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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实之间:宋代乡里文献记载辨析漫谈
来源:会讲宋史微信公众号  作者:包伟民  日期:2021-09-08
受存世资料不足等因素的制约,目前学界关于中近古乡村研究明显陷入某种瓶颈状态。如果试图突破瓶颈,走向深入,加强对文献记载的辨析,从表及里,从稀少、零散而纷杂、多样的记载中爬梳解读出内里的真实历史信息,无疑是学人在研究中必须经历的一道“工序”。下文略就如何辨析宋代乡里单位文献记载问题,谈一些笔者的体会。


一、名称


2018年9月29日,笔者曾去上海青龙镇故地探古。其地现属青浦区白鹤镇辖区,宋代著名的青龙镇早已不存,今名青龙村。千余年来江海岸线移变,古港景观不复可见,所存者佛寺遗物而已。村落沿一条水泥路分布两侧,名青龙路。在青龙路的北侧,有一所其匾额题名为“青龙古寺”的佛寺,实际是近年重建的新古董;南侧存有北宋重建的“吉云禅寺塔”一座,即俗称之青龙塔,是始建于唐代的青龙寺的旧建筑。但此塔位于高墙之内,门钥紧闭,不得而入。我于是与一位端坐于“青龙古寺”门票售票亭里的老妇人商量,问她有没有此门的钥匙。结果她说钥匙在大队部里。我听了一愣,心想难道此地还保留着人民公社体制下的“生产大队”?随即领悟,问她是不是说的村委会办公室,老妇人也笑了起来,说自己还是习惯将村委会办公室称作大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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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则逸事给了我们一个很有意思的提示:基层管理单位的设置与演变,常常有很强的延续性。有时候,制度设置虽然早已更革,旧制却还长久保留在民众的记忆里,并且不时反映到文字记载之中。地方上应付塞责,以旧名改应新制,也时有所见。这样一来,就显得基层的建置尤其复杂多样。但是,不管是大队部还是村委会办公室,在国家的基层管理体系中,无论是它的层级还是性质,其实都是一致的。在历史时期也常常是这样。


有论者称,两宋以前存在着一种“基本上都上下一致、海内一统般铁板一块的乡里制度”,“大致可以说,唐朝的乡里制是单一性的,前后时段和区域间的变化不太显著。宋朝则不然……”,他认为从单一走向复杂,是赵宋王朝独有的历史现象,并将其追溯至五代十国时期割据政权的各自为政,由此形成了“事实上地域间的差异”,为赵宋所继承。[0]


这当然是误解。

在大唐帝国三百年的历史中,以为它的乡村基层管理(乡里制度)在不同历史时期与不同区域之间全无差异地“铁板一块”,是令人无法想象的。正如论者所已经有所意识到的,这自然是因为对于它的复杂多样,“现存文献还不能更多地显现出来”。事实上,如果我们能够稍稍拓展视野,从传世的史、集等主要表达上层立场的文献,扩展到能够更多反映社会基层的资料,例如碑铭地志等等,就可以发现不同地区之间存在的明显的多样性。

不过,在这里我们并不想广征博引来作反证,而是试图谈谈问题的另一方面,多样性与统一性的问题。


两宋时期乡村基层管理组织之复杂多样,早已为学者们所关注。王曾瑜就曾指出:“宋朝的乡、里以及管或耆的关系相当复杂,各地的情况五花八门,难以一概而论。”[1]谭景玉统计了33种地方志关于宋代“乡里”的记载,共计91个县分,认为从这些编排“大致可看出宋代乡村区划及其编排的复杂性”[2]。宋人的一些议论,似乎进一步证明了今人的这种印象。例如北宋熙宁二年(1069)六月七日,负责措施新法事务的制置三司条例司上言,就曾指出:“盖徭役之事,所在异宜,不可通以一法,非按视省访,则不足以知其详。”[3]由此看来,两宋各地乡村基层管理的组织单位,其名称与编排方式似乎几无统一体例可言。可是,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在另一方面,前述乡村基层管理组织的名称与编排方式的复杂多样,事实上在很大程度上只体现在文献记载的层面,并不能直接等同于基层制度的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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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先讨论关于管理单位名称的一些记载。


