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士、权三司使以上,兼秘书监,及曾任二府提举宫观,日给酒者,法酒自五升至一升有四等。法糯酒自一升至二升有三等。权发遣三司公事,法酒半升、糯酒半升。[191]
三司使与殿阁学士以上,每天供给酒五升至一升,说明宋代喝酒风之盛。不知是带回家,还是允许在官舍喝。故酒是市场上买不到的宫廷酒。以上茶、酒均属杂给。[192]
在钱币作为宋代主要流通的等价物交易手段后,俸钱成为宋代文武官员的基本收入,这是超越前代的宋代经济发展的一个标志。然在俸钱已能满足官员生活需要的情况下,朝廷还为宰执官、正任武臣及京府幕职等少数权贵文件武官员,提供盐、柴、炭、马料等这些日常生活用品,作为俸禄的一部分,可见宋代官员禄俸之厚,赡给之周全。
以月给盐为例:“宰相、枢密使,七石。参知政事、枢密副使、签书枢密院事、宣徽使、三司使、(三司)三部使、权三司使,二石。节度使,七石。掌兵遥领,五石。节度观察留后、观察、防御、团练、刺史,五石。”[193]似此类诸物供给,按地位高下、职务之不同,随分而给,属于杂给。茶汤钱,是宋代作为俸钱之外的一种兼职杂给补添,相当于厨食钱之类补贴。赵升《朝野类要》称:“茶汤钱,为兼职而给也。”[194]陈襄《州县提纲》提及:“俸给、茶汤有定制。”[195]
选人外任诸路、州府、县三级的地方官,如无职田分配,给予适当的茶汤钱添给:
乾道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中书门下省奏:“勘会诸路无职田选人,每月例支茶汤钱一十贯。”[196]
茶汤钱亦称“养廉钱”,[197]除选人无职田给茶汤钱外,使臣外任无职田,亦给茶汤钱。[198]现任官兼职管勾监管库务等金谷杂事,亦补贴茶汤钱。[199]
(十一)公使钱
关于宋代公使钱,中外学者已有不少研究成果。佐伯富、俞忠宪、黄纯艳等都认为,公使钱或公用钱是同一概念。林天蔚则持不同意见,认为公私钱可以“私入”而公用钱则是官署名特别办公费,要报销,两者不同。[200]笔者赞同佐伯富、俞氏、黄氏三文观点。
公使钱,或称公用钱,[201]也称供给钱,[202]相当于官方招待费,源于《周礼》厨传费。《周礼·地官》:
遗人掌郊里之委积,以待宾客;野鄙之委积,以待羁旅。凡国野之道,十里一庐,庐有饮食。三十里有宿,宿有旅室,路室内有委。五十里有市,市有候馆,候馆有积。凡委积之事,巡而比之,以时颁之。[203]
宋韩琦、范仲淹据此谓:“此则三王之世,已有厨传之礼。”又说:
国家逐处置公使钱者,盖为士大夫出入及使命往还,有行役之劳,故令郡国馈以酒食,或加宴劳,盖养贤之礼,不可废也![204]
设公使钱原意,是供官司招待往赴任途中士大夫宾客、使者,或军队将帅犒劳备征战士兵之费用,《挥麈录》记载:“太祖既废藩镇,命士人与州,天下忻便,于是置公使库,使过遇过客,欲使人无旅寓之叹。”[205]
仁宗嘉佑八年五月,“赐河北国信路(按:国信使所经路)公用钱……以契丹庆吊、祭奠使人往来故也。”[206]
真宗景德四年六月:“以鄜延路副部署石普为并、代副部署。诏给公使钱岁给二千五百缗。”[207]
大中祥符八年五月又诏:“增镇戎军公用钱岁二十万。”[208]
宋代诸路、州府军监公使钱,“旧皆有常数”。诸州公使钱如何开支?仁宗庆历三年七月知滑州尹洙的事例很有代表性,该州每年公使钱2000贯,入不敷出:
奉敕差知滑州,到任后,取索到前任知滑州王沿以后支用公使钱体例,计度每年合使钱数,及勘会到本州岛现管指使、使臣及郡虞候以上共六十余人,主兵官及(州)通判、职官、参谋等近二十人,共八十余人。每食,例破常食约计钱七贯,每月计二百一十贯;逐月五次聚食,一次张乐,共约钱三十贯文。每季一次大排管(犒)设军员二百贯;非次专使访问,或教场内军员吃食,官员射弓,及添助造就酒糯米麦并节辰送物,逐季又约一百贯文,每一季都计使钱一千贯。依此约度,每年合用公使钱四千贯。王沿在任时,支公使钱三千贯。后来除依王沿例别给米麦外,只支钱二千贯。
勘算每年少二千贯。洙遂访问勾当官吏等,所少钱作何出办?其人等并言:“自来于诸处回易,可以得足。”自来并是于军资库或随军库支拨系官钱作本回易。[209]
