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日常的印象中,和尚与道士基本都严守清规戒律,与世俗欲望相绝。但在元朝时期,道士与和尚不仅妻妾成群,甚至霸占良家妇女,在社会上影响极坏,朝廷多般禁止也不能杜绝。究竟是什么造成了这种现象? ▌江南豪霸:纵情姬爱的龙虎山张天师
元代和尚、道士有专门的户籍,称为僧户、道户。和尚、道士是出家人,一般不能娶妻。但事实正好相反,元代和尚、道士娶妻是很普遍的现象,有的还有妾。例如,忽必烈时代江南释教总统杨琏真伽便娶妻生子,他的儿子杨完普还在朝廷中担任要职。道教正一派领袖龙虎山张天师不但有妻(这是正一派许可的),而且“纵情姬爱,广置田庄,……乃江南一大豪霸也”。“高昌僧恃丞相威,违法娶妇南城”, “高昌”指畏兀儿,当时畏兀儿人信仰佛教;“丞相”即铁木迭儿;“南城”指大都南城。这条记载是说畏兀儿僧人依仗丞相铁木迭儿的势力,公然在大都南城娶妇。 元末湖广行省“胡僧持官府柄,横甚”,其妻妾有十有八人之多。“胡僧”应指来自吐蕃(今藏族居住地区)的僧人。嘉兴路(路治今浙江嘉兴)玄妙观住持提点杨立之“畜妻养子,及典雇张十四娘等三名,通房使唤”。当时“典雇”婚在江南盛行,即男方出钱雇佣女性为妻、妾或婢,有一定的期限。“通房”意为与主人有性关系。道士杨立之有妻,还要典雇三名女子为自己提供性服务。元末陶宗仪的笔记《南村辍耕录》中有一条记载说:“嘉兴白县尹得代,过姚庄访僧胜福林,间游市井间,见妇人女子皆浓妆艳饰,因问从行者。或答云:风俗使然。少艾者僧之宠,下此则皆道人所有。”此处“道人”指寺院中工人。可知,寺院中从上到下娶妻成风。 《南村辍耕录》
需要说明的是,元代僧道拥有妻妾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出家后通过各种方式娶女性妻妾;另一种是原来已有家庭,因逃避赋税差役的负担,便出家为僧、道,实际上“则它房子里与媳妇孩儿每一处住的也有”。 内地如此,河西民族杂居地区此风更盛。河西即原西夏政权辖地,相当于今宁夏和甘肃大部。元代河西居民以党项(原西夏的主体民族)为主,兼有吐蕃、畏兀儿等。延佑元年(1314)十二月,朝廷中对河西僧人是否应当差发发生争议。出身藏传佛教的帝师要求免除河西僧人赋税差役,中书省则认为,“那里百姓稀少,又兼那和尚每多半有妻子,与其余和尚每不厮似有”,也就是说不能免除。结果皇帝裁定,“有妻室的每”要承担赋税差役,“无妻室的和尚每休教当者”。“多半有妻子”,可知其普遍。上述杨琏真伽、杨完普父子便是河西僧人。名诗人马祖常有一首《河西歌效长吉体》:“贺兰山下河西地,女郎十八梳高髻。茜根染衣光如霞,却召瞿昙作夫婿。” “瞿昙”即僧人。马祖常的诗是写实的。 《元代佛教史论》 陈高华著 上海古籍出版社2021年2月版
元代统治者崇尚佛教、道教,僧、道享有免当赋役的特权,又不守清规,娶妻生子,很自然地为社会各方面非议。有元一代,不断有人向朝廷建议,要求对有妻僧道加以取缔。比较著名的如: 成宗大德二年(1298),郑介夫向朝廷上《太平策》,其中谈到僧、道势力过盛,涉及僧、道娶妻妾问题:“学释老者,离嗜欲,去贪嗔,异乎尘俗可也。可艳妻秾妾,污秽不羞,夺利争名,奔竞无已,虽俗人所不屑为,甚非僧、道之宜然也。僧、道之盛,莫盛今日,而僧、道之弊,亦莫盛今日。朝廷若不稍加裁抑,适所以重其他日之烈祸也。”可知,此时僧、道娶妻妾业已成风。 元武宗至大三年(庚戌,1310),监察御史张养浩上《时政书》,列举当时十大弊端:“九曰:异端太横。”他说:“臣见方今释、老二氏之徒,蓄妻育子,饮醇啖腴,萃逋逃游惰之民,为暖衣饱食之计,使吾民日羸月瘠,曾不得糠秕蓝缕以实腹盖体焉。”“昔世祖皇帝尝欲沙汰天下僧、道,有室者籍而民之,后夺于众多之口,寻复中止,至今识者深惜焉。古人谓十农夫之耕,十蚕妇之织,不能衣食一僧,盖言其蠹财害民之甚也。