现存文献中保留的关于宋代乡村组织各种名称术语,大致上可以分为两种类型。其一,起源于前代的乡里组织,但随着时间迁移,制度变异,慢慢地已经不再是管理单位,而是演变成为了地名。例如“乡”,已经从前代的“五里为乡”的联户组织,演变成为了既是一种税率核算单位,同时也是低于县区一级的地域名称;“里”,更从“百户为里”的联户组织,演变成为了一种乡区之下的地域标志体系。到也就是,到了南宋时期,在一般情况下,它们并非指某一层级的实际运行之中的乡村基层组织,而成为了低于乡区一级的地名。[4]其二,那些殊名异称可能的确代表着某种乡村管理组织,不过各地出于乡俗之便,或者因为制度演变的地域特殊性,管理组织的具体名称虽或有异,实际上却具有明确的制度一致性。也就是,各地不同的名称,实际指的可能是同一层级的组织单位。
例如,南宋以后由于乡都制的通行,乡之下的组织单位一般皆称都,即都保,文献记载中却可见不少直接写作“保”者。尽管在多数情况下它应该就是指都保,而非其再下一个层级的大保,但也需要认真分辨,以免误读。此外也有一些不一样的组织名称,徐硕《至元嘉禾志》卷三《乡里》的记载就比较典型。它也是宋元方志书写中“××乡,管里×……”的“通用”格式,即在乡之下记载的主体为基本地域化的里,而不是当时实际运作中的保甲组织。不过此志还是在每个行政区划之末,附注上了实际运作中的管理单位数量,相对详细,这就为我们提供了一个相当有意义的例证:
录事司:……右五乡,凡十有二界。
松江府:……右十三乡,乡有五十二保,保又分为一百三十三村。
嘉兴县:……右二十二乡,乡别为四十都。
海盐县:……右十乡,乡别为二十三都。
崇德县:……右十二乡,乡别为三十一都,都又分为十保。[5]
按元制,设录事司管理州郡城郭,不过其所辖除城区外应该还包括四周乡村,所以共置有五乡,在这些乡之下却与城区一样均作“界”。又松江府,其辖区实即宋代的华亭县,承袭宋制之旧,共设十三乡。[6]乡之下作“保”,保之下为“村”。事实上,正如据嘉兴等其它三县的记载可知,元代在江南地区基本承袭南宋之旧,县邑之下以乡区为地域单位,设保甲来组织人户,以十大保为一都保,即崇德县一条所载,“都又分为十保”。所以这里录事司之下的“界”,以及松江府乡之下的“保”及再下一个层级的“村”,实际是与其它县区的都保以及大保,属于同一层级的管理单位,名异而实同,并非别有独特的界制、保制与村制。
这种情况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又如南宋的台州黄岩县,据陈耆卿《嘉定赤城志》卷二《乡里》,共设“一十二乡四十里”,也是“××乡,管里×……”的格式。[7]当地后世的志书则有“南渡以还累修经界,考诸郡志及经界录,有乡里保而无都”之语,[8]有点费解。如果将“乡里保”理解为从上而下的行政层级序列,则是在南宋黄岩县,乡之下的“里”仍然是一个运作之中的基层管理单位,扮演着与都保一样的组织角色,在“里”之下的“保”就是大保了;如果按多数地方志书写的惯例去理解,那么这个“里”其实只不过是一个已经地域化的旧概念,混杂在地志书写的文本之中,并非层级序列中一个有意义的存在,实际运作的组织架构仍当为“乡——保”,而这个“保”正是当时作为乡村基层管理组织核心的都保,只是后人已经不甚明了,见南宋郡志及经界录未写书“都保”的全称,就以为“无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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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比较常见的就是赋税区与治安区的复杂关系了。自北宋初年以来乡区之下设管,由户长掌课输,可称之为赋税区;另外承旧制设耆长掌盗贼烟火之事,可称之为治安区。[9]两者各有所主,负责的村落范围一般也不重合,自开宝七年定制以来,职责清晰,别无异议,不过后者却常常被差派去协助催税,甚至越俎代庖,成为实际的催税人。[10]这种现象应该在北宋前期早已存在,在福建等地较为普遍,其它地区也不少见。例如学者们经常引用的南宋泸州地方志的记载,“至于官府税籍,则各分隶耆下,故结甲日以耆冠都”[11],就是明证,说明当地熙宁年间就在耆区的范围内组织人户,推行保甲法,“结甲日以耆冠都”,也就是以耆区取代了管区。至南宋仍然是“耆以督课输”[12]。又池州铜陵县,据明代志书记载,“唐五乡,至国朝析为二十二耆。成化十九年减并一十九耆。嘉靖元年减并一十五耆”[13]。事实上以乡析为耆区之举估计就是承宋代之旧制而来的。类似的例子还有一些,不备举。


