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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伟民:精英们“地方化”了吗
来源:包伟民  作者:  日期:2016-04-18

   

——试论地方史研究方法与韩明士的《政治家与绅士》

    本文以韩明士的《政治家与绅士》一书为例,讨论“地方史”研究的方法。韩氏此书以南宋江西抚州的精英阶层为例,探讨中国帝制后期社会转轨问题,认为抚州精英存在着一种从北宋的面向全国政治,向南宋的以经营地方基地为中心的家族策略转变的现象;南宋抚州的精英们与国家“分道扬镳”,开始“地方化”了。有人称韩氏此说为美国学者“一致的看法”。本文通过文献记载、个案典型性与长时段考察方法等方面的考察,认为韩著存在明显的论证失误、论证对象典型性欠明确、以及对中国古代历史发展一些长期性趋势认识不足、全局观察欠缺等问题,因此他的结论尚需进一步论证。本文的讨论表明:地方史研究方法在具有其观察深入、以小见大等可能的长处的同时,也在如何解决文献记载不足、处理个案与全局关系等多方面,对研究者的学识与能力提出了更为苛刻的要求。

 

 

    历史学每一次比较显著的进步,必然伴随着研究取向的更新,此即陈寅恪先生所说以新方法研究新材料之“新方法”。近些年来,“地方史”研究取向在欧美学界日渐受到人们的重视。通过深入观察某一特定地区的社会变迁,解剖麻雀,以小见大,就其方法论层面看,实有超乎前人之处。已经问世的不少地方史代表性著作,成绩显著。

    不过,俗语所谓寸有所长,尺有所短,任何一种新兴的研究取向,相比于旧方法固有其优异之处,也难免会有某些不足。地方史研究取向,扬弃传统的“宏大叙事”式写史方法,将视角从全局转向局部,在深入观察此一局部方方面面的同时,是否会带来某些“一叶障目”式的弊病呢?值得重视。本文试以美国学者韩明士(Robert P. Hymes)所撰《政治家与绅士:两宋江西抚州的精英》(Statesmen and Gentlemen :The Elite of Fu-Chou, Chiang-Hsi, in Northern and Southern Sung)一书为例,对此略述已见。

    借一本近20年以前出版的论著来说长论短,似乎有失公允。但考虑到这些年来韩著的持续影响,我们的选择也不能说是完全的无的放矢。

    这里有必要首先简单介绍一下韩著的基本内容。

    韩著全书除绪论与结论外,共分八章。序论阐述了全书论题的意义,开宗明义,首陈他的研究是对郝若贝(Robert Hartwell)关于中国帝制社会中后期历史转轨理论的一个实证与深化,并介绍了作为“地方史”研究对象的南宋(1127–1279)江西抚州的一般背景,以及作者关于南宋抚州“精英”概念界定的七个标准;第一章主要是通过扩大对科举士人社会关系网的考察,来证明作者关于宋代地方“精英”概念界定的合理性,以及传统论说关于宋代社会流动性估计的失误;第二章讨论南宋抚州精英家族的起源,并提出了官职对于精英身份并不具有决定性意义的看法;第三章描述抚州精英在北宋(960–1127)与南宋不同的婚姻模式,认为北宋抚州精英倾向于全国范围的散发型婚姻模式,到南宋,抚州精英的婚姻圈基本限于本县,因此反映了北宋与南宋之间精英家族策略的变化;第四章基于前面三章的论述,提出宋代精英家族策略变化的思路,认为从北宋到南宋,精英们的家族策略开始从全国转向地方,呈现有“地方主义”的倾向;第五、六、七章,以地方防务、社会救济以及宗教生活各方面的事例,来进一步证实前面关于精英地方化的思路;第八章集中讨论南宋抚州地方政府权威衰落的现象,认为政府在许多地方事务中退缩,才使得精英们相应地在那些领域“犹犹豫豫或急不可耐地”填补权力的真空。最后是结论部分,作者归纳全书的讨论,明确指出他的著作共有三个主题:精英的延续性问题,地方性对精英生活越来越大的重要性以及他们对此的自我意识,以及精英与国家的分离(页210)。“地方性被认为是南宋的新特征。精英们将他们的关注点从此前的全国权力中心以及追求高官位置,转向了巩固他们的地方基地,一种精英的‘地方主义’在社会观念领域也开始显现。”(页210–11)作者认为他的第三个论题“最为重要”,他还将把第三个主题明确地表述为“精英与国家的分道扬镳”。“不过只是到了南宋,精英身份的独立性以及自我认可特性才变得最为清晰”。(页212)

 

 

