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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佳韩:南宋乡村社会“富民”阶层实态与社会关系研究
来源:宋史研究资讯微信公众号  作者:  日期:2022-12-06

摘要:南宋时期,内忧外患伴随政权始终,使得南宋政权不得不日益将地方财务聚集中央,导致地方官府行政治理能力严重不足,百姓赋税重于前代。唐宋以来崛起的财富力量“富民”阶层,历经北宋,到南宋时期,不断发展壮大,成为乡村社会强弱关系、贫富关系、官民关系等重要社会关系的主导力量,使南宋地方社会经济文化呈现出新的发展态势。“富民”阶层在强弱关系、贫富关系、官民关系中不断加深着与国家、与小农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既推动了乡村经济的繁荣发展,更保障了乡村社会的协调稳定,为维持国家政权稳定和社会安定奠定了基础。同时,“富民”阶层逐渐成为地方社会的经济文化引领者,而且促成了吏强官弱的地方政治治理模式,成为乡村社会治理与教化的主要力量,使南宋社会呈现出政治力与社会力共治的形态,形成明清以来中国基层社会治理形态的雏形。

关键词:南宋;乡村社会;“富民”阶层;社会关系

中唐以后,随着唐宋商品经济的发展,商品经济自身的分化性和流动性,加速了社会贫富分化,财富力量随之崛起,林文勋先生将唐宋以来崛起的财富力量概括为“富民”阶层。“富民”阶层是商品经济发展的结果,其显著特征是占有财富和拥有文化,但依然属于国家编户齐民,没有特权,这就决定了其在社会生产关系中,不能抑良为贱,只能采取契约租佃的方式进行生产。因此,“富民”阶层的崛起,确立了契约租佃关系的主导地位,改变了唐宋以后的社会经济关系和阶级关系,同时引起了乡村社会关系的巨大变化和国家治理结构的重大调整。

南宋是中国历史上经济重心完成南移的时代,繁荣的江南经济支撑了长达153年的南宋政权。南宋王朝长期处于外来强敌压力之下,国防兵备成为南宋国计的重大财政负担,庞大的开支,使得南宋不得不将地方财务不断聚集于中央。在集财中央的政策下,国家不仅借茶、盐、酒等专卖,垄断经济资源,而且不断透过各种施政扩大税基,加强征集地方资源,强化财政的中央化,使地方财政不断恶化,百姓赋税重于前代。

但是,纵观南宋,其地方建设却如火如荼,如地方学校(州县学)、书院、乡贤祠、桥梁道路、义庄、义田、各级官衙的兴建,各级政府与民众刊刻精美书籍,州县城郭、边防与水利设施等硬件建设,救灾施赈,频繁的乡饮酒礼、祭祀活动等各类文化与宗教活动,次数之多、规模之大,远盛于北宋。这些地方建设与活动,都需要庞大的地方经费与人力支持。很明显,南宋日益加强的财政中央化与蓬勃建设的基层社会力之间存在着突出的矛盾现象。如何解释这种矛盾现象,需要重新探究地方社会经济力如何支撑南宋国家庞大的开销与地方建设,重新审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中国古代社会以农业为立国之本,乡村社会是国家统治之基,乡村社会是否稳定,关乎国家统治的长治久安。可以说,乡村社会关系的协调是乡村社会稳定的基础,更是关乎国家前途命运的核心因素。“富民”阶层是国家的编户齐民,其生活、生产、生存的主要空间是乡村社会,是乡村社会中重要的社会财富力量和教育文化力量。“富民”阶层在乡村社会扮演的角色,所呈现的社会关系,直接关乎乡村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宋代以来以契约租佃关系为主导的社会经济关系,使国家与小农之间从直接关系,变成了国家—富民—小农相互依存的间接关系,“富民”阶层成为乡村社会关系和矛盾的主导力量,不仅决定着乡村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更是影响着乡村是否能够“力有余则百货无所乏”以养城市,关乎城乡关系的好坏,进而影响着国家统治的长治久安。

强弱关系、贫富关系、官民关系是乡村社会的主要关系,亦是影响乡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关键因素。本文力图通过南宋时期乡村社会中“富民”与“小农”之间的强弱关系、贫富关系、官民关系等重要社会关系的对比,考察南宋“富民”阶层在乡村社会中的角色与作用,探析南宋乡村社会实态,以及乡村对城市的支撑作用与协调合作的城乡关系,进而揭示推动南宋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支撑国家政权稳定的内生动力。

一、南宋乡村社会的强弱关系

以财富和教育立家的“富民”阶层,是乡村社会财富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要占有者。从力量对比来看,“富民”阶层是乡村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重要力量,与小农阶层处于强弱的力量关系之中。

