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民国建立后,国内政局很不稳定,国内外各种矛盾依然尖锐,全国出现了大大小小的300多个政党,各种政治力量都用报刊来宣传自己的主张并对异己思想进行斗争。同时,《大清报律》被废止后,新闻界无章可循,而且更没有任何纲领性法律文件。 1912年3月4日,南京临时政府在正式宣布废除《大清报律》的同时,致电总部设在上海的中国报界俱进会,并请转全国新闻杂志各社,称“查满清行用之报律,军兴以来,未经民国政府明白宣示,自无继续之效力;而民国报律,又未遽行编定颁布,兹特定暂行报律三章,即希望报界各社一律遵守。其文:(1)新闻杂志已出版及今后出版者,其发行及编辑人姓名,须向本部呈明注册,或就近地方高级官厅呈明,咨部注册。兹定自令之日起,截至阳历四月初一日止,在此限期内,已出版之新闻杂志各社,须将本社发行及编辑员姓名呈明注册,其以后出版者,须于发行前呈明注册,否则不准其发行。(2)流言煽惑关于共和国体,有破坏弊害者,除停止其出版外,其发行人、编辑人并坐以应得之罪。(3)调查失实污毁个人名誉者,被污毁之人得要求其更正;要求更正而不履行时,经被污毁人提起诉讼时,则酌量科罚”。 《暂行报律》公布后,立即遭到了新闻界的一致反对。3月6日,《暂行报律》颁布仅两天,《申报》《新闻报》《时报》《神州报》《时事新报》《民立报》《天铎报》《民报》《大共和报》《民声报》等上海各大报就以报界俱进会名义同时刊登致临时大总统孙中山电,强烈反对《暂行报律》,称:“今统一政府未立,民选国会未开,内务部擅定报律,侵夺立法之权,且云煽惑关于共和国体有破坏弊害者,坐以应得之罪。政府丧权失利,报纸监督,并非破坏共和。今杀人行劫之律尚未定,而先定报律,是欲袭满清专制之故智,钳制舆论,报界全体万难承认……” 与此同时,《民立报》刊发章士钊的《论报律》一文,也强调:“本报对于内务部之报律,其所主张,乃根本的取消!无暇与之为枝枝节节之讨论!以后并灌输真正之自由理想于国民之脑中,使报律两字永不发于国会议员之口”。 3月7日,上海各报又破例同时刊出章太炎起草的《却还内务部所定报律议》一文,对《暂行报律》进行逐条抨击,认为实施报律是压制新闻自由,重蹈清政府的覆辙。章太炎主张赋予国民绝对的自由,并以一些错误的信息作为根据说:“案民主国本无报律。观美、法诸国,对于杂志新闻,只以条件从事,无所谓报律者”;甚至认为凡是颁布报律,即是对言论自由的钳制,“亡清诸吏,自知秕政宏多,遭人指摘,汲汲施行报律,以为壅遏舆论之阶。今民国政府初成,杀人行劫诸事,皆未继续前清法令,声明有效;而独皇皇指定报律,岂欲蹈恶政府之覆辙乎?”并且,他又对立法程序提出质疑:“且立法之权职在国会,今纵国会未成,未有编定法律者,而暂行格令亦当由参议院定之,内务部所司何事,当所自知,辄敢擅定报律,以侵立法大权已则违法,何以使人遵守夫?”认为内务部议定报律并无法律依据,且侵及参议院立法权。最后,他还对报律三章进行逐条批驳,认为报律“较前清专制之法更重”。再次强烈反对制定报律。 对此,孙中山采取明智的态度,听取了新闻界的反对意见。3月9日,孙中山在向新闻界复电明确表态,取消《暂行报律》,说:“案言论自由,各国宪法所重。善从恶改,古人以为常师。自非专制淫威,从无过事摧抑者。该部所布暂行报律,虽出补偏救弊之一苦心,实昧先后缓急之要序。使议者疑满清钳制舆论之恶政,复见于今,甚无谓也。又民国一切法律,皆当由参议院议决宣布,乃为有效。该部所布暂行报律,既未经参议院议决,自无法律之效力,不得以暂行二字,谓可从权办理。寻绎三章条文,或为出版法所必载,或为宪法所应稽,无所特立报律,反形裂缺。民国此后应否设置报律,及如何订立之处,当俟国民会议决议,勿遽亟亟可也。”孙中山表示了坚决维护新闻法治的明确态度,并认为法律的创制必须慎重。