    美国学界对韩著曾发表过几篇评论,虽个别学者有一些含蓄的异疑,总体上此书被认为是一部地方社会史研究的杰出论著,备受赞赏,在其出版当年,即获美国亚洲研究协会的列文森奖(The Joseoh Levenson Prize of the Association for Asian Studies)。1993年,韩明士与施诺考瓦(Conrad Schirokauer)合编了一本题为《经世治国》的论文集(Ordering the World:Approaches to State & Society in Sung Dynasty China),由加州大学伯克莱分校出版社出版,共收录10篇论文,包括韩氏自己关于元代抚州精英婚姻模式的研究。此书再次阐述了他在前一书中所提出的论点,并在此基础之上,进一步在政府与社会之间界定出了一个“中层空间”(Middle Space)(见序言第52–53)。这个中层空间,当然就指“从力求出仕中央官职转向巩固地方社会中的地位与影响”的地方精英。近年来,韩氏的论点被越来越多的西方学者所接受,并被应用到他们各自的研究之中。1998年5月,包弼德(Peter Bol)在提交给北京大学汉学研究国际会议的论文中,已将韩氏的论点描述为美国学者“一致的看法”。

    本文举韩著为例,当然并不是为了全面评述此书,而是因为这部其结论已被誉作美国学者“一致的看法”的著作,其所反映的关于地方史研究视角的长处与不足比较具有代表性。下文主要从资料搜集的困境、个案的典型性、局部的变化与长时段趋势的关系等问题,略述己见。

 

一、关于文献记载

 

    如前所述,地方史研究的长处是将观察聚焦于某一特定地区,集中精力,发掘与论题相关的所有史实,因此常能较其它研究方法为深入。同时,也理应更为全面,而不是象某些“通观全局”的论述,常有对不同地区的文献记载“按需所取”的嫌疑。如韩著,其对宋代抚州文献的搜寻用力之深,有目共睹,近年相关论著或无出其右者。它不仅将南宋时期关于抚州的文献搜罗殆尽,而且还征引了不少南宋以后的文献。

    尽管如此,尤其是涉及中国传统社会中前期的研究论题,由于传世文献有限,局限于某一区域的研究,是否有足够的记载来支撑它,却是一个客观存在的难题。因此,如果说通论式著作易于出现片面取材的弊病,在地方史研究中,由于文献记载的捉襟见肘,则更容易出现勉强拼凑、推论失实的问题。韩氏的研究也存在不少类似的现象。

    韩著对其核心的概念“精英”一词的界定与讨论,资料不足的困境就反映得比较明显。

    关于精英的概念,是19世纪末伴随着西方社会学关于社会分层理论的产生而发展起来的。根据这一理论,一般的社会群体可分为两个主要集团,一是精英集团,一是普通大众集团。精英集团是社会的主导阶层。精英集团的最重要的特点是需要不断设法吸收平民阶层中的卓越人才,因此其本身就是一个具有很大上下流动性的阶层。这就是以意大利社会学家帕雷托(Vilfredo Pareto)为代表的所谓“精英循环”理论模式。而对于精英阶层的界定,社会学家们一般都采用财富、权势与威望这个三个衡量标准。不过正如韩氏非常恰当地所指出的,落实到针对南宋抚州社会的分析中,财富、权势与威望这三个标准仍然具有不可捉摸性,需要将其具体化。为此,韩氏提出了他自己的关于南宋抚州精英阶层的七个具体标准:1、官员;2、通过州试的举人,或其他有资格到京城参加省试者;3、寺观资金或土地的主要捐助者;4、修建学校、书院、藏书楼、桥梁、水利工程和园林的组织者或主要捐助者;5、地方军事组织以及正式与非正式的地方慈善活动的组织者或领导者;6、通过朋友、师生、学术同仁、诗友等关系组织在一起,或由前述一至五项聚成团体的人;7、一至五项人的亲戚和姻亲(页8–10)。

    这显然是一个十分宽泛的概念界定。正如李弘祺所指出的,当韩明士批评柯睿格(E. A. Kcrake)等人由于将精英的家族成员只界定在直系近亲的范围之内,低估了进士及第者中有一定家世背景者的比例,从而高估了科举制度所带来的社会流动性的时候,由于他将精英的范围放得如此之宽泛,以致不管家族的联系隔了多少代都包括在内,并且将“社会联系”也包括到精英的关系网络之中(页46),“以至实际上不可能有非精英之抚州平民获得科举功名”。这样一来,至少从逻辑层面讲,他对前人的批评意义也就失去了意义。

