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学术纵横 | | 专论 | 王杨梅:南宋中后期告身文书形式再析(上) | 来源:唐宋历史评论微信公众号 作者:王杨梅 日期:2021-09-29 | ● 摘要:依据除授方式的区别,告身分为制授告身、敕授告身与奏授(旨授)告身。制授告身对应高层任命,敕授告身承载特旨除授,奏授告身则反映由吏部奏上的常规注拟与迁转。南宋中后期是告身制度的末期,告身书式高度精简、稳定。以武义南宋徐谓礼文书的发现为契机,结合其他存世告身文献,本文总结出这一时期的一般告身书式,并试图以政务运行的眼光,再次分析其文本所反映的政治结构与行政运作流程信息。告身盛于唐宋,作为当时普遍行用的除授凭证,其发展与唐宋间职官体系的变迁同步,是唐宋国家政治体制变化的反映。伴随选任制度的变迁与除授文书体系的调整,作为一种独立文书类型,告身的核心意义由凭证向象征转移。 告身,又称官告、告,是中国古代朝廷颁发的除授凭证,其授予对象,既包括文武官员,又包括内外命妇、庙神僧道等,且常处在变化之中。唐宋史学界对于告身的研究早已取得许多成果,而浙江武义南宋徐谓礼文书的追回与出版,再次带动了一批宋代告身研究论著出现。随着探讨的展开,宋代告身的文书形式与行用范围、对制诰文书的承载以及其本身的凭证意义都逐渐明晰,似乎未知的空间已经不多。然而,我们重读相关史料,仍然会发现许多难以索解的细节。笔者此文,拟在已有研究基础上,尝试以政务运行的眼光再次审视宋代告身的文书形成过程,抽象出南宋中后期的一般告身文书形式,并对其中一些问题与细节再作发覆,希望有助于对告身制度的认识。宋代告身有多种划分方式,较为常见的,一是依制诰文辞起草者的两制词臣身份,划分出内制告身与外制告身;二是依除授方式划分为制授告身、敕授告身与奏授(旨授)告身。以词臣身份的内制与外制来区分,无法包含所有的告身类型,且偶有特例,故本文采取第二种分类。在三种类型中,就存世情况而言,敕授告身数量无疑最多。笔者所见存世的较为完整的宋代敕授告身计三十余道,其中原件四道、残件一道、录白四道,其余均为文献中保存的录文。内容上,敕封庙神的告身占一半左右,因其多镌刻于石,易于保存,其余为官员除授;时间上以南宋为多。笔者曾据徐谓礼敕授告身复原出南宋乾道八年(1172)后敕授告身格式,今略作修改,引列如下。敕:云云(1)。具官某(本次除授前完整官衔)云云,可特授某官。(2)(1)此处“云云”为脑词,侍从以下官无。告身中出现脑词,则除授级别较高,一般不会出现同制的情况。又,此处“可特授某官”,既有新授阶官差遣如故、新授差遣阶官如故,亦有因阶官或差遣的变化造成官员其他身份要素改变(行、守、试、兼、摄之类),均视具体情况于后列出。南宋中后期,这一部分在事实上较此前简易许多。 (3)告身中签署官员如为兼摄,大多只需列出正官兼某官即可,而吏部尚书如由他官兼摄,需于其下注阙,另行列兼任者正官注兼书名。可见,吏部尚书的列衔在告身中不可或缺。吏部侍郎同。这一格式与《玉海》卷末所附《辞学指南》卷二所载“诰”的文书形式基本一致:以“敕”字开头,侍从以上有脑词,侍从以下的众多庶官,则直接抄录由中书舍人起草的外制辞命,在“敕”字之后直具名衔,以本次授受的内容结束。二人以上同制,先言前件文,之后再续以“敕”云云,以“可依前件”结束。外制辞命后言“奉敕如右,牒到奉行”,说明其以牒的形式被转发。其后的签署包括宰相、参政,及门下、中书二省的代表给事中、中书舍人。而后,文书由尚书都省转付吏部。在吏部尚书与侍郎的签署之前,是宰相与参政的签署。此处宰相与参政更多并非作为政府首脑来行使权力,而是在发挥其尚书省长官的身份意义。