耆之外,还有多称为团的,这应该是后周显德五年(958)十月推行团并乡村制度的遗存,“大率以百户为一团”,也是一种治安区。[14]笔者印象中以江西等地区所见为多。如至道元年(995)吉州的一通买地券,“南赡部洲大宋国江南西道吉州庐陵县宣化乡北江团……”[15],就是如此。福建地区的例子也不少,淳熙十六年(1189)汀州布衣雷衡陈经界钞盐利害,提到汀州六县乡都设置的情况“长汀管一十四里,宁化一十团里,上杭一十二乡团,武平三十里保,清流八团,莲城六里。逐团里又析为都,都又分为十井,一都有十大保,一大保统四小保……”。其实长汀县共三乡,在乡之下也是团里并设的。如衣锦、永宁两乡各管里六,古田乡则“管团里二:河源上团,岩头团”[16]。其与保甲制的关系容待下文再议,至少在北宋前期,汀州地区的团与里应该是同一层级的管理单位。


总之,无论是乡与里,还是村(邨)、社、都、保、管、坊、耆、团等等名称,差不多全非宋人的新设创制,而是在前代各地早已有行用,承袭而来。每当整顿乡村组织,推行新制之际,部分地区既有参照旧制敷衍塞责的情况,“并团省管以为保”[17],以旧瓶装新酒。有时则更是保留旧名而行新制,于是才出现大量旧名被保留在新制之中的现象。

从唐到宋,随着“以资产为宗”的两税制的推行,相比于“以丁身为本”的租佣调法时期,由于田地税赋征算复杂化、人地分离等等多方面的原因,乡村赋役征收的管理成本提高,事务转繁,帝制国家不得不采取措施以应对之,既增加乡村基层管理组织的层级,同时又缩小基层组织架构。也就是,管理架构从此前的乡、里两级制,演化成为了乡、都、保三级制,这就是人们所熟知的乡都制。按北宋后期的制度,每25户为一大保,每250户为一都保。在它们的上面就是乡。但是乡区对其辖下的都、保等等,并不承担具体的行政管理之责,而是作为一定范围之内的税率核算区而存在,各都保的保正副们直接面对县衙,“承引”公事,[18]负责承接县衙下派的各项公务,以及地方治安。在乡都制的底层实际负责赋税征催者,自从宋神宗熙宁年间起及至宋孝宗乾道年间,以及在此后的局部地区,都保之下,还断断续续推行结甲制,每十至三十户结为一甲,税户轮充催税甲头。在规模上与大保差不太多。在结甲制之外,南宋中后期主要推行的则是每个都保分组成两个百余人户规模的催税单位,轮差大保长们催税。这就是朱熹(1130-1200)所说的:“至如江浙等处,则遂直以保正承引,保长催税。”[19] 总之,当时底层的管理组织其规模大体上在二、三十户至百余户之间,[20]在其上面才是二三百户的都保。这种组织架构上的一致性,显然是建立在乡村基层管理事务的需求之上的,同时大体维持着效率与行政成本的平衡。由于乡不过是一种税率核算单位,并未像前代那样,介入乡村的具体行政管理工作,因此这种组织架构又可以称之为两层三级制。各地殊名异称的组织单位都必须在这一组织架构上找到自己的位置,或者说符合于基层管理特定层级的功能要求,才有其存在的意义。


