜亡也。饥寒所迫,非私鬻之无以自给,故盗贩十百为群,被甲荷戈,名裹送者不下数十人。官司畏其生事,护送出境,得无侵扰已幸矣。夫深山穷谷,有经年不食盐者,至附郭之民,不可一日无也。抄盐之价高而私贩贱,故食私盐多而岁课所以不敷也。非抑配编户,则盐抄无肯售者,此其弊根也。朝廷若于出盐乡增价售之,使其私用无窘,则亭户孰肯冒禁与盐贩者私市哉?弊根既去,则岁课自敷矣。

杨时提及自己任萧山县令时涉及的盐政问题。钱清盐场的亭户逃亡,关键在于入盐所给之钱“计其工力之费,不偿其二三”,而且“钱不时得”。这些亭户为饥寒所近,以至盗贩私盐。另外官方的抄盐比私盐价高,民间购买私盐,影响政府收入,官方只能抑派购买盐抄。对于盐政的弊病,杨时不是简单地追捕亭户或者抑派盐抄,而且希望政府能够首先照顾百姓的生活,进而解释财政问题。北宋末年的积弊显然并非杨时一人一疏所能解决,但是无论杨时地方为政还是晚年立朝,始终贯彻程颢“视民如伤”的宗旨,体现了道学乃至儒家传统的士大夫精神。

杨时始任余杭知县的大观元年(1107),程颐去世。程颐晚年的两大弟子张绎于次年去世,尹焯在北宋时期声名不显。二程的早年弟子吕大临、谢良佐亦已离世,游酢退居安徽太平(今安徽当涂),胡安国退居湖北荆门,洛学的发展陷入低谷。在此时期的杨时余杭、萧山讲学,不仅便于南方学者的聚集,而且在四书学、心性论、正心诚意等方面传播二程学说,使道学思想得以延续。而且《龟山语录》中,杨时从道学的角度对当时法规的实行做出批判,反映了道学的政治观点。杨时在余杭、萧山的讲学与政治实践,是北宋道学传播与发展的重要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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