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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意|明代浙江瘟疫及应对措施探研
来源:历史地理学研究微信公众号  作者:  日期:2023-07-27

明代浙江瘟疫及应对措施探研

文|康意

作者简介: 康意,历史学硕士,研究方向为明代社会史。

内容摘要:有明一代,浙江地区经常遭遇瘟疫侵袭,从时间上看,浙江瘟疫的发生时间主要集中在明朝中后期;就空间分布而言,瘟疫在浙江十一府均有发生,尤以台州府、嘉兴府以及杭州府最为频繁。频繁的瘟疫对浙江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民众的生命安全造成极为严重的危害。面对瘟疫的无情和肆虐,明朝政府通过采取蠲免田租、赈济钱粮等应对措施,力求对灾民予以最大化地救济。此外,浙江地区的富民等民间力量也通过掩埋遗体、施药救助等方式,主动参与到应对疫灾的工作当中。然而,囿于明代制度自身缺陷和皇帝荒怠,救疫工作也带有一定的历史局限性。

关键词:明代;浙江;瘟疫;应对措施;局限

瘟疫是由强烈致病性物质,如细菌、病毒等引起的传染病,其包括霍乱、鼠疫、天花等疾病。早在先秦时期,《礼记·月令》中就说:“果实早成,民殃于疫”。东汉许慎在《说文解字》中云:“疫,民皆疾也”。隋代巢元方在其《诸病源候论》一书中认为,“人感乖戾之气而生病,则病气转相染易,乃至灭门,延及外人”[1]。由于瘟疫通常具有强烈的扩散性和流动性,因此一旦某地出现疾疫,不仅对本地人群的生命健康造成危害,更会蔓延到其他地区,可以说,瘟疫不仅是一种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更是危及人类的自然灾害。近年来,随着医疗社会史研究的不断深入,学界日趋关注明代瘟疫的相关问题,不管是对明代瘟疫的宏观研究,还是对某个区域瘟疫史的研究,都取得了一些重要的研究成果[2],特别是余新忠先生在《瘟疫下的社会拯救-中国近世重大疫情与社会反应研究》一书中,对明代后期的瘟疫大流行和清代的瘟疫救治作了全面系统的考察和研究[3],有力推进了明代瘟疫史研究的发展。

浙江地处我国东南沿海地区,气候湿热,河流众多,加之濒临海洋,致使当地自然灾害频发。自南宋以来,伴随着经济重心的进一步南移,浙江已成为经济发达的富庶之地,其在国家的财税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同时,经济发展进一步带动了当地人口的迅速增加。与其他地区相比,浙江地区密集的人口和频繁的灾荒,加之明代医疗水平落后,导致当地死亡率较高,而人口的大量死亡,其散发的细菌和病毒势必会形成疾疫,可见,终明一代,浙江地区瘟疫频发的严重性是不言而喻的。然而,就明代瘟疫区域史的研究而言,学界对浙江的瘟疫及其救助情况尚无专文论述。有鉴于此,本文拟对明代浙江的瘟疫概况、政府与民间的应对举措进行初步探讨,以期深化对明代医疗社会史的研究。不当之处,敬请各位学者指正。

一、明代浙江瘟疫概况

明代是中国历史上灾害频仍的时期,其中,瘟疫亦时有发生,对此,邓云特在《中国救荒史》中就说:“明代共历276年,灾害之多,竟达1011次,这是前所未有的记录,……疫灾有64次”[4]。林欣华亦认为:“据保守估计,在明朝276年中,至少有168年出现过疫情,总得疫灾次数在330次以上”[5]。有学者曾对明代浙江的瘟疫次数做过统计,比如,鞠明库曾依据《明史》等记载,认为:“江淮流域是明代的瘟疫重灾区,其受灾程度由强到弱依次是:湖广26次,浙江21次,江西16次,南直隶8次”。[6]邱云飞等人亦指出:在明代,南方各地的疫情要比北方各地更为严重,疫灾程度由大到小依次为:“湖广29次,浙江26次,福建21次,江西16次,南直隶10次”[7]。为了更加直观和全面的了解明代浙江瘟疫的具体情况,笔者将依据浙江省地方志中瘟疫的发生记录,辅以《明实录》、《古今图书集成》等古籍记载,按照时间顺序,对明代浙江的瘟疫作进一步梳理,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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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表,笔者整理出明代浙江一共发生过240县次瘟疫,关于此次统计结果,遵循如下二个原则:第一,浙江的行政区划在万历年间较为稳定,因此,本次统计以万历时期的行政规划为依据。在统计次数中,以县为基本统计单位。如果文献记载中没有具体指明哪个县发生瘟疫,仅以某府“大疫”的字样出现,则统计时按该府所属各县均发生一次来计入。第二,对于疫情连续发生的年份。如果文献记载中没有“延至次年”等相关表述,则按所属年份各统计一次。

