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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延明:两宋俸禄制度通论(六)
来源:宋史研究资讯微信公众号  作者:龚延明  日期:2021-03-12

然,官员要最后领到俸禄,必须到指定仓库领取。监仓库官吏又如何支付官员俸禄呢?仓库是不能是光凭请受人的劵历就能支付的。粮料院还要批勘一种“文旁”的凭证,所谓文旁源于唐代户部“文傍”;“凡仓库出纳,皆行文傍。”[61]宋代仓库出纳沿用,称文旁,即粮院批勘的文旁有二种,一是“请给旁”,即旁卷,或称劵历,是给官员请领的凭证,是给官员本人的。[62]卷历内,由粮料院写明:请领年月、月俸钱数、官位、指挥(到何处支取之类的交代)。[63]粮料院在批给请受人旁卷后,同时批勘文历(文旁),于次日即实封送交左藏库登记上簿,由监左藏库官写明到库日期封记,以便于请受人所持劵历对勘。除以上二种请给凭证之外,还有一份“正勾省帖”,这是三司下发给左藏库的官方文书“省帖”(元丰改制罢三司,不再称省帖,而称历头或文榜)。省帖是按官员身份应得的俸禄标准拟定的月俸钱数(或其它俸料)。当官员或军兵持文历到左藏库所辖仓敖认领月俸时,左藏库官吏先将请给历与正勾省帖对照,“勘同”之后,即于省帖及历内写明请领日期与漏刻时分,然后由左藏库官吏拆开封粮料院实封下达的的文旁,对历支付。如文旁与省帖对勘,文旁钱数等小于省帖数,即据旁支给;如旁数大于帖数,即不能支给,须经仔细核实后再支给。[64]支付钱或衣赐后,文旁收回,粘贴在正勾省帖上,收存于当月左藏库帐籍中,至月底会计做帐。[65]请给手续严格,旨在防官吏舞弊。兹将真宗景德二年十二月一道关于左藏库应如何支付官吏俸禄的手续诏书,规定较为具体,转引如下:

(大中祥符)六年十二月,诏:“粮料院文旁须实封送左藏库,监官当面通下,仍于送旁历右语内,分明言说‘文旁多少,并是元批印押,其旁别无虚伪。’如以后点检认验稍有虚伪,便只勘粮料干系官吏情罪,勒令赔填所支钱数。如左藏库公然将外来不是粮料院封文旁支遣,只勘左藏库干系人情罪陪填。

又,应合勘支文旁发赴左藏库之时,其诸军内诸色人并诸司坊、监、场、院、库、务诸色人等,令开坐名目去处,合请人数,官物都数,实封关报左藏库。候到,依正勾省帖支给例,对旁勾凿支给。所有自来执历勘请官物人等去处,亦令粮料院具逐人职位姓名、所请官物数目开坐,随旁关报左藏库。”[66]


流程到达左藏库(或所指定的仓库)支付请受人俸给这一步,按说,领俸手续已经完结。不然,还有出库门最后“毁抹”请人文历与粮料院文旁这一关:

仁宗乾兴元年(1022)九月,三司言:“右侍禁、同监左藏库李守信状:‘先准大中祥符六年十二月三十敕,应粮料院批勘文旁赴库通下,仰置簿抄上,候请人将到文历,监官当面将正勾省帖对勘姓名、人数,亲手帖内勾下姓名支付。其旁亦勒所司将勾正省帖,连入当月或次月帐内除破。日近多不依禀,显有造伪。乞今后支下,逐旋令文旁及请人文历将赴中门,监督当官面对历毁抹。出中门至大门,监门使臣依例封历,用朱笔勾出,仍逐库轮差专副、前行、勾押、手分、库子各一名,在中门收掌,毁抹文旁,旋计逐色支过数目委无差误,诣实结绝文状在旁。其支过文旁上历,发与专、副收管,依例入帐除破。及每日轮监官一员,在中门里点检,以此拘辖旁历。相【察出】入官物分明,稍得止绝造伪。’”从之。[67]


