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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春秋:清代军机大臣汪元方
来源:余杭史志微信公众号  作者:陈杰  日期:2023-01-12

汪元方(1804—1867)是清代余杭县白泥山人(今属余杭区中泰街道),但网上关于汪元方的籍贯,记述颇多谬误,许多网上资料都说汪元方是安徽歙县人,或把汪元方列入歙县清代人物专题。其实,汪元方只是祖籍徽州歙县,他出生在余杭,从小在余杭长大,并在余杭通过科举走上做官的道路,一直做到军机大臣。汪元方在同治年间刻印的《汪氏支谱》序中说:“国初吾祖由徽迁余杭县.....二百年来阅传六世”。可见,汪氏一支在清朝初年就从安徽徽州迁徙至浙江杭州府余杭县白泥山,到汪元方这一代已经是第六代了,他是地地道道的余杭人。

据汪氏家族代代口传,最早是一对夫妻用箩筐挑着两个孩子从歙县来到余杭县城西部约二十里的白泥山朱桥一 庄沙村(今属中泰街道中桥村),见此地山清水秀,土地肥沃,遂定居下来,开荒造田,繁衍后代。到汪元方这一代,同族兄弟有汪元方、汪元功、汪元德等。汪元方在家乡的家产都由汪元功管理。同治年间,太平军占领余杭,族人遭太平军杀戮,祖屋被焚,仅汪元功带着儿子汪树钧脱逃至邵尖山里,后在山下杨桥头村定居。光绪年间,汪元方的儿子汪树堂在余杭县城盘竹弄建有汪公馆,供家人居住,并为来往徽商提供方便。汪公馆后在日军占领时期被炸毁。民国时期,汪氏一直是当地大族,汪之道当过富阳县和余杭县政府的田粮科长。现在汪氏家族主要散居在浙江、江苏、台湾等地。中泰街道中桥村仍有汪氏后裔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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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湖图》(部分),《嘉庆余杭县志》,清张吉安、朱文藻纂修,浙江古籍出版社,2014年(据清嘉庆年间刊本)影印本。图右下方有白泥山。 

汪元方出生于嘉庆九年,年幼时,余杭举人阮文澄觉得此儿聪颖,他日必定大进,遂将女儿许配给他。(事见《光绪余杭县志稿》卷三·人物列传)汪元方虽在外做官三十多年,但一直心系家乡。他曾资助过家乡修建水塔桥,此桥今仍在。他去世后,清廷“照尚书例赐恤,寻赐祭葬”。(《光绪余杭县志稿》),赐予谥号“文端”。古人信奉叶落归根,汪元方也不例外。他虽死在北京,但仍归葬余杭。《杭州府志》卷四十载:赠太子少保、都察院左都御史、谥文端汪元方墓,在南乡朱桥一庄杨桥村邵尖坞。当年,他的灵柩沿运河南下,灵车、人马浩荡威武,气派非凡,沿途地方官都要跪拜。汪元方的坟墓在今中桥村邵尖坞山脚下,当初规模很大,有墓道,有石人石马,是夫妻合葬墓。文革时期“破四旧”,汪元方坟墓被人用炸药炸开,夷为平地,汪元方夫妇尸体被毁,墓内文物不知所终。汪元方三个儿子汪树堂、汪树屏、汪树庭的坟墓在邵尖山对面的桃盘园坟地,三座墓葬呈一字排开,文革后期亦被破坏,今仅存墓穴。

总之,无论是地方志记载、口述史料还是遗址遗存,都证明汪元方是余杭人。不过,1990年版的《余杭县志》和2013年版的《余杭通志》均未载汪元方其人,也许是忽略了此人,也许是其事迹不为人所知的缘故。不过,就整个清朝来看,汪元方官至左都御史兼军机大臣(相当于集体宰相),是当时余杭县做官做得最大的人,也是中泰街道历史上官阶最高的人。

汪氏祖居在余杭中泰街道中桥村,高墙耸立,青砖黛瓦,占地约六百平方米。一直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才被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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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70年代

