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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进宝:敦煌学对中古史地研究的新贡献
来源:浙大历史学院微信公众号  作者:刘进宝  日期:2021-12-24
2019年8月19日,习近平总书记到甘肃考察时强调,“加强敦煌学研究”,“既要深入挖掘敦煌文化和历史遗存背后蕴含的哲学思想、人文精神、价值理念、道德规范等,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更要揭示蕴含其中的中华民族的文化精神、文化胸怀和文化自信,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精神支撑”。

浙江大学历史学系刘进宝教授受《中国社会科学》约稿撰写了《敦煌学对中古史地研究的新贡献》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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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该文章登上《新华文摘》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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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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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进宝,浙江大学历史学院教授、校文科领军人才。现任国家民委中亚与丝路文明研究中心主任、浙江大学中国古代史研究所所长。兼任国家社科基金学科规划评审组专家、中国敦煌吐鲁番学会副会长、中国唐史学会副会长、中国敦煌石窟保护研究基金会理事、浙江省敦煌学与丝绸之路研究会会长、《敦煌研究》编委等。出版《敦煌文书与唐史研究》《敦煌学通论》《唐宋之际归义军经济史研究》《丝绸之路敦煌研究》等学术专著。主编有《转型期的敦煌学》《百年敦煌学:历史、现状、趋势》《丝路文明的传承与发展》等;主编《丝路文明》学刊(年刊)。在《中国社会科学》《历史研究》《光明日报》《中国史研究》等刊物发表论文多篇。目前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敦煌学学术史资料整理与研究”。

摘  要

敦煌文献的发现,为中国古代学术研究提供了非常丰富的新资料,由于这些资料是未经后人加工改造的原始文献,是能客观反映当时社会现实的第一手材料,因此发现之初,就得到史学研究者的高度重视。百年来敦煌文献的整理和敦煌学研究成果证明,敦煌学在中古历史研究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将敦煌文献与传世典籍相结合,或推动了学术研究的进展,或改变了某些传统观点,或填补了史学研究的空白。敦煌文献的内容丰富多样,本文很难面面俱到,这里仅从两个方面略谈敦煌学对中古历史研究的贡献。

一、敦煌文献反映

中古基层的社会治理

自秦统一后,我国就是一个中央集权的大一统国家,中央政府的政令通过基层政权来贯彻和落实,而基层治理的责任主要由县与乡里来承担。汉唐王朝版图辽阔,各地的气候、土地资源、物产、民风等也各不相同。各地在执行中央政府的政令时,会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因时而有所变革,即“因地制宜”。基层政府的主要职责是征收赋税和征发徭役,并维持地方社会的稳定。从敦煌文献可知,唐王朝的制度在偏远的西北边陲得到了贯彻落实,但会根据敦煌地处偏远、交通不便、农业主要靠祁连山雪水灌溉、实际可耕土地较少等特点而进行一些变通。下面我们选取几例予以说明。

(一) 唐田令与均田制

从北魏太和到唐代开元天宝年间实行的均田制,是中国中古社会经济,尤其是土地制度研究的重大课题。但由于传世文献记载的简略,我们对均田制实施的具体细节了解得不够清楚。

唐前期实行均田制的具体内容在许多史书中都有记载,据《通典》载:

丁男给永业田二十亩,口分田八十亩,其中男年十八以上亦依丁男给,老男、笃疾、废疾各给口分田四十亩,寡妻妾各给口分田三十亩。

《唐六典》对某些方面的记载更加细致,如“老男、笃疾、废疾以四十亩,寡妻妾以三十亩,若为户者则减丁之半”,即老男、笃疾、废疾和寡妻妾为户主者,应授田是丁男的一半,即50亩。同时规定:“凡天下百姓给园宅地者,良口三人已下给一亩,三口加一亩;贱口五人给一亩,五口加一亩。” 

由于传世文献记载唐代均田制的文字都过于简略,甚至出现歧义,而在大量有关唐代经济社会的史料中,也看不到实行均田制的相关材料,所以许多学者曾认为均田令是一纸空文,并没有实行。 