富民与小农都是国家的编户齐民。中唐以后,随着“富民”阶层的崛起,契约租佃制确立,富民通过契约租佃的经济手段,不断吸纳在土地兼并过程中被抛离出来的小农归入其门下为其从事生产,富民与小农形成了互相依存的经济关系。

小农归于富民,以役于富民为前提,接受富民的经济剥削,富民为追求利益最大化,必然会出现上欺官府、逃避赋税,下压佃农、蚕食乡里的豪横。史籍中关于为富不仁的豪横的记载也所在多有。如耀州华原县,“有富人不占地籍,惟以利诱贫民而质其田券,多至万亩,岁责其入”。袁采也记载:“居乡曲间,或有贵显之家以州县观望而凌人者,又有高资之家以贿赂公行而凌人者。方其得势之时,州县不能谁何,鬼神犹或避之,况贫穷之人,岂可与之较。屋宅坟墓之所邻,山林田园之所接,必横加残害,使归于己而后已;衣食所资,器用之微,凡可其意者,必夺而有之。”在《明公书判清明集》中,《士人因奸致争既收坐罪且寓教诲之意》《责士奸污》《士人教唆词讼把持县官》以及《豪横》类目下各篇所反映的,基本都是居乡富民所为不法之事的记录。《为恶贯盈》条记载:“都阳之骆省乙者,以渔猎善良致富,武断行于一方,胁人财,骗人钱,欺人孤,凌人寡,而又健于公讼,巧于势狱。小民思其罗织,吞气饮恨,敢怒而不敢言。”

与此同时,史籍中还有诸多富民被侵扰的例子。如:官吏的侵扰。楼钥《攻媿集》卷九九《朝议大夫秘阁修撰致仕王公墓志铭》记载:“(王公)为洪州丰城县主簿,漕檄部纲方诣台受要束,使者却谒叱铃下卒迫遣。公不胜愤,遽乞休致,遂遭重劾,公处之如平时。使者罢,乃免。帅以公易理官,有寓公为时相姻之。先与一富民有他憾。会冢舍失瑞香花,以疑似诬之,逮系郡狱,讽公文致其罪。公证其无他,又忤帅意,竟称疾而去。”同书卷一〇八《司法晁君墓志铭》记载:“广昌令以匿寇事,攘富人之赀,骨肉骇散,冻馁于外,狱久不决。(晁)君受责欲行,令辄赂,君拒之,以实闻而还所籍,其家优裕如初。”朱熹《晦庵集》卷九四《直显谟阁潘公墓志铭》记载:“(公)除提举两浙西路常平茶盐公事,至则罢中都馈饷之不如法者,豪贵已多不悦,平江库钱失漏,守因是诬富室以取偿,一郡大扰,有死者。公檄罢之,守以是怨,阴以禁兵绐白直而訹它司上其事,公坐削一官。”又如:骄兵悍将的侵扰。《渭南文集》卷三七《朝议大夫张公墓志铭》记载:“公讳郯,字知彦,和州乌江人。……(知鄂州时)有营卒夜挟刃贷于富室,胁使不敢言。公廉得之,驰入提举军事张平家。平素以兄事公,呼家人置酒。公曰:我来正欲饮,但当得劫富民者行军法,乃快饮尔。平惶恐,立捕治。”

与此相较,从史料记载来看,从北宋到南宋,“保富论”思想日益丰富却是一个突出的现象。北宋苏轼言:“富人之谋利也,常获,世以为福,非也。彼富人者,信于人素深,而服于人素厚,所为而莫或害之,所欲而莫或非之,事未成而众已先成之矣。夫事之行也有势,其成也有气。富人者乘其势而袭其气也。”南宋叶适言:“富人者,州县之本,上下之所赖也。富人为天子养小民,又供上用,虽厚取赢以自封殖,计其勤劳亦略相当矣。”我们可以设想,如果南宋社会为富不仁的富民在“富民”阶层中占大部分的话,要大量出现“保富论”思想是不太可能的。所以,我们认为,“富民”阶层中存在为富不仁的情况,但是为富不仁的富民只是部分而且极可能只是少部分富民的行为,不是富民普遍现象。宋代很多史料中记载为富不仁的富民时多称之为“豪民”或“豪横”,以示区别。而且,从上述诸多史料还可以看出,“富民”阶层虽然占有大量社会财富,但是没有特权,与下户、客户同属于民,所以富民常常也受到来自各方面的侵扰,甚至有的佃客也会侵扰富民。如“弋阳富人为客所诬,将抵死,君得实以告。文正公未甚信,然以君故,使吏杂治之。居数日,富人得不死。”因此,可以说富民为富不仁的情况确实存在,但为富不仁在富民中不占主体地位。由此苏辙言:“能使富民安其富而不横,贫民安其贫而不匮,贫富相恃以为长久,而天下定矣。”