据上引仁宗乾兴元年(1022)九月所定之制,请人领出月俸料钱之后,还须在走出左藏库中门、大门时,由监门官与库吏毁抹支过文历、文旁,并将经朱笔勾过的过文历、文旁交由库吏收掌。

宋代领俸禄时间,具体有规定,通常为月初一。也可延后几日,如杜衍官至宰相,请俸时限,在每月初五之后。不许家人提前请领。[68]亦可以存积数年不领,不为过期,劵历仍有效。如吴公诚年七十致仕后,未按月去请领,劵历中积留未请的致仕俸共七百贯,卒。家人三年服阕,方去请领,如数领出。[69]

五、关于宋代俸禄厚薄问题

关于宋代俸禄是厚是薄,存在不同观点,认为宋代俸禄高者,最有代表性的是赵翼的观点:

其待士大夫可谓厚矣。唯其给赐优裕,故入仕者不复以身家为虑,各自勉其治行。观于真、仁、英诸朝,名臣辈出,吏治循良,及有事之秋,犹多慷慨报国,绍兴之支撑半壁,德佑之毕命疆场,历代以来,捐躯徇国者,唯宋末独多,虽无救于败亡,要不可谓非养士之报也。[70]


评议一个朝代俸禄厚薄,一是要有比较,与前朝比,尤其是与唐、五代比。;二是不能绝对化,两宋三百年,北宋与南宋不能划等号,北宋初、北宋中后期、南宋初,南宋中、后期不能划等号,升平之时与灾荒、战乱之时不能划等等号;三是要耐心地对宋代禄制的复杂结构及内容作深入分析,全面了解宋代禄制到比前代到底有哪些变化?这才能较客观公允地得出结论。

有的学者,未详本官阶俸钱、差遣添支、地方官职田、元丰新制职事官职钱与学士等职名职钱的区别,或餐钱、傔人一字不提,却引用一些官员叹贫叫苦的言辞,米价的高低,高谈阔论,极贬宋代禄制之低下,这就难以令人信服。也就是说,我们看不同的历史记载,既不能抓住专说宋代俸薄的言论,也不能只看宋代俸禄厚的记载,即需要多视角与不同时段性去看宋代禄制,从而把所握总体走向。张全明《也论宋代官员的俸禄》说得好:

衡量一个时期官员俸禄的高低,如果按照不同的标准和价值得体系作比较,结论肯定不一,评价此自然有差别。若仅根据宋代俸禄制度中规定睥某一时期的俸禄数量时对整个个宋代官员的俸禄水准作出简单的判断,显然是不科学的。若根据当时个别官员生活奢侈、富裕或节俭、贫穷等等一些没有普遍代表意义的材料作为立论的依据,则更是欠客观与公正的。实际上,宋代官员俸禄多少,是一个动态性的复合变量……不可一概而论。[71]


既要全面地看,又要有阶段性;既要关注本朝,也要比较前朝;既要听宋人不同声音,又要把宋人言论与制度本身结合,并对发声人的场景与出发点予以深察。

一些视宋代官员俸禄低的观点,必引杨亿一份欲上奏皇帝的“叹苦经”[72]现将景德初左司谏、知制诰杨亿所上《再乞解职表·写毕因有银台之命不敢上》主要内容转引如下:

窃以国家澄汰品流,登进茂异,至于典掌诰命,步武掖垣,乃推择之所先。盖宦游之最美,礼秩殊厚,班着颇崇。三殿内朝,日趋翔于文陛;六飞法从,时陪扈于属车。常瞻咫尺之颜,专裁宽大之诏,此固山东逢掖夙夜祷祠之所求也……(臣)愿辞侍从之职,去长安之全盛,求领卑湿之邦………盖念臣职虽词臣,身乃覉客,扶老携幼,去里离邦,良贱相从三十余口,衣食所给,并出于臣。且无负郭之田园,固乏满堂之金玉,凡百经费只仰俸缗,……不可徒步而趋朝,又须分钱刀以僦奴、市刍粟而饲马,用度非一,悉数难周,并出于本官俸钱二十五贯中,更无他给。供甘之养多阙,量入之费屡殚,饘粥糊口之不充,进退触藩之无计……行作若敖之馁鬼,徒辱甘泉之从官……以江湖之间,鱼米甚贱,晨夕之养,甘滑可期……以欲从人。特于苏湖常润等州假一郡之寄。[73]