敦煌文书的发现,则为唐代均田制的实施提供了直接证据,也为解决上述老男、笃疾、废疾、寡妻妾当户者受田额问题提供了资料。如P.T.163《唐天宝三载(744年)敦煌郡敦煌县神沙乡弘远里籍》载:

户主张奴奴载陆拾叁岁,老男。

母宋载捌拾叁岁,老寡。

妻解载陆拾岁,老男妻。

女妃尚载叁拾玖岁,中女。

合应受田捌拾贰亩。贰拾贰亩已受:廿亩永业,二亩居住园宅。六十亩未受。

本件文书所记张奴奴户,是老男当户,全家应受田者即当户之老男及其寡母,另外良口四人应受园宅地2亩,合家应受田82亩,除寡母应受30亩,2亩居住园宅外,剩下应受的50亩就是“老男当户”应受额。另如由P.2592+羽敦24R+P.3354+S.3907+S.10603等缀合之《唐天宝六载(747年)敦煌郡敦煌县龙勒乡都乡里籍》载:

户主阴承光载贰拾玖岁,白丁。课户,见输。

婆袁载柒拾叁岁,老寡。

母齐载肆拾陆岁,寡。

妻侯载贰拾肆岁,丁妻。

弟承俊载贰拾伍岁,白丁。

妹惠日载贰拾岁,中女。

合应受田贰顷陆拾贰亩。肆拾玖亩已受:卌亩永业,七亩口分,二亩居住园宅。 

二顷一十三亩未受。

阴承光户共有二丁男,按照规定应受田200亩,另有不当户的“寡妻妾”两人,各应受田30亩,合计应受田60亩。合家一共有良口六人,应受园宅地2亩。这样全家一共应受田为262亩。

同件文书所载郑恩养户有丁男、中男二人,各受田100亩,老寡30亩,良口12人应受居住园宅4亩,合计234亩。已受田101亩,其中包括12亩买田。程仁贞是老男当户,应受田为50亩,再加良口9人应受居住园宅地3亩,合计应受田为53亩。另外,阴袭祖是老年当户,“应受田”51亩,由于他于“久视元载全家没落”,所以“并未受”。

从张奴奴等户的人口类别及应受田数可知,唐代田令(均田制)的规定是认真执行的,即均田制是实行的。而老男当户的应受田额为50亩,而非40亩或60亩。这一点主要是依靠敦煌文书的记载才得以辨清,解决了史籍记载的矛盾。

从上引敦煌文书可知,均田制确实施行了,而且“应受田”也与制度规定完全一致。但敦煌文书所记载的已受田数却普遍比较少,如张奴奴户“应受田”82亩,已受田只有22亩。郑恩养户“应受田”234亩,已受田101亩,其中包括买田12亩;阴承光户“应受田”262亩,已受田只有49亩;程仁贞户“应受田”53亩,已受田31亩,其中还包括勋田14亩。

农户的“已受田”主要是自己原有的土地,也包括政府给无地或少地农户授予的土地,其目的就是政府要将农民都固着在土地上,不能成为流民,即为了保持社会的稳定,同时还要保证政府的赋税收入和徭役征发,从而维持社会的正常运转。

至于“已受田”与“应受田”差距较大,或者说基本上都没有达到标准,那是因为“应受田”是最高的标准,即限额,超过是不行的,并不是一定要达到的标准。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在政府的规定范围内制定自己的标准。

(二) 手实与计帐

手实是计帐与编制户籍的基础。《唐律疏议》卷12载:“里正之任,掌案比户口,收手实,造籍书。”日本《令集解》引唐令也说“收手实之际,作九等定簿”。据《新唐书》卷51《食货志》载:“凡里有手实,岁终具民之年与地之阔狭,为乡帐。乡成于县,县成于州,州成于户部。又有计帐,具来岁课役,以报度支。”唐人重户籍,必重手实,手实一年一造,一个登载完备准确的手实是建立一个完备而又准确户籍的基础,因此手实申报具有法律的强制性。

日本的大宝令、养老令也有“手实是谓户主所造的计帐”,《令义解》解释为“手实是户头所造的帐”。唐代文献也经常是户主、户头混用,都是突出户主在手实申报中的法律地位。中日文献所记载的“手实”都说明与计帐有密切的关系。