相较于为富不仁的“豪横”象形,富民在乡村社会中的“长者”形象和角色更加普遍和突出,成为乡里名望。

如前所述,富民依然属于编户齐民的身份,没有政治特权,为发展生产,实现收益最大化,只能通过契约租佃的方式,不断吸纳在土地兼并过程中被抛离出来的小农归入其门下为其从事生产,富民与小农形成了相互依存的经济关系。尽管小农归于富民是役于富民,但是小农实现了与土地的重新结合,而且契约关系提升了小农的身份地位,因此,两者在相互依存中,一方面,小农生产的活力得到了激发;另一方面,富民实现了经济收益和财富积累,即“凡农主客两相依,以富资贫政所宜。要彼力耕吾有望,借粮借种莫迟迟。”而且,为维持相互依存的经济生产关系,推动生产,富民一方面不断加大生产资料投入、生产公共设施建设投入,提高生产力,另一方面也在赈济乡民中发挥着自己的力量。因此,在乡村社会中,富民常常被呼为“长者”。东平万氏,“善治生,蓄而能散,亲故有不振者,每纲纪其家,其弟子有美质,因不能自业,给饮食师资费以教之;处女贫无以归,躬为择配,奁而遣者凡数人”。“尤善宗族,每先其急难,遇长幼慈爱均壹,无纤芥嫌隙,族众多,间有违言,君周旋其间,开释以理,众皆愧服,协比如初,由是阖族内外咸钦而爱之,称为长者。”《北山集》卷一五《余彦诚墓志铭》记载:“彦诚,盖明之季子,讳信,彦诚其字也。某异时游义乌,过流庆陂,见其旁有民田数千亩,比岁沃稔,问之邑人,则曰:彦诚用家钱百万修废堰瀦源水,遇旱岁无高下彼我,均浸之,邻里沾足。……既而闻彦诚果好义轻财,折节下士。虽高赀巨产,雄视一乡,率皆因低昂积散、知予为取而坐制其利。乡人无不称其长者。”《胡澹菴先生文集》卷二四《安人陈氏墓志铭》记载:“自乱离凡八徙居,所至有恩意,乡间敬服其德,至于恤孤保嫠,终始不替。某顷闻犹子昌龄云,府君仁恕,田夫输租米,多湿,收者难之,府君曰,米虽湿,犹可食。人推为长者。”同书卷二五《易长者墓志铭》记载:“尤乐施,或年饥,则捐谷以赈翳桑之饿,虽指囷指廪弗吝也。人有疾,道以药石,又平物估以隄豪夺之源。人所难能者,公力行不倦。众翕然曰,于我有德,称长者而不名。乡人有斗者,踵门求直,闻君言羞缩辍讼。”洪咨夔《平斋文集》卷三一《罗迪功墓志铭》记载:“绍定甲寅水,谷价腾跃,道殣相枕。前是,里中贷子钱者计缗万,君叹,若救死不赡,何忍更责若偿,裒券焚之。他岁饥疫,率推食馈药,以赈羸乏,惟恐不我闻。乡邻信其长者,有讼不之有司,而之君取平相踵也。”

从史料中可以看出,正是基于“富民”阶层是乡村社会的重要财富力量和文化力量,相较于小农是乡村社会的“强者”,在乡村经济关系中起着核心作用,虽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目的,但在经济生产中使小农得到了协助和保护,客观上实现了乡村经济社会的协调和稳定,成为乡村社会的稳定层,因此,被尊为“长者”。

“富民”阶层以“长者”的形象维护着乡村社会的稳定,与此同时,在其不断追求财富的自身需求中还极大地推动着乡村经济的长足发展。

为追求经济利益,富民一方面不断加大生产资料、公共设施建设投入,救济贫困乡民等等,推动生产,提高农产品产量;另一方面,不断将大量农产品投入市场用于交换以获得大量货币财富,实现财富的增殖。农产品的不断商品化,客观上带动了商业性农业的快速发展,使自给自足的乡村经济被卷入商品经济中,两者实现了融合发展,促成了南宋乡村经济繁荣发展之势,既为南宋王朝的统治和稳定提供了繁荣的经济基础,也为元明清江南经济持续繁荣奠定了基础。