“暂行报律”事件也反映了孙中山的尊重舆论的态度和明智的办事策略。 在表面上来看,此次事件似乎是《暂行报律》立法程序上存在的漏洞所导致的。但是,如果结合当时的政局变化和报界精英新闻法制、自由观念的发展,就会发现还存在着非常重要的深层原因:绝对的“新闻自由”观和当时资产阶级革命派内部的矛盾与斗争。 客观上说,一方面由于报界对清政府时期制定的钳制新闻事业的新闻法仍然心有余悸,另一方面当时中国的社会精英对西方的自由主义报业只知其一,不知其二。例如章太炎等许多报人只知英、美、法等国有新闻自由,却不知法国有专门的《出版自由法》,美国有案例法,更不知这些西方国家的新闻法和新闻法治对于实现新闻自由的决定意义,所以只是空有满腔热情、一味反对新闻立法。有研究者指出,“章太炎思想激进,不问专制与宪政,一味反对报律,甚而反对一切法律”。并且,当时“不得制定钳制新闻事业发展的专门法律已在新闻界内外形成共识。1912年6月,中国报界促进会在上海召开的大会,还将不承认有报律这一问题列入大会的重要议题之中”。 《暂行报律》传到杭州后,《汉民日报》于3月7日刊登了3月6日《上海报界上大总统电》及其内务部频布《暂行报律》的电文,并发表了邵飘萍所撰写的一篇冷嘲热讽的时评以表明态度: 今日之中国内务部之所当务者,亦云繁矣。 乃一月以来无所表见,而昨日忽有《暂行报律》之出现。 呜呼!内务部果因何而有立法之主权乎?且所谓出版自由者,果何所据而必须制定报律乎? 呜呼!内务部!呜呼!内腐部! 这是至今所见到杭州新闻界有关《暂行报律》的唯一一篇文章。过去人们一直不清楚杭州新闻界对《暂行报律》的态度,从邵飘萍的这篇时评来猜测,与上海新闻界的反应差不多,当时杭州新闻界对《暂行报律》也是执不欢迎的态度,报人们也希望自己所从事的新闻工作应该有绝对的自由。以后,杭州新闻界的风波不断也可佐证这一点。 
▲邵飘萍 1913年年初,杭辛斋当选为国会议员赴北京上任,邵飘萍从此开始主持《汉民日报》。邵飘萍在《汉民日报》主持言论,抨击时弊,批评权贵,左右开弓,上下无免,就不可避免地要与所有的对手发生冲突,甚至是激烈的对抗。 邵飘萍认为:“报纸对于善事,有引导维持之责任;对于恶事,则有监督纠正之责任。或赞扬,或痛骂,皆尽应尽之责任,无丝毫成见于其间。”在《汉民日报》,邵飘萍撰写了评论《省检事长亦应停职》《不知法律的省法院长》等,直指揭露浙江省法院刑庭庭长经家龄等人在审理欧少舫贩卖“老膏”(鸦片)案中有徇私枉法、收受贿赂的嫌疑,同时他还揭露执行司法的省检事长范贤方同样有受贿的嫌疑,主张应对其“先行停职,听候查办”,如果这些人继续逍遥法外,“焉天下最不平之事,孰有过予是哉”。此后,他在《汉民日报》上又披露了省检事长范贤方狎妓的丑闻,结果范贤方把邵飘萍告到法院,指控《汉民日报》损害了其名誉。在庭审时,邵飘萍以无可否定的事实将范贤方辩驳得哑口无言。法院最后宣布“原告不能成立”,诉状退回检察厅。 
▲《汉民日报》 《自由日报》(后易名为《南强报》)1912年6月创刊,社址在十五奎巷,是中华民国自由党浙江支部的机关报,负责人为许畏三。许畏三不久成为杭州地方检察厅厅长。1913年6月12日,许畏三以《汉民日报》刊登了涉及他和浙江司法筹备处长范贤方丑闻的“九花娘聚赌”案、“共和春殴斗”案等有关消息和评论,派法警十余人到报馆传唤主笔邵飘萍。邵飘萍此前虽已听到风声,但他并不慌张,更不择路而逃,他问心无愧,他还要现身说法来捍卫民国《临时约法》中有关新闻自由的律令,于是他决心坐等法警上门。到法庭后,邵飘萍当即受到许畏三的审讯,邵飘萍侃侃而谈,从容应对。6月15日,上海《申报》刊登了法庭对邵飘萍的审讯: 杭州《汉民日报》前登九花娘聚赌一案,谓浙江司法筹备处长范贤方亦在局中。范处长大愤,遂告于地方检察厅。