但“手实”是如何申报的?其具体内容是什么?制作“手实”的目的又是什么?由于传世文献没有明确记载,无法得知具体内容。而敦煌文献S.514背《唐大历四年(769年)沙州敦煌县悬泉乡宜禾里手实》,为我们解开这一秘密提供了钥匙。现迻录部分内容如下:

户主安大忠年贰拾陆岁,白丁。下下户。课户,见输。

母屈年肆拾柒岁,寡。永泰二年帐后勘责逃走,限满除。

弟金苟年壹拾陆岁,小男。上元二年帐后死。

妹桃花年贰拾叁岁,中女。上元二年帐后死。

妹胡胡年贰拾岁,中女。永泰二年帐后勘责逃走,限满除。

…… 

合应受田壹顷壹亩。叁拾叁亩已受:廿亩永业,一十二亩口分,一亩居住园宅。六十八亩未受。

(后面是已受田的地段、性质、四至) 

户主令狐朝俊年贰拾岁,中男。大历三年帐后逃还附。代父承户。下下户。不课户。 

父嗣宗年伍拾玖岁,老男废疾。乾元三年籍后死。

母任年捌拾壹岁,寡。 

姊仙仙年贰拾陆岁,中女。乾元三年籍后死。

姊妙妃年贰拾岁,中女。乾元三年籍后死。

妹罗罗年壹拾陆岁,小女。乾元三年籍后死。 

妹妃妃年壹拾肆岁,小女。乾元三年籍后死。

合应受田壹顷叁拾壹亩 叁拾捌亩已受:廿亩永业,一十八亩口分。九十三亩未受。

(后面是已受田的地段、性质、四至)

依据传世文献,手实只登录人口和田宅。但从大历“手实”知道,除了人口和田宅外,还有户等,如下中户、下下户,课户还是不课户。在每个人名后,还有年龄,如老男、中男、小男、中女、小女及寡、丁、白丁等;职官名称,如别将、翊卫、昭武校尉、上柱国、折冲、上轻车都尉、品子、武骑尉等;身体状况,如废疾等;都有登录。这主要是为了受田和征收赋税、征发徭役的需要。因为据唐开元二十五年(737)户令:“诸户主皆以家长为之。户内有课口者为课户,无课口者为不课户。”《唐令·赋役令》规定:“诸课,每年计帐至,户部具录色目,牒度支支配来年事,限十月三十日以前奏讫。”由此可知,手实不仅登载人口和田地,而且还有本户承担赋役的情况。

大历手实中的“逃走限满除”就是某人“逃走”后,经过一定的期限后,将逃走者除籍,也就不再受田、承担赋役。同时注明“籍后死”“帐后死”,也是与免除赋役有关,《唐令·赋役令》规定,民户死亡“限十日内,里正与死家注死时日月,连署,经县申记,应附除课役者,即依常式”。

由于敦煌文献中的“手实”仅此一件,而其注记的内容又与户籍一样,既有户等,还有课户、不课户的区别,也有应受田、已受田、未受田的记录,所以长期以来将其作为户籍看待。而本件文书(S.514背)明确标明是“敦煌县悬泉乡宜禾里大历四年手实”。似乎与文献的记载不符。

实际上,这是手实发展演变的结果,最初的手实就是由各家户主申报,后面还有户主的保证辞,如唐贞观十四年(640)西州李石住的手实上,在登录人口和土地后就有“牒被责当户手实, 具注如前, 更无加减。若后虚妄,求受罪, 谨牒”的保证辞。由此可知,民户要为其申报手实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从手实的申报程序可知,每年初由户主申报的手实,再由里正汇集送交。当里正、乡司将审核后的民户手实抄件粘连成册时,会加上一些注记,如“卫士”“笃疾”等,也会删去民户自报手实时的全部牒尾, 从而与户籍的内容、格式基本相同,如果不是其纸缝有“沙州敦煌县悬泉乡宜禾里大历四年手实”的标注,可能会将其作为户籍、而不是“手实”来看待。 

