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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台讲堂丨《诛岳飞诏》的由来
来源:浙江档案杂志微信公众号  作者:  日期:2023-02-10

网上广为流传的《诛岳飞诏》是真的吗?它是档案吗?

回答也是肯定的,宋高宗确实下过这样的圣旨。

该圣旨源自于真实的档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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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高宗赵构

陈夫龙编著的《当代视野之下的王者之言——中国诏书文化经典文本解读》一书就收录了《诛岳飞诏》,原文如下:

“岳飞特赐死。张宪、岳云并依军法施行,令杨沂中监斩,仍多差兵将防护。余并依断,于鹏、孙革、王处仁、蒋世雄除名,内于鹏、孙革永不收叙。于鹏送万安军、孙革送浔州、王处仁送连州, 蒋世雄送梧州,并编管。僧泽一决脊杖二十,刺面、配三千里外州军牢城,小分收管。知(智)浃决臀杖二十,送二千里外州军编管。岳飞、张宪家属,分送广南、福建路州军拘管,月具存亡闻奏。编配人并岳飞家属并令杨沂中、俞俟,其张宪家属令王贵、汪叔詹,多差得力人兵防送前去,不得一并上路。岳飞、张宪家业籍没入官,委俞俟、汪叔詹逐一抄札具数申尚书省,余依大理寺所申并《小贴子》内事理施行。仍出榜晓谕:应缘上件公事干涉之人,一切不问,亦不许人陈告,官司不得受理。”

上述《诛岳飞诏》的内容源自于《建炎以来系年要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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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库全书》收录的《建炎以来系年要录》

《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原名为《高宗系年要录》或《系年要记》,南宋李心传撰。今本是修《四库全书》时从《永乐大典》中辑出的,并定名为《建炎以来系年要录》,是研究南宋时期历史的重要史料。

《建炎以来系年要录》是仿《资治通鉴》的体例编纂的一部南宋史书。该书第143卷,“癸巳,岳飞赐死于大理寺”条,收录了两篇重要的档案文献,一篇是《王俊首状》,(即王俊首次诬告岳飞的检举信);一篇是《刑部大理寺状》,(即刑部大理寺对岳飞案的审理报告),有关宋高宗的圣旨就包含在《刑部大理寺状》这组档案文献中。

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中收录的这两份文件并非凭空捏造出来的。《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引用了南宋王明清在《挥麈录.余话》中的话,道出了这两份文件的源流:

“明清壬子岁任宁国,得王俊所《首岳侯状》于其家。次年,明清入朝,始得诏狱全案观之。”意思是王明清在1192年(岳飞案平反后30年)到宁国任职,在王俊的家里得到了《王俊首岳侯状》这份重要的原始记录。第二年,王明清到朝中任职,才看到了岳飞案的全部档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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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挥麈录》

王明清的《挥麈录》现已全部出版,在《挥麈录.余话》第2卷中,完整地收录了《王俊首岳侯状》,与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的内容,一字不差。《挥麈录》对于《刑部大理寺状》,只摘录了部分内容。但其摘录的内容与李心传收录的文件内容也是一致的。这也说明,《刑部大理寺状》的原始档案在李心传编写《建炎以来系年要录》时,还是客观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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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部大理寺状》

《刑部大理寺状》这组档案由6个具体文件所组成:一是“申状”(审理报告)原文,即对岳飞及相关被告人的审理情况,列数各自的“罪行”,并对照司法条律,提出量刑判决意见;二是4个《小贴子》,(即4条补充意见);三是宋高宗的圣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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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贴子》

《小贴子》是宋代文书中一种特定文件,其实物为小纸条,即把原来文件中不周到的地方,提出补充修改意见,写在小纸条上,贴在主文件最后的空白处,称为《小贴子》。

《刑部大理寺状》的第一个《小贴子》,是针对岳飞次子岳雷的处理意见,《小贴子》原文如下:

“据贴黄称:契勘岳飞次男岳雷,系同岳飞一处送下,今来照证得岳雷别无干涉罪犯,缘为岳飞故节饮食成病,合依条召家人入侍,就令兵雷入侍看观,候断下案内人日,所有岳雷亦乞一就处分降下。”