该厅长许畏三本与该报有仇,叠次饬警拘捕该报记者邵振青,即经邵君陈明未敢违法到庭理由,并呈奉高等检厅批令地方检厅依法起诉,不料许畏三又挟前日登载彼等在共和春殴闹一事之嫌,突于十二日晨六时指挥法警协同行政警察十六七人蜂拥至该馆偏室搜查,遽将邵振青围捕以去。街邻及行路者睹此汹涌之势几疑为捕拿大盗,群相惊愕不置。迨至厅后,许畏三亲自讯问,被邵君辩驳无词以答,即命令拘押。兹录许、邵问答词如下: “许问:即是邵振青?邵答:是。许问:年几岁?邵答:二十五岁。许问:前曾在何处?邵答:高等学校三年毕业,曾充金华中小两学校历史教员三年。许问:范在九花娘家事究竟如何?邵答:此事外间传闻,众口一词,故各报皆据访稿登载。许问:有何凭据?邵答:报纸有闻必录,无凭据之必要。若各报皆须凭据,那有许多凭据?许言:各报虽同一登载,但名誉罪为亲告罪,故本厅只得传《汉民日报》与《浙报》。邵答:既系名誉罪,应在初级厅告诉。许言:但范告诉,亦为诬告罪。邵答:报载可作诬告罪,则各报几日日犯诬告罪矣!况苟指本报为诬告,则各报载者,亦为诬告,检厅何不一律提起公诉?许言:但时评中有告发之意味。邵答:时评从未直书姓名,姓名尚未宣布,何谓告发?所以不叙姓名,正以所闻如是,故隐约以使闻者足戒。报纸之职务使然,无如何也。许言:依报纸上,诬告罪固似不能成立,但尚有尔致北京之电,则更与诬告为近。邵答:电中只言范、许因各报登载九花娘事,挟嫌滥权,请查办。非但不得指为诬告,且在兹案发生以后,系属两事。果请查办之电文可作诬告,则不服上诉者无一非诬告矣。许言:前传何以不来?邵答:已有前函声明,并非规避者可比。若欲规避,则今日将派二十人来,我昨日已知之。时评中已有说破,何不及早规避。既蒙另眼看待,屡派多人,不堪其扰,故今晨早起恭候。法警在前,可问也。许无言。但云:然则我可以起诉。邵答:请依法起诉可也。” 许畏三和邵飘萍对话中所提到的“致北京之电”,是邵飘萍被捕前曾致电北京当局,要求对挟嫌滥权的范、许等人进行查办,这也是许畏三派法警逮捕邵飘萍的一个原因。然后在与邵飘萍的辩论中,许畏三最后也是“无言”以对,只好承认《汉民日报》的“诬告罪固似不能成立”。《申报》这篇报道不仅记载了法庭对邵飘萍审讯的详细情况,也反映当时邵飘萍对新闻事业的看法。过去,因为邵飘萍是与政府当局作对,人们对他的新闻观念总是一味地肯定、全面地肯定。现在,我们应该实事求是地承认:邵飘萍当时的新闻观念是过于简单或单纯,甚至是片面或偏激的。邵飘萍的新闻观念在当时杭州的新闻界是很有代表性的,因为当时类似的新闻官司接二连三。 在阮性存、许壬两位律师帮助下,邵飘萍打赢了这场官司。6月26日,浙江杭县地方审判厅驳回许畏三以检察长名义对《汉民日报》主笔邵振青提起的公诉,认为被告律师的申诉有理,起诉无效。当时上海各报也对此案在杭县地方审判厅审讯和宣判的经过做了报道,其中《申报》称:“《汉民日报》邵振青一案,昨日下午一时杭县地方审判厅开庭,邵振青延阮性存、许壬两律师,范贤方请一徐某为代理人。开庭以后……即由许壬律师起言:‘本律师认许畏三起诉文绝对无效。查起诉文之标题虽曰:《汉民日报邵振青、浙报记者等故意陷害范贤方一案起诉文》,然内容则有曰:诬检察长者一,诬告本检察长者又一,及并案诉究等语。是许畏三已居于被害人地位,以被害人资格,自己拿人,自己起诉,是以检察厅长之名义,办自己私人报复之实事,益坐实其滥用职权之罪,故起诉文只可当作许畏三个人之私诉,万不能认为检察厅长之公诉,应请堂上决定,作为无效。’审判官讯问莅庭之检察官,有何意见,余检察官期期不能答。于是审判官等暂退,开一评议会约三十分钟,仍莅庭,即宣布阮、许两律师所主张为有理由,将起诉文驳回,作为无效。遂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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