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20日下午,当我首次在浙江省龙泉市档案馆库房看到这批被收藏在密集型书架上的司法档案时,本能地意识到自己找到了一个研究清末民国时期东南地区基层社会史的珍贵资料宝库,而并未认识到这一批资料对于研究我国近代法制转型的重要意义。 除去个人的学术兴趣之外,档案资料对于社会史研究的重要意义在于它们能够反映基层社会运作的真实状况。无论是制度、习俗、观念,还是其他各种可能的要素,在社会不同层面的实际影响力都必然存在显著的落差,这里既有不同层面社会力量的差别,更有地域因素的制约。因此近年来学界尤其重视以灵活的视角,从基层实况出发来观察社会运作。可是,传统的四部文献多出于士人之手,对于基层社会生活的关注明显不足,其趣味立场更有可能扭曲他们的记述。这就是作为“一手资料”的档案文献的重要性之所在,研究者可以据此找到一条发现当时人们日常生活实况的途径。 社会史与法史虽然是人们观察历史运动的不同视角,两者本质相同,档案资料对于后者的意义,与前者是一样的。法规由国家机构制订,但是它们在基层的推行落实,相互间不免存在落差。吴铮强认为,“整理与研究龙泉司法档案,自然以解读诉讼文书为根本,以梳理司法实践中诉讼规则的具体形态为基础工作”,指的应该就是如何从解读诉讼文书入手,去梳理当时国家法规在基层具体落实的状况。也正是在这一过程中,他“发现”了1907年袁世凯主持制定的《天津府属试办审判厅章程》。他认为发端于光绪三十二年(1906)沈家本、伍廷芳制定《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到1907年袁世凯主持制定的《天津府属试办审判厅章程》,并于同年制定《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颁布施行十余年,可以说明在近代中国民事审判模式的演变过程中,传统细故审理与移植德、日民事诉讼法这两者并不能直接衔接,清末民初还出现过相当长时间的过渡阶段,那就是他所提出的职权主义原则。由于《天津府属试办审判厅章程》推行时间与地区均皆有限,在以往的研究中未受到足够的重视,因此被长期忽视。他的这个观点是否能够成立,当然有待于识者的判断,不过这样认识归纳的理路,较之主要依据法规文本从上向下梳理,应该是更贴近历史的。 当然,吴铮强的意见主要依据对龙泉司法档案的解读得出,具有明显的地域性,究竟具有多少普遍意义,还需要有针对不同地区更多的个案研究来证实或证误。有的时候,一项优秀学术研究的价值可能并不局限于它解决了多少问题,也在于它引发了哪些有意义的研究议题。 本人属于就事论是之辈,倾向于目光向下,能够相对深入地观察到历史上民众的柴米油盐与喜怒哀乐,就心满意足。吴铮强显然不满足于此,常常倾心于一些高大上的目标。如本书所示,尽管“层叠”与“互嵌”这样的概括用语略嫌有欠明快,他试图以龙泉的个案来“尝试重建中国的‘现代性图景’”的努力,无疑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观察中国现代化进程的另一个可能的面相,因此也是有意义的。 当初我就请转入龙泉司法档案研究一事,征求几位学生的意见,并说明我自己只提供外围帮助,无意直接介入具体的研究工作。因此,十余年来对于他们有关龙泉司法档案的众多研究成果也一直只能讲讲“外围”的话,无法深入阐发其意义。尽管史学与法学的不同“出身”背景的确常常影响学者们具体的研究工作,使之呈见不同的特点,但是经过十余年的努力,我觉得包括吴铮强在内的这几位年轻学者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他们在法学学科知识上的不足,再兼以其史学本学科能力之长,就近代法史研究而言,可能更具发展潜力,令人欣慰。
包伟民 2021年9月12日于杭州小和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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