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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延明:两宋俸禄制度通论(三)
来源:宋史研究资讯微信公众号  作者:龚延明  日期:2021-03-11

(四)贴职钱 

元丰改制无贴职钱。徽宗朝大观间蔡京当政,文臣带贴职者,增贴职钱。大观二年五月十三日,内外官凡带直阁以上至观文殿大学士职名者,一律另给贴职钱(保留所带本官寄禄官)、增给米麦,提高曾任执政带职及有文学地位带贴职文臣的俸禄[105],以缩小大学士、学士与节度使等武臣正任官高俸禄的差距,贴职钱自观文殿大学士100贯至直龙图阁10贯,分八等;另给在京供职米麦,自大学士至待制,50石至25石共四等。兹列表如下:

图片

资料来源:《宋大诏令集》卷178《允户部尚书详定一司敕令左肤乞立学士至直阁贴职钱御笔(大观二年五月十三日)》。(644页)


 (五)禄粟 

禄粟或称米麦。日学者衣川强认为:“原则上,料钱、禄粟、衣赐,是支给所有官吏的。”[106]这值得得商榷。事实上,并不是所有文武官都有禄粟。汪圣铎指出:


“再看禄粟,有人认为所有文官都是可享受禄粟,这很令人怀疑,因为记载中享受禄粟者,文臣只有宰执、三司长官及选人,其它官员特别是大部分京朝官均不见享受禄粟记载。就记载而言,至少两府及三司长官及京朝官员知郡县等是依其差遣而不是依其本官享受禄粟的。”[107]


汪氏论点,认为不是所有文臣享受禄粟是正确的,但他把享受禄粟只限于差遣,却值得商榷。五代后周地方牧守(防御使、团练使、刺史等)除给料钱外,就有禄粟。[108]宋初沿用后周官制。据《宋史·职官志》所载《嘉佑禄令》给禄粟之制,文臣除宰执、三司长官、州县幕职令禄等差遣之外,尚有本官阶中书、门下侍郎、尚书左右丞,加官三师、三公,职事官宣徽使、司天监官等。至于武臣正任、遥郡官,二省内侍官供奉官、殿头、高品等,皆为阶官。故定禄粟为差遣之俸禄似有所牵强。在元丰改制前,据《宋史·职官志》,禄粟有十八等,但享受禄粟的范围有限,不是所有文武官都能得到禄粟,主要是四类臣僚:一、文臣政府、枢府、计府高层差遣,与加官、本官阶;二、武臣正任、遥郡官与横行等;三、州、县幕职令录簿尉及司天监官;四、二省内侍官阶官。[109]

(六)职田 

周朝行爵禄制,有爵必有封土,土地由庶人耕种交赋租,其实,爵禄就是采地、禄田,所谓“禄足以代耕”,即此之谓。禄田后演变为圭田,[110]圭田就是后世菜田、公田、永业田、职分田之源头。隋遵北齐之制,“京官又给职分田”。[111]唐沿隋制,开元十年(722)曾停罢职田,十六年复置。[112]职田之制,废于五代,[113]兴于宋朝。宋朝又兴于何时?或据《宋会要》“咸平元年(998)十二月,赐灵州以下官,至五十顷。令枢密院等第分给”认为始于此。[114]实际上这是赐田,与作为俸禄之职田无关。且此恩赐之五十顷,不由三司去分配,直由枢密院分给,显然,是与军事赏赐有关。

宋代正式推行外任地方官分给职田禄制,始于真宗咸平二年七月。[115]据《玉海》所引《宋会要》:


咸平二年七月,真宗欲复职田。三司令依例轮税。诏三馆秘阁检讨故事沿革以闻。甲申,检讨杜镐等言:“唐给职分田,又给公廨田。乞候今秋,令转运使就近差官尽括系官水陆庄田,均给州县长吏,次及通判、幕职州判司、簿尉等官。所占田户,止得以浮客充,仍免乡县差徭役。”从之。[116]


宋职田,主要授给外任之地方官。真宗咸平初,合各路转运使搜括官府庄田,均给州县长吏及幕职判司县令簿尉等地方官。对此,《续资治通鉴长编》有明确记录:

(咸平二年七月甲申四日)宰相张齐贤请给外任官职田。诏三馆秘阁检讨故事,申定其制。以官庄及远年逃田充,悉免其税,所得课租均分,如乡原例。州县长吏给十之五,自余差给。

其两京、大藩府(按:指三京府、京兆、成都、太原、荆南、江宁府,延、秦、扬、杭、潭、广州)四十顷,次藩镇(按:节度州)三十五顷,防御、团练州三十顷,中、上刺史州二十顷,下州及军、监十五顷,边远小州、上县十顷,下县七顷;转运使、副使十顷,兵马都监、监押、寨主厘务官、录事参军、判司等,比通判、幕职之数而均给之。[117]


以上清楚说明,北宋太祖、太宗二朝未行职田之制。真宗咸平二年七月始复唐职田之制,推行职田制。然宋代职田,止给外任地方官,且将职田所收租说按规定比例分级路转运使副、州县长贰及州县幕职簿尉及州司兵官等外任文武官。不是将职田直接分给官员料理。

不同地域职田,贫瘠沃腴不同。施行后,出现差遣争夺肥阙之情况。如“越州有职分田,岁入甚厚,今争者颇众。”宰相寇准觉得如此,职分田难以养廉,肥阙“非廉士莫可与。”遂堂除任布为知越州。[118]但这种个别行为,无法改变其弊病。

职田制并非是一直顺利施行的,仁宗天圣间一度罢废。因受制于官员素质、职田厚薄、年景气候等因素,职田制实施存在较多困难。如遇灾伤,承担职田租种的佃户,就交不了课税。仁宗天圣元年(1023)七月,就不得不降诏:“职田遇水旱,蠲租如例。”[119]天圣七年,鉴于“官吏不务至公,或差遣之间狥于侥幸,或横敛之际害及人民,屡致讼言”,八月一日诏:

罢天下职田。悉以岁入租课送官,其数上三司。以所在时估定价例,均而给之。[120]


也就是改变职田直接分配给官员收租课得利的方式。“应天下职田宜依奏停罢,其见佃人户逐年分收课利并纳入官;诸州府军监,每年各具夏、秋纳到石斛,时估价例申三司,令三司类聚天下数目,纽定价钱,均给与诸道州府军监见任官员。”[121]这大大增加了三司工作量,而且难以做到公平合理。果不其然,天圣九年二月“诏复郡县职田”。[122]

仁宗庆历三年曾采取限田的措施,大幅减省职田数,复位职田分配之制,如大藩府知府从40顷减至20顷,节度州知州减至十五顷,防、团以下知州统一减至10顷。数量要比真宗咸平二年减少一半以上。[123]限定职田数自都督州知州20顷至不满五千户县令2顷,各有等差。职田是地方官一笔很大收入。[124]然神宗熙宁二年三月,朝廷特许成都府路职田总收入由路提点刑狱司总理与分配。[125]

然因“生齿日繁,邑无旷土”,地域人口、土地之不同,地方官员圭租(职田)收入逐渐拉开距离。

到北宋后期的政和八年就出现了收入很不平均的情况。[126]

职田之制,南宋沿用而不废。据《玉海》记载:

绍兴末,东南诸路收圭租二十三万斛有奇,县有过给者。(绍兴)二十九年十二月癸酉,【诏】及格止。隆兴初元六月,又有权借一年之令。[127]


权借,即政府以临时借用名义,收取本应发给官员享有的职田收入。其后:

乾道元年七月辛亥,又借三年(按:地方政府借官员职田收入三年);八年十月丙戌,复还之。十二月,严额收敛之禁。[128]


然南宋版图缩小,各地职田也不均衡。如两广、福建路就不能保证规定之数。《淳熙三山志》记载:

(福州)职田二十一顷九十亩一步,园九百四顷九十四亩一角五十三步。租课钱一千一百二十四贯五百八十文足,米四百二十一石四斗二升六合……庆历六年,更定藩府二十顷,节镇十五顷,余州十顷。本州岛职田大率不能如制。[129]


