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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业国:​南宋“四十大邑”考论丨202209-14(总第2105期)
来源:宋史研究资讯微信公众号  作者:  日期:2022-09-05

△ 吴业国 〔1980年生,华南理工大学行政管理学系副教授〕


内容提要:南宋地方“四十大邑”,置于南宋高宗绍兴六年(1136),延宕至孝宗、光宗时期,制度化于宁宗嘉定八年(1215),成为南宋时期强干弱枝、加强地方财政控制,以维护中央集权统治的重要举措。迫于严峻的战争形势,南宋初年设置宣抚使兼领地方诸路财赋,分割中央户部的财政权力,逐渐形成地方财政分权和四将割据的局面,是高宗君臣动议并设置 “四十大邑” 的现实诱因。在江南闽浙等路甄选出 “四十大邑”,以加强户部对地方的财政控制。变通“监司、州郡为本,县为末”这一理念和陈规,重视对县的行政独立性的建构,确立了县在地方行政中应有的地位。加强县的职能建构,使之很好地发挥控制东南地方的作用,甚而形成南宋后期“县强州弱”的局面。设置“四十大邑”这一整备中央和地方财政体系的努力,对推动南宋前期财政集权和澄清地方吏治具有积极的作用,使得县成为地方行政的中轴,这一努力也可以作为明清经济史学界“东南田赋之重”现象的重要历史溯源。

关键词:南宋 四十大邑 户部财政集权 县强州弱

在南宋君臣有关地方行政的言论中,向有“监司、州郡为本,县为末”的理念。然而,检阅史料,我们发现在南宋绍兴六年十二月,宋高宗在秘书少监吴表臣建议下,为了加强对江南闽浙地区的财政控制, 打破“县为末”的地方行政现状,下诏选浙西十四、浙东九、江东八、江西四、福建四、湖南一,合为四十邑。 南宋初年“四十大邑”制度, 是对北宋以来地方行政“监司、州郡为本”这一陈规的检讨和变通, 是南宋喘息之际内政建设在地方县级行政层次的重要举措。

目前,学术界对宋代县级行政机构的研究,由于受史料方面的限制,主要集中在 知县、县令、县丞、主簿、县尉等县级职官的设置、管理、职责等制度层面。对县在地方行政与王朝政治中的地位,及其设置运作的内在缘由,少有细致入微的考察。鉴于此,我们在梳理“四十大邑”设置始末的基础上,对其现实的、历史的原因进行剖析,进而在其地位独立性建构基础上,探讨县在南宋财政集权和地方行政体制中 的重要地位。不妥之处,敬请指正。

一 “四十大邑” 制度设置始末

县级地方行政机构始于战国时期商鞅变法,汇集“小乡、邑、聚为县”,设置“令、丞,凡三十一县”,改封邑制为郡县制,郡县是中央直接管理地方的机构。县的长官由秦王任免,其行政、军事权力都控制在秦王手里,所谓“百县之治一形”。县在国家行政管理体制中对地方控制的重要作用,被汉唐历史所证实。就上承汉唐的宋代县级政权来说,其在整个王朝行政体制中,“与天子分土而治者也”,如此,必须“择人而治”,出任县级长官。县是宋代地方行政的末端,县令是最为亲民之官,负责地方行政的民政、财政、教化等各个方面,在宋代君臣眼中,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绍兴二年( 1132)以来,南宋朝廷渐次在江南地区稳住了阵脚,这得益于战时财政体制。然而,在与金对峙过程中,默许地方诸军分割朝廷户部在地方的财利,逐渐形成与五代宋初颇为相似的地方财政分权的严峻局面。为了破解战争带来的地方财政失控和诸家军地方割据的风险,南宋君臣将注意力再次集中到县这一行政管理体制的最基层,力图恢复中央和地方之间的联系,重构中央在地方的行政权威。

所以,绍兴六年五月辛未,时任秘书少监的吴表臣奏请,选平江府常熟县、秀州华亭县等“邑大而事剧”“素号难治者”,并作堂除;“择有风力,自来作邑有声者”,任知县。待遇依通判,许其陛对,三年一任,任满如有异政即不次拔擢,大加宠褒。  这项提议获得高宗的积极响应和采纳。是年十二月,即诏从两浙东西、江东西、荆湖南、福建等六路共 270县中,选出 40大县(详见表1)。