……伏望自今谕旨省臣,凡天下有夫有室僧尼道士女冠之流,移文括会,并勒为民,以竟世祖皇帝欲行未及之睿意,岂不可为旷代未闻之盛典也哉!” 仁宗皇庆元年(1312)江浙行省上报中书省的一件文书中说:“各处住持耆旧僧人,将常住金谷掩为己有,起盖退居,私立宅舍,开张解库,饮酒茹晕,畜养妻妾,与俗无异。”泰定元年(1324),中书平章政事张珪等人上疏“极论当世得失”,其中两处涉及僧、道娶妻问题。一处说僧徒作醮祠佛事:“凡所供物,悉为己有,布施等钞,复出其外,生民脂膏,纵其所欲,取以自利,蓄养妻子,彼既行不修洁,适足亵慢天神,何以要福!”另一处说:“僧、道出家,屏絶妻孥,盖欲超出世表,是以国家优视,无所徭役,且处之宫寺。宜清净絶俗为心,诵经祝寿。比年僧、道往往蓄妻子,无异常人,如蔡道泰、班讲主之徒,伤人逞欲、坏教干刑者,何可胜数。俾奉祠典,岂不亵天渎神。臣等议:僧、道之畜妻子者,宜罪以旧制,罢遣为民。” 至正七年(1347),左丞相“太平请僧、道有妻子者勒为民以减蠹耗”。由以上奏疏和文书,可以看出有元一代僧、道娶妻成风,在社会上影响极坏,一直是人们关注并在朝廷中反复讨论的问题。
▌元朝统治者对僧道娶妻的整治
元朝历代统治者都有意对僧、道娶妻现象加以整治。世祖至元七年(1270)九月:“敕僧、道、也里可温有家室不持戒律者,占籍为民。”这是现在所知元朝政府有意清理有妻僧、道的最早记载,其处理办法是勒令还俗。至元十九年(1282),管理佛教的机构诸路释教都总统所的一件文书中说:“各路僧人,往往求娶妻室,败坏教门。”为此,中书省礼部规定:“除至元七年籍定有妻室,亡殁不得再娶。违者量决六十七下,听离,仍追元财没官。”这是以至元七年为限,七年登记有妻室者不再追究,但“亡殁不得再娶”,七年以后娶妻者要“决六十七下”,并勒令离婚,没收聘财。至元二十八年(1291)十月:“宣政院官奏奉圣旨节该,有媳妇的和尚有呵,宣政院官人分拣者。”这是忽必烈下令,要求主管佛教事务的宣政院清查“有媳妇的和尚”,但未言如何处理。至元三十年(1293)五月,由于佛、道寺院占有土地日增,朝廷财政收入减少,忽必烈颁发圣旨:“无媳妇的和尚、先生每的属寺院里常住田土有呵,依着大圣旨体例里休纳者。”也就是说,没有妻妾的和尚、道士所在寺院的原有田土可以照旧免除赋役,有妻妾的就不在免除之列。十月,“僧官总统以下有妻者罢之”。 忽必烈对此事三令五申,说明僧、道特别是僧人娶妻情况已很严重,而且屡禁不止。但五月和十月的圣旨都没有要求对有妻室僧、道判刑和勒令还俗,实际上是不很认真的。联系上面张养浩说:“夺于众多之口,寻复中止。”可知忽必烈并没有真正下决心要加以整顿。忽必烈崇信佛教,特别是藏传佛教。张养浩所说“众多之口”,主要应是佛教上层人物的反对。
成宗大德元年(1297)十二月,中书省臣等奏:“且僧、道作商贾有妻子与编氓无异,请汰为民。”成宗说:“汰僧、道之制,卿等议拟以闻。”但未见下文。大德七年(1303)元朝有意对佛、道两教进行整顿。七月下令:“僧尼、道士、女冠有犯奸盗,俱合一体断罪还俗。” “犯奸盗”应包括娶妻在内。九月,朝廷又一次下令:“罢僧官有妻者。”大德八年(1304)十一月初七日,宣政院上奏说:“御史台官人每与将文书来,‘庐州有的和尚每告,那里的僧录沙剌藏卜有妻室呵,与僧官每一处问了招也。他罪过,奏了依体例要的’么道。说将来有。俺商量来,前者‘委付来的僧官每根底,要了甘结。有妻室呵,当六十七下罪过,更勾当里不行’。有文书来。如今依着那体例,沙刺藏卜根底,教打六十七下,更罢了他勾当呵,怎生?又去年俺曾奏:‘今后僧官每有罪过呵,受圣旨的闻奏,那以下的要了明白招伏,就教断呵,怎生?’么道,遍行了文书来。虽是那般呵,似这有妻室的每,问得明白了,一件件奏呵,频繁耳热的一般有。今后但有妻室的明白了呵,依体例教断六十七下,再勾当里不委付呵,怎生?”奏呵,奉圣旨:“那般者。” 宣政院上奏有两个内容:一是说根据御史台的文书,对有妻僧官沙刺藏卜加以处理。按照过去的规定,杖六十七下,免去僧官职务;二是说去年曾上奏,僧官有罪,凡皇帝任命的要奏请处理,其余则随时判决。皇帝同意后下发各处。现在看来,有妻僧官案件查明后如一一上奏,太麻烦。今后都按杖六十七下、免职(“勾当里不委付”)处理,不再上奏。皇帝此两事都表示同意。文书中“去年俺曾奏”的内容,应即大德七年九月“罢僧官有妻者”。文书中说,如果娶妻僧官案件一件件上报的话,“频繁耳热的一般”,可知其数量多到何种程度。也说明以前种种禁令,都未奏效,实际都是走过场。