与此同时,笔者根据表1,将明代浙江瘟疫的发生概况总结为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就疫情发生的时间而言,各个历史时期的瘟疫发生次数不尽相同。根据上表,笔者对明代各个时期瘟疫的频次做了如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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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中的瘟疫频率,是指明代各个时期瘟疫的次数除以明朝浙江瘟疫的发生总数)

由表2可知,在明初,浙江的瘟疫并不严重,见于文献记载的只在洪武十三年和永乐十一年发生过。正统年间,浙江的疫情形势出现高峰,其瘟疫次数一共发生了约为50多次。正统以后,浙江的疫情形势趋于平稳,没有出现大规模增长。然而从正德年间以后,浙江地区的瘟疫次数日趋增多,尤其在嘉靖、万历、崇祯三朝,一共发生了125县次,可见在明代中后期,浙江的瘟疫发生次数比较频繁,究其原因,在这一时期,吏治腐败,财政危机日益严重,加之明朝廷面临蒙古和倭寇的骚扰,致使政府在救疫方面的投入急速下降。

从浙江疫情的空间分布来看,笔者亦对明代浙江十一府的瘟疫频次做了如下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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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表3可以得知,在明代浙江省,瘟疫在十一府都发生过,其中,发生次数最多的区域是嘉兴府,共有51县次,占到21%。除了嘉兴府是疫情重灾区外,杭州府和台州府无疑亦为浙江瘟疫的频发区域,其疫灾的发生频率均为15%。由于嘉兴府、杭州府以及台州府位于浙东,因此,就明代浙江瘟疫的空间分布而言,仅浙东地区的瘟疫就达到明代浙江瘟疫总数的51%。

第二,从表1中的文献记载来看,瘟疫常常与灾荒一同出现,如正统十年(1445年)五月,“宁波、台州久旱,民遭疾疫”[8]。景泰五年(1454年),归安“亢旱,大饥疫”[9]。嘉靖十八年(1539年)六月至八月,西安县“大旱,竹木皆枯,岁无粒收,大饥,民大疫”[10]。崇祯五年(1632年),遂昌县“大旱,自七月至次年二月不雨,民大饥,蔬不熟多病疫”[11]。崇祯十五年(1642年),“杭州大饥,民多疫,死者枕借,杭城尤甚”[12]。瘟疫与自然灾害同时出现,尤其是与饥荒并发的频率最高,是因为饥荒之年,许多灾民没有足够的食物,导致自身免疫力下降,在医疗卫生条件并不发达的明代,人们极易感染疫病。更为严重的是,在饥荒中经常会有饿死的饥民,时间一长,来不及掩埋的尸体就会腐烂发霉,蚊蝇滋生,“水旱饥荒,饿殍载道,空旷处积尸,臭秽不可闻,疫疠之气,溢于街巷”[13],尸体腐烂散发的疠疫之气,又为瘟疫的产生和扩散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第三,瘟疫爆发后,往往造成大量的人口死亡,人口死亡意味着大量劳动力的丧失,这对于以农耕经济为主的明代,影响不容小觑,如永乐十一年(1413年)三月,浙江乌程、归安、德清等地遭遇瘟疫,导致“男女死者万五百八十余口”[14]。正统九年(1444年)冬,“绍兴、宁波、台州瘟疫大作,及明年死者三万余人”[15]。正统十年(1445年),浙江宁波府疫,“军民死者六千六百余”[16]。当然,尽管部分地方志对死去的人口没有用确切的数字来记载,而是大多用“死者枕藉”等较为笼统的说法来记述,但瘟疫致使人群死亡却是不争的事实,如景泰四年(1453年),“秀水大疫,死者枕藉”[17]。景泰六年(1455年),“嘉兴府大疫,死者枕藉”[18]。正德六年(1511年)春夏,平湖县“大疫,死者枕藉”[19]。嘉靖二十四年(1545年),“杭州大饥,通浙连岁荒歉,百物腾涌,贫人有食草者。时疫大行,饿莩满道”[20]。