大历四年手实却没有户主的保证辞,也不是一户一户单独申报,应该是里正等胥吏对全里手实的整理和汇总。在汇总的这份手实中,既反映了手实制度和登记内容的前后变化,又反映了时代的特点。另外,大历四年手实虽然有唐前期户籍的特点,但有许多“逃走限满除”,即逃走而被除籍者,还有死亡而被除籍者,同时还没有新生人口。通过对登录人口的仔细分析,被除籍者主要是女子及老小男口,再加上不登录新生人口,可知登录户籍所需要的手实、计帐所关注的主要是丁男和中男。也就是说,从手实的制作,到计帐、户籍的完成,主要是为了来年征收赋税和征发徭役。

(三) 差科及“差科簿”

《唐六典》记载县令的职掌为:“所管之户,量其资产,类其强弱,定为九等。其户皆三年一定,以入籍帐。若五九、三疾及中、丁多少,贫富强弱,虫霜旱涝,年收耗实,过貌形状及差科簿,皆亲自注定,务均齐焉。”这里所记的“差科簿”,史籍文献中很少见,除了《唐六典》的记载外,《资治通鉴》也有记载,唐宣宗大中九年(855)闰四月诏:“州县差役不均,自今每县据人贫富及役轻重作差科簿,送刺史检署讫,锁于令厅,每有役事委令,据簿定差。” 

所谓“差科”,就是指徭役。如《唐律疏议》载:“依令,凡差科,先富强,后贫弱,先多丁,后少丁。”《唐大诏令集》载代宗广德二年(764)赦曰:“天下户口,宜委刺史县令,据见在实户,量贫富作等第差科。不得依旧籍帐,据其虚额,摊及邻保。”由此可知,“差科簿”就是由县令亲自注定﹐作为向管内百姓差派徭役的依据。但由于史籍文献没有详细的记载,对《唐六典》和《资治通鉴》等传世文献中所记载的“差科簿”无法得知其细节。

敦煌文献中发现了几件记载差科征发的文书,学术界考定其为“差科簿”,从而为了解差科簿的具体情况提供了珍贵的第一手资料。如由P.3559背+P.2657+P.3018背+P.2803等缀合之《唐天宝十载(751年)敦煌郡敦煌县差科簿》,保留了寿昌乡、悬泉乡、从化乡和龙勒乡的部分材料,虽然中间有残缺,不能直接连接,但内容基本能够衔接。如:

贰伯伍拾柒从化乡。

壹伯壹拾柒人破除:贰拾叁人,身死(名单略);叁拾伍人,逃走(名单略);贰拾柒人,没落(名单略);叁人,虚挂(名单略);叁人,废疾(名单略);贰拾叁人,单身,土镇兵(名单略);叁人,单身,卫士(名单略)。

壹伯肆拾人见在:壹拾人,中下户(名单略);壹拾人,下上户(名单略);贰拾人,下中户(名单略);壹伯人,下下户(名单略,后缺)。


同卷所载寿昌乡差科簿,虽然也是前残后缺,但其格式与从化乡的差科簿一样: 


玖人,逃走(名单略);壹拾贰人,没落(名单略);壹拾壹人,废疾(名单略);叁拾陆人,单身,土镇(名单略);贰拾叁人,单身,卫士(名单略)。

壹伯伍拾伍人,见在:

伍人,中下户(名单略)

壹拾玖人,下上户:

…… 

张义深,载五十一,卫士。男奉璋,载卅一,白丁 土镇;男处彦,载卅四,白丁 土镇;弟义节,载五十,云骑尉 终服;节男犊儿,载廿四,白丁 土镇。

范处贞,载五十三,上骑都尉 郡上。

平履瑶,载卌,上柱国子 里正。弟履钊,载卅五,上柱国子 纳资;弟无惑,载十八,中男。

肆拾叁人,下中户:

…… 

王义立弟义游,载卌七,卫士。男庭秀,载卌,白丁 里正;男庭珎,载廿五,白丁;男庭芝,载廿五,白丁。……

王大寿,载五十九,卫士。男敬玉,载廿四,白丁 县典狱;男敬芝,载廿一,中男。…… 

捌拾捌人,下下户:(下略)

