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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伟民丨龙泉司法档案是如何被“发现”的?
来源: 新史学1902微信公众号  作者:包伟民  日期:2019-12-13

龙泉司法档案的“发现”

龙泉司法档案的“发现之旅”,是由多种因素促成的。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日,我与浙江大学历史系年轻教师徐立望博士一起来到地处浙江省西南山区的龙泉市档案局(馆),搜寻地方历史资料,受到档案局朱志伟局长等人的热情接待。在龙泉档案馆的库房里,见到了这批收藏在密集型书架上、占据大半个库房的珍贵资料——龙泉晚清民国地方法院司法档案。后来,有朋友说我们“发现”了这批文书,这当然是过誉了。这批司法档案由龙泉市档案馆收藏管理,经过编目,公开供读者阅览,为研究者上门查阅提供了必要的条件。这不像王道士无意之中打开藏经洞,发现敦煌文书,也不像学者从事田野调查,在断垣残壁之中找到半块镌刻有珍贵文字的旧碑,得来多少出于意外。不过龙泉司法档案的“发现”,在某种程度上的确反映着现代中国学术制度的推动与近年来学界关于“历史资料”认识的演进。


重视利用地方文献,深入展开区域研究,是近年来史学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试图通过研究各具鲜明特色的区域地方历史,深入观察基层民众的日常生活,来充实以政治史为主体的传统历史画面。不过,由于对各地的实际情况了解不足,人们一直以为,除了如徽州这样的例外,在经过近代连绵战火的焚毁与“土改”、“文革”等时期现代革命铁帚的扫荡,各地存世的历史文献已经极为稀少,难以满足学术研究的需要了。近年来不少地方陆续发现了一些相当有价值的新资料,令人在惊叹我国传统地方文献生命力顽强之余,也使我们对原先的估计产生了怀疑,因此才有了那次搜访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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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泉司法档案选编》内页


如果讲得更学理化一点,龙泉司法档案的被“发现”,无疑还反映着新史学发展以来史学观念的演进。从某种角度讲,近代史学的发展,就是人们不断扩大观察历史范围的过程。梁任公曾批评我国旧史自“《汉书》以下,则以帝室为史的中枢,自是而史乃变为帝王家谱矣”。近大半个世纪以来,在新史学思潮的影响之下,史学研究从“帝王家谱”即王朝政治史,扩大到了军事、经济、社会、思想、文化等等各个不同层面。


中国传统史学在它的后期,已有学者敏锐地意识到了历史资料存在的广泛性,提出了“六经皆史”的说法。但他们更多地是从经与史、文与史关系的角度来讨论这个问题,且基本局限于正式的书籍文献资料。二十世纪在新史学潮流影响之下史学的每一次演进,都会伴随着一股扩大搜寻历史信息渠道的努力。年鉴学派的兴起使得原先不被人们关注、却藴含着历史上人们社会经济生活重要信息的一些资料,受到史学家们的深度关注,如自然地理信息、民间文书、日常生活用品、档案文献等等。近二三十年来新文化史的流行,使得史学家所关注的史料更为多样化,口传史料比以往更受重视,一些反映历史心态的史料更前所未有地受到关注,如人们的生活习俗、传说故事、文学作品等等。随着诸如饮食、服饰、身体、性别、表象、记忆等等内容进入史家研究的领域,一些原本看似毫无意义的史料开始浮出水面。


正如英国史家卡尔(Edward H. Carr)所论,历史事实与过去的事实有区别,“并不是所有关于过去的事实都是历史事实,或者过去的事实也并没有全部被历史学家当作历史事实来处理”。过去的事实只有受到历史学家的关注,被他们用作历史研究的资料时,才变成“历史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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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德华·H.卡尔(Edward Hallett Carr,1892—1982)


民国年间县级地方司法机构审理的诉讼案件,都属于民间细故,在传统理念影响下,最终结果也是调解多于裁决,许多细故诉讼往往不了了之,消于无形。何况小民日常生活,全国各地时时刻刻都在发生,这样的事情实在太过平常,既不关乎时代大潮,更无涉于国家命运、明君贤相的事迹,在传统史学看来,一向只属于“过去的事实”,而非“历史事实”。当我们越来越将观察的视角从历史的“大事件”转向基层民众的日常生活之时,这些详细记录民间细故的历史资料,就开始凸显出它们不可替代的价值,理所当然地变成了“历史事实”了。