    韩明士之所以尽力放宽精英阶层的范围,自有其不得已的苦衷。主要原因,当然就是为了藉此扩大搜寻史料的范围,解决论据不足的困难。所以他很坦率地称上述精英概念为Working Definition(页10),我想将其译成“实用定义”可能比较恰当。“实用”也者,因需而定者也。但令人尴尬的是,尽管韩明士为了“实用”尽力放宽精英集团的范围,他显然无法回避这一史实:中国传统社会的所谓精英其实是有一个核心界定标准的,那就是用传统的文化价值观来衡量的身份地位。例如商人,尽管可能富甲一方,但受国家法规的压制与社会观念的贬视,却很被时人视为“精英”。所以,尽管他一方面说“只要他在抚州有那么一点出头露面,我就将他列入精英的行列”(页10),另一方面,又宣称“‘士’这个概念,与本书所界定的精英之定义相当吻合”(页7)。“在我的实用概念中作为‘精英’的所有各类人,不管他们是否据有官职,出现在资料中都属于士”(页53)。这显然是强为说词了。有可能列入前述7类人的如商人,尤其是女户,当然不可能属于士;即如官员,他们的亲属或姻亲,也不一定就是士。这无需论证。

    更清楚地反映研究中史料不足困难的,是韩氏复原南宋抚州精英家族的工作。由于抚州地区宋人宗谱之类文献全无存世,韩氏得以依据的,大多只是宋人墓铭、传记或其它相关记载中提及家族联系的只言片语,实属不易。因此他在研究中不免存在借助想象来弥补记载不足的情况。韩氏一共复原了73个南宋抚州的精英家族,以及9个他认为由于记载不明确、尚无法确定的精英家族。但正如已有评论者所批评的那样,韩氏对抚州精英家族的复原,经常仅凭相同的姓氏与地域而将其归为同一家族。例如乐安县董氏,韩氏将地志所载董姓进士列入此家族的唯一论据,就是他们同为乐安县流坊人(页238–39)。再如乐安县招携寨邓氏,在韩氏的考证中,支持其精英家族地位的唯一论据,就是地志所载绍兴、景定、咸淳三次科举考试中进士及第的四位邓姓士人都是招携寨人,因此在韩氏看来,他们当然都是一个家族成员了(页233)。

    类似推论方法的应用,在对记载中往往只见姓氏的女性家族归属考证中表现尤为明显。如韩氏考证俊仁县何尧家族与詹崇朴家族的联姻关系,所引两则记载,仅言何梦龙和何湛娶了詹氏女,未言明是何处的詹氏,作者认为虽然不明确,但仍有可能。其实当时墓铭传记书法的惯例,如果是大族出身,通常都会明确其家族关系。另一条记载,说何尧与詹崇朴交好,其两女“适饶,适詹”,也并未明言嫁于詹崇朴的子弟,韩氏却认为当属确实无疑(页91–94)。又关于俊仁县罗点家族与宜黄王氏的联姻,韩氏引据陈造《江湖长翁集》三五《太孺人王氏墓誌銘》为证(页58)。其实铭文中明言王孺人“早孤,随母饶氏适崇仁之王氏”,早非宜黄王氏家族中人了。

    似此仅凭姓氏来作推论的现象,书中其它部分也多有见到。如第六章考证精英家族对地方水利工程的介入与控制,共列举四则关于水坝建设的记载,都被认为系由地方精英家族出力建成(页169–170)。其中金溪县陆家堰,因其位于三十六都,而陆九渊家族恰好居住于此,[因此陆家堰当然就是陆九渊家族介入地方水利工程的最好论据。同理,四十三都的葛家堰与十九都的黄家堰,因金溪县葛氏(家族复原表第34)居住在第四十四都,“善人”王士良家族居住在第十八都,都与上述两堰相邻,因此这两个堰也就必然为这两个家族所建了。此外,宜黄县崇仙乡戴家堰之与居于同一都的戴氏家族、以及小乐家堰之与霍源乐氏家族的关系,当然也按同一原则来推论了。

    韩氏的研究,认为前人关于社会流动性的论述,仅据存世宋代登科录所反映的直系近亲来考察他们家族的背景,有所不足,因此强调应将姻亲以及其它相关的家族联系包括在考察的范围之内;同时宋代抚州家族经常“成群”地崛起(页80),进入精英阶层。因此他十分重视考察抚州精英家族相互之间的联系网络。这当然有其相当的合理性,但考察起来并不容易。众所周知,宋代家族制度行小宗之法,君子之泽,五世而竭,宗族联系网络有一定的范围。相应地,姻亲关系也必定有其世俗认可的范围,不可能无限延伸。所以了解精英家族相互关系的具体情形是必要的,但存世文献却常无法满足研究的要求,于是韩氏大多只能仅凭只言片语,如某氏与某氏为“族人”,或某氏之远房宗女嫁给了某氏,就强令古人承认他们相互间本来可能并不存在的“网络”关系。如韩氏讨论俊仁县李刘家族(家族复原表第36)与游氏的关系,引游德洪“至大某年月日,娶李氏侍郎公之族姓女孙”一节为证。但族姓女孙与李刘家族的关系是否的确近得足以形成“网络”呢?不得而知。其实,韩氏在考察中,除血缘、姻亲关系之外,将“社会联系”也考虑在内,更无从确证。有的时候,就完全出于推测了。如韩氏在考证了俊仁县李氏、陈氏(家族复原表第4)、罗氏(家族复原表第41)与当地大族吴曾家族(家族复原表第67)的联系之后,说:“正如金溪县的例证一样,并无资料证明他们涉及一些共同的事业;但我却认为,这一家族群体的形成可能与其显赫的邻居吴氏的联系有关。”(页79)下文就进一步得出了精英家族经常“成群”崛起的结论。