易言之,我们不能将文献所载乡、里、村(邨)、社、都、保、管、坊、耆、团等等名称,仅据字面信息,将它们直接等同于各不同时期、不同层级的乡村基层管理组织,以为各有其独特的“制度”,而应该深入分析,发现其实质,才能循其名而责其实,不被“复杂”的面相所困惑,不至于误解了历史的真相。面对纷乱的文献记载,我们更应该对乡村基层管理组织的一致性,有清醒的认识。这种一致性来自于帝制国家对基层管理功能的核心要求。任何不同地区殊名异称的“单位”,都必然被统一到这种功能要求上面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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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编排


在明确了管理单位的名与实的复杂现象之后,我们就可以再进一步来观察它们的编排问题了。
乡村基层单位的名称既已异名别称杂出,如此多样化,历史文献的书写更增加了另一层复杂因素,它们多将不同性质的内容混杂在一起记述,例如前面引述汀州武平县的情况,“三十里保,清流八团,莲城六里。逐团里又析为都,都又分为十井,一都有十大保,一大保统四小保”,在县之下,其序列可以归纳为乡、里、团、都、井、大保、小保,如果每一个名称都标志着一个管理层级,从乡到小保,武平县乡村岂非存在着七个层级的组织架构?这就是文献记载中基层单位的“编排”问题,最使论者感到困惑。究其原因,主要在于目前单纯记述宋代乡村管理组织的文献已几乎不可见,学者们不得不转而依靠那些性质相近的资料来展开讨论。可是那些文献中无论哪一种,无不带有它们本来的书写目的,如果不细加分辨,将那些文本中的一些相关或相近的名称直接等同于乡村基层组织,引为复原史实的论据,结论的失真也就难以避免了。


最常见的是地名与基层管理组织名称相互间的混淆。而且,由于基层管理组织总是处在不断蜕变并且地域化——同时也就是地名化——的过程之中,许多地名都源自前代的管理组织,所以这两者之间关系尤其不易辨析。


典型的一种资料类型是碑铭文献。尤其是关于北宋及其以前的历史阶段,由于存世文献更为稀缺,学者们讨论乡村管理组织,常常不得不在很大程度上依靠碑铭文献中关于坟莹区位的那些文字,来做推断。最为常见的就是“×乡×里”,其它名称也不少。前引至道元年买地券中提到的“吉州庐陵县宣化乡北江团”,在乡之下作“团”,就是一例。又景德元年的一通买地券,“大宋国江南道抚州金溪县水泰乡北源社”[21],则是乡之下作“社”。此外还有作“坊”,作“保”等等不少。可是志铭地券等文献记载坟莹区位,其书写目的无非是后人为了记下先人祖莹所在的位置,究其本质属于地名,本无意记述乡里组织。虽然“×乡×里”可能恰好与旧或新的乡里组织相吻合,但毕竟不能完全等同起来。如据北宋《章承谅母王五娘地券》所载:“维太岁壬辰皇祐四年十二月壬申朔初二癸酉,谨有大宋国江南西道属洪州丰城县富城乡长庆里同造村西坊保殁亡人王五娘……命归泉府。”[22] 如果简单地将这一道地券文提到的所有地名都认同为行政单位,自路(道)而下直至基层也有七个层级,其中在县以下则有乡、里、村、保等四个层级。事实上,乡与里的性质演变前文已经交待。同造村,无疑是聚落名称。从其之下还有西坊保的情况看,它很可能属于拼合数个自然村而成的“行政村”,至于西坊保,则有可能是从某种自卫单位演变而成的自然村,或者更有可能它本来就是一个自然村,因被设为某种称为保的自卫单位,后来就以保命名了。至于当时乡村实际运作的基层管理单位,应该是按开宝七年(974)诏旨所设“主纳赋”之管,与“主盗贼、词讼”之耆,却并未反映在这一道地券文之中。易言之,考虑到买地券的性质,这一则文本所载在县之下的乡、里、村、保四个层级,实际上都应该是地名。唯其此,亡灵才能凭此地券向阴间主管者说明其墓园的地理方位所在,明确其“地权”。同样地,前面那几个例子提到的团、社、坊、保等等,估计也全是地名,至于它们与乡村管理单位之间是否存在某种对应关系,仅凭这几则记载本身难以探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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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类典型资料无疑就数地方志书的记载了。今人讨论两宋时期的乡村组织,最不容易解读的大概就是主要由地方志书所代表的、一连串名称叠加在一起的记载文本。相对于碑铭资料而言,地方志书的这些记载与乡村基层管理组织之间的距离更为接近一些,但两者之间也不能划等号,直接等同起来。