二、政府应对瘟疫的措施

有明一代,由于浙江地区的瘟疫频繁发生,导致民众时刻面临死亡的危险。为了救助疫灾中的民众,明朝政府通过采取蠲免田租、赈济钱粮、延医施药等一系列应对措施,以尽最大努力来挽救灾难中的百姓。

(一)蠲免税粮

蠲免是指在大灾之年,政府为了减轻灾民负担而实施的免除灾民应缴赋税的措施。在疫灾中,灾民染上疾病后,致使自身免疫力受到损害,劳动能力随之下降,在这种情况下,灾民根本无力承担政府对其征收的赋税徭役。

为了减轻灾民的赋役负担,明朝政府在应对瘟疫的过程中,通常会采取蠲免赋役的救灾举措。明初,国家刚刚经历了元末农民战争的洗礼,经济衰败,广大民众的生活困境并无明显改善。为了巩固新生的政权,明太祖朱元璋命令各级政府一遇灾荒,无论轻重,一概实行蠲免,“国朝洪武元年,水旱去除,所在官司不拘时限,踏勘实灾,税租即当蠲免”[21]。明人周孔教亦认为蠲免对于缓解灾情的重要性,他说:“散财发粟,其恩也有限,民奸吏蠢,其弊无穷,惟蠲租一节,最为公溥。唐学士李绛言欲令实惠及人,无如减其租税,为今之计,来岁之赋宜请蠲,今岁之赋宜报缓,或蠲存留,或蠲起运,在随郡邑缓急而施之”[22]。

有明一代,浙江地区频遭瘟疫的冲击,明朝廷对此常施蠲免之策,比如正统初年,因浙江宁波、绍兴、台州等地发生瘟疫,都察院监察御史黄裳便提议:“宜蠲租、赈恤”,对于这一建议,明朝廷立即予以批准,“上命户部即遣人,驰令布、按二司官如裳言行之,不可徒事虚文。”[23]正统十二年(1447年)六月,宁波府象山县大疫,对此,当地政府便免掉“人户秋粮一百八十四石”[24],从而大大减轻了灾民的负担。时至明中期,尽管明朝廷面临严重的财政压力,但面对地方爆发的瘟疫,仍会采取蠲免举措,如景泰年间,由于浙江昌化县,“时以连旱,饥馑相仍,加以疫疠徙死相望于道”[25],因此,为了救济灾民,明朝政府随即对该地进行赈济,并免去一半的田租。正德七年(1512年)九月,户部官员向明武宗提议:“浙江虽少宁谧,又值岁歉,海溢、疫疠,若复诛求,何以堪命?乞昭示恩信,量免田租”[26],此议得到皇帝的批准。

(二)赈济米粮

明政府通过实施蠲免的手段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起到减轻灾民负担的作用,但在瘟疫发生后,对于命悬一线的灾民来说,明政府还须向灾民赈济粮食等物资,这可以保障灾区抗疫工作的顺利开展。明初,明太祖十分重视救灾的赈济工作,在他看来,从上报灾情到朝廷下达赈济诏令,这中间往往要经过较长一段时间,等到政府救济粮到达灾区之时,不知会有多少饿死的饥民,“岁荒民饥,必候奏请,道途往返,远者动经数月,则民之饥死者多矣”[27],有鉴于此,朱元璋确立了先赈后闻的原则,洪武十八年(1387年),朱元璋“令天下有司,凡遇岁饥,先发仓赈贷,然后具奏”[28],洪武二十六年(1395年),朱元璋又对户部强调说:“有司先发廪赈饥,然后奏闻”。明成祖朱棣亦指出,遇到灾荒,地方官员不必拘泥于刻板的程序,先赈后奏即可,他说:“有司必至饥民嗷嗷,始达于朝,又必待命下乃赈之,其馁死者已不逮矣。其令有司今后遇饥荒急迫,即验实发仓赈之,而后奏闻可也”[29]。