滑州公使钱并不够用,还得靠借支军资库、随军库钱作本钱,派人做生意赚钱来弥补亏空。州郡公使钱主要开支用于州驻屯兵官及州官的每日支破的“常食”钱、宴会、招待京师或州郡官员、教场内军员及官员射弓吃食、助造酒糯米麦并节辰送物等。
公使钱分如下几类。
一是节度使兼使相(10000—7000贯)、宗室(亲王、郡王、嗣王等,20000—7000贯)、七千贯不等。南宋三公官比使相。“皆随月给受,如禄奉焉。”[210]这一类公使钱“如禄奉”。
南宋时,宰相加三公官岁赐公使钱万贯,如秦桧加太师、封魏国公,时秦桧为左仆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兼枢密使,独相。“全给秦桧岁赐公使钱万缗。”[211]
二是武臣正任官、环卫官。节度使、节度观察留后、观察使、防御使、团练使、刺史各有等第,亦“皆随月给受,如禄奉焉”,“刺史以上所赐公使钱得私入。”[212]武臣正任公使钱“如禄奉”,归私入。
又,南宋孝宗干道六年诏:“环卫官储将帅之地,可与增俸。左、右金吾卫上将军每月添支供给钱一百贯文,诸卫上将军并左、右金吾卫大将军每月八十贯文,诸卫大将军每月六十五贯文,诸卫将军、中郎将每月五十贯文。”[213]
武臣正任不但料钱高于文臣,且有公使钱。从待遇优渥上,超出文官,朝中大臣甚为不满。大观三年九月十一日,中书省提出,文臣带职给贴职钱,以缩小学士与正任官差距。[214]或给任军职的将帅军中管设开支,归个人支配。
三是京师中枢及紧要官司给公使钱。例如中书宰臣月给厨料钱50贯,参知政事35贯,又有添支钱140贯,添厨钱50贯;枢密院每月东厨305贯,西厨270贯;宣徽院每月厨钱80贯;三司每月70贯;御史台每月300千等。
此外又有岁给者,如尚书都省、银台司、审刑院、提举诸司库务司每给三千,用尽续给。[215]
四涉及范围最广,为“三京及诸道州府军监,旧皆有常数……岁终支不尽者,解州库。”诸路长吏及逐路诸州郡都有公使钱配额。毕仲衍《中书备对》有详尽记载。[216]
文武升朝官知州、各路监司、帅司及边地要塞带兵官,也给公用钱,可供长吏或统兵长官自行支配,如用于犒设往来官员酒食之费。或随月给受,或岁给。如三京府(西京、南京各六千贯,北京八千贯),雄州因契丹使者必经之地,岁给公使钱一万贯。各州所给多少不一。如同在京东东路,青州四千贯,而单州仅五贯。[217]
宋代州郡皆有公使库。俞宗宪认为宋代的公使钱大致可分为正赐公使钱与公使库钱二部分,[218]此值得商榷。州郡有公使库,其公使钱额有明确规定。诸州郡公使钱,朝廷正赐只占部分,大部分须自筹。诸路州郡公使库钱可“回易公用”,即作为做生意赚钱之本钱,不敢入己私用。范仲淹对此曾有说明:“臣伏覩《编敕》指挥,若将公使钱回易到别物公用,但不入己,更不坐罪。”[219]公使钱虽有定额,但朝廷正赐公使钱比例不大。以知扬州苏轼《申明扬州公使钱库》举例:
右臣勘会本州岛公使额钱,每年五千贯文,除正赐六百贯,诸杂收簇一千九百贯外,二千五百贯并系卖醋钱……今契勘醋库每年只收到一千六七百贯至二千贯以来,常不及元立额钱二千五百贯之数。
窃以扬于东南,实为郡会,八路舟车,无不由此,使客杂沓,馈送相望,三年之间八易守臣,将迎之费,相继不绝。方之他州,天下所无……是致积年诸般逋欠,约计七八千贯。[220]
从上引苏轼在知扬州任上所述该州公使钱岁额为5千贯,这与熙宁三年《中书备对》所记载的公使钱额“淮南路东路:扬州,五千贯。”[221]相符合。但实际正赐的仅为六百贯,其它须本州岛自筹。然,扬州为大都会,使客往还接待,馈送礼物,加之知州三年之内换了八个,累年接送,开支入不敷出。此《状》提供了如何解读宋代公使钱使用的重要信息。州郡公使钱并非全额拨给,也不能归守臣所私用,且往往入不敷出。当然,迎来送往少者之州郡,可能有用不完的公使钱,这剩余公使钱,朝廷规定“岁终支不尽者,解州库。”[222]
州郡公使钱使用,“皆长吏与通判联署籍以给用。”[223]
公使库自路至县皆置。其实县长吏也有公使钱,但未见正赐多少之记载。原因何在?李心传《建炎以来朝野杂记》对此有所解释:
