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的中央集权制度,大体上是在“专务以矫失为得”(《叶适集》)的原则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政权之主要注意力集中于如何防范文武重臣的篡夺之祸;如何防止人事、财政、军权等大权旁落;如何禁制百官间凭藉种种因缘相互朋比,以致构成为专制政权的离心力量;如何消除地方上已在或潜在的割据势力;等等。任人格局中“且要异论相搅,即各不敢为非”(《长编》卷二一三)的良苦用心,诸般施设中所贯彻的文武相制、内外相维、上下相轧原则,都分明体现出“事为之防,曲为之制”的精神。
北宋时期,在士大夫们积极参与设计更革之下,设官分职体制中的理性化精神,日益充分地显现出来。官、职、差遣的分离,在缓解矛盾、着眼效率的同时,确立了职级与事类的分立体系,事实上保证了事权的明确与集中。中央官僚机构设施既相互补充又相互制约:主民政的中书门下、主军政的枢密院、主财政的三司,形成为事任分立的相互维系态势。宋神宗元丰年间的官制改革,维持了寓含“祖宗深意”的民政、军政分峙格局;即便是在其后的三省体制中,也不过是将原中书门下的职任仿唐制改为决策过程中出令与审核的分离。从根本上讲,互相制衡的精神一如既往地贯彻于其中。
在官僚政治事务的运作方面,倚重于严密规范、易操作可把握的制度程式,拘牵于具体法规而冀图限制决策人、执行人的能动作用。“一切以程文为去留”的考试录用方式,以“依资序迁”为准绳的官僚选任原则;人事管理、财务审计、鞫谳分司、磨勘覆核等各项事务中渗透的制衡精神以及对于文牍档案材料的重视;一系列技术性实施手段的完善,对于各环节人为因素干扰之警惕;从中央到地方讯息搜集渠道的拓展、内外讯息交流的频繁,以及一定程度上的讯息公开;士大夫们对于行政运作程序及其内容的密切关注……凡此种种,无不体现出宋代官僚政治运行体制中对于防范技术性弊端的自觉程度。
在帝国时代,皇帝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如何对其形成制约,是官僚政治遇到的难题之一。 宋朝君臣共同提炼维系的“祖宗之法”,从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这一纽结。“祖宗之法”体现着“任人”与“任法”原则的互补与折衷。其落脚处是规矩法度,同时又突出着作为家族尊长、人治象征的“祖宗”之导向与决定作用。从这一意义上,或许可以说,作为根本性治国原则的“祖宗家法”,既是对于“人治”的限制与规范,又是“人治”的延伸,是寓含一定理性精神的“人治”。
宋代统治者“防弊”之针对性相当具体,不幸却缺乏应变机制,缺乏远见卓识。在这一政治体制长期运转过程中培养出来的习熟政务、舒卷有致的官僚受到重视,而真正以天下为己任、具有气魄的政治改革家则往往受到疑忌,被认为触犯了祖宗法度。
朱熹在总结赵宋政治教训时曾经说,宋代的列祖列宗们,“于古制虽不能守,然守得家法却极谨”;而“本朝祖宗积累之深,无意外仓促之变。惟无意外之变,所以都不为意外之防。”(《朱子语类》)宋代设范立制的目标在于防范“意外仓促之变”,因此而塑造了重在维系的精细制度。不幸在矫枉的同时却又严重过正,结果适得其反。
可以说,宋代的“祖宗之法”既有其僵滞的一面,又有其弹性的一面。既非真正至高无上而不可逾越,亦非一成而绝然不变;其内容既时而有所补充,即在一定程度上对以往的成规定制有所变更。但总体上说,保持纲纪稳定少变,从而保持政治局面乃至整个社会的安定,无疑是宋朝“祖宗之法”的题中之义。从赵普到李沆对于“生事”的断然反对,从吕端“利不百,不变法”的主张到司马光等人对于王安石“祖宗不足法”的激烈批判,除去既得利益的驱动使然,也令人体味出祖宗之法讲究恒定慎重、警惕翻覆纷乱的要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