大致讲来,或者可以归纳为两种不同的情况,其一就是最为常见的“乡——里”编排形式,一般作“×乡×里”。随着北宋初年起作为管理单位的里的逐渐蜕变地域化,在熙宁“以保甲法乱役法”[23],推行乡都制以后,更是如此。也就是说,在宋元地方志记述中最为常见的“乡——里”编排形式,其所反映的并非两个层级的乡村基层管理组织,而是时人从地理角度对乡村的一种认识。由于实际运行之中的乡都等等组织单位可能会随着人口的增减而作调整,不够稳定,人们一般都用当时已经固定成为地名的乡与里——后者既可能指一个地域区块,也可能指一个聚落,来标识乡村地区。

如前文所述,《至元嘉禾志》卷三《乡里》的记载,每县各乡都是“××乡,在××,管里×”的格式。如嘉兴县,“德化乡,在县东二十里,管里四:瓜舍、高丰、吴泾、朱泾”[24]。但与多数地方志又略有不同,在每个县“乡里”的末尾还补记上了一句:乡别为××都。例如嘉兴县,“乡别为四十都”,实际运行之中的,恰恰就是这“别为××都”之保甲组织。这就清晰地说明了地域单位与管理单位之间的区别。


其二,就是将许多不同的管理组织与地域单位混同记述的格式,解读起来真有点令人头疼。
如苏州常熟县,据孙应时等《重修琴川志》卷二《乡都》,南宋后期共置九乡五十都,其中感化乡,在县西北,管都七。第一都“管里四:虞山、武昌、小山、新屿;乡村四:山前湖村、小山、宝严寺前、下祁”[25]。其它各乡之下均作同样的“都——里——村”书写格式。不过我们显然不能将这三者之间的关系简单地理解成序列化的管理层级,因为其中的小山里,同时又被第二、五、六都所“管”,此外,第一都之下还有一个名为小山的“村”。由此可知,各都保之下所“管”之里,实际上指的是它们所在的原来属于某某里之地域。由于熙宁年间按人户重新编排保甲,打散了原来的乡、里格局,小山一里的人户被分别编入感化乡的第一、二、五、六等各都,所以造成原来小山里所在的地块分别被纳入了这几个都的“管”下。同时,小山里还固化成为某个村落之名,这应该就是原来一里之中的主村,即后来被编入第一都的小山村。同时,按《重修琴川志》的书写格式,在乡、都之下,作为管理组织的大保与小保均未留下任何痕迹,而只记下了作为地理单位的里与村。而且这里的村,看来都应该是拼合了数个自然村的行政村,亦即主村,不然一都之中不可能仅有四个自然村。这种书写格式具有相当的普遍性,例如(绍熙)《云间志》卷上《乡里》:“集贤乡,在县西北二十五里,三保五村管里四:集贤、万安、美贤、清德。”[26]也是如此。只不过有许多志书记述不及《重修琴川志》那么详尽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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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在地域化过程中与聚落之间相互影响的情况有时是双向的。前面提到的常熟县感化乡小山村,是里名固化成为村名的例证,此外,更可见在有些乡村地区,因受聚落名称的影响,里不再是常见的出于儒生文人之手的佳名,如从仁、礼贤之类,而是作“某村里”这样的乡俗之名。如南宋绍兴府萧山县,有乡名崇化,尚为佳名,然而其所“管”之九个里,“陈村里、徐潭里、百步里、朱村里、黄村里、赵村里、史村里、社坛里、许君里”[27],除了社坛里与许君里,其余七个均为以族姓聚居而成的乡落俗名。这些当然也已经全是地理单位,并非基层管理组织。