所以,龙泉司法档案的“发现”,毋宁说反映了当代历史学人一段心路历程,更为合适。

 


龙泉司法档案的历史价值

 

从类型来说,龙泉司法档案中的诉讼案件包括各类刑事案件,民事中的物权、债权、亲属、继承等所有门类,涉及所有权、债务、继承、婚姻、社会风俗、官民关系等各个方面的矛盾和纠纷。这批诉讼档案有以下主要特点:


(一)有关山林所有权的纠纷,占物权、债权纠纷中的相当比例。在中国帝制后期,地产纠纷一向是各地诉讼的主体。多山地形是龙泉的地理特点,相较于平原更易产生地界不清现象,致使地产诉讼多体现在山林所有权的纠纷上。龙泉县可供耕作的田地是稀有资源,以致本地产粮向来不敷居民食用。根据民国二十八年(一九三九)的调查结果:龙泉县水田十七万亩,亩产二·五石(一石等于一〇八市斤),计产谷四十二万五千石,折米二十一万二千石;人口十六万五千,每人每年平均消耗米二·五石,共需要四十一万二千五百石。缺少二十万五百石。杂粮抵补四万一千六百〇七石,尚缺十五万八千八百九十三石,全年本地粮食自给率仅六成有余。因此,很多民众的生计仰赖林业的收入。竹、木、冬菇、干笋等山货,是龙泉的主要出产。乡民伐木放筏,或上山种菇贩卖,赚取工资以养家糊口者,不在少数。由于林业在地方经济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山产纠纷也相应成为物权、债权纠纷的主体。因山界不清而引发的纠葛,以及在合伙拚山伐木过程中产生的纠纷都比较常见,这也反映出浙南山地开发过程中,当地居民之间以及当地居民与木材商人之间的种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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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龙泉市大窑村


(二)在田土纠纷中,与宗族祭田有关的纠纷占大多数。祭田、书灯田等宗族公产,在龙泉大都采用族人轮值的方式经营管理。随着宗族人口的增长、房派分支的增加,轮值顺序混乱,极易引发族内的矛盾。清代和民国初年的地方习俗和法律都认定,财产继承要以继嗣为前提,所以当宗族中某些房支出现绝嗣的状况时,围绕着立嗣和祭田轮值权利,常常发生激烈的争夺。与此相关,在祭田的耕种、租佃、收割、买卖,族谱、祭簿的重修和保管,甚至清明办祭宴请、丧葬仪式的各个环节,都会发生纠纷和诉讼。民国十八年(一九二九)以后,新民法修改了继承法并将祭田性质认定为公同共有物,但祭田案件有增无减。据新编《龙泉法院志》的初步统计,在整个民国年间仅因祭田轮值而引发的诉讼,就占民事案件总数的百分之十八。


(三)有关婚姻家庭的诉讼档案,反映出近代家庭婚姻观念和女性身份的变化。在“妨害婚姻家庭”类的诉讼或调解申请中,包含了买卖婚姻、不履行婚姻义务、抚养纠纷、家庭暴力、伪造婚书、诱拐、遗弃等多种类型的案件。进入民国以后,女性作为原、被告或诉讼关系人的案件档案,并不罕见。一九二九年颁定的新民法亲属编中规定:“婚约应由男女当事人自行订定”,“男未满十七岁,女未满十五岁,不得订立婚约”,在此条法律的鼓励下,子女要求解除未成年之前由父母包办之婚约、争取婚姻自由的诉讼,在一九三〇年代之后明显增加。


(四)有关兵役执行、税收、贪污渎职等方面的刑事诉讼档案,在民国后期大量增加。北洋政府时期,此类案件的档案数量较少。随着南京政府成立后党化政治的推行以及对地方统治的加强,政府机构和工作人员与民众的纠纷开始大量出现。例如,在与税收有关的案件中,既包括龙泉直接税局起诉商家欠缴、拒缴营业税、所得税的刑事诉讼,也包括商家和个人起诉公务人员在执行收税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一九四〇年代以后,随着战争局势的推进,兵役征派频繁,强拉壮丁和抗征事件都屡有发生,以“妨害兵役罪”起诉的刑事案件数量激增。这些档案为我们研究民国各时期地方政府的施政,官、民、法之间的关系都提供了翔实的材料。