表1 南宋绍兴六年诸路州、县数及大县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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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各路所属州县数,据 [宋] 祝穆撰,祝洙增订,施和金点校《方舆胜览》,北京,中华书局,2003 年; 大县的数量,据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七,绍兴六年十二月辛酉(第 1749页)所载


在表 1所示 40大县分布中,浙东、浙西、江东三路占 31 大县,占比近 80% 。从中可见,江南地区将成为南宋中兴政权的基础。绍兴六年高宗君臣设“四十大邑”的具体县分,囿于史料或目力所及,多不明其详细所指。不过,据《吏部条法·差注门·尚书左选申明》载,南宋宁宗嘉定八年二月二十四日,重新确定两浙、江南、荆湖、淮南、福建、京西诸路387县的等第,在原本赤、畿 之间增添了“繁难大县” 一等,形成赤、繁难大县、畿、望、紧、上、中、中下、下共九等。“繁难大县”进入官方县等条法当中,形成南宋地方行政体制中一项重要制度。此次,从上县以上等级的县中选出并列入此等的 “繁难大县”,共计38县,以两浙东、两浙西、江南东三路为多。绍兴六年40大邑和嘉定八年38大县之间,具有一定的历史延续性。比较发现,后者除两浙西路减少3县、淮南东路增加1县外,其他均无变化。

而且,繁难大县不同于赤、畿县所处京府的特殊政治地位,重点凸现其在王朝财 赋中的贡献。所以,南宋君臣尤为重视大县所具有的经济地位,并且赋予其相应的政 治地位。其典型表现是,在“四十大邑”的职官差遣上,设置与州通判相匹敌的知县。这意味着中央将与财赋渊薮的东南大县建立直接相连的关系。实际上,江南闽浙地区人多之大县,即为财赋重地。在绍兴二年前,高宗狼狈不堪,只有找到钱财供养 军队,才可立足江南。建炎初创以来,各地行政处于半瘫痪状况,百姓流离失所,州县财赋无着。故高宗设 40 大县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纾解财政困境。

当然,随着绍兴二年以后南宋形势渐趋稳定,大邑知县的选派成为争论的焦点。并且在南宋君臣意识当中,多次强调采取堂除的形式,以重其选。如,绍兴六年十二月, “以山阴、诸暨等四十县为大邑,并为堂除”。绍兴七年(1137)二月九日诏,“将寺监丞、簿等任满已改官人未历民事者,各与选择堂除知县一次”。绍兴三十年(1160)夏四月,“给事中王晞亮请将山阴等四十大县,以待荐举之士,悉由堂差,吏部更不许注”。淳熙十三年(1186)二月癸酉,赵师鲁“乞四十大县归堂除”。孝宗在乾道二年(1166)、淳熙元年(1174)两次指挥,“令吏部常切遵守,应理知县资序之人,须要实历知县一任”,这一举措被光宗继承。此举表明,南宋时期对域广、人多、事繁的“四十大邑”的县令,由朝廷直接任命降除,且给予州通判之待遇,以示重视。任满三年有政绩者,可越级提拔以示奖励(详见下文)。这意味着朝廷户部在加强地方控制过程中,企图越过原本具有直接领导职责的路州,和地方重要县级官府之间建立直接的行政联系。

二  “四十大邑” 制度设置的原因

绍兴六年底,南宋君臣从714县中遴选出40个繁难大县,设立“四十大邑”、知县行堂除,既是纠正战时财政体制下诸军供漕体制对户部漕运财政的侵夺,规范王朝财政生活秩序的现实考量,也是舒缓基层民户负担,加强地方县级行政统治,重构中央集权的现实政治需要。

(一) 加强中央集权的政治需要

“与天子分土而治”的县,向来是君主加强皇权的行政基础。北宋初,太祖急于破除唐末五代以来藩镇割据的局面,其中一项重要举措便是整顿县级行政。以“略不降屈”的原则,行知县制度。基于东京开封府、西京河南府附郭县重要的政治军事地位,首先撤换由藩镇掌控的开封、浚仪、河南、洛阳这四个京畿附郭县的县令, 与此同时,“命大理正奚屿知馆陶县,监察御史王祜知魏县,杨应梦知永济县,屯田员外郎于继徽知临清县”,奚屿等人以朝官的身份担任北京大名府所属四县的知县,其制度史上的意义如邓小南所论,宋代由京朝官带本职事官赴外任差遣,提高了中央  差遣官员的权威性,保证了外任官员的治事积极性。这对于削弱节度使职权、重构 县级行政独立性,加强中央集权,具有重要意义。