“告:具官某,奉敕如右,符到奉行”,或即告身之名的由来,它既是对除授内容的确认与宣示,也是从文献中辨别告身的重要标志。其中“符到奉行”,指官员任命以符的形式下发。宋哲文提出,告身上所谓“符到奉行”的“符”当为吏部甲库出给官告院的签符。此说提示我们关注告身形成的复杂过程,很有启发意义,但观点上似待商榷。第一,就在其引用的《职官分纪》卷九《甲库》所载北宋大中祥符五年(1012)敕中即载有“甲库出给签符,关送南曹格式司、官告院限五日”。甲库虽出签符,但其对官告院行用的文书,乃是别局间使用的平行文书关。第二,告身中“符到奉行”用语的确定,当早于官告院的设置。而且,麻制官告中也称“符到奉行”,似不应指甲库签符,甲库所出签符是否具有告身的核心效力是值得怀疑的。第三,告身作为凭证文书,不必体现出所有相关程序与细节,但其文本中必须标示构成任命效力的部门与流程。若其所称之符为甲库签符,则不应无相关签署。因此,此处的符,当为部符无误。至于“奉行”部符的对象,按照宋哲文的解释为官告院。在对新见司马伋告身(二,13)的解读中,龚延明亦指出:“告要下发给官告院。‘符到奉行’,就是官告院官收到吏部文书‘符’之后,得立即执行。”虞云国指出:“‘告右’以下到‘符到奉行’是尚书省通牒下行官署,告知该告身已奉敕通过审核,必须见到‘奉行’。”但未明言“下行官署”具体是哪些部门。事实上,仅从文字理解,“奉敕如右,符到奉行”确实有多种解释。即如“告具官某云云”,断为“告:具官某云云”还是“告具官某:云云”,其实也存在理解上的分歧。告身中的“符到奉行”,究竟是针对制作告身及其他相关凭证文书的吏部各司与后来的官告院及其他官司,还是下发给任职部门等需要核验告身的官司或受告者个人,或可暂不断言。总之,“告具官某云云”位于吏部官员的签押之后,这一位置,意味着相关行政决策流程,或曰三省间流转的结束,并对授任内容做出确定。其后的官告院的签署,并不体现行政决策,只是制作凭证而已。官告院制作官告是宋代告身形成的最后环节,告身上为数众多的印章,也是由官告院统一钤盖。就文官授任告身而言,这一环节的签署者包括吏部郎中、分押吏房的主事、令史、书令史及主管官告院(北宋前期为判官告院)。告身中官员的签署,多数时候不需写出姓氏。而都事、主事、令史、书令史等吏员,无论在何种告身中,均需书写全名,这主要是与其政治地位匹配的。宋廷曾于绍兴十三年(1143)四月二十九日“诏文武官给告日并下吏部,于年月日前系写主管院官名衔”。在徐谓礼各道告身中,行下时间前均带有主管院列衔,但除敕授告身中的两则外均未见签署。北宋江休复《嘉祐杂志》载:“庞相令制后舍人自署其名。永叔云:‘诰身后惟吏部判官诰院者当押字尔。”新见司马伋告身(二,13)中,此处二字难辨,虞云国《解释两份宋代告身》中以其为花押,正与此相契。然而,在其他存世南宋告身原件中,此处可见书名,且徐谓礼敕黄、印纸中对押字的处理方式是书一“押”字而非视而不见,似乎难定于一。以上是对南宋乾道八年(1172)后敕授告身一般书式的分析。乾道八年后的宋代告身,在文书形式上高度稳定,至于宋亡。从存留的唐宋敕授告身,我们可以发现一种趋势,即告身中关于受告者的个性化内容减少,告身用语趋于精简与程序化,至南宋中后期为极。这既与告身的行用范围及其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与象征意义有关,也体现出唐宋间日益增长的对政务简化、行政效率的追求。包伟民 刘后滨 主编,社科文献出版社2016年6月出版
刘后滨、邓小南、张祎等学者都曾关注到北宋告身中的一种奇特现象——无论是北宋前期还是后期,宋代敕授告身中的三省格式都并不反映现实的政治流程,然而,这种格局还是被“艰难”地维持。而当我们将乾道八年后的南宋告身与北宋时期行用的告身相比,即会发现,北宋告身中体现的截然分明的三省流转程序终于被打破了,这或许即这一时期告身的最大特色。
