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以定额固化窠名分隶 窠名分隶还以定额方式固定下来。立额的一般原则是“国家财用窠名立额,率用一岁中制”。南宋规定了机构窠名、种类窠名和赋税窠名的定额。景德四年(1007)以后首先逐步制定了上供米纲、银纲、钱纲、绢绵纲的年额,熙宁增加上供额,崇宁三年(1104)再立上供钱物新格,上供额不断增加。南宋上供仍然立额,且分配到各州,即上引宋孝宗诏令所说“诸路州军岁起上供诸色窠名钱帛粮斛,各有立定起发条限、年额数目”。上文论及庆元府上供七色钱物定额,另如绍兴二十九年常州拖欠“合起上供诸色窠名”钱378 980余贯、米4000余石、料74 800余口、绢461匹,说明各州上供按钱物分别立额。 所有种类窠名都有定额。如,淳熙八年(1181)时东南“经总制钱岁额一千五百万贯”,四川年额为450余万缗。东南和四川经总制度钱总额,即“天下经总制钱岁额二千万缗”。全国的总额被分解为州县定额及用以完纳的赋税窠名定额。如宝庆年间庆元府经总制钱正额215 307贯930文,规定了用以完纳的酒税、商税、卖盐“窠名官钱”及其附加税中分隶经总制钱的额度或比例。按分隶则例,庆元府省酒务每卖到100贯,分隶经总制司42.394贯,商税正钱每100贯,分隶总制钱23.846贯,商税每百贯所收头子钱5.6贯中分隶经总钱4.805贯,按此比例从省酒务和商税定额中分隶。东西二醋库的糟酵醋息钱、免役钱、盐仓出纳头子钱、牙契钱等都有划归经总制钱的定额。宝祐四年(1256)吴潜清理庆元府经总制窠名,条列了该府六县分隶经总制钱的各种赋税窠名及定额。台州15万余贯经总制钱定额以本州与诸县酒税、二税附加税、牙契、人户身丁税等钱完纳,用以完纳的赋税窠名各有定额,罢一赋税窠名则经总制收入会相应减少若干。 南宋建立伊始曾一度废除无额上供钱立额,无额上供钱征收主要靠赏格激励,宋孝宗朝“无额上供而复立额”,恢复了定额。如福州和庆元府无额上供钱年额分别为15 568.75贯省和3990贯。朱熹曾说“所谓无额钱者,元无一定窠名可以桩办”,“故其创立之初,直以无额名之”,“而比年以来,悉皆立额比较”,自然就如上文所述有了归属的赋税窠名。月桩钱也设立了定额,绍兴二十六年(1156)朝廷“委诸路监司核实月桩名色,立为定额”。绍熙元年(1190)臣僚谈到“时东南月桩钱岁为缗钱犹三百九十余万”,这些定额被分配到各州县,即“所谓月桩钱者,不问州县有无,皆有定额”。版帐钱也立额并分配到各县,如岳州“会四县版帐之额为二万一千余缗”。 在赋税窠名和种类窠名定额的基础上,各机构窠名也规定名目和定额。吴泳说到“今版曹所入,朝廷所储,四总领所分拨窠名,色额不减于旧”,即指所属窠名和定额。内藏窠名也有定额。淳熙十二年,和州以三千缗贿赂内侍,求长期减免本州五千缗内藏库钱额,而内藏库催征无为军和常德府拖欠淳熙十年分钱,乾道五年(1169)又蠲免“江淮等路绍兴二十七年至乾道二年终拖欠内藏库岁额钱共八十七万五千三百缗有奇”,说明各路、州都有定额。东南三总领所钱粮也“各有立定窠名”。绍兴休兵之初,四川总领所一岁所费2665万缗,其相应赋税窠名和种类窠名包括酒课556缗、盐课375万缗、二税所科籴本钱400余万缗、茶司钱104万缗、经总制司钱231万缗、钱引兑界贴头钱90万缗、三路称提钱24万缗、西河州盐钱10万缗。 1.窠名分隶强化中央集权制 南宋中央掌握了财政窠名的制定和分配权,财政窠名成为实行财政管理,特别是保障中央财政的基本手段。