此“职田二十一顷”,是与大藩府长吏职田数标准相符的。[130]但有的州县职田租米较充裕。[131]从总体上看,两宋地方官有大笔职田米或钱收入,此亦能窥见宋代官员禄俸之厚的一斑。

职田是宋代俸禄的重要组成部分。陈襄《州县提纲》将其与官员添支并列,[132]而且,从熙宁六年《详定职田诏》可以看出宋代职田所授给范围较广。[133]元丰新官制中,尚书省工部置屯田郎中、员外郎,分案三,曰屯田,曰职田,曰知杂。职田为其中一案,[134]上有专司掌管,说明职田之重要。据毕仲衍《中书备对》统计的元丰三年职田总数达到23486顷55亩![135]从总体上来说,职田制实行后,地方州官“稍资俸给”,值得得肯定。由此,亦可证赵翼对宋代“制禄之厚”的评价诚非虚言。[136]

(七)随身、元随、傔人衣粮 

《宋史·职官志》有“傔人餐钱”,餐钱是俸禄之一种,而与“傔人”无关,此二字属阑入,当删。[137]但傔人与随身、元从皆为宋朝廷派给部分高层文武官员随从当值、供役使人员,是一种特权待遇。随身与傔人之名始于唐。唐武宗会昌三年(843)五月,“敕:诸道节度使置随身不得过六十人,观察使不得过四十人,经略、都护不得过三十人。”[138]又,唐节度大使、副使之下皆有傔人、别奏随从。[139]元随之名始于五代,五代后周已有防御使元随30人、团练使30人、刺史20人之制。[140]。唐五代三者名异而实同。至宋代分为随身、元随,傔人三等,

凡任宰相、执政有随身,太尉至刺史有元随,余止傔人。

所给随身、元随、傔人有定额等差。[141]

随身、元随、傔人均有月粮、衣赐,惜失载。笔者仅在南宋干道侍卫亲军都指挥使、淮南西路安抚使郭振请给中,发现有元随月粮之记载一例:

料钱四百贯文。禄粟一百五十石,内米二十二石五斗住支,二十二石五斗本色;小麦四十五石,内二十二石五斗住支,二十二石五斗折钱,每石折钱二贯文。元随五十人,各每月粮二石,计一百石,每石折钱三百文。[142]


三衙管军郭振元随50人,每人给月粮2石,计100石,每石折钱300文。这里提供了元随给月粮二石之数。然此2石却折现钱600文,这有点不可理解。因郭振禄粟每石折钱二贯,而随身每石折钱仅300文,相差六倍多!随身一个月600文,如何够开支?按上文有“户部批下总领两淮浙西江东财赋军马钱粮所申,得旨郭振诸般请给可特支全俸”一句,据此分析,此元随每石折钱300文是纳入郭振“诸般请给”之中的,元随50人月粮共折现钱30贯。又如宰相蔡京,“已受仆射奉,复创取司空寄禄钱(按:元丰官制,三师、三公非寄禄官,无禄钱),如粟、豆、柴薪与傔从赐粮如故,时皆折支,亦悉从真给”。[143]可见傔从赐粮是归入蔡京俸入中的,且毋须“每石折支三百文”,是真给二石米。

(八)给劵 

给劵是一种临时性的出差补贴。《宋史·职官志》对给劵有简要记载:

京朝官、三班外任无添给者,止,续给之;京府按事畿内,幕职州县(官)出境比较钱谷,覆按刑狱,其赴任川峡者,给驿劵。赴福建、广南者,所过给仓劵,入本路给驿劵,皆至任则止。车驾巡幸,群臣扈从者,中书、枢密、三司给馆劵,余官给仓劵。[144]


官员出使或赴任,或群臣扈从皇帝巡幸,颁给提供食、宿及生活用品之劵。劵有馆劵、驿劵、仓劵生劵之分。驿劵,指入驿舍食宿之劵;仓劵,是生活补贴,直接给钱时称劵钱,没有入住馆驿待遇;馆劵指入住亭馆之劵,待遇略高于驿劵,但与驿劵一样食宿皆包。故驿劵与馆劵常混用不分。生劵,为军兵月给禀食钱凭证。下面分别予以论述。