    实事求是地说,韩氏关于南宋抚州精英家族及其网络关系的考证,恐需进一步验证。

 

 

二、关于个案的典型性问题

 

    地方史研究另一可以想见的困难,在于个案是否具有足够的典型性:从局部地区研究所得出的结论具有一般意义吗?选题之初,研究者当然会首先用心于此。例如韩氏在序论中首先论述了抚州作为宋代南宋新兴地区的典型性,包弼德也将抚州案例的普遍意义限定于“南方地区”。这些所涉及的都是指全书的总体结论,其实局部与全局的矛盾,体现在研究的每一个环节。

    韩著实证研究最重要的结论之一,是认为宋代抚州精英家族的婚姻策略从北宋到南宋有一个显著的变化,从北宋时期倾向于形成面向全国的散发式婚姻网,到南宋,转变为倾向于大多在本县范围内缔结婚姻关系。这一实证性的考察结果又成了韩氏提出从北宋到南宋精英家族策略转变的主要论据,即从北宋时期的追求全国性政治地位,追求朝廷高官位置,到南宋转向以巩固他们在地方的基地为主要策略。与这一现象相应的,是北宋时期抚州身为高官的精英家族为配合他们的政治追求,多移居国家政治经济中心地区,而南宋时期抚州的精英们则很少移居外地。

假设韩氏前述考证全都可靠无误,这里仍存在一个重要的环节需要证实:抚州精英阶层的婚姻行为、以及关于抚州精英阶层婚姻行为的文献记载,是否属于例外?在赋予抚州的结论以普遍意义之前,对相似地区作一定量的取样重复验证,实属必要。不过无论是韩氏本人,还是美国学界其他同仁,看来都无暇或无意于此。

其实,由于抚州地区北宋与南宋传世文献的数量差异,两个时期所谓精英婚姻模式的差异,并不可能如韩著所描述的那么明显。其它一些地区的文献记载,也并不一定完全能与韩氏所描述的抚州模式相呼应。笔者粗考南宋与抚州相类似的明州地区情况,

 

 

    笔者无暇考证上述表中传主配偶属于“本地”的17例中,非本县的共有几例,凡其配偶籍贯为明州地区的,全都列为本地。即便如此,仍有1/3以上的案例属外地婚姻。由于明州地区未留有足够的关于其北宋时期精英家族婚姻状况的文献记载,难以前后比较,但仅从南宋的情况看,与韩氏所描述的抚州案例,有较大差异。

在关于两宋时期抚州地区精英阶层不同婚姻圈范围的实证性论述之后,韩氏还描述了他们其他方面婚姻行为的变化,如认为在北宋,人们择婿选妇,以官职为重,而到南宋,则只注重财富、家世、学术、以及地方名望(页87)。这无疑与学术界关于宋代精英阶层婚姻行为的认识,存在不少差距。而且前人的评论也已经指出,韩氏关于南宋婚姻重财的论述,在其所引证的五则文献记载中,至少有两侧属于误读,此外关于抚州北宋精英群最成功者多徙居外地、而南宋则多留居本地的记述(页113),似也不一定具有特别的普遍意义。南宋时期,由于国土日蹙,江南地区进一步开发,人口密度提高,精英们的移居空间自比北宋为小,其与北宋的比较本来并不一定与韩氏的结论有必然逻辑联系,但南宋时期仍有相当数量的达官贵人移居行都临安府附近地区。南宋初年由于战争影响而从北方移居南方的人口自不必说,当时的湖州地区,即以达贵聚居闻名。人称湖州“高宗皇帝驻跸临安,实为行都辅郡,风化先被,英杰辈出。四方士大夫乐山水之胜者,鼎来卜居,衣冠雾台,弦诵驰声,上齐衡于邹鲁,至如城邑墟市,精庐相望。”南宋末年周密(1232–1298)也说“吴兴(湖州)山水清远,升平日士大夫多居之”,并列举了“南沈尚书园”等园林36处。