在明代浙江地区,面对严重的瘟疫,政府常常将当地官办仓储的粮食发放给灾民。如洪武初年,由于浙江嘉兴等地发生瘟疫,致使许多灾民陷入困境,对此,知府王恺“出仓粟,修惠济局,全活无算”[30]。永乐年间,因湖州府旱疫,湖州各级官员“以本府属预备仓谷共计十万余石赈之”[31]。弘治五年(1492年),平湖县大旱,连月不雨,紧接着就是瘟疫横行,为此,知县江环和其他官员采取了平籴、赈粥、掩埋尸体等赈济举措,据天启《平湖县志》记载:“频旱不雨,疾疫大作,毙尸载道,斗粟二钱,公尽心赈恤,散廪平籴,设粥哺饥,市棺瘗死者”[32],通过江环等地方官员的努力,此次疫情并未引起大规模地蔓延。弘治十六年(1503年),孝丰县发生瘟疫,明孝宗便要求当地政府赈济灾民,他在敕谕中说:“溺死人口之家给米二石,瘟死之家量给之”[33]。再如嘉靖六年(1527年)五月,嘉兴府疫疠盛行,当地政府在知府王学孔带领下,利用本地预备仓“发粟赈饥,全活甚众”[34]。万历十六年(1588年),徐廷绶出任宁波府鄞县知县,正值这里疫疠大作,饿殍遍野,于是,他就利用官办仓储向灾民发放粮食,救活甚众。[35]崇祯年间,山东、浙江等地遭受瘟疫,户部“于临、德预备仓粮内支运一十七万石”来赈济。总之,明朝政府通过向疫灾中的灾民发放赈济物资,最大化地给予灾民物质上的体恤,以稳定社会秩序。

(三)延医送药

瘟疫与水旱灾害不同,其对人体的生理健康和机体免疫力产生危害,加之瘟疫的传染速度亦迅速,一旦控制不好,就会造成大面积的疫灾泛滥,因此,对瘟疫的防治,最关键的是救治身患疫疠的患者,以防止疫情的扩散和蔓延。在明人眼里,延医施药在应对瘟疫中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比如,周孔教认为:瘟疫常常伴随水旱灾害的发生而出现,对此,各级政府应该及早选派医生,“量给药费”。若是有些灾民不幸染疫而亡,政府可“于救荒银内给棺槥银三钱助之”,在周看来,只有这样,才能使得“生者得养,病者得活,死者得藏”。[36]邹元标认为:“疫者,荒之因也。民饥饿中,虛湿相蒸,始一人,终千百人,始一隅,率穷乡极邑。……各官竭力布医施药,稍缓须臾。不然城郭不几丘墟乎”[37]?祁彪佳亦认为,如果民众感染瘟疫,政府除了赈济钱粮之外,向患者施药也是亟待进行的举措,“荒与疫相因。大荒之时,彼强壮者尚可佣工任役,聊支口腹,一旦疾疫缠绵,则举家僵卧,莫可为计者。赈济之外,施药岂不宜亟哉”[38]。可见,在瘟疫横行的情况下,延医施药,亟待进行。

在明代浙江地区,面对疫灾,当地官员遂利用政府资金来聘请医生和购置药材,如正德年间,开化县疫疠大行,知县刘颖“延医遍为诊治,及已子病,勿为意”[39],从而使严重的疫情得到控制。嘉靖中期,直隶霍邱县旱疫并发,致使众多灾民患有疾病,对此,知县王世荫和其他官员便将城隍庙作为施药就诊的场所,在这所临时性的医疗机构中,王世荫等官员不仅聘请医生,而且还向灾民免费施药,史载:“计之唯是药局之亟设也,今照本县每年二八月所选用医官丁焕、医生周于立素施药员役,命先多领银钱,广买药物,设药局于城隍庙通衢,听灾民自取”[40]。万历十六年(1588年),浙江天台县大疫,巡按御史蔡系周会同当地政府“施药,救活数万人”[41]。同年,缙云县大疫,知县龚延宾聘请本地名医赵仪主持救治身患疫疠的病人,“夙夜殚心调度,全活者数百户”。

综上所述,在浙江疫情形势严重的局面下,为了避免瘟疫的大规模传播,地方官员常常延请医生以及发放药材来救治病人。这些救治措施,对于减轻灾民伤亡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稳定当地的社会秩序。