南宋与金对峙过程中,诸家军为了筹措经费,以宣抚使的身份兼领地方诸路财权,参与地方诸多经济活动,分割了户部和朝廷在地方的财利,逐渐形成地方财政分  权的严峻局面,与五代宋初颇具相似处。此时,高宗君臣致力于加强中央财政集权, 非常重视朝廷户部在王朝财政体制中的作用。“四十大邑”的设置,和南宋初年以来置宣抚使兼领地方诸路财赋,以及后来四总领所这一战时财政体制分户部财权相悖,是高宗君臣遵依祖宗之制,加强户部对东南地区的控制、亦或地方财政集权的重要举措。最终目的,是要破解战争带来的地方财政失控的局面和诸家军地方割据的风险,以维护中央集权统治。

(二) 财赋重心南移奠定的物质基础

北宋时期,东南六路每年六百万石漕粮运往北方,供给汴京开封和河北河东以及  陕西驻军,而且各路“上供钱物”也是以南方居多。据元初马端临《文献通考》的记载,徽宗宣和元年( 1119)经户部尚书唐恪核实的各路上供数据,总额是1503万(贯匹两),其中,北方京东、河北、陕西、京西四路只占七分之一,为219万,而南方十三路占七分之六,达1284万,其中,淮南、江东、江西、两浙、福建五路,总额达到1146万,占整个上供数的76% 。可见,中央财政收入,无论漕粮还是缗钱、布帛,都已经倚重于南方,特别是东南五路。是故,早在北宋中叶苏辙已指出,“东南漕事,国用之根本”,“东南都漕出纳财富,几半天下”。

另据南宋章如愚所述东南五路:“户口登耗、垦田多寡,当天下三分之二,其道里广狭、财赋丰俭,当四分之三……陆海之利,今称江浙甲于天下,关陕无闻;灌溉之利,今称浙江、太湖甲于天下,河渭无闻。”可见户口、田亩、财赋、对外贸易以及农田水利,都实现了重心南移。就财赋收入而言:“混一之初,所入缗钱不过一千六百余万……至熙丰间,言利之臣极力聚敛,然后岁入六千余万。渡江之初,东南岁入不啻千万,比年乃增至六千五百余万,则所入倍于祖宗时多矣。”所谓“天下大势”“东南渐重,西北渐轻”,已然成为现实。学术界比较一致的看法是,北宋后期是我国古代经济重心南移的关键时间点。财赋重心南移至江南地区,导致东南地区在王朝财政中居于核心地位,为实施对地方加强控制的“四十大邑”制度,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三) 宋金战争带来残破局面的现实驱动

在经济重心南移的同时,由于金兵、流寇的袭扰摧残,绍兴和议( 1141)之前的南宋社会经济遭受沉重打击,两淮、浙西、荆湖、江西尤其破败。如,建炎四年(1130)汪藻言,淮南地区 “民去本业十室九空,而不耕之田千里相望”。江浙地区晚唐以来素为富庶,但南宋初年却是“连年失耕,又苦水旱,米价翔踴,每斗一贯至二贯”。长江中游的荆湖、江西深受战祸肆虐,残破严重:“入衡州界,有屋无人;入潭州界,有屋无壁;入袁州界,则人屋俱无。”绍兴五年(1135),驻江州(今九江)的江西提点刑狱公事章谊上奏,江西路累经外敌和内乱,今“户口十损七八”。福建路由于苛敛诛剥,民不堪命,在绍兴初年爆发范汝为起义,聚众数万,“建、邵之间,鸡犬一空,横尸满道”,致使闽北地区“存者十无二三,乡下无牛无人,田皆荒废……斗米尤不下八九百钱”。统治核心区域的残破局面,成为南宋君臣实施“四十大邑”,以加强县级控制的现实驱动因素。

而且,北宋徽宗以来地方路州大肆进献“羡余”,造成了县赋税负担沉重、财政积欠严峻的局面,这导致士人不愿出任县令之职,因“县阙无人愿就”而地方县治多有不振。县级行政的整治与重振,成为中央和地方官员关注的焦点,构成他们章奏的核心内容。在上述诸多历史的现实的原因驱动下,地处统治核心区域的“四十大邑”,无疑成为南宋君臣施政的突破口。