    另有一些北南宋之间的差异,或者纯由记载的偶然性造成,同样不具有普遍性。韩氏为了佐证他所描述的北、南宋之间精英阶层婚姻行为变化的模式,还讨论了抚州精英居住地、别业以及他们所捐助的公共建筑所处的地理位置,引用两则文献记载,来证明北宋精英们多倾向于在不同的县境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居住地,南宋精英们则相反,“倾向于将他们的居住地、别业以及捐助对象集中在相对较小的一个县境范围之内”(页111),因此这说明了他们的“地方主义”倾向。前人评论早已指出,仅凭两则记载来作此推论,不免过于单溥。其实,由于租佃关系发展等原因,我国唐宋以降,形成了地权集中而属于同一地主的地产分布却呈零碎化的趋势,南宋尤甚。因此精英们在不同县境拥有地产、别业的情况是比较普遍的。如南宋翁功世,“家建宁府崇安县之白水村”,其祖上却“有别业金陵(江宁)”,翁功世平时就居住在金陵别业,淳熙元年(1174年)去世后,也就葬于江宁县了。这就不仅不在同一县境,更不在同一路分了。又殿中侍御史尹穑本为兖州人,南宋初为避战乱移居江西信州玉山县,却有别业在浙东绍兴府山阴县,“岁往来邑中”。尹穑的别业也与他的居所不在同一路分之内。所以南宋时期精英们“别业乎旁州”的现象,其实是比较普遍的,韩氏所举抚州的事例,看来应该是文献记载不全所造成的。退一步说,即便假设那两则记载所反映的抚州地区的情况属实,从全国范围看来,也只是一个特例而已。

    韩氏在第五、六、七章分析了南宋抚州精英们的种种社会活动,以进一步论证全书的结论。其中有一些也由于未能注意局部案例是否具有全局意义,而使论述流于无的放矢,如第五章关于地方武装组织的讨论即是。韩氏认为南宋时期,由于抚州的地方政府无力控制农村地区的防务,因此当地发展起了一些由精英阶层所控制的地方武装,这在他看来当然十分明显地表明了政府权力的衰退与精英对地方控制的加强。可是常识告诉我们,中国历史上地方武装的兴起,多存在于一些特定的历史时期。南宋时期南方地区常受北方女真族军事威胁,而且由于军事形势的恶化,疆域内部各类反政府武装的活动也较北宋为频繁,地方出于自保,建立私人武装,有时甚至受到政府的鼓励。南宋初年朝廷发动地方组织抗金义军,就是明证。换句话说,抚州地区在两宋时期前后地方武装存否的差别,与其说是出于精英与政府对地方控制力量的一进与一退,还不如说是当地外部环境变异所致。南宋抚州地方武装一例,并不具有必要的普遍意义。其实由地方豪强建立并控制地方武装,也绝非仅是随着所谓南宋精英阶层“地方化”之后才有的现象。如据黄宽重的研究,至少在西汉末年,由于社会动乱,“豪右大姓为了自保,纷纷构筑坞堡营壁:三辅、河南、荆州、东郡、清河、赵郡、中山国、南阳、陈留、渔阳、安定和北地,都先后出现据坞堡为守的地方自卫武力”。而且“宋代以前的自卫武力,多由民间自动聚集,官督民办的团体较少。魏晋时代,北方由豪族领导,据坞堡以抗外敌的自卫武力就是典型例子”。到宋代以后,“除由民间自动集结而成之外,尚有官督民办者”。文献中此类记载颇多。如唐肃宗至德初(756年),河朔之民反抗史思明的叛军,“所至屯结,多至二万人,少者万人,各为营以拒贼,及郭(子仪)、李(光弼)军至,争出自效”。北宋熙宁三年(1070年)十一月,据知定州滕甫上言,提到“今河北州县近山谷处,民间各有弓箭社,及猎射等户,习惯便利,与敌人无异”。元祐八年(1093年)十一月,也在知定州任上的苏轼(1037–1101)上奏,请增修当地民间的“弓箭社”:“今河朔西路被边州军,自澶渊讲和以来,百姓自相团结为弓箭社,不论家业髙下,户岀一人,又自相推择家资武艺众所服者为社头、社副、录事,谓之头目,带弓而锄,佩剑而樵,岀入山坂,饮食长技与北敌同,私立赏罚,严于官府……。”若按韩著的逻辑,我们是否需要将“自存性”精英阶层出现的时间向前推移呢?

