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宋养老机构田产的来源是多元化的,官田占绝大部分。这些田产成为养老机构的经济来源后,虽然本质上仍属于官田的一部分,但其形态发生变化,成为官府控制下的公益性田产。
在经营方式上,养老田产一般采用官田的通行做法,即推行租佃制,其所收之物有谷、米、麦、麻等。绍兴三年,湖州利济院“岁收租米二百九十石”,庆元年间增田64亩后,每年又增加“租米三十三石足”。宝祐四年设立的庆元府广惠院“每岁管收租米二千三百三十六硕五斗二升七合”,各种货币地租总数有“见钱九十六贯二百文足”、“省钱三贯一百一十文并一贯文钱会”、十七界官会“七万六千四百五贯一百四十二文”等,租麻皮“四百一十二斤九两,足秤”,租麦7石多。
在地权收益分配方面,田产收入通常用于赡养所收养的老人和支给管理者报酬。北宋神宗时期规定,“在法,诸老疾自十一月一日州给米豆,至次年三月终止”。崇宁四年规定,居养院等慈善机构可以差“军典一名,除身分月粮外,与比附诸司书手、文字军典,每月添支米、酱菜钱一贯文”。南宋绍兴三十一年,规定更为详细,“在法,每岁于十月初,差官检察内外老疾贫乏不能自存、乞丐之人非慵堕者,籍其姓名,自十一月一日起支,每人日支米或豆一升,七岁以下减半,每五日一次并给,至次年三月终止”。诸州县在实施过程中似乎有所偏差。嘉兴府广惠院的救济标准是“老者病者月廪米五斗、钱千,少者月廪米三斗、钱半之”;庆元府广惠院的救济标准是“每一大口,月给米六斗、钱一十贯”,而所谓的“小口”,则“五岁以上,月给米四斗、钱七贯,十五岁以上从大口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