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保存下来的南宋高僧墨迹,至少有三四百件,无论渡日与否,从数量上来看,没有去过日本的无准师范墨迹最多,66件,赴日僧兰溪道隆次之,63件。 1242年,径山万寿寺发生火灾,寺院一度烧毁,谢国明运来板材援助重建一事,在中日交流史上留下浓重一笔,其代表性的文化遗产就是僧人墨迹与尺牍。与此相关的无准师范墨迹等,至今保存完好,成为日本的国宝或重要文化遗产。以下引用几处墨迹的原文,解析一下谢国明捐赠板材的情况。 无准师范墨迹 师范和南手白 日本承天堂头长老:维时隆暑,缅惟道体安稳。去秋初,能上人来,收书。且知住持有况,老怀慰喜。又荷远念,山门兴复重大,特化千板为助,良感道义。不谓巨舟之来,为风涛所鼓,其同宗者多有所失。此舟幸得泊华亭。又以朝廷以为内地不许抽解,维持一年,方得遂意。今到华亭已领五百三十片,其三百三十片,尚在庆元,未得入手。余乙百四十片,别舡未到。且留能上人在此少住,后见数日分晓,却津发其归,方得作书,致谢纲使谢丈大檀越也。尝闻日本教律甚盛,而禅宗未振。今长老既能竖立此宗,当一一依从上佛祖所行,无有不殊胜矣。便中略此布复,未及详具。余宜为大法多多珍爱。是祝。 师范和南手白 此墨迹,是圆尔之师径山万寿寺住持无准师范写给他的信函,非常有名,日本又称之为“板渡墨迹”,1952年3月被指定为国宝,现藏于东京国立博物馆。信中提到的板材是谢国明得知径山发生火灾后,为复兴山门而捐赠的日本木材。信中透漏许多当时中日贸易间实际存在的状况。 第一, 南宋进口日本货物中,木材是一项主要商品。 复修东大寺的重源,在宋期间,见阿育王寺舍利殿损坏年久,不能使用,他就从日本运来木材,帮助建造舍利殿。据《东大寺造立供养记》载:“于是上人运我朝之大材。以访大唐之造寺。渡万里之苍波以成希代大愿。”再如,1190年荣西从日本运来巨材捐助天童寺修建千佛阁一事,也可窥见日本木材流入的状况。 另据《宝庆四明志》记载,日本卖到中国的货物主要有: 【细色】金子、沙金、珠子、药珠、水银、鹿茸、茯苓; 【粗色】硫磺、螺头、合蕈、松板(文细密如刷丝,而莹洁最上品也)、杉板、罗板。 此外,同样在这一时期,包恢撰的《敝帚稿略》卷一中,有一篇《禁铜钱申省状》,里面也提及“倭船之主抽解之场,初不过板木、螺头等泼物耳”。陆游《放翁家训》中写道:“四明、临安倭船到时,用三十千,可得一佳棺。”日本木材在宁波及杭州地区,甚至当作棺材的好料,人们争抢购买。 宝祐四年(1256),庆元知府兼沿海制置使吴潜上奏朝廷,主张免征日本商人携带的少量黄金税收,其奏曰:“倭商每岁大项博易,惟是倭板、硫黄,颇为国计之助。”即便到了南宋晚期,日本对华贸易的主要商品仍然包括木材。赵汝适在《诸蕃志》中亦载:“(倭国)多产杉木、罗木,长至十四五丈,径四尺余;土人解为枋板,以巨舰运至吾泉贸易,泉人罕至其国。”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究其原因,除日本木材品质上等外,也反映出南宋期间浙江沿海一带木材匮乏的现实。 由此可知,木材为日本出口货物的主要品种之一,并且木材中包括松板、杉板和罗板。其中,松板“文细密如刷丝,而莹洁最上品也”,很受中国市场欢迎。 第二, 墨迹真实地反映了南宋进出口货物的管理方式。 宋代管理海外贸易的机构,称作市舶司。提举市舶司是“掌蕃货海舶征榷贸易之事,以来远人,通远物”的国家机关。北宋期间,沿海地区先后设有四路市舶司,分别为广南东路、两浙路、福建路和京东东路。两浙路市舶司在北宋之初就已经设置,后经过设置与停废多次往复。南宋初,绍兴二年(1132)三月二日,两浙提举市舶移至秀州华亭县置司。此后,杭州、明州两处市舶司改为两浙路市舶司下辖的市舶务。两浙路市舶司下辖五个市舶务:杭州市舶务(后为临安府市舶务)、明州市舶务(后为庆元府市舶务)、秀州市舶务、温州市舶务、江阴军市舶务。 无准师范墨迹中的“此舟幸得泊华亭”,说的就是秀州华亭,“其三百三十片,尚在庆元”,在宁波还有三百三十片未能领取,汇报了谢国明板材的到达情况。外国货物抵达口岸后,市舶司官员首先要进行检验,对其货征收关税,称“抽解”。抽解的比例因货而异,细色物品和粗色物品略有差别。绍兴六年(1136)规定,细色物品为十分抽解一分,粗色物品为十五分抽解一分。不过,抽解的比例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各个时期也有不同的规定。通过《宝庆四明志》的记载可知,谢国明运来的日本板材属于粗色货物,其抽解比例应该按照粗色货物进行。 今东京国立博物馆里,还藏一幅称作“德敷墨迹”的尺牍,记载的内容也是谢国明运来千板之事。该墨迹是无准师范门下掌管事物的僧人德敷写给圆尔的尺牍,其中写道:“蒙舍之板,已先领五百三十片,归寺讫。外三百三十片,尚在庆元府,继用经划请归。余百四十片未至,亦欲知之。”同样说明五百三十片已经运抵径山,还有三百三十片尚在庆元府(宁波),剩下的一百四十片至今未到。另外,“德敷墨迹”中还讲到领取这些木材要花费“三万缗”钱,这些钱都是德敷从官府借来的。墨迹中多处提及谢国明,并告知为其另附一封感谢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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