    就逻辑而言,不具有普遍性的论据无法说明韩氏所希望论证的一般性结论。

 

 

三、关于长时段考察

 

    利用地方史个案对中国传统社会中期的社会变迁作“长时段的考察”,是韩氏的一个主要目的。他在结论部分明确指出,应该将唐宋之际的社会变迁视为“双重转折”,第一个表现为精英阶层组成人员的更替,第二个则是精英阶层生活方式的变化,即“从全国性到地方性策略的转变”。“第一个转折可能发生于唐宋之间……第二个转折将北宋与南宋区分了开来”(页216–217)。这一假设突破王朝体系的局限,如能确立,自有相当意义。

    欲通过局部变迁来作长时段的考察,在研究中时时注意一时一地的变化与整个历史长河发展趋势之间的关系,十分重要。韩著的论述,多有顾此失彼之嫌,显示了地方史研究对全局性观察能力的苛求。

    韩氏的观察方法,基本是通过将南宋时期抚州精英们的各种社会活动,与北宋时期作对比,来得出结论,十分简单明了。如果我们的理解无误,韩著之所讨论的,并非仅仅局限于从北宋到南宋这一朝一代的变迁,而是着眼于中国帝制后期社会演变的总趋势,那么,这里所涉及的“长时段考察”,可能还需要我们关注一些更为复杂的问题。

    首先,韩氏的基本结论,强调国家权力在地方的衰退,精英阶层的地方化以及他们与国家的“分道扬镳”。如作者本人所坦陈的,这主要来自郝若贝的观点,可能还受自上世纪70年代末以来美国学界所流行的关于中国帝制后期专制政府权力衰退论的影响。就某种程度而言,此说有为“中层空间”说张目的倾向。如何评判“中层空间”说,自是另一问题,不过提到国家权力衰退论,不免涉及到如何看待中国古代国家与社会关系的问题。众所周知,国家并不是一开始就存在,中国古代国家是从宗族组织中产生并发展起来的。在它生产的初期,国家机器对基层社会的控制还比较有限,很大一部分权力仍掌控在原始宗族组织手中。随着国家机器的不断发展,总趋势是国家权力不断向社会基层渗透,不断强化对社会的控制。这一过程,一直持续到现代。例如就地方行政而言,从先秦的分封制,到秦代确立郡县制,经过后世数次反复,才消除分封制的残余。宋代以前,国家最基层的行政机构为县级政府,到宋代出现监镇官,在县级行政之下,新地方行政级别开始萌芽。元代确立行省制,近代最终确立县级行政之下的区级行政,国家权力对基层社会的控制全面加强。这一过程虽不可能直线行进,必然会有起伏与曲折,不过衰退论者如果想要确立他们的论说,必须考虑如何处理与这一总趋势的关系。数年前,已有学者的专门研究,批评由施坚雅(G. William Skinner)所提出的关于中华帝国晚期官僚建制的密度在稳步缩减的观点,认为当时的地方官僚系统,除由中央政府所委派的品官外,还应包括本地招摹的胥吏,以及由官员个人雇用的慕僚与家人。这后二者的数量都在激增,所以史实可能恰与施坚雅的论点相反。

    韩著详加论述的不少内容,如地方官劝谕赈灾之困难,如地方豪强逃税抗税等等(页157–163、204–209),以之来说明南宋时期国家权威的衰落。书中虽略为涉及了一些北宋的情形,却未能说明南宋时期的这种现象,较之前代究竟是更为严重了,还是相对减轻了?总之,韩氏的研究仍为局限于一朝一代的考察,若将其视野略作拓展,从中国传统社会发展全过程来作考察,或者会有新的体会。前述关于地方武装的讨论,即可为一例。又如关于地方赋税征收所反映的国家权威盛衰问题,地方豪强与国家争夺财赋的斗争,可谓中国古代国家行政永恒的难题。由于赋税制度的更革,总体看,前期主要表现为地方豪强与国家争夺劳动人口,即所谓荫蔽人口,东汉魏晋南北朝地方大户荫户数量之多,影响之大,众所周知。隋初大索貌阅,唐代中期括逃户,都是国家试图将这些荫蔽人口重新控制起来的努力。自中唐推行两税制以后,国家赋税制度呈现“农夫输于巨室,巨室输于州县,州县输于朝廷”的新格局,国家与“巨室”的矛盾才显得尤为突出。韩著所征引的几则关于南宋抚州地方豪强逃避赋税以及不愿积极响应地方政府关于赈济灾民的要求等事例,或者可视为部分“精英”们在新财税形势下对政府的抗争。如果学界关于南宋地权高度集中的倾向性意见不误,南宋时期国家财税多数仍当出于占有大部分地产的精英阶层,韩著所引例证所涉及的当属少数地方豪强。其实南宋时期地方赋税大幅度增额的事实,说明国家对地方社会的控制仍相当有力。韩氏由于不了解南宋时期地方赋税多出于杂税与附加税,且其总量数倍于北宋的详情,其著作中所阐述的关于南宋抚州由于精英们逃税抗税,正税大幅度缺额,和籴等项目仅为弥补正税缺额等论点(页204),有违史实。