可以看出杨亿要求辞去知制诰之原因在于,他虽贵为侍从之官 “常瞻咫尺之天颜”,仍不安于位,是感到所得禄秩与其清要地位不相匹,与同列不相匹。真宗朝之前,知制诰俸给主要靠其所系本官左司谏领取月料钱30贯,[74]至于说“更无他给”,却不符合事实。

其一,还有衣赐:“翰林学士承旨、学士,龙图、天章阁直学士,知制诰,龙图、天章阁学士,绫各五匹、绢十七匹,自承旨以而下罗一匹、绵五十两。以上奉随本官。”知制诰“奉随本官”,即月料钱依本官阶(杨亿本官阶为左司谏)。月料钱之外有衣赐。

其二,知制诰与翰林学士一样,作为词臣,皆有“润笔”费,这是一笔“灰色收入”,而且作为制度定下来:文臣待制、武臣横行副使及遥郡刺史以上,自来亦送舍人(元丰改制后,知制诰复为中书舍人)。[75]

嘉佑中,(祖)无择与王安石知制诰,时词臣许受润笔物。[76]

内、外制凡草制除官,自给谏以上,皆有润笔物。太宗时,立润笔钱数,降诏刻石于舍人院。每除官,则移文督之,在院官,下至吏人院驺皆分沾。元丰中,改立官制,内、外制皆有添给,罢润笔之物。[77]

清潘永因《宋稗类抄》载:

杨大年(亿)作寇莱公(准)拜相麻词,有“能断大事,不拘小节。”莱公以为正得我胸中事,例外赠金百两。曰“例外”,则有常例可知也。[78]


当然,寇准初拜相是在景德元年八月,再入相是天禧三年六月,杨亿草寇准相麻制,当在迁翰林学士之后的事,应是天禧三年时事。但在其任知制诰时,所草除授文臣待制以上,武臣遥郡刺史、横行副使以上所草外制是不少的,这当属一份收入颇丰的稳定收入。只是禄制中没有列入而已。在当朝看来,词臣既有润笔费,抵得上差遣添给费了。

此外,杨亿在阳翟尚有别墅。[79]

显然,杨亿所言“饘粥糊口之不充”、“行作若敖之馁鬼”,家似一贫如洗,全然是不实之辞,乃文人习于夸张,耸人听闻而已,无非要为了提出调江左典郡以提高固定收入的目的而已。所以,一上《求解职表》之后,朝廷即授杨亿以知制诰、兼知通进银台司门下封驳事,多了一份差遣添给的收入,要求增加俸禄的目的达到了,此《再乞解职》就“未敢上”。《宋史·杨亿传》:“景德初,以家贫,乞典郡江左,诏令知通进银台司兼门下封驳事。”[80]

剖析了杨亿所谓禄不足“行作若敖之馁鬼”的真相之后,恰恰说明了以杨亿之言作为宋代禄薄之证据,是不足信的。笔者也可以举一个在对待俸禄收入心态与杨亿完全不同官员的例子。宋代庆历进士黄庶(黄庭坚之父),当过府州幕职推官等佐官,着有《伐檀集》。“伐檀”二字,取自《诗经·魏风·伐檀》,我们马上会联想到“坎坎伐檀兮,寘之河之干兮……彼君子兮,不素餐兮。”[81]其旨意很清楚,就是斥责不劳而获的、尸位素餐的“君子”,要做个清廉官。他在此书序中写着:

既年二十五,以诗赋得第一。历佐一府、三州,皆为从事。郡之政,巨与细无不与,大抵止于簿书狱讼而已……然而月廪于官,粟麦常二斛,而钱常七千,阅其所为,乃一常人皆可勉而能兹素餐,昭昭矣!皇祐五年(1053)十二月。[82]