后者这种给舍并立,取旨、覆奏程序的签署体现在同一部分的情况,在北宋时期的告身中是不会出现的。这一改变可以追溯到南宋初期的建炎三年(1129)。当时宋廷在国家情势推动下,“始合三省为一”,将中书、门下二省合并,但相关职官仍然存在,名义上也仍称三省。宰执方面,因吕颐浩之请,以尚书左、右仆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为左、右相,门下、中书侍郎为参知政事。同时,省罢尚书左右丞,其签署由参知政事通签。绍兴元年(1131)十月二十七日,宋廷又诏:“中书、门下两省已并为中书门下省,其两省合送给舍文字今后更不分送,并送给事中、中书舍人。”乾道八年(1172)二月,宋廷正式改左、右仆射同平章事为左、右丞相,通治三省事。次月,罢三省长官名。作为以上变动的结果与反映,建炎三年(1129)至乾道八年间的宋代敕授告身,呈现出一种从北宋告身到以徐谓礼告身为代表的南宋中后期告身转变的过渡性特色。这一时期的敕授告身原件现存两件。新见成于乾道二年(1166)的司马伋告身(二,13),诏命付省前的签署为:其中,中书、门下二省官员的签署已不截然分开为两个独立部分,在文书形式上不再体现出严格的中书取旨、门下覆奏,而后发付尚书省实行的流转形态。给事中(陈)岩肖与中书舍人王曮并列,其上是参知政事魏杞、签书枢密院事兼权参知政事蒋芾的签署。本件成于乾道二年八月,其时左、右仆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均阙,故文书上无相应签署,而在诏命付省后尚书省签署的部分,则将无人在任的尚书令和左、右仆射列衔注阙。通过对徐谓礼文书的阅读可以看到,徐谓礼奏授告身中,存在左丞相阙时在奏上环节列衔注阙,而覆奏环节则省的现象。其原因尚待详证,或许是告身在文书形成上直接依托于部符,所以必须开列完整的尚书省长官官衔。而覆奏等政务环节中,则按照实际在任情况书写。最上方为传统名义上的中书、门下二省长官——侍中、中书令,此二职虽已无人在任,但依然列衔注阙,这或许可以看作三省制度在告身中的孑遗,以及三省观念与模式在宋人政治生活中顽强生命力的体现。同时,侍中、中书令并不各自与给舍并列,而是在最上方前后相属,正是中书、门下二省合并的体现。第二件《乾道六年王佐告身》(二,14),诏命付省前的列衔及签署包括:同样是给事中与中书舍人并列,其上是实际的宰相——尚书右仆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虞允文以及参知政事的签署,这已然与乾道八年后的告身一致。再其上是并列的侍中与中书令的署位,又与司马伋告身如出一辙。概言之,告身内容有与行政运作实况脱离的一面,其文本信息不能完全与国家政务裁决中的情形等同,但宋代敕授告身保存甚多,几乎每一个宋代官制重大转变的时期,都有存留下来的较完善的告身文本。它们反映了宋代一个长时段的中枢格局与行政流程,其中也包含大量涉及机构调整、职官莅任的信息,确有引以为证的价值。相比于敕授告身,宋代奏授告身存留较少。笔者所见文本较为完整的,约有十道,其中数量最多的是徐谓礼的奏授告身,其内容均为转官拟官,格式相对稳定,笔者曾作归纳,今略修改,如下:
如无差遣在身,书转官内容即可。此外,如因国家大祀封赠,则录赦书节文并转官内容,以此类推,总之以奏抄为据。(2)无人在任即不列衔。乾道八年废三省长官名之前,于此需列“令 阙”。(5)唐奏授告身中此处仅一郎中署位,而徐谓礼告身中,郎中常阙,由兼权者在其上另行署衔书名。官告院部分的郎官与此处奏上者常为同一人。(6)参知政事二人分别省审。如仅一人在职,则由其人一并完成,签署形式为:参知政事臣姓名 省审。超过两人在任,余人列衔即可。(7)吏部尚书与吏部侍郎都是告身成立的必要签署,若无人在任则列衔注阙,兼摄者另行列衔签署注兼。具体来看这一格式。最开始先注明转官任命的形成部门,同时也是奏抄的发文部门尚书吏部。而后是转官任命的具体内容,磨勘转官告身中为磨勘文字。与敕授告身有较为华丽的文辞不同,奏授告身的文字只是简单而直接地说明转官的缘由与内容。这是因其本部分文字依托于奏抄之故,而此处所列签署者,也即奏抄的签署者,包括既是政府首脑又具有尚书省长官意义的丞相、参政,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尚书吏部的长官吏部尚书。“等言”二字是转官任命奏上的标志,而“谨件:某等几人,拟官如右,谨以申闻,谨奏”,则是合并奏上的标志。转官内容的呈上由吏部郎中负责。奏上后,制敕运行进入覆奏环节,这一环节的正式签署者包括宰相、参政及门下省的给事中。因文书上行,这一部分的签署较为正式,除少数位高体尊的宰臣可只书名外,余人皆需签署完整姓名,签署顺序也与告身其余环节先尊再次不同,乃是以后列为重。给事中读,参知政事省、审,应是对唐代奏抄制度的承袭。奏授告身中,取旨与覆奏环节,签署者名前均需加一小写的“臣”字。敕授告身则不必如此,因其依托颁下的敕命,而非上行的奏抄。奏授告身覆奏画“闻”后的程序则与敕授告身一致,先由都事与左司郎官将命令交回给吏部,由吏部尚书、侍郎签署,最后交官告院制作官告行下。与敕授告身“具官某,奉敕如右,符到奉行”的用语不同,奏授告身仅称“具官某,计奏,被旨如右,符到奉行”。前文讨论敕授告身时已然论及,告身文本会随政治结构与职官制度的变化而改变,奏授告身自不例外,乾道八年前的宋代奏授告身,其面貌大致可以推知。《新安文献志》所存《元符二年(1099)闰九月十一日孔若谷授澶州清丰县尉告》(三,1)可为一例。而另一件可做参考的文书——浙江省博物馆藏《乾道七年(1171)正月 日潘慈明妻高氏告身》抄件残片(三,5),则透露出更多信息。该件现存九行,录文如下:
宰执官衔的不同不必再重复。本件奏授告身抄件残件的独特价值在于原录文未录但图版中清晰可见的列1,文字为红色,且紧贴列2,合理推测抄写人是想表示四枚印信钤盖于列2,而这恰好符合制授告身、敕授告身所见的印章钤盖方式之一——一列四枚,盖在时间之上。这是笔者目前所见关于宋代奏授告身印章钤盖具体方式的唯一信息。此外,不同于官员任命告身中的吏部郎中,此处司封郎中的出现,显示出另一类告身的流程信息。而由秘书郎奏上,郎中另行注阙的情况,符合上文书式中的归纳。该抄件本有8卷,出土后散佚,或许仍有补全之时。此外,虽然因品级所限,徐谓礼并无制授告身,但终宋一代,制授告身的行用也是一以贯之的。中唐以后,随着册授范围事实上的缩小,制授告身的行用范围向上收缩,以承接册书高层任命的职能。目前仍有两件宋代制授告身原件存世,即《元祐元年(1086)闰二月 日司马光拜左仆射告身》(一,1)与《元祐三年(1088)四月六日范纯仁拜右相告身》(一,2)。这两道告身时间上非常接近,且均为元丰改制后,形式上也基本一致,大致为:以门下云云起首,称具官某可特授云云,以“主者施行”收束。与所见唐代制授告身书写完整含年号的年月日不同,此处只称某日而已。门下省覆奏得画“可”后,抄录副本,注明“制可”,再由都省转付吏部,尚书令、仆射、丞及吏部尚书、侍郎签署后,出符、写告。邓小南、张祎等学者已注意到,在司马光与范纯仁的拜相告身中无中书三官宣、奉、行,并从制授告身形成的流程以及元丰改制“循名责实”的追求等方面做出了令人信服的解释。