1.馆劵与驿劵

曹家齐《宋代驿劵考略》称:“宋代,馆驿合并,与递增铺分立。馆驿不再向公差人员提供马匹,仅作为供公差人员食宿和领取生活补给品之场所。”[145]不过,二者有时或混而为一,不作区别。如天圣七年三月甲戌 “诏广南、福建幕职州县官赴所任,如川峡例,给以馆劵。”[146]“馆”与“驿”或合称,如景德二年(1005)九月四日诏“兴州青泥旧路依旧置馆驿,并驿马、递铺等等。”[147]

 “馆”与“驿”何以可以联在一起呢?曹家齐《宋代驿劵考略》有明确阐释:

宋代驿劵沿用唐代之名称。但不作乘马凭证,正是与宋代驿传制度变化相适应的。宋代,驿之传递和供马功能为递铺所夺,驿与馆合并仅成为食宿与批支钱粮、草料之所,那么,驿劵只有作为入驿食宿之凭证才名副其实。[148]


驿与馆合并,故馆劵与驿劵差别消失。有了驿劵,沿途食宿通可以解决。日僧成寻在《参天台五台山记》中有十分具体记述:

(熙宁五年)十一月丙午,天晴,巳时,使臣并三司官人(按:三司掌颁发驿劵)来,参五台山沿路盘缠文字:

三司 日本国僧成寻等,差殿直刘铎引伴成寻等等赴五台山烧香迄,却引伴赴阙。日本国僧八人,每人各米三升,面一斤三两二分,油一两九钱八分,盐一两二分,醋三合,炭一斤十二两,柴七斤。客商能富一名,每日与口劵米二升。右仰沿路放睟县镇馆驿,依近降驿令供给,往来则例,其劵并沿路批勘,文历候回日缴纳赴省。

熙宁五年十月二十八日给。

判官

副使

使[149]


三司所给文字当为“文历”,并给予驿劵,由沿路州府县镇,按《驿令》批勘供给食用物品,包括驿舍、馆舍提供住宿。

又如益州发解举人,因路途艰险遥远,给予馆劵,这与驿劵无异。[150]

驿劵与馆劵待遇,要比仓劵高,如皇帝外出随从官员食宿待遇分二等:“车驾巡幸,群臣扈从者,中书、枢密、三司使给馆劵,余官给仓劵。”[151]

二府大臣与三司使以上可享受劵馆食宿的待遇,其它官员只给仓劵,供给官物。可见二者高下之区别。

然,非车驾巡幸扈从,平常京朝官、诸司使副、三班使臣差遣,并给沿路馆劵,即驿劵,供给食宿:“诏应京朝官、诸司使副、三班使臣等差遣出外,沿路馆劵,回日于合门送纳。”[152]驿劵是官员出差供给凭证,驿劵本身有高低等差之分。曹家齐《宋代交通管理制度研究》专辟一节《驿劵的发放和入驿食宿制度》称:

驿劵既为公差人员以补给凭证,在发放时当依官职的高低而面值得不等,每一官职都是有驿劵发放的定例。如熙宁三年正月,条例司言:“进士程义路所陈蔡、汴等等十河利害文字,实知水利,欲令义路随侯叔献、杨汲等,以备指引,仍给驿劵,视三班借职”。[153]


三班借职为武臣最低一阶。进士程义路未入仕,非命官,因在水利上建言,得朝廷认可,召程义路随同官员侯叔献等考察蔡河、汴河等十河利害,“视三班借职”例,发给最低一等驿劵,以供顿食宿。说明驿劵分级别。

同住某驿舍,有佳、劣之分,即如今日宾馆有套房、单间、临湖、朝北等区别类似:

诸应入驿之人至驿(马铺、临流亭馆、僧寺同),非相统摄,先至者居之,其无官,或有官而尊卑隔越,虽先至,亦迁避。[154]


宋李元弼《作邑自箴》把让驿舍佳处给高官,作为官员自觉执行一条要求:

入驿舍,有后至官高或口众者让与佳处。[155]