(四)祈祷消疫

在中国古代,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科学技术也较为落后,古人便把灾异的发生看作是上天对人间的警示。在他们看来,如果吏治清明,社会稳定,百姓安居乐业,就会天降祥瑞,而一旦国家失道,社会动荡,上苍则会以灾异的形式向人间发出震慑,“凡灾异之本,皆生于国家之失,国家之失始萌芽,而天出灾异以谴告之”[42]。

明人深受灾异天谴说的影响,一旦遇有灾异发生,无论是皇帝还是官员,都会借此向上天祈祷,并自我修省,祈求消弭灾异,因此,祈祷驱疫亦为一项重要的应对方式。正统九年(1443年),浙江民众遭受瘟疫侵袭,朝廷派礼部左侍郎兼翰林学士王英前往浙江祭告南镇会稽之神,“浙江民疫,遣祭南镇。时久旱,英至,大雨,民呼侍郎雨”[43]。正统十年(1445年),浙江台州等地瘟疫横行,为了消除疫气,明英宗要求当地官员进行祈祷和祭祀,他在敕谕中说:“国家崇重方镇,岁严秩祀,所期默运神化庇祐生民。迩者浙江台州、宁波、绍兴府县沴气为灾,时疫大作,死者相枕,病者无已,间之恻然,惟神表奠兹,上民所赖,兹特遣官赍香帛以告于神,尚冀体上帝好生之心,鉴朕悯元元之意”[44]。万历年间,因永嘉县时常遭受疫灾的威胁,于是,知县林应翔便动员政府官员设坛祭告,以祛除疫疠,据史料记载:“思所以禳之,乃择海坛山麓地,建五灵庙为民驱疫,祈福”[45]。万历十五年(1587年),山东、陕西、山西、浙江等地发生旱灾和瘟疫,因灾死亡的灾民甚多,面对如此民不聊生的惨状,明神宗要求各级政府官员要务加修省,以回天意,他在诏谕中说:“今灾伤重大,民穷时艰,又上天警成,部行内外官司,痛加修省”[46]。此外,面对各种自然灾害,崇祯帝也常常要求政府官员通过祭告上天和修省来消弭灾异,比如崇祯五年(1632年)六月,他在诏谕中指出:“自春入夏,田禾茂盛,朕心伫望有秋。不期数日来霖雨连绵,下地既多淹没,民房复多玬圯,滂沱如注,势尚未休。礼部可择日祈晴,将应行事宜开列具奏,务期实图修省,仰格天心,称朕敬畏轸恤至意”[47]。再如崇祯十五年(1642年),包括浙江地区在内的全国各地经常发生水旱疫疠等灾害,崇祯借此下诏罪己,诏曰:“比者灾害频仍,干戈扰攘。兴思祸变,宵旰靡宁;实皆朕不德所致也。罪在朕躬,弗敢自宽。自今日为始,朕敬于宫中默告上帝修省,戴罪视事,以赎罪戾”[48]。

事实上,祈祷消疫只不过是一种消极的应对举措,对于减缓和消除疫情根本不会产生多大的作用,但在经济、科技和医疗卫生水平落后的明朝,这种方式对于减轻人民心中的畏惧心理以及稳定人心,是能起到一定的重要作用。

三、民间社会应对瘟疫措施

在明代浙江地区,除了政府采取各种应对措施以救治瘟疫之外,民间社会在瘟疫的救治工作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尤其在明中后期,政治腐败,财政空虚,加之灾荒不断,民众生活苦不堪言,政府在救灾上显得更加力不从心。相反,伴随着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民间社会的经济实力逐渐增强。为了维护旧有的社会秩序,地方乡绅、富民等社会精英往往主动参与到地方救灾等社会公益事业中,有效弥补了政府救治疫灾的不足。笔者在阅读明代文献材料中发现,民间力量在明代浙江瘟疫的救济过程中主要采用掩埋遗体和施药救助的应对措施。

(一)掩埋遗体

通过对第一部分明代浙江瘟疫概况的了解,不难看出,伴随着瘟疫的发生,大量的民众会因得不到有效医治而死亡。如果不对死去的尸体及时掩埋,尸体腐烂所滋生的细菌必然会加重瘟疫的传播,又会威胁更多人的生命,正如明人李濂所云:“风雪疫疠之时,小民困于饥冻,不胜摧折,或填于沟壑、或漂诸湖港、或露筋原野、或横骨城隅、乌啄犬衔、蚁攅蛄嘬,尸骸腐化,秽气薫蒸”[49]。林希元云:“盖大荒之岁必有疾疫,流移之民困于饥冻,多死道路,不为埋瘗则形骸暴露,腐臭熏蒸,仁者所不忍也,故先王有掩骼埋胔之令”[50]。祁彪佳亦曰:“民死于饥者,形骸暴露,固仁人之所不忍,而腐臭熏蒸,因荒致疫,恒多由此”[51],因此,对因疫死去的尸体进行掩埋,既有利于控制疫情的传播,也有利于净化城乡的公共卫生环境。