三  “四十大邑” 制度下县行政独立性建构

绍兴六年,南宋对金战事稍息,其内部主要政务之一便是恢复中央和地方的联系,以加强对地方的控制,进而实现集权于中央的目的。县处于南宋地方行政建制的最基层,可谓 “于民尤亲”。在南宋君臣的努力下,以“四十大邑”制度的推行和贯彻为契机,作为财赋渊薮的县冲破割据控制,其行政独立性最终得以重建。随着县级行政的不断改善,县在地方行政中日渐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行历县法,纠正内重外轻之弊

元丰改制后,朝臣以寄禄官官阶出任特定差遣,即“凡朝臣领外寄者,必带省曹寺监宫僚之名,奉使而出,上至牧守监司,下至倅宰管库,通以奉使目之”,其目的是“均内外轻重之任”,至孝宗朝,又明文规定“不任守臣不为郎,不任县令不除监察御史”。即在职官体系中增加州县职官的重要性,县级职官进而成了出任中央监察官的必要条件。实际上,早在绍兴六年,张浚为了革除“内重外轻”之弊,曾经向高宗上奏“亲民之官,治道所急”,建议中央的郎曹、馆职,必须外任,以历民事。高宗也因而下诏:“朝廷设官本以为民,比年重内轻外,殊失治道之本。自今监司郡守秩满,考其治效,内降而郎曹,未历民事者,复使承流于外。庶几民被实惠,以称朕意。”也就是说,绍兴六年,当南宋君臣把目光转向内政的时候,均对 “亲民” 的县官给予了特别的关注。

与此同时,力行官员准入制度,在加强对现有官员监督的同时,提升县级职任履历的地位。宋制规定 “初改官人必作令,谓之须入”,孝宗时得到严格执行,在宁宗庆元初年,再诏 “除殿试上三名、南省元外,并作邑”,并形成诏令 “已改官、未历县人,并令亲民一次”,即 “自后虽宰相子、殿试甲科人,无有不宰邑者矣”。出任亲民官成为南宋大多数官员出仕必须具有的履历,这为县级官僚队伍的稳定提供了有力的保障。此外,加强对县级职官考核的立法。宁宗嘉泰二年(1202)“颁治县十二事,以风厉县令”。嘉定六年(1213) ,重申监司臧否守令及监司、郡守举廉吏所知法。诏令诸路监司、帅臣各举才行卓绝、绩用彰著者。

(二)破除陈规,重新赋予县之地位

“县令末也,监司、郡守本也”,源于高宗君臣的对话。时,左正言何溥进言:“臣独惜夫士大夫之才有长于为邑者,而置之无用之地……甚可叹也。望用建隆、天圣故事,择大县阙为堂除。仍借五品服,优其廪给,俟终更甄擢之。”高宗道:“天下事,治其末者不如治其本。县令末也,监司、郡守本也。若监司、郡守尽得人,则县何患不得人? 卿等为朕择监司、郡守足矣。”在高宗的意识当中,与皇帝共治的官僚群只到监司、郡守的层次。知州之下的知县就在“监司、郡守为本”的情况下位居末节,知县与皇帝间的联系也以知州为媒介。在高宗看来,知县人数众多,“难于一一选择”,故 “知县乃铨注,员多难辨真否,但治行者优擢、罪恶者重责,则咸知劝惩。因此可以得人才矣”。上述看法即认为,皇帝一人目力所及,不过是路之监司、知州,要想监督714个知县是不可能的,所以,内政的振兴是以监司和郡守为中心、为主体的。然后,由监司、郡守等统帅知县行事,即“监司、郡守须是择人,监司得人,为县者自不作过”。

高宗言辞中力图将知县等县级官员排除在外,不予积极的控制与掌握。这是传统  中国地方行政的常态。可见,这种以州为地方统治中心的政策,也是高宗地方行政的  指导思想。对此,在绍兴十四年(1144)八月曾有臣僚建议变革,高宗说道:“祖宗旧法,岂宜轻改。”九月,另有一道诏谕:“祖宗之法,思虑已精矧、讲究已详备,三代之法不过如此,不必更而天下自治。”这无疑断了朝野变法的想法。

实际上,北宋前期已非常重视对县级职官的控制。前揭宋太祖为了削夺藩镇支郡  县的权力,曾派京朝官外任知县,直到真宗以后,九品官县令占据整个王朝行政体制  末端,将地方行政末端的县纳入整个王朝体制当中,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中央集权。如是之故,高宗口中“县令末也,监司、郡守本也” 需要辨正分析。