月俸7千,是次府防、团推官的料钱,属低等俸禄,比起杨亿自称月俸“25千”,要少三倍。但黄庶没有叫苦为“馁鬼”,而是感到这份收入已超出他的贡献,一般人哪能得“兹素餐”?对比之下,杨亿叹穷如“馁鬼”之说,既不能作为宋代俸禄薄的依据,同样,同样,我们也不能以选人黄庶安于月俸七千收入,说说明宋代俸禄厚。月俸七千,相比月俸四百千的节度使、三百千的宰相,当然是低收入。故尔,熙宁四年九月,选人月俸增加了一倍,体现了宋代益俸政策的推行:

天下选人,俸既薄,而又多寡不一,巩不足以以廉吏。今欲月增县令、录事参军俸钱十五千,米麦四石;司理、司法、司户参军,主簿、县尉、防团军事推官、军监判官钱十二千,米麦三石……先是选人廪给下者,至请钱七千、米麦二石。[83]


十八年前,《伐檀集》作者黄庶拿的正是选人最低等月俸:“月廪于官,粟麦常二斛,而钱常七千”。至熙宁四年,则提高为月俸“十二千,米麦三石”。

杨亿与黄庶对待俸禄待遇的相反评价言论,不能反映宋代禄制厚与薄、高与低。这却使我们受到启迪,则研究制度史,必须深入掌握制度史本身及其多元的内涵、变化,而不是凭引用某一时一地的言论,就作出判断。当然,这并非说可以不关注在朝或在野的言论,但我们不能作为唯一的依据,只可供参考。上举选人俸禄,从仁宗朝到神宗朝逐步提高的史实,却使我们看到了,宋代实行益俸政策,一直在推行。无可否认,这确是宋代俸禄制度的一个特点。

又如关于宋代地方官有无职田之俸、及职田是否是宋代地方官俸禄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存争议。有学者以曾巩“福州无职田”,及《宋史·职官志》政和八年臣僚上言“二广、福建有自来无圭租处”,[84]作为依据,来否定宋代职田是地方官俸禄重要组成部分,[85]或视职田为一种形式重于内容的、无足轻重的禄制。[86]事实如何,需要我们深入稽考相关制度实际执行的史料,才能了解真实面貎。

本文已对职田作了较全面论述,此不赘叙。这里只针对性考证几个个案,如 “福州无职田”与两广、福建路“有些地方根本无职田可言”进行辨析。据《淳熙三山志》记载:

福州职田二十一顷九十亩一步,园九百四顷九十四亩一角五十三步。租课钱一千一百二十四贯五百八十文足,米四百二十一石四斗二升六合。

庆历六年,更定藩府二十顷,节镇十五顷,余州十顷。本州岛职田大率不能如制。”[87]


此“职田二十一顷”,是与大藩府长吏职田数标准相符的。其所言“本州岛职田大率不能如制”。是说不能完全按制落实。据毕仲衍《中书备对》统计诸路职田数,福建路职田为“五百三十八顷五十六亩。”[88]这就否定了福建路有些地方则根本无职田可言的说法。至于政和八年臣僚所言“二广、福建有自来无圭租处”,已于是年予以解决,即“诏应县令职田顷亩未及条格者,催促摽拨。”

又,曾巩所言“福州无职田”,是在他未上任知福州前之事,即咸平二年前未有职田。“天圣七年,晏殊议停罢。又明年复旧。”[89]在无职田时,福州知州以“州宅田鬻园蔬,其直自入,常三四十万”以抵之。曾巩上任后,“太守与民争利乎?”罢园疏之鬻。[90]后来,如上所引《淳熙三山志》可证,福州是有职田的。但地方州县职田收入不平衡是存在的。有的州、县,职田租米较充裕,如平江府昆山县,在南宋理宗淳祐十二年(1252)所修的《淳佑玉峰志》中明确记载该县职田课利钱的分配数:

知县——446石6斗1升;

县丞——304石5斗8升;

主簿——229石8斗9升;

监务——187石4斗7升;

杨林巡检——121石7升。[91]


