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与汉初,地方上每郡都设有“郡尉”,秩比二千石,辅助太守主管军事。景帝中元二年(前148年)改名为“郡都尉”。 西汉每郡必设郡都尉此职。但是《汉书•地理志》中并非在每郡之下见有“都尉”,所以,王应麟在《玉海》中质疑说:天下郡国百有三,置都尉者九十。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强汝洵在《汉州郡县吏制考》卷上有一个精彩辨析,最后指出:“盖都尉有与太守异治者,则《志》记之;有与太守同治者,则不记,非竟无都尉也。”严耕望除了肯定强说之外,还加了一条证据,因为《汉书•地理志》诸郡首书之县就是太守治所,而“今检《地志》(即《汉书•地理志》)记都尉治所者,皆非首县,亦强说之旁证”。也就是说,西汉每郡都设有郡都尉,不过有的是和太守同治,有的是分治。 《越绝书》卷二《吴地传》有一条材料: 汉文帝前九年,会稽并故鄣郡。太守治故鄣,都尉治山阴。前十六年,太守治吴郡,都尉治钱唐。 前面部分提到会稽郡都尉治山阴,和本题相关不大,暂且不讨论。 后面半句则很值得分析。 “前十六年,太守治吴郡,都尉治钱唐。”即在汉文帝前元十六年(前164年),吴郡太守治在吴,而都尉(当称“中尉”)治在钱唐。值得注意的是,这时候钱唐所治的尉,并无“西部”前缀,如《汉书•地理志》所见“西部都尉”。王鸣盛在《十七史商榷》卷二十提到说:“观此,则似会稽止一都尉。下文回浦南部都尉治,疑后来增设。”这个怀疑是有道理的。这里的都尉,乃是吴国时代的吴郡中尉,非扬州时代的会稽郡西部都尉。 陈梦家在《西汉都尉考》中曾引《封泥略考》4.33节,有“会稽都尉章”,他认为“则是郡都尉”,而非部都尉。此判断可信。 唯不知这“会稽都尉章”是何时何地的“章”。以有“都尉”之称,故可知当非在汉前期。估计当在汉武帝以后的会稽都尉之章。 如前所论,当时吴郡、会稽郡都属于刘濞吴国,吴郡地域不广,当无须设置东部都尉或南部都尉。另外,因为此时尚有会稽郡为最南边之郡,则吴郡不属于边郡之性质,则其属官制度当等同于内地郡。 据此,我们似可认为,文帝时治钱唐的尉当是吴郡的郡尉,确切地当称“中尉”,与吴郡太守治吴,是分治。这正符合前引强汝洵所说的西汉时期太守和都尉分治的普遍状况。 那么,所治在钱唐的吴郡都尉,是否有行政区的潜在形式呢?我们先来看看《汉书•百官公卿表》:“郡尉,秦官,掌佐守典武职甲卒,秩比二千石。”《续汉书•百官志》:“亭有亭长,以禁盗贼。本注曰:亭长主求捕盗贼,承望都尉。”此条对亭长的注文,也很明显说明了郡都尉的职责所在。郡尉的职责很明确,就是辅佐太守来掌握军事方面的事务,包括抓捕盗贼。我们还可以拿“部都尉”来参证。《汉旧仪》:“边郡……置部都尉……皆不治民。”这里很明确地指出“不治民”,当是引西汉的法律条文。也就是说在行政事务方面,“部都尉”是没有职权的。“郡尉”那自然更谈不上有治民之职权。但是另一方面,都尉的地位、权力都与太守相似,再加上都尉可以开府,略如太守府,这些条件都使得都尉可与太守争衡。特别是担任都尉一职的人,如果是才气出众者,甚至会凌驾于太守之上。 郡都尉秩“比二千石”,与太守秩“二千石”,相接近而稍低。所以在地方的地位挺高,是一郡之内,除太守之外最高级别的官员。因此常在太守缺的时候代理太守之职务。甚至出现只授都尉职,而行太守事,如《汉书•吾丘寿王传》“上以寿王为都尉,不复置太守”。 都尉还有和太守一样的“行县”之职。显然,都尉与属县关系是较为密切的。 都尉能开府,称“都尉府”,有一套属官,“亦有由朝廷任命之丞及都尉自辟之属吏两种,一如太守府之制。” 值得注意的是,在都尉属官中也有“议曹”。联想到《水经注》曾引《钱唐记》说有“郡议曹”华信者筑防海大塘,这里的“议曹”,颇疑是都尉府之议曹,而非郡之议曹。如果是钱唐本地的议曹,则来讨论钱唐县之事,自属顺理成章;而若是郡之议曹, 则华信不在吴县,则在山阴县,都离钱唐县较远,不如本地人士来得亲切关心。不过此事并无其他证据可以辅证,只能存疑。姑附于此,以俟来者。 以上从都尉的地位、职能、属官等诸方面看,都表明都尉其实已经具备了行政管理的可能。所以都尉会承担(或者“侵夺”)部分行政职能,是很自然的事情。另外,还有一个重要条件是,都尉往往与太守分治。这样的话,其实就意味着一个可能的分区存在。 在中国历史上,常常会出现一个军事分区朝行政分区转化的现象,如魏晋南北朝时期的都督区,唐代的节度使所辖的道,甚至明清的巡抚、总督等等,都有这样的转化现象。 只不过,在早期时候,这种分区的行政性质可能会比较弱。而到了部都尉出现之后,那分区的行政意味就明显强化起来了。不管怎么说,就钱唐县而言,早在文帝的时候,就出现都尉治钱唐的情况,这无疑是为后来的治钱塘的西部都尉的出现准备了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