中桥公社杨桥大队的汪氏祖居

为官三十四载,尽职赞画

据《道光癸巳科同年齿录》记载,汪元方“浙江杭州府余杭县学廪膳生,民籍。道光戊子科本省乡试中式第四十二名,会试中式第二百十八名,殿试第二甲第二十四名,朝考入选第四名,钦点翰林院庶吉士,改授编修”,可见汪元方中举是在道光戊子年(即道光8年,1828年),是年汪 元方25岁。道光十三年(1833年),汪元方考中进士,很快被选为庶吉士,从此走上官场,到同治六年(1867年)“十月卒于位”,最后死在任上,为官整整三十四年。

庶吉士是翰林院内的短期职位,由进士通过朝考后被选拔,经过三年学习后,通过散馆(毕业考试)再考取翰林院编修。三年后,汪元方顺利地通过考试,被授予翰林院编修,并充武英殿纂修。翰林院编修负责起草诏书和给皇帝讲解经籍等,虽品级不高(正七品),却是皇帝近臣,也是日后朝廷重要职位的来源之一,所以成为翰林是天下读书人的终极目标。汪元方的做官起点非常高,翰林院的经历为汪元方日后从政为官有了一个强有力的铺垫。

道光十七年(1837年),34岁的汪元方充湖南副考官。正、副考官是清代科举主考官名,一般省里乡试由朝廷选派翰林、内阁学士赴各省充任正副主考官,主持乡试。主、副考官一般都是选择善于写八股文的翰林出任,是一个肥差。道光十九年(1839年),汪元方大考列为二等,充顺天同考官。同考官位在正副主考官之下,负责分房阅卷。

二十年,授山东道御史。御史是中国古代执掌监察官员的一种泛称。道御史,相当于一省的最高检察官。后又充河南副考官,转掌广东道御史。这时,汪元方因为父亲年老又得风湿病,手脚不方便,故告官回乡照料父亲,亲侍汤药,数年如一日。道光二十七(1847年)年八月,父亲丧事及守孝期满,汪元方补授江西道御史。咸丰元年(1851年),充广西副考官。后来又受命回京充顺天同考官,转工科掌印给事中。给事中为吏、户、礼、兵、刑、工六科之负责官员,当时是正五品衔。咸丰九年(1859年),汪元方升任奉天府丞兼学政。奉天府府丞,是奉天府之属官,正四品,隶于府尹。主要掌理学校,兼辖宗室、觉罗官学、义学。学政是清代地方文化教育行政官,掌全省学校政令和岁、科两试,位在巡抚与布政使、按察使之间。

同治十一年(1860年),汪元方调任鸿胪寺卿。鸿胪寺卿掌四夷朝贡、宴劳、给赐、送迎之事及国之凶仪、中都祠庙、道释籍帐除附之禁令,可以说是古代的外交官。同治元年(1862年),督顺天学政,又擢升为太仆寺卿,迁通政使。通政使职掌受各省题本,经校阅后送内阁,还兼管司法,为正三品官员。同治三年(1864年),迁都察院左副都御史,擢礼部右侍郎。同治四年(1865年),充会试知贡举。十月赐紫禁城骑马,调户部左侍郎,充经筵讲官,升都察院左都御史。当时的都御史品级为从一品,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职位,提督各道,弹劾百官,为皇帝耳目,即所谓的言官,在特定时期特定情况下甚至可以风闻奏事,还可以参加重案会审。同治五年十月,汪元方“以左都御史在军机大臣上行走”(《清史稿》表十七·军机大臣年表二),成为军机大臣。同治六年(1867年)京官考核,朝廷以汪元方“同心赞画,勤慎和衷”,下部议叙,充顺天乡试副考官,十月死于任上,朝廷赠太子少保,比照尚书标准,赏赐安葬,谥号文端,终年64岁。

纵观汪元方三十四年的为官经历,可谓仕途顺畅,步步高升。他是翰林出身,三次入朝为官,四次外放,从七品官做到了一品官,官越做越大,职务越来越重要。军机大臣虽无品级,却是汉人官员很难进入的中枢机构,可见汪元方是深得三朝皇帝(道光、咸丰、同治)信任的位数不多的汉族官员之一。汪元方外放的大多是乡试考官和道御史,都是肥缺。入朝多掌监察、司法,为皇帝耳目,最后入值军机,为皇帝心腹,死后得追赠赏赐,可谓殊荣。汪元方是中国古代士人科举取士的一个典型,他的一生也是古代读书人追求的理想。