由上引文书可知,“差科簿”以乡为单位进行统计,首先是总计当乡需要破除的人数。这里的“破除”就是在乡编造“差科簿”时,某些人由于死亡、逃亡、没落(指陷落蕃邦)、户口虚挂等原因而不在本乡,或因正在服兵役,或是废疾﹑单身等原因而不应承担徭役者。因为《唐令·赋役令》规定:“诸课役,破除、见在及帐后附,并同为一帐,与计帐同限申。” 

随后统计“户籍”上“见在”即正在承担和应该承担徭役的人数,并且按户等高下排序,按户登记该户所有丁男﹑中男的姓名﹑年龄,而且在大多数姓名后注明了身份和正在承担的徭役名称。据王永兴先生考释,其中的郡上、纳资、子弟、侍丁、土镇兵、卫士、里正等,是正在服役的(色役、兵役或职役);市壁师、典狱、府史、县史等,是州、县政府的胥吏,可以免除徭役;城主、堡主、录事等,属于职事官,也是应该免除徭役的;还有废疾、笃疾、学生、终服等特殊原因和身份,而免除徭役。其余不注明的人﹐应当是下次徭役的承担者。 

根据史籍文献的记载,差科按户等征敛,县司应根据户等的高低和户内丁中的数量来确定徭役的轻重差别。“差科簿”制定的目的就是避免差科不平,所以唐律规定:“差遣之法……凡丁分番上役者,家有兼丁,要月;家贫单身,闲月之类。”即家中有兼丁者安排在农忙时节,家贫单身者安排在农闲时节,如“差科不均平者,各杖六十”。但从目前所保存的敦煌“差科簿”可知,被派“差科”即承担徭役的都是中下户、下上户、下中户和下下户四等。我们知道,唐代实行九等户,除此之外,还有中中户、中上户和上上户、上中户、上下户五等。虽然敦煌郡属于下郡、敦煌县属于上县,但也不至于没有上五等户,只有下四等户吧。户等的划分是有一定标准的,但各地的贫富情况不同,基本上都是“因地制宜”,根据本地的实际来制定标准和划分户等。 

敦煌差科簿中没有上五等户被征发差科的记载,一方面是制度的设计,如唐开元二十五年户令规定“九品以上官”都是不课户,自然也就不承担差科。另外,上四等基本上属于富户,即田多有势力者,他们可以通过各种方式来免除徭役和差科。而贫穷的下等户少田无势,承担更多的差科徭役,所以就出现了许多的浮客和逃户。

二、敦煌文献

推动河西地方史研究

在汉唐历史上,河西走廊是重要的交通要道,敦煌是丝绸之路的“咽喉”,有着非常重要的历史地位。但自唐代中叶“安史之乱”后,吐蕃乘虚占领河西地区。随后,吐蕃、回鹘、退浑(吐谷浑)等民族及嗢末、萨毗、仲云、龙家、南山、通颊等部族,都曾经活跃在以敦煌为中心的河西走廊,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但由于晚唐五代宋初的中原王朝,都未能有效地控制这一地区,从而使传统史籍对这一地区的记载既少又简,甚至付之阙如。幸而有敦煌文献的发现,才使我们有可能对这一时段的河西历史有所了解和认识。下面举例予以说明。

(一) 张议潮收复沙州(敦煌)的时间

在敦煌历史上,曾出现一个张、曹两氏统领的归义军地方政权,即在吐蕃统治敦煌的后期,沙州土豪张议潮率众推翻吐蕃统治者,并遣使上表,归顺唐王朝。

据《唐会要》载:沙州“天宝末,陷西戎。大中五年七月,刺史张义潮遣兄义潭,将天宝陇西道图经、户籍来献,举州归顺”。《资治通鉴》载:大中五年春,“天德军奏摄沙州刺史张义潮遣使来降……以义潮为沙州防御使”;“十一月,置归义军于沙州,以义潮为节度使”。