此县官职田租米收入,超过成都府路属县官200至100石的收入。张全明对宋代职田也给予了充分肯定:“宋代仅为地方官所拥有的职田,是构成当时官员俸禄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92]从总体上看,两宋地方官在俸钱料钱之外,又有大笔职田米或钱收入,也是毋庸置疑的,此亦能窥见宋代官员禄俸之厚的一斑。

主张宋代官俸低的学者还有一个理由,是宋代极大部分胥吏没有吏禄。何忠礼提出:“如果说,宋代官员的俸禄尚只是多少之差,那么,宋代胥吏的吏禄却是有无之差,而且极大部分胥吏是没有吏禄的。”[93]

但文中仅举一个县刑案推吏“成为唯一有有吏禄的县吏”,证据显然不足。

宋代胥吏“极大部分胥吏是没有吏禄”吗?当然不是。我们知道,北宋前期吏无禄,王安石上言:“今惜厚禄不与吏人,而必令取赂,亦出于天下财物。”神宗同意安石之请:“吏人及场务、仓库者,当人人赋禄。”于是有“仓法”之设。这是熙丰变法一项重要内容,就是颁布《仓法》(也称“重禄法”),熙宁三年八月,始制天下吏禄,结束了吏人无禄的历史。[94]“是岁,京师岁增吏禄四十一万三千四百余缗,监司、诸州六十万九千八百余缗。”[95]

神宗称“行仓法”,从吏无禄改为吏给禄,“去年止断纲稍二百人,比以前已减五百人矣,且来又不杂,军人不须行赇,此实良法也!此实良法也!”[96]

这样,至元丰中,“自尚书、侍郎中至胥徒府史与庶人在官者,咸制禄增俸。”[97]

以上充分说明,吏禄已纳入《禄令》。

到南宋时,且不论中央吏禄,就以地方监司与州府吏胥吏禄而论,就有明确记载,相比之下,县吏禄则显得不稳定,不能全部保证,但绝不是没有吏禄。

南宋宝祐间胡太初撰写的《昼帘绪论·御吏篇》明确记载,直至南宋后期州吏仍有廪给,但县吏则无保证:

不知县之有吏,非豪郡家比。台郡之吏(按:台指路监司、郡指州府军监),有名额,有廪给。名额视年劳而迁升,廪给视名额而差等,故人人皆有爱惜己身之意,顾恋室内家之心。乃若县吏则不然,其来也,无名额之限,其役也,无廪给之资。一人奉公,百指待哺。[98]


胡太初所说的县吏无禄,是一种现象,不是制度。按《禄令》,县吏应有禄,问题出在执行上。何氏论文举了一个县刑案推吏有吏禄,“成为唯一有有吏禄的县吏”。他所引用的《庆元条法事类》的记载,现转录原文如下:

绍熙元年七月十八日敕:诸路万户县以下,置刑案推吏两名,五千户县以下,置一名,专一承勘公事,不许差出及兼他案,与免诸色科敷事件,每月请给,以本州岛州司理院推司所请三分为率,月给二分,有米或酒醋处,依此支给。推行重禄。[99]


何氏在引用此文时省略了“有米或酒醋处,依此支给。推行重禄。”这句话说明南宋州县吏仍“推行重禄。”这是不能省略的。

从上引《庆元条法》吏人职敕说明,万户县以下置二名刑案推吏、五千户以下县置一名刑法案推吏,是绍熙元年新增的有吏禄的吏人,但这不能说明在此以前,诸县吏皆无禄,不行重禄法。

并且,县刑案推吏月请给(月俸标准是州司理院推司吏的三分之二),说明州推司也有吏禄。

同在《庆元条法事类》中,还有一条重要记载,继光宗绍熙元年置推法司之后,宁宗庆元元年(1195)五月四日敕:

诸县编录司请给、断罪,并合比照绍熙元年、绍熙四年二月二日指挥,推行重禄施行。[100]