宋人孙升言:“货殖百物,产于山泽田野,售之于城郭,而聚于仓库,而流通之以钱,不可以饱人之饥,煖人之寒也。为国者,不取民之力,而取民以钱,则货殖百物无以售,而民至于困极也。城郭乡村之民交相生养,城郭财有余则百货有所售,乡村力有余则百货无所乏。城郭富则国富矣,钱流通于下,则可以相生养;钱蓄积于上,则终无所蕃滋。为国者,不藏于民,而聚之于库,此财力所以耗竭,上下所以怨也。……城郭之人,日夜经营不息,流通财货,以售百物,以养乡村。”正所谓,只有实现城乡“交相生养”的经济关系,才能为国家提供源源不断的财富收入。南宋“富民”阶层的壮大,带来了乡村经济的繁荣发展,富民在财富追求过程中,不断将商品经济导入农村经济,使农村、商品、市场、城市不断连为一体,强化了城乡的联系与合作,客观上实现了城乡的“交相生养”,协调的城乡经济关系为南宋王朝解决内忧外患、实现国家统治奠定了基础。由此可以说,南宋“富民”阶层所维系的“交相生养”的城乡关系,正是南宋王朝既得以实现财政中央化以缓解内忧外患,又得以实现地方社会蓬勃发展的关键和基础。

二、南宋乡村社会的贫富关系

富民与小农之间强弱的力量悬殊,加快了财富的不断聚集,加剧了乡村社会的贫富分化。司马光言:“夫民之所以有贫富者,由其材性愚智不同。富者智识差长,忧深远思,宁劳筋苦骨,恶衣菲食,终不肯取债于人,故其家常有盈余,而不至狼狈也;贫者砦窳偷生,不为远虑,一醉日富,无复盈余,急则取债于人,积不能偿,至于鬻妻卖子,冻馁填沟壑,而不知自悔也。是以富者常借贷贫民以自饶,而贫者常假贷富民以自存,虽苦乐不均,然犹彼此相资以保其生也。”贫富悬殊使得借贷相资成为南宋乡村社会中协调贫富分化的重要经济手段和方式。

随着南宋“富民”阶层财富力量的聚集,其在乡村社会经济关系中影响力的稳固和加强,富民与小农的贫富关系越来越通过借贷关系表现出来,通过借贷,一方面,小农不至于生活无着,富民亦可从中获利;另一方面,富民可以更进一步从经济上控制小农,为其发展生产提供了更多稳定的潜在劳动力。借贷关系使富民与小农双方依存关系更加牢固,客观上强化了乡村社会的安定与协调,稳定了国家的统治基础。因此,南宋官员方滋权户部时,“有请贫民贷富家粟第偿其半者。公曰:是使富家不贷,而贫民亦无所资食也。议不行”。从国家层面认可“富民”主导的乡村借贷关系。

富民的本性是利益的追求,力量的悬殊必然会出现富民通过放高利贷,向贫民收取高额利息,获取高额利润,剥削贫民的情形,更加剧乡村贫富分化。在南宋史籍中也有大量此类记载,列举数条如下。

《作邑自箴》中记载:“豪横兼并之家放债倍取利息,略无厌足,又于斗秤之间大收小出,刻剥贫民,取其膏血以为歌舞饮博之用。”

《袁氏世范》中记载:“兼并之家见有产之家子弟昏愚不肖及有缓急,多是将钱强以借与。或始借之时,设酒食以媚悦其意,或既借之后,历数年不索取。待其息多,又设酒食招诱,使之结转,并息为本,别更生息,又诱勒其将田产折还。”

《黄氏日抄》中记载:“富家大室,不惠乡井而反祸乡井,闭籴长价,放债吞并,田连阡陌。”

《定庵类稿》中记载:“比年以来,富家大室,擅兼并之利,诛倍称之息,械系设于私室,椎剥尽于肤髓,贫民下户,仇之到骨,诪张怨詈,所不堪听,顷在田间实所亲见。”

富民通过高利贷牟利必然导致小农破产,进而加剧乡村的贫富分化,激化乡村贫富矛盾。如黄震所言:“大抵小民假贷,皆起于贫。贷时则易,还时则难。贷时虽以为恩,索时或以为怨。”以及韩琦所言:“近世以来,农人尤为困苦,朝廷但有徭役,加之初无岁时备助,至有非泛用度,或不免就上等户强借钱物,百姓典卖田产以供暴令。”从逻辑关系上说,强弱关系中处于弱势的小农,首先是因为贫困,已经到了走投无路的情况,所以即使是利率高到无法承受的地步,小农还要向富民寻求借贷,富民与小农之间力量悬殊的强弱关系,导致本身非正常的借贷关系,客观上使小农更加贫困。

但是,在富民与小农的借贷关系中,富民对小农的借贷客观上缓解了小农生存的困境,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乡村社会的贫富相资,更进一步加固了乡村富民与小农的相互依存关系,协调和维系了乡村社会的稳定。试想,在贫富分化剧烈的社会,富民不给贫民借贷,仅仅依靠国家救济,且不说国家鞭长莫及,国家将面临多大的财政负担和经济压力?而且必然会加剧乡村社会的不安和动荡。因此,南宋韩元吉言:(京师)“无赖游手至多,富家大姓一旦迁移,不肯放债借钱,此辈无所得食,便至失所”,“或于斜街暗巷,恣行剽夺,致居民不安。”近代著名历史学家吕思勉亦言:“尝闻老辈言:‘乡间无典肆,民必无以春耕;城市无典肆,命案即将增多。’盖有由也。”

