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地方财政史研究》这本小书是在我的博士学位论文基础之上撰写而成的。由于动手修改已在博士毕业的10年之后了,学术史的发展以及我对这个论题的认识,与最初撰写博士学位论文时已有较大变化,所以此书的很大一部分是后来撰写成文的。
当初选择这个论题来撰写博士学位论文,初衷是试图通过讨论财政制度——尤其是地方财政,来观察专制国家对经济生产有哪些影响。由于在传统时期,国家机构一般不直接组织经济生产,通过赋役制度间接地影响经济生产,就成了最重要的管道。不过后来着手撰写此书时,讨论的目标已经有了明显转移,这可能是自己对制度史已经有了一定的观察能力,认识到传统的、主要依据诏敕律令等文本来讨论国家制度的方法,有着明显的缺陷,因为文本内容与制度的落实,两者之间必然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制度在各不同层面上所产生的变异,可能正是反映传统国家制度内涵的绝佳切入点。具体落实到宋代地方财政史,讨论的议题集中在财政管理与赋役征发等领域。比较显著的一个面相,就是出于种种客观的或与主观的原因,地方政府往往会对相关制度做出调整,其尺度之大,常令人惊异。我用了一个词汇来概括这种调整,谓之制度的“地方化”。这种制度“地方化”的现象之所以产生,一方面可能是由于传统中国幅员广阔,各地风土人情不一,由中央政府所制订的划一条文,常常不能顾及各地的差异,而有方凿圆枘之弊,但更主要的还在于中央与地方常有不同的利益诉求。最终就使得宋代地方财政制度呈现了一种极为错综复杂、零乱不堪的局面。
有意思的是:为什么在号称“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的传统帝制国家,在中央对地方被描述为可“如身之使臂,如臂之使指”的体制之下,关于财政管理的各种严文明令,其在地方的处境竟如此的不堪。这就促使我进一步去思考关于传统中央集权体制的一些特点,并进而提出了中央集权与地方无序并存、中央对地方的财政集权主要体现在如何有效地征调地方财赋以供输朝廷等方面的看法。
制度的条文与实施之间存在差距,这并不是什么新鲜的见解。我在宋代地方财政史领域所作的讨论,某种程度可谓受这一论题的特点之所赐——例如关于地方赋役的文献记载相对丰富等等原因,使得我能够为上述认识提供了一个实证案例。所以,如果要谈什么“经验”,除了上面所说有关学理的一些内容外,还可以关注论题展开的必要性与可能性之间的关系问题。也就是:一个好的构思究竟能否落实,还必须注意外部条件能否满足它的要求。例如存世文献记载是否充分,学术史发展是否留下深入的余地,研究者的分析能力是否足以把握这一论题,等等。
我的研究能力有限,拿不出什么厚实像样的代表作,相比起许多同年龄的学者来,羞颜得很。上面所谈的只是一些就事论事的体会而已,算不上什么“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