两朝御史,屡献良策

一个人能够青史留名,要看他是否尽职尽心行事,还要看他的所作所为是否对国家、对老百姓有利,是否有利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汪元方多次担任乡试考官,这是一个风险很大的差事,因为在科考过程中,各类营私舞弊之事颇多,但汪元方能忠实执行朝廷意图,谨慎处事。汪元方在道光和同治年间,分别担任过地方道御史和中央御史,御史的职责之一是上书言事,也就是给朝廷提建议。从现有的史料来看,汪元方还是恪尽职守的,他提过不少建议,有的还是很不错的建议,现举几例。 

1.奏改“讳盗为窃”之弊政 

清代的地方司法系统中,一直存在着一个影响恶劣、人尽皆知,但无法解决的现象,即“讳盗为窃”。所谓“讳盗”,就是境内如出现强盗案,特别是多名强盗入室抢劫财物,甚至杀、伤事主的案件,地方官吏往往不愿意据实立案,将盗情上报。他们往往将明火执仗的入室抢劫在案卷上改为偷偷摸摸的入室盗窃,以重作轻,这就是讳盗为窃。这跟清代官员的考绩制度有关。根据清代律例和处分条例,地方如果发生强盗案,地方大小文武官员又没能在一定期限内将盗贼抓获,就有“疏防”之罪,要被本省督抚题参,由吏部给予处分。事实上,在当时的刑侦技术条件下,捕盗非常困难。州县官一旦将盗案立案上报,十之七八难逃“疏防”。如果能讳盗不报,将大事化小、小事化无,对地方官保全官位无疑是最有利的。另外,在“讳盗”过程中,一些保位心切,人品又极其败坏的官员,往往会冒险做出诬良的举动。这种案例在清代比比皆是。一些有识之士看到这一制度的弊端,但又难于从制度设计上加以根治,就提出一些变通解决的办法。汪元方就是其中之一。

道光二十七(1847年)年八月,汪元方在江西道御史任上,上疏直言各省州县讳盗为窃,势难禁止,当设法变通。他说前闽浙总督刘韵珂、云贵总督林则徐,都有外府盗犯就近解道审结的做法。汪元方请求朝廷下旨各省督抚,遇重大盗案,近者解省,以符定制;远者解道,以示体恤。至于窃案,若是法所不诛,或是情浮于法,准令因时变通,分别惩办。汪元方的建议,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讳盗为窃”的弊端,但他建议增加地方官员的处置权,特别是离省城较远地区发生的盗案,允许当地州道自行结案解决,不必层层上报。这实际上在一定程度上把下层官员从“疏防”的风险中解脱出来,有利于盗案的公正解决。对此建议,朝廷 “下部议行”。 

2.奏禁“棚户开山” 

《清史稿》记载,“御史汪元方以浙江水灾,多由棚民开山,水道淤阻所致,疏请禁止。”(《清史稿》志一百四○河渠四)

关于棚民开山所造成的环境破坏问题,由来已久。棚民,指在山上搭棚居住的流民,他们是无家可居之人,以开荒种地为生,这是清代人口增加带来的问题之一。1850年,汪元方上奏《请禁棚民开山阻水以杜后患疏》,请求朝廷下令禁止棚民开山。他在奏疏中说,杭州府属县富阳、余杭、临安、於潜、新城、昌化六县为嘉兴、湖州上游,湖州府属乌程、归安、德清、孝丰、安吉、武康、长兴七县为苏松太上游,都是山区县,只有乌程、归安、德清三县山水参半,而山税仅田税的十分之一,三十年前从无开垦者。但现在有江苏淮安、徐州,安徽安庆,浙江温州、台州各地的客民纷纷来到杭州、湖州两府属下各县开山垦荒种苞谷(玉米),棚居山中,良莠杂处。御史蔡赓飏曾有禁止棚民开山之请。当时十开二三,但现在已十开六七。“每遇大雨,泥沙直下,近于山之良田,尽成沙地;远于山之巨浸,俱积淤泥,以致雨泽稍多,溪湖漫滋,田禾淹没,岁屡不登。至于水遇晴而易涸,旱年之灌溉无由,山有石而无泥。.....他日之钱粮何出,犹其后焉者也。”(汪元方:《请禁棚民开山阻水以杜后患疏》,《道咸同 光奏议》卷 29)此外,棚民杂居山中,“稽查不易,盗贼潜生”。因此,他请朝廷“旨饬浙江巡抚将未开之山禁止,已开者传业户领回,毁其棚窝,押令出境,则盗贼亦可稍息,再徐筹疏浚之方,庶于民 田有益。”(《光绪余杭县志稿》)这项建议被朝廷采纳,交有关部门议行。