从选官制度而言,由于监司监察州府,州府直接管县,皇帝通过监司和州府了解  基层民情,故而地方基层治理的好坏,监司、州府责任重大,从这个角度来看,县较之监司和州府是处在皇权有司的末端。但这不等于县级行政地位 “为末”,不受重视。实际上,宋代县一级最能体现 “亲民” 仁政;但是县级官员从北宋真宗朝以后, 因事务繁杂且冗,加之监司、州府举荐县官多 “猥下”,清流士大夫不愿为之,特别是边远县。县级职官,秩低位下、俸禄微薄,上受压于路州、下受制于奸吏,这种尴尬局面 “责其尽绥抚之方,势有不可”。为改变这种状况,宋廷一方面加强督促监司、州府察县不治者,一方面加强遴选监司、州府官员,即 “监司、郡守本也”。

位于行政机构末端的县的重要性,在南宋成立的混乱时期以及之后的和平时期,随着“四十大邑”的设置及对民事的重视,而不断地得到提升,亦是客观事实。鉴于县重要性的不断上升,南宋统治者开始正视地方行政中县的地位和价值,加强了对县级行政的整治。尤其是绍兴二十五年(1155)高宗更化以后,严禁告讦以澄清吏治,行历县法以选拔县级职官,禁止增税以整顿县级吏治等。这是对南宋初年重视县级行政政策的继承和延续。

而且,早在“四十大邑”政策实施前的绍兴五年四月,有诏:“馆职正字已上, 专举县令。”前揭绍兴六年,张浚上言以郎曹、馆职历民事,革除 “内重外轻” 之弊,重视对县级长官的选任。这些诏令和措施,均在实践中冲破了“监司、郡守为本,县令为末”这一陈规,力图构建皇权和县级行政间的直接联系,县在地方行政中的地位得到了实质性的提高。

四  “监司、郡守为本,县令为末” 至 “县强州弱”

基于恢复王朝财政秩序,加强地方县级行政统治,重构皇权专制中央集权的需要“四十大邑”成为绍兴六年南宋高宗君臣的应然选项。北宋瓦解到南宋重建的历史过程,为国家末端县重要性的提升以及县机能的活泼化,提供了历史契机。

赵宋立国以来,县没有相应独立的财政预算,只作为州级财政的执行机构而存在。诸如筹划财赋、审计账簿等财务,都由州级财政机构直接负责。北宋中期以后,由于财政上供体制的强化及其额度的增加,导致地方财政困蹙,地方路州县政府间形成层层欺压的互害机制;行政末端的县级官府征收财赋的责任最重,也被赋予财政上诸多自主性权力。甚而,如包伟民的研究,南宋时期一些地区的县设勘给务,专理财赋,形成县级财政预算,亦即 “县计”。

南宋重建渐次赋予地方行政机构末端的县诸多经济职责。鉴于宋金战争导致两淮地区 土地大片荒芜,绍兴六年广设营田官庄以筹措军资,“令县官兼管营田事务,盖欲劝诱广行耕垦”,在知县 “劝农”字下带 “屯田”二字,县尉更是带 “主管官庄”四字。南宋前期以官庄为主要形式的国有土地因而大量出现。其中,县令佐在其中功不可没,这为解决当时军费开支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绍兴和议以后,李椿年强力推行两浙土地占有情况清 查的经界法,以知县为主体进行。当其实施之时,高宗指出,“全藉县令、丞用心干当”。也就是说,经界法的有效推行,端赖以知县为主体的县级官僚群体的支持与落实。在此背景之下,南宋时期县级事务日趋繁杂。按,《宋史》对知县职责的一般性规定为:“掌总治民政、劝课农桑、平决狱讼,有德泽禁令,则宣布于治境。凡户口、赋役、钱谷、振济、给纳之事皆掌之,以时造户版及催理二税。”其主要业务在赋税与刑狱。然而,南宋以后,知县职任远不止于此。殿中侍御史宋朴专论县级“便文之弊”:“众责所归,文移尤峻且数,号为纸鹞。”陆九渊也将当时县级职责归结为“簿书、期会、狱讼、财计”等四 “实事”。可见,位于国家机构最末端的县,是各级官府政策汇集之地。

南渡以来,县级官府职责范围日渐扩大,促使高宗君臣不断重新确认县的重要性,为确立县在地方行政中的核心地位提供了现实动力。如,绍兴二年胡蒙上言,请令物帛径从各县起发上供,虽然因为江西安抚大使李光的反对而作罢,其理由是一旦出现问题,“监司、守臣必不肯任责”。然而,自北宋后期以来,县级财政独立性日益增强,南宋多数县已经构成了一个独立核算的地方财政级别。那么,绍兴六年重新界定地方县级行政而施行的“四十大邑”制度,使得中央户部得以越过路、州,与县直接相连。在南宋地方行政体制中,形成路、州这一行政机构支配力后退的趋势。