从这些记载可知,9世纪中叶,张议潮在敦煌起事,率众推翻了吐蕃的统治。为表彰张议潮的功勋,唐王朝在沙州置归义军,任命张议潮为归义军节度使。

对于张议潮在敦煌起兵的时间,《唐会要》《新唐书》和《资治通鉴》都系于大中五年,而敦煌文献《张淮深碑》则记为大中二年:“敦煌、晋昌收复已讫,时当大中二载。”“沙州既破吐蕃,大中二年,遂差押牙高进达等,驰表函入长安城,以献天子。” S.788《沙州志》寿昌县条载, 寿昌县“建中初,陷吐蕃,大中二年张议潮收复”。寿昌县原为沙州属县,《沙州志》的记载也说明敦煌收复在大中二年。P.2762背《圣鸟庚申降此间》诗云: “圣鸟庚申降此间,正在宣宗睿化年。从此弃蕃归大化, 经营河陇献唐天。” 在“从此弃蕃归大化” 句下原注:“大中二年也。” 

从上引敦煌文献可知,张议潮收复敦煌的时间是大中二年,并不是传世典籍所记载的大中五年,为什么会出现这种记载的差别呢?当大中二年张议潮收复敦煌并向唐王朝报捷时,沿途和周边还被其他部族或少数民族占领,不属于唐王朝的地盘。为了使报捷表文能够顺利到达长安,张议潮就“以部校十辈皆操挺,内表其中”, 经过艰难的“纡道驰函”,最后只有走东北的一队,在天德军防御使李丕的协助下,才到达长安。

我国史学的传统是当代人不写当代史,如《隋书》是唐代人魏徵等撰,《旧唐书》是五代人刘昫等撰,《新唐书》是宋代人欧阳修、宋祁等撰,《资治通鉴》是宋代人司马光等写的。后代人在撰写前代历史时,所依据的主要是前朝所保留的实录。而实录所记载的时间是表文送达朝廷的时间,并不是实际发生的时间。如张议潮在敦煌起事,推翻吐蕃的统治,收复敦煌是大中二年,但报捷表文送达朝廷时已到大中五年,故史官就记为大中五年。后代的史学家依据前代史官留存的实录等来写历史时,自然就写为大中五年。而敦煌文献的发现,使我们知道历史事件发生的真实年代,从而纠正了传世典籍记载的失误。

(二) 金山国与敦煌国

在唐末五代中原战乱之际,以敦煌为中心的归义军政权孤悬西陲,无法得到中原王朝的援助。当后梁代唐后,日益强大的甘州回鹘实力大增,并对归义军政权构成严重威胁。正是在这一特定的历史时期,当时的归义军节度使张承奉在敦煌建立了独立的西汉金山国。《旧五代史·吐蕃传》载:“沙州,梁开平中有节度使张奉,自号‘金山白衣天子’。”《新五代史·吐蕃传》的记载也完全相同。对于金山国,正史中只有这20个字的简略记载。仅凭这些简略记载,我们无法得知金山国的具体情况。而敦煌文献中的有关材料,则为解开金山国之谜提供了绝好的资料。

敦煌文献P.2594和P.2864《白雀歌》是张承奉建立金山国的重要材料。《白雀歌并进表》载:“伏以金山天子殿下,上禀灵符,特受玄黄之册;下副人望,而南面为君。继五凉之中兴,拥八州之胜地。十二冕旒,渐睹龙飞之化;出警入跸,将成万乘之尊。八备箫韶,以像尧阶之舞,承白雀之瑞,膺周文之德。”从《白雀歌》的诗句可知,它就是金山国建国及其发展的一部史实描述。

除了《白雀歌》外,P.3633《龙泉神剑歌》也是有关金山国的敦煌文献,它是金山国的吏部尚书张文彻所作,是一首歌颂金山国建国及其争战的英雄史诗,其中如“天符下降到龙沙,便有明君膺紫霞”,“国号金山白衣帝,应须早筑拜天坛”,“蕃汉精兵一万强,打却甘州坐五凉”,“通同一个金山国,子孙分付坐敦煌”,“改年号,挂龙衣,筑坛拜却南郊后,始号沙州作京畿”,“今年收复甘州后,百寮舞蹈贺明君”。

《龙泉神剑歌》的记载比《白雀歌》更直白、更生动,将金山国的建立及其所遇到的困难,尤其是与周边各部族的关系及其艰苦卓绝的斗争反映得淋漓尽致,是一幅活生生的金山国建国画卷。