庆元初,又诏诸县编录司,亦行重禄,仍令县主吏举有行止不犯赃私罪小吏三两人。

这说明,宁宗庆元初,所有县编录司吏,“亦行重禄”。即是在州、县刑案推吏之外,又增加了编录司吏,亦奉行“重禄”,有月给。

至于以全县县吏而言,在未新置县推司吏之前,已有主吏(押司、书表司、贴司等),难道他们反倒没有吏禄吗?当然不是。问题在于我们所能掌握的史料不足。

更值得注意的是,县吏“重禄法”,能不能真正实施,还是个问题。据《宋史全文》与李心传《建炎以来朝野杂记》所载,县刑案推吏,正称为“县推法司”,在绍熙元年增置县刑法案推吏后,明文规定其吏禄要依州司理院推司(州吏)月给三分之二支取,行“重禄法”。“然诸县多不奉行。”现把《朝野杂记》有关绍熙增置县刑案推吏记载原文迻录如下:

诸县推法司 旧制,诸县不置推法司,吏受赇鬻狱得以自肆。绍熙间,议者始请万户以下县各置刑案推吏两名、五千户已下一名,专一承勘公事,不许差出及兼他案,仍免诸色科敷事件,月给视州推吏减三之一。委令佐选择有行止无过犯谙晓勘鞠人充,一年为界。即因鞠受财并行重法。然诸县多不奉行。朝廷闻之,乃勒令请领重禄,如不受者,勒停。所属不帮支者,从例受制书而违,抵罪。[101]


上引记载说明,尽管朝廷降诏县置推吏有月给请俸,然而诸路诸县并未能都能执行。《庆元条法》也载:“绍熙四年二月二日,婺州申,所属县刑法案吏人不行重禄。……刑部、大理寺看详:如故不受请,及所属不与帮支,各从例受制书而违,杖一百。其不受请人仍勒停,别差人承替。”[102]朝廷闻知诸县推吏“多不奉行”重禄法后,下令推吏必须“请领重禄”,如不听,“勒停”,即解罢。如县官(知县、县丞、主簿告示)“不帮支”推吏请受月给,那也不留情,依违职制敕例“抵罪。”[103]这说明县吏有禄,但在实行刑狱吏“重禄法”时,会遇到阻力,原因二个:一是刑案推吏奉“重禄法”,请受月给,就不能“受赇鬻狱”,否则就要受到“勒停”惩罚;二是县官睁只眼、闭只眼,不强迫县狱吏推吏领禄,任其自肆“受赇鬻狱”,以省一笔财政开支,省点手续麻烦。朝廷一旦闻知,当然不允许。

纵贯两宋,自熙宁立吏禄重法后,中央吏胥有俸禄,地方州县吏也有。但到南宋有变化,州吏有编制、有廪给,能得到保证,而县吏名额编制与吏禄皆有制,但在执行上存在漏洞,难以保证。如果因此认为宋代“极大部分吏胥无吏禄”,那是不实之事。从北宋初吏无禄到神宗熙宁吏有禄,从无到有,彰显了宋代益俸政策的延续。

以上关于宋代官禄厚薄及吏禄有无俸争议问题的辨析,可以引发我们的思考。即研究制度史,首先,须在所涉及的某一项制度或某一领域,能有一个全局性的、变化发展的认识;其次在涉及个案时,要深挖史料,还其真相,以免得出片面的结论;因此,我们在评价宋代禄制时,要扩大视野,纵向地看其发展变化,不能驻足于一时一地、一人一物一言的个案例证。最后,尤为重要的是,制度条令令文,与实际执行,又有差距。

自宋太祖降省官益俸之诏,定添支之制,太宗增食俸之给,咸平定职田之制,嘉佑定禄令之格,都是围绕着“夫厚禄食者,盖欲耸其廉节”,即禄丰以养廉,以减少唐末五代以来官吏刻剥百姓而加剧社会矛盾这个宗旨。统治者在《幕职官置俸户诏》中,直言不讳地说:“吏不廉,则政治削;禄不充,则饥寒迫;所以渔夺小利,蠹耗下民,由兹而作矣。”[104]《嘉祐禄令》所定本官请给之外,又有差遣增给,其俸禄收入明显比前代优厚。至于神宗熙丰新禄制,又“视嘉佑禄制为优,其中值得得注意的是,熙宁三年,“始制天下吏禄,至元丰中,“自尚书、侍郎中至胥徒府史与庶人在官者,咸制禄增俸。”[105]宋代结束了吏人无禄的历史。