正因为富民与小农之间的借贷关系,形成了贫富相资的贫富关系,即“农夫资巨室之土,巨家资农夫之力,彼此自相资,有无自相恤而官不与也”。于小农而言得以生存,于富民而言得以获利,于国家而言得以稳定。“小民之无田者,假田于富人。得田而无以为耕,借资于富人。岁时有急,求于富人。其甚者,庸作奴婢,归于富人。游手末作,俳优伎艺,传食于富人。而又上当官输,杂出无数,吏常有非时之责无以应上命,常取具于富人。然则富人者,州县之本,上下之所赖者。”通过借贷关系,在贫富相资的基础上,小农—富民—国家三者之间形成了紧密的依赖关系,形成了相对稳定的乡村社会发展模式,实现了乡村社会相对的协调与稳定,为国家的政治稳定奠定了基础。因此,宋人真德秀言:“富之与贫,相须而济。今有余之家窘于科敛,摧于告讦,皆蒿然有不自存之态,于是赊贷之路穷,而贫民益困矣。古者君与民为生,故有省耕省敛之政,今毋望其能如古也,惟民自为生,官勿挠之足矣。”

南宋乡村社会蓬勃发展的借贷关系所形成的贫富相资的贫富关系,正是“富民”阶层作为稳定层、动力层所带来的经济结构和社会关系的新变化。熙宁年间发生灾荒,百姓大量流徙,其间有稍富者,问其徙之因,曰:“贫富大小之家,皆相依倚以成,贫者依富,小者依大,所以养其贫且小,富者亦依贫以成其富,而大者亦依小以成其大。富者、大者不过有财帛仓廪之属,小民无田宅,皆客于人,其负贩耕耘,无非出息以取本于富且大者,而后富者日以富,而以其田宅之客为力。今贫者、小者既已流迁,田无人耕,宅无人居,财帛菽粟之在廪庾,众暴群至,负之而去,谁与守者,此所以不得不随而流迁者也。”正是贫富大小之家相依以成,才促成了贫富相依的乡村社会关系和经济结构。而这种相对稳定和协调的经济生活生产方式,客观上推动了契约租佃关系的不断向纵深发展,其结果一方面日益增多的下户沦为佃农,佃农阶层日趋扩大;另一方面,契约关系下的佃农日趋普遍获得迁徙和退佃自由,人身依附关系较前更加减弱。因此,南宋时期,财富的聚集与劳动力的流动,带来了农业、手工业、商业各种营生在广大乡村地区并存且融合发展的态势,从而创造出了更多的社会财富,使得南宋乡村经济社会呈现出旺盛的生命力,在为南宋政权提供了丰富的经济物质基础的同时,加固了南宋国家—富民—小农之间的依存关系,加深了国家对“富民”阶层的依赖与利用。

三、乡村社会的官民关系

富民在乡村社会强弱关系、贫富关系中发挥的主导作用,对地方而言,加深了小农与富民的依存关系;对国家而言,强化了国家对富民的利用与依赖。富民逐渐成为国家基层治理的重要角色,成为地方社会重要的主导力量。

“入官府与人料理公事”,当是为吏。为弥补官府行政力量的不足,从北宋到南宋,从中央到地方,胥吏成为重要的行政补充力量。地方胥吏据其活动性质和范围不同,分为州县役人与乡役人。州县役人主要是在州县官府当差的衙吏,亦称吏人和公人,是州县府衙行政事务的实际操控者;乡役人主要在乡里负责维持治安和督催赋税职役。胥吏的构成主要从坊郭户和乡村上户中招募或轮差,州县役差募不一,乡役多属差役。可见,作为乡村的上三等户的“富民”阶层,是胥吏的重要来源之一。据王曾瑜先生估算,北宋元祐年间胥吏总数约在四十四万左右,南宋时期所辖十六路的胥吏总数当在二三十万人。

北宋为强化中央集权,实现“官无徇私之嫌,士无不平之叹”的目的,官员任用实行回避、轮调制度。到南宋,回避、轮调制度日趋完备,而且执行严格。官员回避、轮调制度,一定程度上对澄清吏治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对地方社会而言,却造成了地方官员行政能力的不足。叶适言:“国家以法为本,以例为要,其官虽贵也,其人虽贤也,然而非法无决也,非例无行也。骤而问之,不若吏之素也;暂而居之,不若吏之久也;知其一不知其二,不若吏之悉也,故不得不举而归之吏。官举而归之吏,则朝廷之纲目,其在吏也何疑。”尤其南宋,“渡江之后,文字散逸,旧法往例,尽用省记,轻重予夺,惟意所出(按指吏)。其最骄横者,三省、枢密院、吏部七司、户、刑,若他曹、外路从而效视,又其常情耳”。