公使库者,诸道帅司及州、军、边县与戎帅皆有之。盖祖宗时,以前代牧伯皆敛于民,以佐厨传,是以制公使钱以给其费,惧及民也。然正赐钱不多,而着令许收遗利,以此州郡得以自恣。若帅、宪等司,则又有抚养、备边等库,开抵当、卖熟药,无所不为,其实以助公使耳!公使苞苴,在东南而为尤甚,扬州一郡,每岁馈遗,见于帐籍者,至十二万缗!江、浙诸郡,每以酒遗中都官,岁五六至,至必数千瓶![224]
州郡、县公使库,收遗利巧立名目,征敛于民,课利日益增多,自帅司至县官,馈遗成风,馈送是双赢的。“东南帅臣、监司到署,号为‘上下马’,邻路皆有馈,计其所得,动辄万缗。”[225]
公使钱之害民,从扬州一地可以看出,北宋哲宗元佑时,苏轼知扬州,公使钱额五千贯,正赐六百贯,自筹三千贯左右,也未超过五千贯公使钱之额,而至南宋孝宗时淳熙时,公使钱耗于馈遗之数,竟达十二万贯!剧增二十余倍之多。
公使钱私用,作违制论。仁宗朝,“诏(刘湜)诣渭州劾尹洙私用公使钱,颇传致重法。以故洙坐废。”[226]尹洙以右司谏、知渭州:“洙以部将孙用由军校补边,自京师贷息钱到官,亡以偿。洙惜其才可用,恐以犯法罢去,尝假公使钱为偿之,又以为尝自贷,坐贬崇信军节度副使,天下莫不以为湜文致之也。”[227]不论怎样评论刘湜受理尹洙私自挪用公私钱一案处置是否过份,但已能说明,在法,公私钱是不许擅自挪用的。
仁宗庆历间,范仲淹任陕西四路都部署、经略安抚使,其下属知延州西路都巡检使葛宗古“为侵用公私钱入己”,“奏案入朝廷”。如按《刑统》“诸监临主守以官物私自贷人及贷之者,无文记以盗论,有文记准盗论,立判案减二等。即充公廨及用公廨物,若出付市易而私用者,各减一等坐之。”据《刑统》律,葛宗古“不敢从轻,遂至入罪。”但可以从重依无文记处徒一年、罚五匹,也可以从轻按有文记杖九十、罚五匹坐罪。[228]范仲淹即上奏为骁将葛宗古辩护,望法寺(大理寺)从轻发落。这也说明北宋时,对公使库公使私用,严格禁止。
如违制搞非法贸易,“诸公使非法于额外营置于钱物”,作为公使库钱,或违制馈送,“或以酒及应公使物馈送出本州岛界”,以坐赃论各徒二年。[229]
朝廷不是没有看到地方官吏恣意征敛于民,移作公使钱之弊,亦曾三番五令予以限制。宣和七年五月七日,定:
郡守、监司每月所受公使库应干供给,纽计钱数,不得过二百贯。总管、钤辖、通判不得过一百五十贯,其余等级,依仿裁定。若旧例数少者依旧,不得增添。如违,计所剩以盗论。[230]
南宋孝宗隆兴二年六月,降指挥:“诸州公使库合支见任官供给,止许支酒,其违反者以违反制论。”这一指挥,立即遭到反对。因“止许支酒”,此酒乃公使库自造之公使酒。公使酒不能出售,那路、州郡官供供给钱就没有了,只剩酒了。臣僚遂上奏:
切见已降指挥:“诸州公使库合支见任官供给,止许支酒,其违反者以违反制论。”臣谓:“自来州郡每月所支供给,有支见钱,有支本色,或作分数杂支。相承已久,骤然更改,众谓非便。盖缘公库于法不许卖酒,侵夺场务课额,一色支酒,则是显然使之违法货卖……欲望特降指挥,令诸州将所支供给且依旧例。”[231]
孝宗原想对地方官过度支用公使库钱加以制止,以支公使酒取代支见钱等。结果遭到臣僚抵制。只能对地方长贰等公使钱供给钱数额,加以削降:
(隆兴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户部契勘,在《法》,公使库给供给,帅臣不得过二百贯,监司、知州军不得过一百五十贯,通判不得过八十贯,兵职官、监司属官不得过三十贯,外县知县、县丞不得过一十五贯,簿、尉、监当官不得过一十贯。[232]
但结果,郡县“每岁终,上其(公使钱)数于户部,辄以劳军、除戎器为名,版曹(户部)知而不诘也。”即假借劳军、置办军火名义向户部报销公使钱,上下蒙骗,公使钱之弊端,难以扭转。史家李心传直笔而书:“诸郡皆立额,白取于属县,县敛于民,吏以输之,小邑一岁亦不下千缗,人尤以为怨。”[233]
公使钱,主要作为官署一项公用开支经费,在宋代特别兴盛,滥用情况也严重,历史影响深远,对当代行政监督机制颇具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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