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秩序之間:唐宋法典與制度研究》 分類:歷史/中國史 著者:戴建國 定價:108.00元 出版時間:2020.8 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 書號:ISBN978-7-208-16522-9/K·2967 開本:小16開 字數:434千字 頁數:404 裝幀:平裝 編輯推薦 本書論述文字時間跨度達二十年,作者將二十年來圍繞所發現《天聖令》研究的成果梳理整合,並加以系統總結,對於進一步充實和推動唐宋法律研究和歷史研究,對於多角度探索唐宋時期不同地域的法制狀況和國家制度實施的效果,深入認識唐宋時期中國社會發展態勢,深刻揭示唐宋社會變遷呈現的多元變化,具有相當的學術價值和意義。 內容簡介 本書探討了現存《天聖令》文本的來源及其修纂方式。依據《天聖令》在行的宋令,對唐代的《田令》《賦役令》《捕亡令》《雜令》分別作了復原嘗試,並對相關的國家制度進行了研究。作者力圖突破囿於斷代史研究而造成的隔閡,探求北宋法典與唐代法典的傳承關係、唐宋律令體系的流變。通過對神宗時期重大詔獄審理過程的分析,考察宋代的法制理念及對祖制的變通調整。深入探討了宋代基層社會的法律人、宋代戶口統計和賦役征差簿帳制度、宋代典權制下的一田兩主制、永佃權及田底、田面權等土地產權形態問題。 作者簡介 戴建國,歷史學博士,上海師範大學人文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上海文史研究館館員,中國宋史研究會理事,中國法律史學會常務理事。曾任上海師範大學古籍整理研究所所長、中國宋史研究會副會長。研究領域為宋史。主要著作有《唐宋變革時期的法律與社會》《宋代刑法史研究》《宋代法制研究叢稿》。古籍點校成果有《慶元條法事類》,主編《全宋筆記》。 前 言 社會秩序通常可區分為政治秩序、經濟秩序和生活秩序等,法律規範則是維持社會秩序最具威權性的工具之一。數千年綿延不斷的中國法律發展史,鑄就了深厚而宏闊的法律傳統。 唐中葉以降,從政治制度、經濟關係到社會結構都發生了一系列重要變化,研究這一時期法律的制定和傳承演變,探討社會制度的變化,對於進一步揭示中國社會發展的內在規律,無疑有著重要意義和作用。 本書結構分上、中、下三篇,共十四章。 上篇為《天聖令》與唐令復原研究。陳寅恪先生曾云:“一時代之學術,必有其新材料與新問題,取用此材料,以研求問題,則為此時代學術之新潮流。”(陳寅恪:《陳垣敦煌劫餘錄序》,《金明館叢稿二編》,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年版,第236頁。)宋仁宗天聖七年(1029)纂修的《天聖令》,作為唯一傳世的唐宋時期的一部令典,長期以來湮沒無聞,自1999年在寧波天一閣被發現披露後,引發了國內外學術界的熱烈反響。《天聖令》是在唐令基礎上吸收宋代新制修改而成的,此令典分前後兩個部分,前半部分載宋代行用之令,後半部分附錄棄而不用的唐令,保持了大量唐、宋令的原貌,彌足珍貴。《天聖令》對於唐令研究,對於唐宋史乃至中國法制史研究,對於日本古代律令的研究,都有著極為重要的價值。 本書探討了現存《天聖令》文本的來源和《天聖令》的修纂方式,依據《天聖令》在行的宋令,參考日本《養老令》以及唐宋文獻,對唐代的《田令》、《賦役令》、《捕亡令》、《雜令》分別作了復原嘗試,並對與《田令》、《賦役令》、《捕亡令》、《雜令》相關的一系列問題和國家制度進行了深入研究。本書力圖突破囿於斷代史研究而造成的限制,上溯唐代,探討北宋與唐的歷史傳承性,揭示這一時期發生在法律這一上層領域內的變化。對於《天聖令》所反映的制度,應該考慮到傳世的唐令制定於唐前期,在唐後期並沒有什麼實質性的修改。因此唐令規定的條文,反映的是唐前期實施的制度,而到唐後期法制已發生很多實際變化。例如唐後期大中七年(853)制定的折杖新規,在傳世的唐令裏根本找不到蛛絲馬跡。宋代的新制應該說是從唐後期經過五代的演變逐漸形成的。脫離了這個背景,直接參照唐令來理解《天聖令》,很容易產生歧義。 宋代法律源流可以上溯唐代的律、令、格、式,宋代的法律體系與唐代的律令體系一脈相承。《天聖令》規定的法令是北宋時期政治經濟生活的集中體現,反映了當時的物質關係和社會關係。宋初法律多沿用唐令,宋代文獻載曰:“國初用唐律令格式。”(《宋會要輯稿》刑法一之一,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版,第14冊,第8211頁。)