意思是岳飞入狱后,以绝食相抗争,官方按照有关规定,将家属岳雷召来照顾岳飞起居。岳雷并无半点涉案情节,待涉案人员罪行都明确了,判决时不该把岳雷也牵涉进去。

《刑部大理寺状》的第四个《小贴子》,是对岳飞案的处理意见,原文如下:

“看详岳飞、张宪所犯情重,逐人家业并家属,合取自朝廷指挥,拘籍施行。看详岳飞等所犯内:岳飞私罪斩,张宪私罪绞,并系情重;王处仁私罪流,岳云私罪徒,并系情重;蒋世雄、孙革、于鹏并私罪徒,并系情理稍重,无一般例。兼奉圣旨根勘,合取旨裁断。”

该贴子的意思,综合《刑部大理寺状》提出的审理意见,对于岳飞一案的所有人员及家属如何处理,进行系统梳理归纳,并提出,该案原来就是根据宋高宗的意见,进行严格审理的,还是要求圣上作最后的裁决。

从《小贴子》的内容,我们可以看出,宋高宗的《圣旨》实际就是对岳飞案的最终裁决意见。

《诛岳飞诏》是今人把宋高宗的裁决“批示”单独抽取出来,并给它取了一个现代时髦的文件名而已,与历史上正而八经的帝王诏书完全不是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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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高宗对岳飞案的《圣旨》

宋高宗对岳飞案的《圣旨》内容非常丰富,主要包含了以下七层含义:

1、岳飞特赐死。将原来的“斩”改为“赐死”,表示了宋高宗对岳飞的“恩赐”,也澄清了历史上流传的岳飞是在狱中被秦桧私自暗杀的谣传。

2、张宪、岳云处斩。这里提升了对张宪、岳云的处罚。张宪原定“绞”,现提升为“斩”;岳云原定为“徒”,越级提升为“斩”。因为张宪与岳云被诬陷为共同“谋反”,但是,大理寺在审理中,没有找到任何直接的证据,仅仅依据检举诬告信,定其罪行;尤其是岳云,更没有直接参与的情节,所以,审理后,只能提出判“徒刑”的意见。但在宋高宗的裁决中,加重处罚,一律改成了“斩”,背后的用意不难明白。

3、于鹏、孙革、王处仁、蒋世雄四人,一律除名,其中于鹏、孙革永不收叙。四个人分别送到不同的地方接受“徒刑”。在此,把王处仁的刑罚作了降级调整,由原来的“流刑”改为“徒刑”,宋高宗为什么对王处仁减轻处罚,也是值得深入研究的。

4、僧泽一脊杖二十,刺面,发配流放到三千里外的州,由部队关押坐牢;智浃臀杖二十,发配到二千里外的州,由部队军管。对于泽一和尚的处理,与刑部大理寺提出的意见是一致的。对于智浃的处理,原刑部大理寺意见是“徒三年,赎铜六十斤”,圣旨批复略有不同。

5、对岳飞、张宪家属和家业的处理,岳飞的家属被流放到广南(即岭南),实行部队军管,张宪的家属被流放到福建,由部队军管,并且每月要向朝廷报告存亡情况;岳飞和张宪家的家业财产,全部没收充公。

6、其余的都同意按照大理寺的报告和《小贴子》中的意见执行。

7、张榜公示:凡是与岳飞案相关的其他人员,一律不再追究责任,扩大过问范围。同时,对于岳飞案件,不许任何人申诉陈告,即使有人要为此鸣冤叫屈,打抱不平,官司一律不得受理。(当然,这仅仅是作个样子罢了。)

档案是历史的真实记录。从《诛岳飞诏》的由来和内容我们可以看出,岳飞之死,除了秦桧等人陷害之外,宋高宗实际在其中扮演了一个真正刽子手的角色,而绝非像某些历史书所写的,宋高宗仅仅是个傀儡,一个好皇帝被一批奸臣给蒙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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