还有一些地区,自北宋初以来,随着里正演变成为乡的管理头目,[28]以及乡管制的推行,遂至乡里合一,一乡一里,乡之下耆区的地位凸显,反映到地方志的书写之中,就成了一乡数(某耆之主)村的格式。例如在明州鄞县,共设十三乡,管里十三,村二十,即一乡一里,平均每乡则不足两个耆区(耆村)。例如“清道乡:在县西一里半,管里一,村二:横山里;高桥村,在县西二十里;沈店村,在县南七里”[29]。志书既记清道乡在县西一里半,又称其所管之高桥村在县西二十里,沈店村在县南七里,可知一里半者显指清道乡的乡界之始,高桥、沈店两村则在此乡地域范围内距离县城更远的区位。若说是自然聚落,一乡之内仅此两村,就更令人无法理解了。[30]

俞希鲁《至顺镇江志》的记载比较典型,称各县“每乡所辖都分不等,其中为里为村为坊为保,皆据其土俗之所呼以书”。如丹阳县,“寿安乡在县西南(原注:故属延陵县),都二里保村凡二十:三都、四都、颜村里、张村里、台庄里、韦庄里、杨庄里、於庄里、香庄里、丁庄里、尤驱保、李越保、萩塘村、薪埭村、垾头村、永昌村、西暮村、西贺村、东贺村、九里村、后韦村、旧县村……今散为村四十有四,唯台庄、杨庄……尚袭故名”。[31]乡之“辖”都,指保甲组织在各乡范围之内编排人户,比较明确,乡——都,自可视为两个管理层级。都之下“为里为村为坊为保”者,情况就比较复杂。里,看来如同《重修琴川志》所记载常熟县的情形,指某都所在的原来属于某某里之地域。保,如果不是像北宋前期洪州丰城县西坊保那样,为前代自卫单位名称的固化存留,则应该是推行乡都制以后大保之地域化的结果,而且已经不复作序数排列,如第几都第几保,而是被冠以了聚落地名,此其尤驱保、李越保等名称之由来。但这类情况看来还比较少见,因此志书的记载仅及这两个保。如果这样的假设可以成立,尤驱保与李越保就兼具管理组织与乡村聚落的性质。村,则无疑指一乡之中比较重要的聚落,亦即行政村。至于“今散为村”者,当然不是指从南宋到元代中期,此地乡村聚落从原来几个村分散扩张而成新的数十个村,聚落格局有一个重组过程,而是反映了随着乡村管理组织持续的地域化,不断前后累加,新地名叠压、覆盖旧地名的过程。[32]及至元代中期,不仅自唐末以来的里名大多已经被遗忘,南宋都保制的组织架构也因元初的重组而被叠压。事实上,与管理组织不同,自然聚落名称大多具有顽强的生命力,能够长期存留,行政村的组合则往往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地方志书所记载的一般就是这些行政村,因此才可能出现“尚袭故名”者不多的现象。总之,“为里为村为坊为保”,以及“今散为村”者,虽然总体看可以说都是地名,但相互间概念层级则有高低;一乡之下,“都里保村凡×”这样的书写格式,更是将不同性质的内容混同一起来作记述,最易造成误读。