驿舍,都有可安顿住宿的多间住房,是官方客栈。如南宋台州仙居安洲驿,有“台门,以及厅宇,两庑、正堂,以次俱办,凡为屋三十楹,足为大宾客愒(憇)节之地……器用庖湢,井井一新。”[156]

2.仓劵

仓劵也称劵钱,是生活补贴,直接给钱,没有入住馆驿待遇。如真宗天禧三年十一月辛未诏:“川峡、广东监押、巡检、驻泊捉贼、监当使臣,并与二年一替。川峡幕职州县官得替、不押纲运者,并给仓劵。”[157]

又官员赴任或在任携家眷移替途中,突然死亡,许按其家口人数、所归处,“计程给仓劵”。[158]

这是给亡故官员家属的一种照顾,已超出俸给范围。故绍兴二年,罢去官员身亡给仓劵之制:

旧制,州县官正郎中以下身亡者,给仓劵。两浙转运判官梁山汝嘉言:“诡冒者众,蠧耗邦财。”诏并罢。[159]


孝宗隆兴初,洪适奏言,归明有官人止给劵钱,不足以养家糊口,需给俸料:

沿边已招纳降胡,若使之饥寒失所,则必怨望。如萧鹧巴一家余二十口,劵钱最多,日不过千六百金(文),尚不给用,则其余可知。乞将已有官人,与给料历。[160]


此“劵钱”盖指仓劵,以日计钱给之,属俸料外之资给。凡劵皆有使用期限。文武官员差遣享受馆劵或驿劵,书明规定期限。:“按《度支押令》,木㭖至京交承未毕,其驿劵听三十日止。”[161]止宿诸州沿路馆驿,规定不得超过一个月。[162]若超出期限,要判刑。[163]按规定期限使用毕,须将劵上交,由三司掌劵司审核报销:

诏应京朝官、诸司使副、三班使臣等差遣出外,沿路馆劵,回日于合门送纳,委三司点检。如枉道、重迭,虚给官物者,具名以闻。[164]


如发现不按出差规定路线,本从开封到杭州,却绕道到鄂州,再赴杭州,此即属“枉道”;或已到杭州,再回开封,又赴杭州,此属“重迭”。这都是不允许的,要上报朝廷、甚至皇帝。

北宋前期,因为驿劵使用人员多,而层次又不同,开支浩瀚,三司设“掌劵司”专责管理。三司专门编制“驿劵则例”,以规定发放、待遇、管理等规制。[165]驿劵、馆劵、仓劵等,元丰改制后由户部掌管。[166]诸路州县沿路设置的馆驿,有专知官与公人管理,地方长吏兼管。[167]

3.生劵

生劵为军兵月给禀食钱凭证。南宋时,或用楮币会子(纸币)颁给:(绍熙九年,1198)四川制司有言:“戍兵生劵人月给会子六千,蜀郡物价翔贵,请増人月给九千。”[168]《宋史·理宗纪》:“嘉熙二年十二己巳,出祠牒会子共七百万纸,给四川制司,为三年生劵。”[169]

(九)餐钱与御厨折食钱[170]

餐钱,古已有之,最早见于《汉书·高后纪》。[171]

餐钱即厨膳钱。宋代餐钱名目众多,有月给餐钱、月给食钱、御厨钱、厨钱、食钱等。[172]其实这些名异实同,均为宋代官吏膳食津贴钱。但确也存在一些名色如御厨折食钱等,却不能与餐钱完全等同。宋代官制确实复杂多变,连一个“餐钱”的名称,也是变化无常,后人很难厘清。即如《宋史·职官志》载有“傔人餐钱”(“傔人”二字为衍文),其注文曰:

中书、枢密、宣徽、三司及正刺史以上,皆有衣粮,余止给餐钱。[173]


据此,宋真宗朝宰执与正任武选官阶有衣粮,不给月餐钱。但据王禹偁 “官爵阶勋数之,无非一品,日有秩酒,月有餐钱”之说,[174]则宰相有月餐钱。又《宋会要》所载熙宁禄制宰执有餐钱,武选官正任餐钱却给取消了。[175]

宋代餐钱所授对象宽窄范围变化较多,难以划一。而现在所能见到的餐钱格记载史料不全,致难以了解全貎。现把记载的真宗、神宗两朝餐钱颁给对象,第一类是给官员个人餐钱,列表如下:

图片


以上是给官员个人的餐钱,又神宗《熙宁法》规定,既有给某些官员餐钱之则例,同时又对几个特殊的官司拨给公用餐钱。[176]

第二类是拨给公廨的餐钱,由众官均分,如大理寺餐钱,大中祥符二年与天禧五年前后不同,先给官员本人,相隔十二年之后,拨给本寺,均分给众官员:

大中祥符二年八月,诏:“定大理寺官食钱,判寺一人十五千,少卿一人十二千,断官八人十千,法直官二人六千。”

天禧五年六月,诏:“定大理寺餐钱月二百六十千,均给众官,其员缺在假者,留下充公用。”从本司之请也。[177]

在京百司中有餐钱的官司,通常职事比较繁剧。或须全天候在官舍、场务勾当公事,或职务繁剧,故有食直钱(即餐钱)之给。如左藏库出纳纷繁,真宗大中祥符五年十二月,特诏左藏库:“监官食直钱,朝臣、诸司使二十千,京官、殿直以上并十五千。”[178]

左藏库监官食直钱数基本上与《两朝国史志》所载相符合。至南宋时,库务监当官餐钱有所提高,如孝宗干道七年小使臣差左藏库专知官职事,“以掌管左藏库出纳官物,使臣书衔。依专知官请给外,月添食钱二十贯,申朝廷给降付身,理监当资任。”[179]

在地方州县官中也有餐钱的记载。

南宋餐钱给官员个人者,如嘉定六年(1213),建康府录事参军颜椅捐出餐钱,用以建造存爱轩。[180]

宋代州县学学官,若以县佐官兼充者,增给月食钱。这里的月食钱与《宋会要辑稿所载》“凡月给餐钱,国子监判官、直讲各三千”[181]都是学官补贴。徽宗政和间兴三舍贡士法,大办学校,抽贡士出身的县令或县佐官充县学教谕,即增给月食钱:

(政和四年)二月十二日,诏:“今后逐县令、佐,有贡士出身人内,从上差一员兼县学教谕,仍月给食钱七贯,其管勾在学职事,依《教授法》。”[182]

又有官司“公用餐”,或聚食,或给公廨官员均分,没有定制,如宰执有堂食,餐钱给个人或公廨均分,没有定制。

御厨折食钱(或称厨食钱)与餐钱类似,但不能等同,是在正俸(请给)之外的添支钱。有祖例,亦有临时差遣而添给食钱的,若非官吏征召之布衣,即授官劵:

徽宗宣和指挥:“六部尚书而下职事官,分等第支厨食钱,自十五贯至九贯,凡四等。

修书官折食钱,监修国史四十千,史馆修撰、直史馆、本省长贰三十七贯五百,检讨、著作三十五贯。”[183]


“修书官折食钱”,即是“职纂修者有折食钱”。

两宋时,在京国史院、实录院、敕令所、日历所等局、所官吏,有御厨食钱一项。御厨食钱,本应是御厨供应用餐。但御厨不可能供应局、所官吏用餐,遂折成现钱发给官员,于是就有了一个“御厨折食钱”名色。餐钱折食钱本有定数,但财计部门(元丰改制前为三司,后为户部)会根据物价波动 “每月旋估支折”,故其实无定数。至绍兴元年,干脆裁定则例,将其分成十一等。[184]十一等御厨折食钱本有《则例》列出每等折食钱与相应的局、所官吏,惜其不全。仅举一例以证之:

绍兴四年九月六日,诏:“新差详定一司敇令所删定官、充史馆校勘邓名世,先次供史馆校勘职事,许支破新任删定官请给,御厨折食钱依检讨官则例支破。”从史馆修撰常同请也。[185]

对照北宋所订修书官折食钱,监修国史四十千,史馆修撰、直史馆、本省长贰三十七贯五百,检讨、著作三十五贯。[186]检讨折食钱应为三十五贯,大体相应于北宋局、所官厨食钱之第九等。但绍兴元年已大幅度削减。邓名世大概能领到二十贯左右厨食钱。[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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