元丰改制创建寄禄官新禄制,官员既令寄禄官请给,又领职钱,领双份基本工资,“如大夫为郎官,既请大夫俸,又给郎官职钱,视《嘉佑(禄令)》为优。”[106]

宋史家林駉在《古今源流至论》中,通过比较前朝与北宋禄秩的不同变化,肯定了宋代禄制较前代为优的结论:

前代俸给未有实钱也,祥符则给之。前代(按:此指五代)俸给未有职田也,至咸平给之。不惟此尔,省冗员之费,而益职官之俸,则开宝制也。不惟此尔,省宫掖之费,而优官吏之禄,则宝元制也。不惟此尔,曰外秩、曰小吏、曰故老,此三者,尤祖宗之所加意,其为士大夫虑至矣。自今观之,外官供给按月而支,外官职田随地而均,何优也!盖历岁弥月,于讼牒之劳,负星戴月于巡警之役,坐受馈遣,不若中都之官,非时赐予,不若近侍之臣,所以优之者此也!噫!出镇太原,念其领外,尚加“总管”以增给,况小郡蕞邑乎?选人之职,增以禄秩(熙宁四年,中书言:“天下选人俸薄,不足以劝廉,今欲月增县令、录事参军俸钱十五千,米麦四石;司理、司法、司户参军,主簿、县尉,防、团、军事推官,军监判官钱十二千,米麦三石。”从之)。巡、尉之官,给以全俸,何厚也!淳化致仕,俸半本官;景佑致仕,(两省大臣、监司)俸同分司,又何其赏之浓也……此愚三咏三叹,祖宗之盛典也。”[107]


至崇宁间,蔡京秉政,贪鄙者在位,于寄禄官俸钱、职事官职钱之外,复增供给食料。既请仆射之俸,又请司空之俸,其余侍从钱米皆支本色,执政皆然。其视元丰制禄又增矣。[108]南渡以后,用兵之际,或减俸禄之数,但皆属权宜,为时甚短。“建炎南渡,以兵兴,宰执请俸钱禄米,权支三分之一。开禧用兵,朝臣亦请损半支给,皆一时权宜。后仍复旧制。”[109]虽然,其间不能不扣除物价上涨的因素,但从总体分析,两宋俸禄呈现出益俸、优厚的总趋势,是无可置疑的。

赵翼,对廿二史研究甚深,对各朝禄制有比较,有真知,在历举了宋代禄制诸色名目与数量之后,引出“宋制禄之厚”的结论,不过他也指出:

然给赐过优,究于国计易耗。恩逮于百官者惟有其不足,财取于万民者国其余,此宋制之不可为法也![110]


宋代官员禄秩优厚,是建立在榨取民脂民膏,无情掠夺的基础上的,故不可为后世法。

六、关于宋代俸禄制度的若干问题认识

俸禄制度不是孤立的一种官吏管理制度,它是与社会政治、经济相联系的。在考察两宋禄制度沿革、内容及其演变轨迹的基础上,对宋代俸禄制度能够获得一些相关问题的认识。

其一,唐末、五代因军阀混战,君主中央集权大为削弱,社会秩序大乱,唐代“依品计资”禄制,[111]遭到破环。宋王朝新建,为强化皇帝为中心的的中央集权制度,以京朝官差遣接管旧政权的管理机构,于是“官”的权力被削弱,官品的职能衰退,与之相应,俸禄制度改“依品计资”为“不计资品”,宋代“任官者但常食其奉而已”,即以本官阶定禄俸的新制。[112]

改唐朝由官品决定俸禄为寄禄官(北宋前期为本官阶、元丰新制为寄禄官)决定俸禄。以唐朝贞观、开元俸令为例:

贞观二年(628)制,有上考者乃给禄。其后遂定给禄之制,以民地租充之:京官正一品七百石,从一品六石。(下略)[113]