汪元方看到了过度垦荒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并由此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不失为远见。他提出的禁止浙江棚民开山,虽然不能解决流民问题,但阻止了浙江尤其是杭州、湖州两府生态环境的日益恶化,有利于减少当地自然灾害的发生和生产的持续发展及社会安定。 

3.奏停“附生捐教”

咸丰元年(1851年),汪元方上奏,请求停止“附生捐教”。按清朝的惯例,只准许廪生报捐。廪生即禀膳生员,明清两代由府、州、县按时发给银子和粮食补助生活的生员。报捐指纳捐若干取得某种官职,也就是只有取得廪生资格后才有捐官的机会。但是,到了地方上,那些掌管学校的官员自订条例,增添了附生(古时初考入府、州、县学,而无廪膳可领的生员)可以捐教官一条,导致那些刚刚取得附生资格的年轻人,纷纷捐教官一职,成为掌管文教的人。而那些地方宿儒,求补一教官而不可得。这种现象,在汪元方看来是违背国家法规和人情伦理的,他上疏请令捐局停止此条,朝廷“下部议行”。 

4.奏行京城治安管理 

咸丰三年(1853年),汪元方疏言京师内城对盗窃案件处理缺乏实效,要求酌情变通,建立就近应急、各部门协同的机制。他在上疏中说,京师内城窃盗案件,一向由步军统领衙门管理五城(指京城内东、西、南、北、中五个地区),职责分明。前三门外,营泛司坊,均有专责。立法本来周全,而奉行日久,渐无实效。因为步军统领衙门根本没有这个能力处理好发生在京城内各类治安案件。因此,汪元方请求“酌量变通,凡营泛弁兵,在各城地面者,遇有紧要事件,准其就近选派协同办理。其应驻堆拨及巡夜弁兵,并责成巡城科 道认真稽查”,也就是将步军统领衙门的部分权力下放,责成地方处置治安案件。而步军统领衙门“仍密派司员抽查”。朝廷采纳,“下所司议行”。(《光绪余杭县志稿》)

汪元方为官期间,尽职劳心,谨慎行事,《两浙耆献传略》说他“同心赞画,勤慎和衷”,很典型地概括了他的一生。他在任职内,勤于职守,忠实地履行御史一职,多次上书言事,他写了很多奏疏,但只做王朝的“裱糊匠”,绝不去触动统治根本,当然由于历史的局限性,他也做不到这一点。汪元方为人不露锋芒,很少得罪人,不过也有例外,他上奏惩治鲍超即是一例。

鲍超是湘军名将,很为曾国藩所器重。同治六年(1867年),鲍超会同淮军刘铭传在湖北尹隆河夹攻东捻军。刘铭传抢功先行攻击,反而被围,刘铭传及其部属 “俱脱冠服坐地待死”。这时鲍超的霆军如期而至,猛攻东捻军之背,东捻军损失万余人,刘铭传得以逃走。但是,刘铭传是李鸿章手下大将,李鸿章不愿意看到他受到惩罚,有意偏袒,就在奏折里诬告鲍超,说他“失机冒功”,请求朝廷将他问斩。