在明代浙江地区,面对瘟疫造成的人口死亡,民间各个阶层积极采取掩埋遗体的方式,比如:“童悦,字思道,黄岩人,岁大疫,贫民率委沟壑,悦捐资施棺,郡县表其门曰善士”[52]。嘉兴府义士陈淮,“嘉靖戊午饥疫,煮粥施药全活甚众,岁瘟疫,亲旧贫无归者为之掩埋,有司旌表建坊”[53]。嘉靖戊子间,浙江平湖县饥荒,紧接着又出现瘟疫,当地乡绅陆基诚“复设义冢地,市棺收瘗,施药全活甚众”[54]。崇祯初年,疾疫流行,许多无主之尸暴露在外,浙江杭州府富民詹应夔“买木置棺,悉为埋葬”[55]。崇祯十三年(1640年),桐乡大疫,富民陈国纪将自己的十一亩田地作为义冢,用来安葬死去的贫民,同时,他还“复谐朱茂曜遍拾尸骸,所埋不下五千”[56]。此类记载在地方志中甚多,兹不赘举。总之,地方义民掩埋遗体的善举不仅符合人道主义的要求,而且对于减轻尸体腐烂所引起的卫生环境恶化等情况,亦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二)施药救疗

在明代浙江抗击瘟疫的斗争中,一些乐善好施的地方富民也会经常独自出资来延请医生和提供药材,帮助灾民渡过难关,比如永乐年间,浙江德清县大疫,当地义民蔡凯“独出粟金,代输一年之课,流民渐集时,疾疫大行,凯设药局延名医治疗,仁声洋溢,巡抚周忱闻于朝,诏赐尚义建坊旌表”[57],蔡凯不仅聘请医生治疗,还得到政府的表彰。弘治年间,浙江永嘉县的一位名叫何淮的富民,家产颇丰,当地发生饥荒,他“出粟数百石贷乡人”,疫情发生后,他又“请医施药,死则具棺槥,凡利人事,无不为之”[58]。又如嘉靖年间,杭州发生严重的瘟疫,富民吴志中“施药活万余人”[59]。万历十六年(1588年),浙江天台县大疫,除了政府进行施药救济以外,当地乡绅杜潭、叶世源“亦备药救济,县令匾旌之”[60]。浙江仙居人应巨也是一位仗义疏财、乐于助人的义民,当他的家乡发生疫灾以后,他义无反顾的购置药材并延请医生来救治患者,史载:“饶于资,好施予人,有求无不应。会里中大疫,比户相染,皆避去。巨遍诣诸病所探之,捐资为市药求医,所活百余人。”不仅如此,有些乐善好施之士除了在灾荒之年向灾民提供药材来救治瘟疫以外,他们在平顺之年也会向贫民免费送药,以备不时之需,比如“张所涵,钱塘人,乐善性成,好施药饵,济人疾苦”[61]。苏廷荣,遂昌人,“家世业医,其贫不能具药者,施之”[62]。义民周柯,乐于为善,“遇岁歉捐粟赈饥,舍医药,棺柩。寒即施衣,人有急难,多方周济,间有鬻妻资子者,必倾资赎之,里人共推为长者”[63]。杭州府富民沈焕然,“天启间,施药恤苦,济贫诸事,父老传之”[64]。可以看出,地方富民在抗击疫情的斗争中,通过向贫民提供药材,使疫情造成的危害性大大降低,为疫情救治做出了贡献。