    其次,与前述相应,在讨论与北宋相比较、南宋地方社会出现一些新现象的时候,韩氏似乎忽视了中国帝制时期的一个基本规律:每一个专制王朝无例外地存在前盛后衰的现象。一个新王朝建立的前期,政治相对清明,正常行政秩序基本能得到维护,国家对地方社会的控制也较牢;到后期,随着政治不可避免的腐败与行政秩序的混乱,国家对地方社会的控制也趋于松弛。所以,某一特定王朝后期秩序混乱现象是否必然昭示着“长时段”的意义,还有待于其与后一历史阶段的比较研究。如果仔细分析南宋以后各朝新建初期的行政措施,尤其是明初国家抑制江南富户的种种史实,韩著所描述的南宋抚州政府在地方防务、社会救济以及宗教生活各方面的“退缩”,或曰“地方官府在多数情形下处于自生自灭的况态”(页202),恐怕只是南宋王朝在内外交困之下所呈现的阶段性困境,而与“长时段”无涉。

复次,从“技术”的层面看,前后期的历史比较还存在一个文献记载是否对称、即比较所涉及的历史阶段是否拥有数量与质量基本相等的史料的问题。由于历史研究须以历史资料(主要是文献记载)为基础,而存世文献中关于人类历史前期的记载的数量,总是远不及后期的那么丰富。宋代雕版印刷术开始普及,存世文献远比前代为丰富,不过相比而言,北宋文献总量仍少于南宋,尤其是现存涉及地方社会的方志、笔记小说与文人的文集,更是如此。因此当我们发现某一特定历史阶段“出现”了某种现象的时候,常常难以判断它属于“新”历史现象,还是前期早已存在的历史现象在存世文献中第一次露面。这时候判断的准确与否,就有赖于史家的学识了。

    韩著第七章的结尾部分,引用陆九渊《石湾祷雨文》,其中有云:“盖闻天子祭天地,诸侯祭其境内名山大川,……国有常典,掌在有司,非其职守,谁敢奸焉。然辅相不任爕调,以吏事为责;守令无暇抚字,以催科为政;……故祈祷散在庶民,徧满天下,久以为常。法有其文,官无其禁,亦其势然也。”这段引文,明显有为前面三章所讨论的地方事务中政府与精英势力的一退一进关系作总结的意味,无非是指如防务、水利、救济、宗教等等一系列地方事务,当地方行政秩序正常之时,“国有常典,掌在有司,非其职守,谁敢奸焉”。到南宋,随着地方政府权威削弱与其从众多地方事务的退缩,才“祈祷散在庶民,徧满天下,久以为常”,由精英阶层来填补这个权力的真空了。

    可是,通过推崇先王圣政来批判现实政治,实为中国儒生最一般的文化基调,陆九渊的《石湾祷雨文》无法用来证明北宋与南宋之间抚州地方宗教事务方面的上述变化,大约勿容异议。韩著试图通过征引此祷雨文,以及其它少量的文献,如李元弼《作邑自箴》卷二关于修桥补路、兴建水利当为县官职责之语(页174)等,来证明北宋时期抚州政府对地方社会的控制,可是实证性记载明显缺乏。韩氏看来对这里资料的不对称性有所意识,因此他将北宋政府的行政称为“理论的职责”,又说“我们对北宋时期桥梁建造的情况近乎一无所知”,在水利工程方面,“例证相当缺乏”(页175),但有意思的是,这却并未妨碍他通过征引现存南宋的记载,来得出国家权力在这些领域退缩,而精英们进而控制这些领域的结论。坦率地说,如果认为南宋时期抚州地方的许多事务,如兴建桥梁、小型水利工程等等,都由精英们介入其间,在这以前则全由政府负责,恐难令人难以相信。令韩氏感到最有力、并在书中反复强调的论据,是北宋熙丰变法时期在地方推行的一些水利工程建设等措施,但韩氏显然未能意识到熙丰变法所表现的宋王朝前盛后衰现象,当时许多工程其实并非全由政府自己兴建,以及地方官为迎合朝廷夸大数据的情况。

    在全书的结论部分,韩氏还点明了他在研究中所采用的作为抚州精英原型的两位人物,即北宋的王安石(1021–1086)与南宋的陆九渊(1139–1193),将他们相互比较,以显示北宋精英面向全国政治的倾向,以及南宋精英的地方性(页216–217)。但他看来并未意识到将一位位极人臣的宰相与一位大多数时间在家乡教学的下级官员对等起来作比较,是多么的不合适。这当然也是我们所说的资料不对称的另一显著例证。

    总之,如欲真正从“长时段”的取向来考察抚州案例所反映的历史发展趋势,需要完成的研究工作当远比韩著所阐述为复杂。

 

四、余  论

 