正在此时,军机大臣、左都御史汪元方,奏称鲍超虚张战功,延误战机,致使铭军大败。若科以失机与掩饰之罪,鲍超可问斩。此前,左宗棠曾上密折称鲍超骄横,因为当初左宗棠将入关剿回寇,他有意调鲍超之霆军入关,所以在朝廷面前稍加摧折鲍超之锋芒意欲为己所用,汪元方作为军机大臣,看过左宗棠的密折,但他不省左公权略,颇笃信其辞,以为鲍超骄横;又偏听偏信,不知鲍超在尹隆河战役中实有大功。虽然汪元方一生行事谨慎,在重大问题上很少表态,但这一次他一反常态,坚持己见,坚持严惩鲍超。这让其他人都感到意外,都不十分认同,加上清廷正在用人之际,于是便仅仅拟了一道上谕,对鲍超严厉训斥。

鲍超在尹隆河之战中立下奇功,不但没得到封赏,反而遭到朝廷严旨斥责,自然是愤愤不平。很快,鲍超郁愤成疾,称病告退。他的三十二营霆军,裁撤十八营,留下十四营跟着淮军作战。

就在这年的冬天,汪元方在任上去世。曾国藩后来跟他的幕僚谈起此事时依然愤愤不平,他说:“汪元方在军机处,并未听到他有多少不合群的言辞,然而在奏惩鲍超这件事上,他不明将之贤否、事之曲直,以至于颠倒黑白,这难道是他年老昏聩的缘故吗?”

我们现在来看这件事,可知在清代官场错综复杂的争斗中,汪元方虽久浸官场,也不免有看走眼的时候。但也有可能是,汪元方有意站在李鸿章一边,因为就当时情势看,湘军已经度过了黄金时期,淮军的时代即将开启。不过,这些都是后人的推测。但无论怎么说,汪元方奏惩鲍超这件事,虽然他履行了言官之责,但毕竟有失公正,有损于他的官声。

汪元方的诗文成就


作为科举时代的官员,汪元方写 过不少诗文,这是无疑的,但传世很少。据家族史相传,汪元方留下一本手写诗稿,留给其中的一个女儿。这个女儿嫁给广东番禺金石学家叶佩玱,后传给儿子叶恭绰。叶恭绰是中国现代书画大师和收藏家。叶恭绰将这本诗集珍藏了50年。民国三十四年(1945年)他把诗稿交给汪堃、汪浏(汪元方玄孙)两位表侄孙了。这在叶恭绰《跋外祖汪文端公诗稿》一文中有记载。但到现在尚未发现这个诗集。不过,我们至今能看到汪元方写过的一首诗,录之如下:

苇帘

蒙茸织出纬萧工,不羡芦花飏碧空。

秋水双扉寒浸月,白云一桁细筛风。

携来雪影光明界,照见霜花冷淡中。

自是诗人潇洒处,白鸥乡作主人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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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元方书法作品

这是一首咏物言志诗,表明诗人的人生态度。或许是诗人看到苇帘,想起了家乡南湖的芦苇。“不羡芦花飏碧空”,要像苇帘那样,经寒冬腊月,水浸风干,由能工巧匠编织而成,挡风遮雨,给人带来实实在在的好处。自己虽在外做官,但还是要脚踏实地,要经受住困难的考验。一个人最潇洒的,就是身在异乡,也要有主人公的积极态度。可见汪元方虽然官场得意,但背后,他肯定付出了非常人能比的努力和艰辛。汪元方多次在地方担任考官和学政,他给定州试院题写的一副对联,至今仍留定州试院揽胜楼。联云:

下笔千言,撷滹水沱山之胜;

停轺一望,载清风明月而归。

定州,今河北定州市。滹水沱山,指河北省西部滹沱河。停轺,停车。联语言简意明,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激励考生树立旗开得胜的信心,表达一种殷切期望之情。汪元方书法功底深厚,其行楷端庄清秀,不失为书法大家,至今仍有书法作品在网上拍卖。今中泰街道汪一华仍保存有汪元方题写的一幅对联和一块匾。

本文刊发于《余杭史志》2022年第2期 作者 陈杰

感谢原文作者及发布媒体为此文付出的辛劳,如有版权或其他方面的问题,请与我们联系。本文仅供参考,不代表杭州文史网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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