大德七、八年的诏令似主要针对僧官(道官应同)而发,普通僧、道娶妻如何处理,末曾涉及。而且,此次诏令有多大效果是可疑的,皇庆二年(1313),御史台的文书中说:“如今罢了的僧官,更有罪过的、有媳妇孩儿每和尚,投托着宣政院官人每奏了,教他每各处寺院里做住持有。”显然有妻的僧人在宣政院(元朝管理佛教事务的最高机构)包庇纵容下当住持的仍不在少数,所以御史台会作为问题提出来。此后,朝廷继续发布清理有妻僧、道的诏令。泰定三年(1326)八月:“诏:‘道士有妻者,悉给徭役。’”四年七月:“籍僧、道有妻者为民。”文宗天历元年十月:“敕:‘天下僧、道有妻者,皆令为民。’”顺帝后至元元年(1335):“凡有妻室之僧,令还俗为民。既而复听为僧。”既令还俗,又复听为僧,出尔反尔,说明朝廷对此并不认真。 至正六年(1346)元朝颁布经过反复修订的法典《至正条格》,作为各级政府审判的依据。在此书的《断例》卷八“户婚”中,列有“僧道娶妻”一目,内收两个案例。一个是前引大德八年“宣政院奏”,关系僧官娶妻的处罚。另一个是至大四年刑部对“洞宵宫道士胡仁方”娶妻生子的处罚,“拟决六十七下,罪遇原免,合令为民”,其妻高二娘“虽称出家,合令还俗归宗”。此书的结构和案例,都有针对性。列入“僧道娶妻”,说明直到元朝末年,这种现象仍然普遍,也说明元朝政府虽然反复重申,实际效果是有限的。
▌霸占妇女的道士与和尚:“好和尚哪肯做僧官!”
僧、道娶妻以上层人物即僧官、道官居多,他们主要依仗政治上、经济上的特权,为所欲为。一般僧、道娶妻妾者亦有不少。女性嫁给僧、道,原因多种多样,其中有不少是羡慕虚荣、追求享受造成的。元末诗人朱德润在一首题为《外宅妇》的诗中写道:
一家三个女儿,一嫁地主,苦于差役繁重,一嫁县府小吏,苦于公差。只有嫁给僧人的不但生活优裕,养尊处优,而且娘家亦得到照顾。
朱德润的诗篇并非虚语,确是元代现实的反映。但亦有不少女性成为僧、道妻妾是受胁迫所致。温州(今浙江温州)曾发生一起灭门大案,江心寺主持祖杰“累任僧录,挟赀豪恣”。他长期霸占依附于寺院的良家妇女。后来妇女全家逃走,祖杰便遣党徒追踪,将女方全家杀死。此事在当地引起极大反响,有人以此为题材“撰为戏文”,广泛传布。地方官府以“众言难掩,遂毙之于狱”。 元朝国师胆八感叹道:“好和尚那里肯做僧官!”类似祖杰霸占妇女的情况一定不在少数,有名的江南僧统杨琏真伽,“受人献美女、宝物无算”,这些美女当然就成了他和党羽们的妻妾和婢女。 还有一种是僧、道上层利用通行的“典雇婚”方式,用钱雇佣女性为妻或妾、婢,满足自己的欲望,如上引嘉兴玄妙观道士杨立之。 无论那一种方式,都是因为僧、道上层富有资产,享有特权所致。僧、道妻妾是元代女性中一个特殊的群体,在其他朝代也存在,但如此普遍似不多见。 陈高华,曾任中国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所长、中国元史研究会会长、中亚文化协会副会长、中外关系史学会副会长等。主要专著有《元大都》《元史研究论稿》《元史研究新论》。合著有《宋元时期的海外贸易》、《中国政治制度通史·元代卷》、《中国海外交通史》等。本文选自陈高华《元代佛教史论》,由上海古籍出版社授权刊发。小标题为编辑添加。感谢原文作者及发布媒体为此文付出的辛劳,如有版权或其他方面的问题,请与我们联系。本文仅供参考,不代表杭州文史网观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