从北宋到南宋,对国家而言,一方面,中央通过各项法条、规章、命令等文件,规范地方官员的行政管理和限制官员自主权,大量的文书成为官员执政的标准;另一方面,中央集财的不断强化,地方财政权限不断缩小,为增加财政收入,不断新增各类赋税名目和税则,摊派各种夫役与职役。对地方而言,浩繁的文书与繁杂的赋役征收,使得回避、轮调制度下的官员们既没有深厚的地方根基,亦没有充裕的时间可以独自胜任,当时人感叹:“当今作吏之难,莫若近民之官,于民尤近者,作县是也。”因此可以说,正是官员的这份“艰难”,为作为官员助手的胥吏的存在和活动提供了空间和机会。检阅史籍,如宋人舒璘言:“官员迭更,未必皆贤,贤者尚不能尽察,万一非贤,吏辈诛求,上下势散,内外情隔,非委之吏,事必不集,集事在吏,非贿不行。”如《嘉定赤城志》记载:“自罢乡户用市户,而州县之吏罕良民矣。余记故老言:‘乡户不足于材,而有余于行,其真朴逊厚,里党多化焉,则仗以行文书、奉期会,宜有易无难也。及其后变法,浮屯诡聚,簸弄福祸,无益于上,而有损于下,则至于民畏吏、吏困民,民吏相仇而不足以相德。上之人疾吏则吏怨,疾民则民散,其滔滔滋患,讵一日之积哉?’前辈论差雇二端,舌本烂漫,由今而论,得失概可睹已,于其中而变通之,岂无长策?而余不敢僭也。”

从古人言论到今人论著,胥吏操持地方行政多被诟病,多是负面评价,认为是吏治腐败之源,胥吏背理欺民财物使得民吏相仇,是制造官民矛盾关系的主要因素。正所谓“今官冗而无所置之,士大夫不习国家台省故事,一旦冒居其位,见悔于胥。”“胥吏,咸有事于官者也。治民者依以为用。然任重则权移,听信则谗入,猈嫟则威亵,行驰则贿通,政刻则谤生,驭苛则怨作。苟如是,民受其害,官被其欺,一益而百损也。”但是,自南宋,“吏”开始成为专业户,“吏户”与“官户”“军户”相提并论。胥吏作为官员向乡村社会实施管理的重要助手,甚至是官员管理乡村的公权力代表,成为国家乡村行政管理的重要力量,而其“民”的身份特征使之成为国家行政管理的灰色地带,成为官民沟通的中介。

胥吏作为官员行政管理的重要补充力量,在基层政治运作中逐渐发挥着重要作用,成为基层政治运作的重要角色,尤其是南宋时期地方政府官员行政能力严重不足的情况下,胥吏很大程度上代表着政府官员向乡村社会实施行政管理。

南宋绍兴二十五年(1155年)六月,刑部员外郎张曦上书说:“郡县长吏,间有连日不出公厅,文书讼牒,多令胥吏传押,因缘请托,无所不至。乡民留滞,动经旬月,至有辨讼终事而不识长官面者。”许有壬言:“其有(官员)高坐堂上,大小事务一切付之于吏,可否施行,漫不省录。事权之重,欲不归之于吏,不可得也;为吏者虽欲避之,亦不可得也。况有所见之,不同书吏所执虽是,而不能抗官长之势其不诡随者鲜矣。”胥吏所经手的簿书大概可分为两类:一是规章制度范围内的档案,二是传达各种信息的文书。其职责任务大致包括:人才荐举;催征赋税,汇报本地户口、田地、赋役数额及征纳情形,如新垦田土、水旱灾害、荒歉赈济、缉拿私盐贩等;汇报节妇烈女、孝子义士事迹,申请旌表;维护社会治安、缉拿盗贼、救火灭蝗、建栅栏设哨卡、管理铺递驿站等;处理刑狱之事;处理营造之事等等。凭借精通法令专业知识、熟悉公文簿书、了解基层社会复杂生态,处理繁琐的地方事务,胥吏成为南宋乡村社会行政管理的关键角色和基层官员所倚仗的重要助手。

正因为胥吏操控乡村事务的空间不断扩大,逐渐形成了“吏强官弱”或“公人世界”的乡村行政管理模式。如:“余杭县吏何某,自壮岁为小胥,驯至押录,持心近恕,略无过衍。前后县宰,深所倚信。又兼领开拆之职,每遇受讼牒,曰:拂旦先坐于门,一一取阅之。有挟诈奸欺者,以忠言反复劝晓之,曰:公门不可容易入,所陈既失实,空自贻悔,何益也?听其言而去者甚众。民犯罪,丽于徒刑,合解府,而顾其情理非重害,必委曲白宰,就其断治。其当杖者,又往往谏使宽释。”