有的时候,地方志所载的确为某种管理序列,但不同单位之间却存在明显的性质差异,也不得不辨。习称的乡都制,乡与都之间就不是同一类型的管理组织。又如南宋泸州合江县,前引“耆以督课输”以下,《江阳谱》又载:“本县一乡,七里,二十都。(原注:《祥符旧经》管一乡二里……《九域志》二乡六寨……今止以都系里,以保系都,以队系保,以甲系队)。”形成里、都、保、队、甲序列。里为地域单位,可以不论,都、保与队、甲之间,也不相同。南宋时期,由于保甲组织的差役化蜕变,各地纷纷又另起炉灶,新建治安型保伍组织。这些治安保伍有一些在基层都保之外另行编组人户,有一些则附属于都保。泸州地区属于后一种情况。《江阳谱》有如下说明:“淳熙六年,广西帅张左司奏请施行监察盗事,令诸乡结甲,五家为一甲,家一丁,丁多之家二丁,官户秀才以干人代,有甲头。五甲为一队,队有队长,在市镇者,则为团长。远村止以保正副统率,……于是县各结甲申州,惜乎皆为具文,甲队徒有其籍耳。”由此可知队(团)、甲就是“监察盗事”的保伍组织,而且“皆为文具”,虽然史籍明载,但其与乡都保之间并非一事,不可据此认为在泸州形成了相应的管理层级。

总之,尽管地方志书留下的记载五花八门,但就管理层级的编排而言,还是不脱两层三级的基本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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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役人

前面主要从名称与编排这样两个不同角度,分别讨论关于基层组织架构的文献记载问题,此外,有关基层役人殊名异称的许多记载,也值得关注。
历代乡村役人名目不少,有一些为宋人所沿用。如陆游诗句:“催科醉亭长,聚学老书生。”[33]“亭长”本为秦汉时期乡村地区负责治安的吏人,但在这里实际当指负责征催赋税的大保长。不过诗句咏吟属于用典,不必深论。当时民间约定俗成的一些别名与俗称,则多与基层管理制度相联系,学界此前已有一些讨论。例如所谓“三大户”,是负责乡村地区治安的耆长之别称,并非实指村落间的“三”家大户。[34]又自唐初被废弃之后,文献中虽然也偶见记载有“乡长”之名,实际则从未复置。宋人偶尔提到的“乡长”,在不同的语境下所指应该各不相同,在宋初,有可能指实际负责一乡事务的里正;到了北宋后期以及南宋,则多半指都保正了。随着乡都制的通行,民间又常常称都保正为“里正”[35]。到元代,里正竟然真的取代了都保正而成为了一都之长,乡都制作为乡村行政的基本架构则一如其旧,只不过是一都行政头目的名称有所更易而已。
不过文献所载的一些役人俗称,有时容易干扰我们对相关制度的理解。此前有学者通过分析宋代乡村基层催税役人的一些俗称,例如税长、苗长等等,认为这些名称的出现反映了催税制度的前后更替,并可与后代的制度建构相联系,[36]看来就是为俗称误导所致。下文稍作一些梳理。
宋太祖开宝七年(974)颁布新制,“置户长主纳赋”[37],户长之役每两年一差。至熙宁年间推行新法,乡村的催科之制也有更革。熙宁七年(1074)行结甲法,轮差甲头催税。同时照搬了青苗敛散中的办法,甲头“一税一替”[38]。绍圣初(1094)复雇役,行户长制,沿用一税一替之法不改,催税乡役中以每一轮夏、秋税为一个役期的新制从此确立。与此同时,绍圣以后,基层催税之制不断反复,不管是户长、大保长,甚至保正副或者耆长,总之最终都落实到乡村中上户头上,“向来差役多轻重,户长之中中产众”[39]。至于他们以何种名目被差派,有时已经并非问题的关键所在。所以,随着一税一替役期新制的落实,日常生活中人们有时更看重其具体的服役职责,而非入役名目,于是逐渐形成了一些直接表示其职责的俗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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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常见的是在甲头、户长以及大保长等役名之前加上前缀词:“催税”。元丰元年(1078)正月,判司农寺熊本(1026-1091)因为“近诸路皆言甲头催税未便”,遂向朝廷建议废结甲制,复雇户长。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在此条记事之下自注:“置催税甲头在熙宁八年闰四月乙巳”[40]。绍圣元年(1094)复募役法,福州地区有“催税甲头五千二百一十一人”[41]。这是催税甲头。又建炎四年(1130)八月宋廷同意广西转运司的上请,“罢催税户长”[42],改行甲头法。这是催税户长。宋徽宗政和元年(1111)四月九日据户部奏札转述的臣僚上言,谈到各地田产买卖租税过割不尽之弊,请求“许催税保长于农隙时,具实申县,专委丞簿追呼,众典买户均摊”,得到宋廷的批准。[43]靖康元年(1126)宋钦宗手诏,也提到了各地分摊逃户税赋于其他人户之弊,以至“一户既逃,害及邻保,展转增加,逃亡相继”,其中一项就是“取于管税人,谓之催税保长”[44]。这是催税(大)保长。