这或许是承载高层任命的制授告身,比敕授告身更早地放弃刻板的三省流转的文书格式。此外,唐代制授告身中有追赠故去之人称告其第的情况,这一现象亦偶见于宗谱中保留的宋代告身中。当然,宋代谥告是另外的专门话题,此处不再延及。帝制中国,官的凭证经历了从官印到官文书的变化,而告身无疑是官员身份文书中最具代表性的一种。告身主要行用于唐宋时期,其时,它不仅具有身份证明的意义,同时也是受告者个人、家庭乃至家族的重要财产。作为一种“给付到身”的终端文书,告身的意义不仅在于传达与证明任命内容,其精美的制作也会让受告者直观感受到皇帝的天恩,成为官员及其家庭享受权益与荣光的凭证。从这一意义上来说,告身已由政治凭证效力衍生出社会价值,即小林隆道所谓之“物质性”。略举几例。据《天圣令·田令》唐12条:“诸请永业者,并于本贯陈牒,勘验告身,并检籍知欠。”《天圣令·赋役令》宋6条:“诸户役,因任官应免者,验告身灼然实者,注免。”这是以告身为凭据享受国家给的特权待遇。而在社会生活中,告身作为官的凭证,既可以成为官吏“于贾区权息钱”的凭借,也会成为子孙后代家族荣誉感与自豪感的来源。庆历年间,范仲淹为设范氏义庄,即曾委托人“于诸房更求先代官告文书”。《名公书判清明集》中屡见关于告身的争夺诉讼乃至伪冒被诉的案例,正是因为告身具有巨大的价值与意义,甚至在朝代变迁之后,仍然能够带来现实的好处。因其具备以上种种价值,在讨论宋代告身之时,总不免出现类似告身体尊的说法。这类认识的内涵,既有告身所代表的官的身份与种种配套利益,其实也提示着存在其他官员身份凭证文书,对比之间方显出告身的体尊。具体而言,由于唐代以降行政体制及考选体系的变化,官员除授出现了敕牒等许多其他的文书类型。官员除授文书体系不断变动,在不同时期针对不同等级与职务的官员,生出不同的面相。因应宋代官员身份要素的多样化,在不同的行政场合,其身份文书产生了许多不同的系统,即付身文书的各个层面。对政府而言这些系统并不互相排斥,而是根据行政程序的需要灵活配合,通过文书的组合实现政务的运作与行政程序的完成。这种系统的交互,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某种文书跨越不同行政环节,也促成文书独立性的发展。在这样的历史进程中,告身虽不能再“自出身之人,至于公卿,皆给之”,却仍保持了付身文书中最为核心的地位,是为“体尊”。从唐前期自出身之人至于公卿皆给告身,到徐谓礼所处的南宋中后期复杂的官员除授方式与付身文书体系,唐宋间官员除授凭证的使用,显然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首先值得关注的是敕牒的发展。唐代中后期以来,随着三省六部体制逐渐向中书门下体制过渡,敕牒在日常政务处理中的使用日趋广泛。安史之乱后,随着举荐制的普遍化及敕授官范围的扩大,敕牒逐渐成为制敕授官的一个环节,在相关制敕文书外,会再下发一道敕牒。五代在唐宋告身制度变迁中是一个值得关注的时期。且不论行政体制的继续变化,就告身文种而言,这一时期因朝廷滥授官职,告身数量也急剧增长。这一方面造成得告周期变长,另一方面也造成告身的内在价值随之降低。已有告身研究中引用较多的一条五代史料为《新五代史》卷五五《刘岳传》所载:
故事,吏部文武官告身,皆输朱胶纸轴钱然后给,其品高者则赐之,贫者不能输钱,往往但得敕牒而无告身。五代之乱,因以为常,官卑者无复给告身,中书但录其制辞,编为敕甲。