与之相对应的是,县级职官晋升路径的增加和职官地位的提升。南宋县级官员的  晋升有荐举与资格两种途径。即,“由关升而改官知县,由改官知县而为四辖六院,由四辖六院而为察官,由察官而为卿监,由卿监而为侍从,由侍从而为执政大臣; 或由知州监司而为郎,由郎而为卿监侍从执政”。前者六院四辖多涉及税赋职责,所以,南宋时期规定由颇具地方实务经验的官员担当此任,常由荐举产生。因而,“六院四辖”成为地方知县晋升的重要台阶,所谓“六院本以为邑有政绩者为之,故例为察官之选”。重视有施政经验的知县任职“四辖六院”中的理财事务,不仅对当时的财政体制运作起到积极作用,而且为县级官员晋身朝廷打开一个通道,在“知州监司-郎-卿监侍从-执政”这一资格晋升之途外,增加了堂除“大邑知县”这一荐举路径,为县级职官地位的提升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

再看州县二级在地方行政中的职责和地位。按照北宋范镇的记载,“祖宗之规模在于州县,州委之生杀,县委之赋役”,县级官员具体负责财赋的经办。叶適曾对南宋地方行政的实际情形做过如是评价:“知州去民尚远,知县去民最近。”虽然州县之间职能多有交错,但不可等同或者混淆。并且,就整个两宋历史来说,县的地位不断提升的根本原因在于,国家财政压力日重,致使其职责众多,特别是赋税管理与征收职责日益繁重。

南宋理宗淳祐八年(1248),监察御史兼崇政殿说书陈求鲁,针对地方县级官府为了自身的岁计和应付上供,预借六年后,即宝祐二年(1254)赋税的情况,奏言应从根本上重县令之任以革除预借赋税的现象,为了实现“经界正,版籍明,妄费约,横敛裁,预借革,瘳民瘼” 的理想县治状态,提出四点“备王制、救时弊”之策:“宜采夏侯太初并省州郡之议,俾县令得以直达于朝廷;用宋元嘉六年为断之法,俾县令得以究心于抚字; 法艺祖出朝绅为令之典,以重其权; 遵光武擢卓茂为三公之意,以激其气。”⑥    这一救弊之策得到理宗的诏可。其中,第一点 “并省州郡” “县令得以直达于朝廷”,与高宗绍兴六年底置 “四十大邑” 恢复对江南闽浙地区财政控制,以加强中央集权的本意相吻合。后三点也与前述绍兴六年“四十大邑”制度重构县级行政的独立性与自主性相一致。甚而,在南宋后期州县地方行政中,因县级政务繁杂而出现龙图阁学士刘克庄笔下 “县强州弱”的局面。

而且,南宋绍兴六年“四十大邑”的设置,不同于隋唐以来赤、畿县等强调其所处京府的政治地位,而是凸现其在王朝财赋中的重要贡献。以“四十大邑”之一的常熟县为例,在嘉熙三年(1239)再行经界,原因即在于“常熟田赋,殆与他小郡等”。

以上种种原因,导致在南宋地方行政运作中,州县之间地位悄然发生了变化,和 两汉时期郡居于绝对核心的地位迥然不同。两宋时期,中国古代地方行政的主轴逐渐由州转移到县。清人王夫之总结唐宋以来的“府州统县”机制,“县令皆可自行其意以令其民,于是天下之治乱、生民之生死,惟县令之仁暴贪廉是视,而县令之重也甚矣”。位于行政机构末端的县的重要性不断提高,使秦汉以来以郡为地方行政中心的状况逐渐改变。

随着县级事务的繁杂和县级行政地位的提升,县级行政也逐步进入南宋官僚群体 的视野。或出于仁民爱物、或因仕途逼仄,他们将县作为施展抱负的晋阶之地。值得 关注的是,处于南宋“四十大邑”核心区域的苏杭地区,在明代成为税赋征派的核心区域,形成“东南田赋之重” 的局面。纵有学术界所说的诸种原因,从根源上来说,这一局面的形成与南宋绍兴六年以来“四十大邑”所处江南富庶区域在王朝财政中的地位分不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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