胥吏既代表着地方官员在乡村社会执行行政公权力,奉行朝廷命令,听从官员指挥,以延伸国家行政管理的身份,作用于基层社会,所以,胥吏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基层官员剥取地方资源的主要渠道,成为与官员利益均沾的共同体。同时,胥吏由招募或轮差而来,来自于民户,其介于官与民之间的身份,使其具有双重角色和作用。来自地方,其本身为地方民众的一分子,而且往往是乡村社会中最具影响力的富有群体担任胥吏,一定程度上胥吏从维护自身利益与乡村利益的角度,成为地方利益的代言人和维护者,形成与官府对抗的地方力量,通过政策执行和信息传递影响官员施政,所以往往乡村利益代表的胥吏又被国家视为败坏吏治的力量以及阻碍国家政治统治深入基层的力量。

南宋时期,赋役册按都编造,造一都赋役册的胥吏,为乡书手。虽各地情况颇多差异,但在总体上,以乡书手按当乡所属各都编制赋役账籍,以都保正副掌管地方治安、督催赋税,以大保长(户长)主要催征赋役,是较为普遍的做法。“富民”阶层是乡村社会的上三等户,是赋役的主要承担者;而地方胥吏无论是募役或是差役,富民又是重要来源之一。所以,“富民”阶层既是地方官员和胥吏进行行政管理或经济盘剥的主要对象,同时亦是参与或影响乡村行政管理的重要力量,是影响乡村社会官民关系的关键力量。

南宋庆元年间已有官员在探寻吏强官弱之原因时强调:“盖居官者迁徙不拘岁月,而为吏者,传袭及于子孙。以数易不常之官,御生长子孙之吏,坐曹而问,莫究源流;涉笔以书,唯牵例比,顾虽弊蠹百出,何暇爬梳。纵有精强之官,少行检柅之令,警戢之效未著而迁,徒之命已颁,吏强之患实基于此。”尽管宋廷对吏人的管理也作出了明确的要求,规定一是充当吏人要相互结保,保证官府机密不泄露,维护官府权威,要实行集居,减少舞弊勾连;二是按照规定的工作范围、时限、数量、质量等,违犯或未达到者均有惩罚;三是禁止吏与官、吏与吏之间私下交往,实行亲属之间回避制度。但是,依然无法改变“猾吏豪家,相为表里,根盘节错,为民蟊贼”的官民关系与矛盾。正如司马光言:“上自公府省寺,诸路监司,州县乡村,仓场库务之吏,词讼追呼、租税徭役、出纳会计,凡有毫厘之事关其手者,非赂遗则不行。是以百姓破家坏产者,非县官赋役独能使之然也,大半尽于吏家矣,此民之所以重困者也。又国家比来,政令宽弛,百职隳废,在上者简倨而不加省察,在下者侵盗而恣为奸利,是以每有营造贸卖,其所费财物什倍于前,而所收功利曾不一二,此国用之所以尤不足者也。”司马光认为,百姓之“破家坏产者,非县官赋役独能使之然也,大半尽于吏家矣”。洪迈指出:“郡县胥吏揩易簿案,乡司尤甚。民已输租税,朱批于户下矣,有所求不遂,复洗去之,邑官不能察,而又督理。比其持赤钞为证,则追逮横费,为害已深,此特小小者而。”胥吏往往或是通过涂改文书加重税收,多余归己;或是“蠲赋之诏无岁无之,而百姓未沾实惠。盖民输率先期归于吏胥、揽户,及遇诏下,则所放者吏胥之物,所倚阁者揽户之钱,是以宽恤之诏虽颁,愁叹之声如故”。

史料中所反映的官民关系的矛盾,正是因为胥吏作为官员向乡村实施管理的重要助手,甚至是官员管理乡村的公权力代表,成为国家乡村行政管理的灰色地带,形成了“富民”阶层既是胥吏政治的受害者亦是参与者的矛盾实态。由于官员对乡村行政管理的不足,使富民通过胥吏身份逐渐进入到乡村行政管理,并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既弥补了中央对乡村政治管理的不足,又加速了地方社会力量的成长;同时,胥吏利用职权之便成为乡村豪横所带来的“侵渔之患”,侵扰着富民,剥削着小农,既激化着乡村社会的官民矛盾,又严重影响着乡村社会的协调与稳定。