开元二十四年六月,乃撮而同之,通谓之月俸:一品月俸料八千,食料千八百,杂用千二百,防阁二十千,通计共三十二千。[114]


加上唐贞观间所定一品官禄米七百石,此即唐人所谓:

元和七年(812),中书门下奏:国家依品制俸,官一品月俸三十千,职田禄米大约不过千石。一品以下多少可知。[115]


宋初,“官有其名而不除者甚众,曾无定员无月限,不计资品,任官者但常食其俸而已”,[116]其官人受授之别,则有官、有职、有差遣,官以寓禄秩,叙位着,职以待文学之选,而别为差遣治内外之事。[117]“任官”者食其俸,此“任官”,指职事官,如吏部尚书、太常卿、兵部郎中等,为决定其月俸的本官阶。皆“不计资品”,即与官品无关。以仁宗《嘉佑禄令》为例:

御史大夫,(六部)尚书,六十千。门下、中书侍郎,太常卿、宗正卿,左右丞,诸行侍郎,御史中丞,五十五千,春、冬各绫五匹,绢十七匹,惟中丞绫七匹,绢二十匹,权御史中丞(差遣)给本官俸。(下略)[118]


元丰新制,改本官阶寄禄,借散官阶为寄禄官阶,即以寄禄官高低定月俸钱:

开府仪同三司,百二十千,春、冬各小绫十匹,绢三十匹,春罗一匹,冬绵五十两。

特进,九十千,春、冬各小绫二,绢二十五匹,春罗一匹,冬绵五十两。

金紫光禄大夫、银青光禄大夫、光禄大夫,六十千,春、冬各小绫七匹,绢二十四匹,春罗一匹,冬绵五十两。

……

迪功郎十二千。[119]


宋代以本官为寄禄阶支付月俸钱与元丰寄禄官定月俸钱之制,终结了以官品定俸禄的禄制史,这是中国俸禄制度史上一大改革。张全明首先注意到这个转变:

宋仁宗时期《嘉佑禄令》的颁布,作为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禄制史上重要转折的标志,它不仅是对宋初以其前俸禄制度的一次成功的改革,从而基本上完成了魏晋以来历朝按官品定俸禄向按本官定俸禄的转变,而且确立了官俸以现钱为主干,辅以禄粟、杂料等实物为津贴,兼配以职田为补充的新型支付方式。[120]


其二,宋代禄制,贯穿了益俸养廉政策。自太祖降省官益俸之诏,定添支之制,太宗增食俸之给,咸平定职田之制,嘉佑定禄令之格,颁布《嘉佑禄令》,都是围绕着“夫厚禄食者,盖欲耸其廉节”,即禄丰以养廉,以减少唐末五代以来官吏刻剥百姓而加剧社会矛盾这个宗旨。统治者在《幕职官置俸户诏》中,直言不讳地说:“吏不廉,则政治削;禄不充,则饥寒迫;所以渔夺小利,蠹耗下民,由兹而作矣。”[121]《嘉祐禄令》所定本官请给之外,又有差遣增给,其俸禄收入明显比前代优厚。至于神宗熙丰新禄制,又“视嘉佑禄制为优,其中值得得注意的是,熙宁三年,“始制天下吏禄,至元丰中,“自尚书、侍郎中至胥徒府史与庶人在官者,咸制禄增俸。”[122]北宋前期,吏人无禄,靠公开的勒索、受贿、以权谋私营生计,何来廉耻之有?自熙宁立吏禄重法后,中央吏胥有俸禄,地方州县吏也有。“神考添支吏禄,以廉养士,惟有在百司遵守。”[123]官场腐败风气随之有所收敛。

元丰改制创建寄禄官新禄制,官员既令寄禄官请给,又领职钱,领双份基本工资,“如大夫为郎官,既请大夫俸,又给郎官职钱,视《嘉祐(禄令)》为优。”[124]

宋史家林駉在《古今源流至论》中,通过比较五代与宋禄秩的不同变化,肯定了宋朝廷为了劝诱官吏养廉,其禄制较前代为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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