再简单一点,干脆称这些催税人为“催头”。乾道二年宋廷再次差派大保长代替户长催税,陈耆卿《嘉定赤城志》就记载为“变户长为催头”[45]
此外就是“税长”与“苗长”了。税长有广义与狭义之别。各类催税人既负责催征赋税,自然都可以泛称为税长。绍兴四年(1134)正月,“御史台检法官李淪论保正、税长之弊”[46],他所说的“税长”既列于保正之后,应该就是指户长或兼充户长催税的大保长。绍熙二年(1191)八月十七日太常少卿张叔椿上言:“夫有乡则有都,有都则有保。一都二年用保正、副二人,一都十保,一保夏秋二税用保长二人,二年之间,为税长者四十人。”[47]这是以税长代指负责催税的大保长。这些都是泛称。此外,唐末五代以来的两税法,一般夏税多征钱币,秋税则以米麦粮食为主,实际征收虽然多有折变,但夏税秋苗的习称一直沿袭不改。熙丰以后一税一替之制既成,自然也形成了以税长特指夏税催税人,而以苗长特指秋苗催税人的习称。这里的税长就是狭义指称了。典型例证来自关于苏州常熟县的记载。据嘉熙元年(1237)常熟县知县王承议的申状,为了纠正由于“过割不谨”造成版籍不明的情况,当地规定凡遇人户典卖田产,都必须上报县衙,由称为“机察”的专门负责人下文给相关都保,“置簿打号,发下保正役主。内系起催夏税以后入状者,即责付新苗保长;内系起催秋苗以后,即责付新税保长”,由大保长令买卖双方取两家砧基簿与新近排定的经界田籍相比勘,再回报给机察,以此来确保田产买卖过割赋税的准确无误。[48]这里的新苗保长与新税保长,就是指下一届役期负责催征秋苗或夏税的大保长。同年刘宰(1167-1240)为常熟县所撰的《义役记》中,就称当地“役之大者曰保正,以式法受政令而赋于下;役之小者曰苗长、税长,视岁时之宜,督租税以奉其上”[49]。他所说的苗长、税长,就是新苗保长与新税保长的简称。
归纳而言,无论是催税×长,催头,还是税长、苗长,都只不过是人们对乡村催税役名的俗称而已,既不标志由此形成了某种新的催税制度,它们在存世文献中出现时间的早晚,也绝非意味着不同制度的前后更替。在现实中,估计到北宋后期,各地应该已经出现上述这些、或者其它与此类似但未能在记载中留下痕迹的不同俗称了。与此同时,直至南宋后期,尽管关于这些俗称的记载已相对多见,文献记述则仍然以官方正式役名为主。至于这些俗称之于后代的制度建构,更无关联。
所以,深入了解两宋时期乡村管理制度的方方面面,是我们分辨役人称呼之名与实的前提。

文献记载反映历史现象之迂回曲折,是史学研究中的常见现象。乡里制度属于国家管理体系的底层,与民众的日常生活密切关联,相比于其它制度,更易受乡俗影响,从而使得文献记载呈现尤为复杂的面相。以上所谈是笔者近年来的一些肤浅体会,书此以请师友们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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