总之,南宋时期,吏开始成为专业户,开启了行政管理胥吏化的倾向。其结果,胥吏作为官民关系的中介,塑造了南宋基层社会吏强官弱的官民关系,改变了南宋以后国家地方行政管理结构和基层治理模式。一方面,“富民”阶层成为重要的参与者,为富民在乡村治理中充分发挥作用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增强了“富民”阶层在乡村行政管理中的话语权,为南宋政权带来了相对稳定的地方社会关系;另一方面,作为胥吏政治中被盘剥的主要对象,“富民”阶层从维护自身利益或乡村利益的角度,往往成为地方利益的代言人和维护者,强化了南宋地方力量,逐渐成为与官府对抗的地方力量,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地方对中央的离心力。到了元代,“盖元初罢科举而用掾吏,故官制之下即次以吏员”,形成了以吏为官的行政管理体制。可以说,历代有官就有吏,但是形成官吏牢固结合,胥吏政治发挥强势作用的行政管理模式,成型于南宋,成熟于元代。而这正是“富民”阶层在发展壮大过程中,不断调整官民关系反映在国家行政管理制度体系中的结果。

四、结语

历经北宋,到南宋时期,“富民”阶层不断发展壮大。从乡村社会中的强弱关系、贫富关系、官民关系来看,南宋乡村社会形成了以“富民”阶层为主导的社会关系,乡村社会经济文化呈现出新的发展态势。掌握着财富资源和文化资源的“富民”阶层成为乡村社会关系的主导力量,在利益追求的过程中,既不断加深对小农的经济剥削,又不断加大对经济生产的投入,在实现了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客观上推动了乡村经济的繁荣;在身份地位追求过程中,既蔚然向学追逐科举追求功名,又赈济乡民主导乡村话语权,在实现了自身地位提升的同时,一定程度上带来了乡村社会的协调稳定。因此,可以说,南宋150年间乡村社会虽时有不安,但社会矛盾却没有尖锐化,从未发生大规模农村叛乱,正是富民在经济生产中发挥着主导作用,小农受到较多经济上的协助和保护,实现了乡村的贫富协调。虽说这种贫富协调并非始于南宋,而是继承北宋而来,但是,到了南宋愈加普遍,而且发挥着更大的作用。所以,尽管古代乡村社会固有冲突的力量依然腐蚀着乡村经济,但是“富民”阶层发展壮大所形成的协调力量维持着乡村经济的稳定,对冲突的力量发生了平衡作用,使南宋乡村社会的不安不至于扩大,甚至消弭于无形。而且还实现了南宋时期农业、手工业商品化生产日益扩大,农产品和手工业品种类日益繁多,行商坐贾、行铺稗贩各项贸易与交换活动日趋频繁,地区之间百物懋迁,有无相通,不同程度满足了社会各阶层的需要,经济社会呈现出欣欣向荣的景象,这正是在日益强化的中央集财的情况下地方社会依然蓬勃发展的根源所在,也正是内忧外患的南宋王朝依然出现商品经济在广度和深度上空前发展的根源所在。

综上所言,南宋“富民”阶层在乡村社会的实态及其所主导的乡村社会关系,既保障了经济生产生活的正常秩序,更保障了乡村社会的协调稳定。富民作为南宋社会经济关系的核心,推动着整个社会生产关系不断向更深层次发展。

就国家而言,繁荣的地方经济力量,为南宋政权庞大的财政支出和奢靡的城市生活提供了丰裕的物质基础,使南宋王朝在内忧外患中依然能够出现经济、科技、文化的繁荣发展;日趋壮大的地方社会力量,不断参与或承担着地方治理和地方教化,逐渐形成了以民辅官的基层治理模式,既有效弥补了地方政府行政能力的不足,又为国家政权稳定解除了后顾之忧。但与此同时,蓬勃的基层社会力也逐渐加剧了地方对中央的离心力,为南宋王朝的覆灭埋下了祸根。

就富民自身来说,集财富资源与文化资源于一身的“富民”阶层,在强弱关系、贫富关系、官民关系中不断加深着与国家、与小农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不仅成为了所居地方的经济文化引领者,而且促成了吏强官弱的地方政治治理模式,通过对胥吏政治的参与与博弈,积极参与地方事务,其地方话语权和威望不断增强,成为了乡村社会治理与教化的主要力量,不断推动着地方经济、文化、社会的发展。同时在这个过程中不断扩大的基层影响力,奠定了南宋元明清基层社会政治运作与人际网络的基础。

因此,从社会关系发展与基层治理的角度看来,“富民”阶层的作用,从唐宋之交开始转变,两宋之际得到加强,南宋有了更深入的发展,“富民”阶层成为基层社会的核心和主轴,呈现出政治力与社会力共治的形态,形成明清以来中国基层社会治理形态的雏形。

(原载《思想战线》2022年第3期,今注释从略,如引用,请参阅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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