    综上可见,地方史研究的方法绝非仅着眼于个案,将其分析得透彻就可以解决问题的。想要准确地复原个案的历史,有时仍有必要参照更为广泛的历史记载,切忌想当然地仅凭少量文献主观臆测。如何认识从个案所得出的结论所可能具有的普遍意义,更是一个难题。一般讲,一定数量的重复验证必不可少,可惜目前学界着意于此者实为鲜见。

    若说前人的评论主要是肯定了韩著的成绩,那么本文看起来更多地是在讨论它的另一方面。如果本文在结束前必须对韩著本身提出一些总括性的评论意见,那么笔者以为还有几点需要关注:

    其一、“观念先行”。正如韩氏在其序论中即已表明的,他的研究是为了在地方史的层面为其师郝若贝的观点提供具体的论证,因此他的研究明显带有目的论的特性。如果用另一更为直白的表述,就是所谓“观念先行”。为了服务于这个“观念”,以致忽视史实的主观推论过多,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其结论的可信性。前文的讨论已多所议及,书中其它部分类似问题尚多,再举一例:在第七章,韩氏有一个考证:乐安县招仙观“绍兴以来道士杜、谭、李、曽、詹、陈、董、许相继主祈禳事”,乐安县精英家族中也恰有李、曽、詹、陈、董各姓,因此韩氏就认为这些道士必当出于这些家族;又许姓,淳祐二年(1242年)乐安县有许应昌者进士及第,因此许姓道士看来也与精英阶层有关;唯杜、谭两姓,在乐安县精英群体中找不到相关家族。考虑到招仙观旧基在县境东五里外,绍兴十九年(1149年)乐安设县后才迁到现址。其旧基理应在宜黄县境,而宜黄县精英群中恰有杜、谭两姓(页184)。就这样,招仙观历年相继主祈禳事的各位道士都与当地的精英家族扯上了关系,因此这也就成了韩氏证明精英家族主导地方宗教事务的一个例证,只是未知读者是否会信服于这样大胆的考证。

    其二、逻辑疏漏。与前述第一点相似,韩著也许为了急于要证明自己的论点,逻辑疏漏时有所见,如前文指出韩著关于精英概念的界定,既想尽量扩大其范围,又强调他们都属于“士”,实际造成了概念的移换,即是一例。不过最为明显的例证,当属韩著对精英家族策略转变原因的分析。韩著认为南宋抚州精英家族策略转向关注地方,是因为原先的策略不再那么值得追求,并也已不再那么切实可行。前者指从北宋后期起朝政受党争影响,高官地位有相当的危险性;后者则指由于南宋参加科举人数剧增,赢得科举的成功已不能得到保证(页121)。但韩氏显然没有考虑到:首先、象北宋中后期那样激烈的党争并不是恒定的现象,亦即南宋朝政并非长期受如此激烈党争的影响,它不可能成为精英阶层家庭策略转变的长久原因;其次、南宋时期参加科举考试的人数确实比北宋成倍增长,且同时期人口的增长却远未达到与其成正比的程度。也就是说,参加科举考试的相对人数与绝对人数都大幅度增长。但这本来是精英家族争取入仕、积极介入国家政治的表现,怎么倒反成了促成他们“地方化”的原因了呢?

    其三、西方史观的影响。如前所述,韩氏的结论有为“中层空间”张目的倾向,因此在他的描述中,国家的权威与精英阶层的势力在南宋抚州地方成了相互排斥、你退我进的关系,完全排除了相互合作共存的可能性。这中间显有西方社会史“国家与社会分离”理论的影子。撇开“中层空间”不谈,书中其它部分西方史观的影响也时有显现,如第七章关于宋代国家或精英对宗教的“整合”(Integration)说即是。在传统中国,专制国家确曾努力控制宗教,但似未见曾试图“整合”宗教。将北宋两次佞道之事与南宋理学家们为推广自己的学说而建立先贤祠的努力,比喻成前后两次试图“整合”宗教的努力,就清楚地显露了西方宗教史对韩氏思路的影响。

    那么,说到最后,南宋的精英们到底有没有“地方化”呢?或者说南宋的精英们究竟呈现了哪些与前代不同的新特征,我以为这仍是一个有待于深入探讨、而绝非已可以形成“一致的看法”的问题。不过坦率地讲,不管今后探讨的结论为何,本人以为有一点还是可以肯定的:尽管到宋代儒学开始呈现“为己之学”的新特征,但其“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人生目标并未变化,所以要“处庙堂之高,则忧其民;处江湖之远,则忧其君”。参预国家政治,参加科举,投身仕途,正是精英们主要人身价值之所体现。若认为以这样的儒生集团为主体的中国传统社会精英阶层可能与国家“分道扬镳”,这一假设之大胆,为本人之所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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