张承奉自称“白衣天子”,将河西归义军改建为西汉金山国。这里的西汉金山国,是指西部汉人之国,其“白帝”“白衣天子”的名号,乃是古代汉民族传统的五行谶纬思想的产物。从《白雀歌》和《龙泉神剑歌》等敦煌文献可知,金山国从建国开始,就面临着“四面六蕃围”的严峻局势,尤其是和甘州回鹘的争斗不断。据写于辛未年(911)七月的P.3633《沙州百姓上回鹘天可汗书》载:“近三五年来,两地被人斗合,彼此各起仇心,遂令百姓不安。”公元911年,甘州回鹘再次兴兵进攻金山国,“狄银领兵又到管内,两刃交锋,各自损伤,口云索和”。这时金山国因为连年战争,国衰力弱,无法应对回鹘的进攻,不得不与回鹘求和,条件是回鹘“可汗是父,(金山国)天子是子”。两地讲和后,希望回鹘“天可汗”既“莫煞无辜百姓”,“更莫信谗”,不要受吐蕃的挑拨。当金山国与回鹘结成了父子之国后,张承奉也被迫取消“西汉金山国”的国号和“圣文神武白帝”的“天子”之号,经回鹘的同意,将“金山国”改称“敦煌国”。直到914年由曹议金取代,建立曹氏归义军政权。

由此可知,在晚唐五代宋初的河西历史上,在敦煌归义军张氏和曹氏之间,出现过一个短暂的西汉金山国。如果不是敦煌文献的发现,我们对于两《五代史》中有关张奉和金山国的简略记载,真是难知其详。

敦煌文献中除了张议潮起事的时间和金山国的材料外,还有许多独特的史料,如地志类文书S.2593、P.5034等《沙州图经》、P.2005《沙州都督府图经》、S.367《沙州伊州志》、S.788《沙州志》、S.5448《敦煌录》、P.2009《西州图经》、P.3721《瓜沙两郡大事记》等,这些文献不仅记述了敦煌及其周边的历史地理,同时也保存了一些敦煌的历史轶闻和故事。通过对这些文献的挖掘整理,可以填补敦煌史地研究的空白。

本文通过敦煌文献与传世文献相结合的实例,从两个方面揭示了敦煌学研究对中古历史研究的推动。第一部分着眼于全国的共性问题,即整个王朝史中普遍性的制度问题;第二部分着眼于河西地方问题,即敦煌学对西北史地研究的贡献和独特价值。

敦煌文献内容丰富,包罗万象,被誉为中国中古时期的“百科全书”,具有非常重要的学术价值。但我们在使用敦煌文献时,还应该有所注意:

第一,敦煌文献数量庞大,但从史学研究的角度来看,完整而系统的材料较少,有些仅仅是片言只语。经过百年的整理和研究,未经利用的显见史料几乎没有。敦煌文献是传统的“会通”时代的学术产物,在今天分类或分科的学术研究中,敦煌文献的史料价值更多地需要综合知识来挖掘和利用。在具体的历史研究中,不仅要将杂乱繁多的敦煌文献建立内在的联系,还要善于将敦煌文献与传世典籍作整体性的有机结合。 

第二,我们既要重视敦煌文献的独特史料价值,又要将其放在全国的视野中。如果就“敦煌”而研究敦煌,会将自己局限在一个很小的范围。我们提倡利用敦煌文献时要走出“敦煌”,将其放在全国乃至世界的视野中。只有将敦煌与中原地区的历史结合起来,将“敦煌”纳入中国历史发展的总体系中,才能彰显敦煌文献的价值。

第三,敦煌文献虽然具有全国性,有些文献甚至就是长安或南方的写本,但从总体上来看,敦煌文献毕竟具有地域性,即它姓“敦”,主要反映的是敦煌或河西地方的历史。在利用敦煌文献时,既要考虑其地域性和差异性,又要考虑其独特性和唯一性。所以在一般情况下,不宜轻易用敦煌文献否认传世文献的记载,更不能任意曲解已经明白无误的传世文献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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