(五)这批档案中还有大量有关毒品、赌博、风化等等的案件记录。“开设花会、聚众赌博”的案件,在整个民国时期层出不穷。但开设烟馆、贩卖吸食鸦片之类的刑事诉讼,则主要集中在一九三〇年代。这些档案是对社会现象的忠实记录,让我们能够从不同的侧面,了解民国时期一个浙西偏远小县的民生百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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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街边的吸毒者


上述特点表明,龙泉司法档案具有地方历史文书的一些共性。例如,相比于官方正史,包含更多基层社会的信息,更具地域性;相比于一般的存世文献,它未经人为修饰与改写,纯属第一手资料,因此具有原始性,等等。同时,它更在完整性与基层性两方面具有独特的历史价值,值得关注。


龙泉司法档案清晰记录了中国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从传统到近代变革的完整过程,弥足珍贵。中国古代一直延续的行政与司法合一的制度表现在地方司法上,就是县衙审判,典史和知县(幕友)判案。这套制度,到了清末民初开始改革。目前学界对清末民初司法改革的研究,主要利用的是最高审判机构大理院的档案,以及一些地方官员编撰的案牍。各地方档案馆的零星收藏,也大都是一九三〇年代甚至一九四〇年代的司法档案。反映清末民初司法转轨关键时期的地方审判资料却不多见,因此地方司法层面的研究迟迟难以深入开展。这批龙泉地方法院的档案,为我们提供了从晚清到一九四九年,整个民国时期地方司法变迁的完整资料。


在一些细节上,也能看到民国司法的巨大变化。比如,原、被双方所提交的诉状、辩诉状等的结尾,民众所使用的语句在整个民国时期的演变,就比较说明问题。在清末和民初,状纸中“号泣青天大老爷明鉴”之类用语还相当普遍,逐渐地这种旧式状纸上的习语被“伏乞知事暨承审官俯赐”或“请求县政府恩准/赐准”这样的用语所取代,到了民国后期,状纸的结尾则较为统一地使用“请求察核”、“谨呈/诉龙泉地方法院公鉴”这样的语句。这个变化不仅说明民国司法从政法合一的行政长官判案向司法独立的转变,同时也从某种程度上反映出民众对于诉讼、执法机关的观念的变化。其他许多细节,甚至包括案卷文书格式的历次演变等等,都可以在这批档案中得到清晰的展现。因此,这批文献不仅具有相当高的学术价值,更具有无可替代的社会价值,可以为当前社会司法制度的改革,提供直接的参考资料。


所谓基层性,主要指比较于其他地方文书,作为基层司法档案的这批资料具有自己的一些特点。晚清民国司法档案在全国各地保存至今的并非只此一例,但作为基层地方法院的档案,存世者却很少。此前学界关注较多的,大都是高级甚或最高法院的存档资料,这当然是因为层级越高越有可能被保存下来。例如台湾学者黄源盛在第二历史档案馆(南京)发现并整理的大理院判例即是。黄源盛及另外几位学者利用那些判例的资料,已经出版了不少研究成果。但属于最低层级的地方法院案卷,不仅未曾有过如此大量的公布,相关的研究更少。这些基本属于民间细故的司法案例颇具特色,是最直接反映民间社会生活与司法生活的第一手资料。它为我们研究晚清至民国年间我国东南地区民间的日常生活,提供了最直接、最可靠的资料,可以弥补其他地方文献存在的一些不足。


这批档案记录了近代地方社会结构、经济形态、家庭婚姻、民众观念等方面的变迁,实际涉及民众生活的几乎所有内容。档案中卷帙浩繁的诉状、辩诉状、口供和作为证物保存下来的契约、文书等等,记录了大量的社会生活信息,而且它们还直接反映出法律更革与社会变迁之间的互动机制和过程,这是其他类型的文献资料所缺少的。


更重要的是,这批档案中记录了许多其他文献不能记录或不愿记录的内容。小民百姓出于申诉权利的需要,使得他们那些本来不会或者不便示众的生活细节,都不得不“抛头露面”,呈堂示众了——例如关于民间种种有违礼法的婚姻形式,若非诉讼,就不太可能形诸笔墨。以致有一位龙泉的县官在他的批语中感叹:“乡间婚姻不正,几于不可穷诘。”讨论社会生活史所必不可少的种种基层民众生活细节,就这样通过诉讼案例的形式,向研究者全盘托出了。所以说,龙泉司法档案为我们描述了一幅生动的清末民国年间东南地区基层民众日常生活的图景。


以上关于龙泉司法档案历史价值的思考,是我们选编工作的立足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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