此处“故事”,应指唐后期以来。告身钱的征收固然给朝廷带来收入,但同时也将领得告身与缴纳不菲钱款联系起来,造成告身天子授官的神圣意义的消释。后期空名告身被作为一种财政资源,也带来类似的影响。到北宋前期,敕牒对告身授官职能的分割越发明显。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敕牒比官告更具效率,告身的制作颁行相对敕牒成本更高、耗时更久。同时,更为重要的是,其时实行本官与差遣分离的制度,三省六部的官名成为身份与级别的标志,官告中三省、吏部官员的签署实际上与诏命颁行的程序无关,官告仅作为传统的、正式的委任凭证存在,更多具有象征意义。而敕牒中有现任宰臣的集体签押,同时与实际政务运作息息相关,是具有实际效力的任命文书。元丰改制,乃以告敕互补来代替告敕并给。这既是对告身颁给过繁的缓解,也从侧面反映出敕牒授官职能的进一步发展,正式从配合告身的授官环节转变为独立的授官文书,开始形成对告身行用空间的挤压。除授文书体系的变动并未就此结束。敕牒成为与告身并行的除授文书后,相应的凭证意义增加,而其发给迅速、适宜指挥实际政务的特点则为札子部分地分去。省札大量应用于官员除授,这在徐谓礼印纸中有所反映。原则上,官员得到札子即可赴职,虽然大部分任命还需等待正式的告身颁下才能算到任,但某些低级职务,在一定时段里亦只以札子行遣。 概而言之,告身始与律令制下的官员身份体系匹配,并保持强烈的联结。但作为除授文书,其使用与官员身份体系的变化息息相关。随着唐宋间官与差遣的分离、官员身份体系的变化,唐宋国家官员除授文书产生了许多新的类型,如因应敕授官增加而出现的敕牒。这些新的除授文书产生之时,亦有其对应的应用对象,就整个文书除授格局而言,他们打破告身独尊的地位,形成一种整体观感上的行用空间的挤压。然而,告身作为传统的与律令体制、三省官职匹配的授官文书,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并不会轻易消亡。在新的文书不断挤压、分配行用空间的同时,告身也在新的除授文书体系中确立了自己的位置。只是随着独尊地位的失去,告身的核心意义也逐渐由凭证趋向象征。这就是我们在徐谓礼文书中,或者说在南宋中后期所看到的格局。到明清时期,即使行政制度与政务运作流程已经改变,仍时见以告身来命名诰命、敕命文书的情况,可见告身之制的深远影响。笔者一直认为,对告身的认识,应当建立在对整个唐宋时期除授文书格局不断变动的历史进程的观照之中,才具有更大的学术价值。一道告身可以反映一时的行政运作流程与职官信息,而整个告身文种的形态变化,正是唐宋国家政治结构与官员体系变迁的反映。因留存资料有限,学界往往将承载了授官制敕的告身视为研究政治结构与行政流程的重要资料。然而,无论是流转程序,还是告身成立的必要签署,事实上都是传统告身体式与现实政治状况的折中与杂糅。告身文本所反映的,也并非永远是真实的情况。同时,政务文书在形成过程中不断被重抄、节录、嵌套,其中有承载的关系,却不能轻易将已进行到不同程序的文书与之前过程中的等同。告身的价值,或者说学术意义,更应该建立在将其作为独立文种的前提之下,其在政治文化、官员认同、社会生活中扮演的角色,均值得关注。同时,告身文种的发展,也是唐宋间国家制度变迁的反映。我们将目光从告身文本转向告身成立的过程,也会发现许多原本看似不在题中的问题被带动,如尚书吏部内部的建制与运作,特别是甲库等看似不起眼的小机构如何在庞大的国家政务文书处理工作中发挥自己的作用,等等。在文书研究中,随着新材料的发现与学术视角的转换,总会有许多细节的推断被证明是值得更新的,这种观念的更新,正是学术研究的深化与进步。拙文浅陋,亦望阅者包涵、指正。(本文写作得中国人民大学包伟民老师、首都师范大学张祎老师指导,敬致谢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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