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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史寻踪 | 近百年前的浙江大学学生团体如何运转?
来源:浙大文史出版微信公众号  作者:  日期:2022-07-21

编者按

     1927-1937年间,是浙江大学发展的重要时期。该时期学校在院系设置、管理体系及运行模式等方面均有极大发展。与此同时,在学校的公共领域,作为学生生活重要形态的学生团体也逐渐发展,文理学院学生自治会便是其一。以下分享1930年时的国立浙江大学文理学院学生自治会会章及代表会会议细则。

国立浙江大学文理学院

学生自治会会章

(1930年9月7日)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国立浙江大学文理学院学生自治会。

第二条 本会以三民主义之精神,作成同学在本学院内之自治生活,并促进其智育德育体育群育之发展为目的。

第三条 本会会址设于本学院内。

第二章 组织

第四条 本会以本学院全体同学组织之。

第五条 本会组织系统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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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本会之最高权力机关为会员大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为代表会,在代表会闭会期间为干事会。

第七条 代表会由各系代表组织之,每系人数在三人以下者产生代表一人,四人至六人者二人,七人至九人者三人,余类推。

第八条 代表会设主席一人,秘书二人,由各代表互选之。

第九条 代表会之代表,每学期改选一次于第一次集会时,互选干事九人组织干事会,候补干事三人,并由干事互选常务干事一人。

第十条 干事会各股设长一人,其职务由干事互选分掌之。

第十一条 干事会各股遇必要时,得聘股员若干人,由各该股股长提出人选,经干事通过聘请之。

第十二条 本会于必要时,由会员大会或代表会之议决均得设立特种委员会隶属于干事会下。 

第三章 职权

第十三条 代表会有议决本会进行工作大纲及审查预算决算之权。

第十四条 代表会主席有召集代表会及会员大会之权。

第十五条 代表会秘书司记录及保管印信等事项。

第十六条 干事会有执行会员大会及代表会之议决案之责。

第十七条 干事会常务干事有处理日常事务及召集干事会之权。

第十八条 干事会各股之职权如左:

文书股掌理会议记录,起草文电,及保管印信等事项;

庶务股掌理购办布置等事项;

会计股掌理收费保款收支记账等事项;

卫生股掌理膳食清洁及一切关于卫生等事项;

学艺股掌理出版刊物及一切学术研究等事项;

娱乐股掌理娱乐游艺等事项;

体育股掌理各运动及比赛事等事项;

交际股掌理一切对外交际等事项;

第十九条 本会职员除规定外,不得兼职,但特种委员会职员,不在此例。 

第四章 会议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每学期始末,各开一次,在开学后二周内及放假前二周内举行之。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主席及记录,由代表会主席及秘书兼任之。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须有会员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能开会。

第二十三条 临时会员大会遇必要时,得由会员五分之一以上连名之要求,成代表会之议决,由代表会主席召集之。

第二十四条 代表会每月开会一次,遇必要时经干事会之请求,或代表会代表三分之一,或会员五分之一以上之建议,由主席召集临时会议。

第二十五条 干事会每二星期开会一次,遇必要时得开临时会,由常务干事召集之。

第五章 任期

第二十六条 本会职员任期以一学期为,连选得连任之。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常费每学期每会员缴会费银洋一元,遇必要时,得由会员大会议决,向会员另征临时费,或请求校中补助之。

第二十八条 附则

1.本会职员遇被弹劾时,该员在会议上无表决权;

2.本会章程遇有不妥处,得于学期开始时,在会员大会中修改之;

3.本会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后施行;

《国立浙江大学校刊》(第21期)

民国19年9月7日

  感谢原文作者及发布媒体为此文付出的辛劳,如有版权或其他方面的问题,请与我们联系。本文仅供参考,不代表杭州文史网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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