四、应对瘟疫的局限性

面对浙江频繁的疫灾,明朝政府在应对中也会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的局限性,首先表现在蠲免举措。蠲免内容包括存留和起运两部分,存留是地方政府用于支给官吏薪俸和其他各项财政支出的钱粮,而起运是向中央和边疆地区军事卫所缴纳的税粮,其在整个赋税征收体系中占比最大,不过明朝廷常对存留于本地的赋税钱粮进行免除,而对起运部分则很少蠲免,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明中期以后,随着明朝廷的财力日趋紧张,如果政府对灾区全部免除的话,就会对中央的财政收入产生极大地不利,为此,弘治年间,政府根据灾情的严重程度对蠲免进一步制度化规定,要求“全灾者,免七分,九分者,免六分,八分者,免五分,七分者,免四分,六分者免三分,五分者免二分,四分者免一分,止于存留内除豁,不许将起运之数,一概混免”[65],因此在弘治以后,蠲免往往涉及到存留部分,很少对起运免除,在这种情况下,灾民最终所得到的蠲免实惠是及其有限的,“倾下蠲租之令,小民拭目以望,往往蠲者十之三四,民间百不沾一”[66],可见,本来蠲免是一项利民之政,实施效果却适得其反。

其次,在君主专制的农业社会里,救治瘟疫作为事关国计民生的重大事务,属于最高统治者的决定事项,然而在明代后期,皇帝怠政,势必对救疫事务的顺利推行产生严重的阻碍作用,比如万历二十九年(1601年)五月,内阁大学士沈一贯说:“畿辅八府及山东、山西、辽东、河南、浙江荒旱,斗米银二钱,小米银一钱,野无青草,载道离流,盗贼群行,正昼抢劫,日事祈祷而旱滋太甚”[67],并伴有瘟疫,为此,他请求皇帝速下救荒诏令,以挽救百姓,但皇帝不予理睬,这种荒怠行为必然影响救灾的顺利进行。再如万历四十年(1612年),浙江杭州城出现较小规模的瘟疫传染,杭州知府直接向明朝廷奏报疫情,结果却是“不报”,可见,在帝制社会里,皇帝对救疫态度的支持与否直接关系到救济事务的推行。

第三,在明朝,惠民药局作为医药诊病的官方医疗机构,本应在疫情严重之时发挥救治患者的重要作用。然而,受制于明代官僚制度的缺陷,地方各级官员在没有其它政治力量监督的情况下,其权力膨胀必然导致自身贪污腐化,特别是明武宗正德年间以后,官风大坏,“天下波颓风靡,为日已久”[68],可以想见,浑浊不堪的吏治势必对惠民药局的建设和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导致明朝中期以后,惠民药局逐渐荒废,比如浙江乐清县,“惠民药局,成化十七年立局,城隍庙之右,今圮”[69]。在平阳县,“惠民药局在岭门,今废其址”[70]。在绍兴府,“惠民药局亦在紫金坊山,今废”[71]。在浙江萧山县,“惠民药局在医学内,知县陈谧建,今废”[72] 。更有甚者,亦有官员在赈灾中往往寻欢作乐,丝毫不把灾民的生死放在心上,杨文举在浙江救灾即为典型。万历十七年(1589年),浙江旱荒,伴以瘟疫,朝廷派遣户科给事中杨文举前往浙江赈灾,可他去了以后,却不积极救灾,史载:“遨游湖山,作长夜饮,每席费数十金,有司疲于奔命。诸绅士进见,日已午,夜醒未解,憨憨不能一语,趋揖欲仆,两竖掖之堂上,糟邱狼籍,歌童环伺门外,置赈事不问,惟令藩司留金十一贿当路,藩臬至守令悉括库羡赂之”[73],杨文举在浙江不但不认真救灾,反而大肆铺张浪费,收受贿赂,整天沉醉于享乐之中,给救灾带来极坏的影响。因此,我们对明代浙江瘟疫应对的效果,既要肯定其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还要对其存在的局限性予以充分的认识。

五、结语

终明一代,由于浙江地区常常遭遇瘟疫的侵袭,导致给当地民众带来了巨大危害。当瘟疫发生之时,明朝政府综合运用蠲免税粮、赈济灾民、延医施药等各种手段来应对。另外,在明代浙江抗击瘟疫的斗争中,来自于民间社会的各个阶层也积极参与到救灾工作中,民间士人所采取的掩埋遗体、施药救济等应对措施,对控制疫情、救助患者以及促进浙江地方社会的平稳发展产生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在应对瘟疫的过程中,吏治腐败、皇帝怠政以及蠲免本身的局限性,导致明代浙江瘟疫的救济活动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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