如果說北宋初期,唐代的舊令勉強還能應付統治需要,那麼此後隨著宋代社會的發展,沿用的唐代舊令文已不能滿足社會需求。宋仁宗即位後,命人撰修新令,制定成《天聖令》,這是宋代真正意義上的第一部普通法令典。《天聖令》頒布後,至元豐七年(1084)宋修訂了第二部令典——《元豐令》。《天聖令》上承唐令,下啟《元豐令》,“其重要性,在於從法制上正式全面宣告終結唐制,並在唐制基礎上重新建立宋制,具有承先啟後作用”。(高明士:《〈天聖令〉的發現及其歷史意義》(上),臺灣師範大學歷史系、中國法制史學會、唐律研讀會主編《新史料·新觀點·新視角:〈天聖令論集〉》,臺北元照出版社2011年版,第25頁。該文經修改收入高明士:《律令法與天下法》,臺北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版,第304—309頁。)自其文本刊布以來,受到廣泛關注,學界研究至今仍方興未艾,顯示了其所蘊含的重要價值。 本書的中篇探討了唐宋律令制法律體系的傳承流變。所謂“律令制”法律,是指主要由律、令、格、式組成的法律體系,是中華法系成熟的標志。“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設範立制,格以禁違正邪,式以軌物程事”。(李林甫等:《唐六典》卷六“刑部郎中員外郎”條,中華書局1992年點校本,第185頁。)唐代法律體系中,“律”和“令”是最具代表性的國家法,被國際學術界譽為“東方法制史樞軸”,對當時和後來的中國社會以及周邊國家產生過深遠影響。 “一切歷史都是當代史”,從中國法律發展史來看,統治階級的法律總是以當代法為核心,這是中國古代法律傳統的一個實質性的問題。而當代法通常都是以皇帝詔敕為法源而修成的。由於中國傳統社會專制集權的特點,當代法高於歷史積澱而成的法,具有優先適用的法律效力。這一法律價值取向在唐代是如此,在宋代亦不例外。 唐後期,統治集團為適應社會發生的重大變化,直接將皇帝詔敕修纂成法典——格後敕,先前的律、令、格、式法典體系不再予以整體修訂,而是用格後敕來進行補充修正。格後敕的法律效力優於律、令、格、式等常法,遂成為唐後期加強專制皇權統治的有力工具,被廣泛適用。進入宋代以後,修纂編敕成為國家最主要的立法活動。史載:宋神宗“勵精為治,議置局修敕。蓋謂律不足以周盡事情,凡邦國沿革之政與人之為惡入於罪戾而律所不載者,一斷以敕,乃更其目曰敕、令、格、式,而律存乎敕之外。”(馬端臨:《文獻通考》卷一六七《刑考》,中華書局2011年點校本,第5012頁。)元豐七年立法將原先編敕中單一的敕的法律形式分修為敕、令、格、式四種形式,“麗刑名輕重者皆為敕”。(《續資治通鑒長編》(以下簡稱《長編》)卷三四四“元豐七年三月乙巳”條注,中華書局1992年點校本,第8254頁。)標志著宋代法律體系經過北宋前期的發展,已擺脫唐代法律體系的約束,在律之外,宋正式形成自己的獨立完整的敕、令、格、式法律體系。敕與律並行,敕並沒有取代律,敕是律在宋代社會的補充和發展,並具有優於律的效力。朱熹云:“今世斷獄,只是敕,敕中無,方用律。”(《朱子語類》卷一二八《法制》,《朱子全書》,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18冊,第3080頁。)為此作了最好的詮釋。 法律體系的多元結構是宋代立法的一大特色,除了普通法之外,宋還制定有龐雜的特別法。自唐中葉以降,隨著社會的變化,三省制逐漸向中書門下體制轉化,新的使職差遣制成為行政主體。使職體系的發展對律令格式規定的職官體系造成了沖擊。原先以式的法律形式規定的制度,明顯滯後於社會發展。進入北宋後,在一段時期內這種狀況依然如故。直到元豐修《敕令格式》,明確實行宋初以來逐漸形成的普通法與特別法分修的原則。分修的目的在於“便於典掌,不使混淆”,即職在有司,便於法律的實施執行。特別法與普通法的分開編纂,方便了法官檢法,降低了司法成本,有利於提高法律效力。在新的多元法律體系構建中,宋保留沿用了原先格、式的外殼,將新的內涵注入其中,例如唐式這一細則性法典兼普通法法典經改造後,一部分被吸納入宋普通法,一部分收入特別法。 本書圍繞兩部法律文本《慶元條法事類》、《至元雜令》,探討了唐宋律令體系的傳承演變及其式微問題。並以唐宋專賣法為視角,論述了唐中期以降“敕”的崛起,揭示律令體系的具體演變過程,梳理了宋代經濟發展與立法之間的互動關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