一方面“起解朝廷诸色窠名,分毫不可违欠”,另一方面户部将诸路监司州军“所入系省、不系省、有额、无额诸色窠名”等登入版籍,“立为定籍”,若“失一窠名则所入亡矣”。州郡官员要对本州钱物“各开数目窠名,某钱某物今后桩管,某钱物合充支遣,某钱某物合行起纲,供申省部”。中央按籍查验,一旦清理出“不正当”窠名,就须废罢,如岳州四县版帐钱21 000余缗定额中“无(正当)窠名者万一千余缗”,须将“取凡无名者尽蠲之”。 窠名分隶也是南宋加强中央财权,实现逐级集权的手段。中央利用窠名的制定权和分配权,将大宗和便于征收的窠名划归中央,在窠名分隶中又高比例分享大部分财政收入,地方所得皆为细碎窠名。如,南康军称应副本军支用的窠名“名色虽多,数目甚少”,益阳县也说本县缴纳上供窠名后可应副本县土军、铺兵等支出的只有“余剩些小系省钱”,反映了窠名分隶中的普遍状况。设立窠名定额的做法就是固化这样的财权分配格局,巩固中央获得的财权,同时也限制了地方财权的增长,使得“凡郡邑皆以定额窠名予之,加赋增员悉所不问。由是州县始困”。窠名分隶还实现了中央财政向皇帝和朝廷的集权,“凡天下之好名色钱、容易取者、多者,皆归于内藏库、封桩库,惟留得名色极不好、极难取者,乃归户部”。 南宋还不断创设归属中央的赋税窠名和收夺原属地方的财政窠名。南宋保留了元丰、宣和所创无额上供钱、经制钱,且新创总制钱,仍是将原属地方或新创的若干赋税窠名合并为种类窠名,收归中央。叶适指出,中央立经总制等窠名的实质“虽曰增征商之羡余,减出纳之贯陌,而亦所以收州县之遗利也”,就是通过窠名权属划分收夺地方财权。且中央财政“公费告匮,他无窠名”,则新开窠名,需索州郡,新增窠名不断叠加,“如总制,如月桩,如折帛,如降本,如七分坊场、七分酒息、三五分税钱、三五分净利、宽剩折帛钱、僧道免丁钱之类,则绍兴间权宜创置者也。如州用一半牙契钱、买银收回头子钱、官户不减半役钱、减下水脚钱之类,几一百万,则又乾道间权宜创置者也。如经制并无额钱、增收窠名之类,则绍兴间因旧增添者也。如添收头子钱、增收勘合钱、增添监袋钱之类,凡四百余万,则又乾道间因旧增添者也”。 中央还通过新建征调系统保障中央窠名征调,防止地方侵占中央窠名。南宋在漕司—守臣系统之外确立仓宪—通判—县丞的第二征调系统,负责内藏窠名、朝廷窠名和户部窠名中内容繁杂的经总制钱、无额上供钱等的征收,防止负有地方岁计之责的转运使、知州、知县侵用中央财政。该系统最核心机构是通判,其职责是按照窠名保障中央财政征调,使中央财政“既有窠名,则有催理”。 南宋赋税窠名名目繁杂,分隶方式多样,主要原因正是将窠名分隶作为强化财政中央集权的手段,其背后原因则是冗兵冗官带来的财政压力不断加重。一方面窠名分隶导致地方财政日益困窘,财力不敷事权责任,被迫以多种手段与中央争夺窠名,扩大隶属地方的窠名征收,并不断擅征窠名,另一方面中央利用制税权不断新增赋税窠名和种类窠名,一再将地方擅征窠名合法化并收归中央。其结果是田赋、禁榷、商税等主体税上衍生出难以计数的附加税窠名,新的赋税窠名也层出不穷,南宋财政窠名陷入分隶、新创、衍生、收夺的恶性循环。 2.窠名分隶与支出责任结合 南宋的窠名划分不仅是收入分配,而且与支出责任相结合,主要目的是保障中央完成财政支出责任。宋代实行募兵制,军费占据财政支出的十之七八,甚至更多,保障军需对中央和地方而言都是首要财政职责和最大负担,“上自宰相,下至县令,鳃鳃然日以军食不给为莫大之忧”。但中央和地方所忧不同,中央获得的窠名主要用于承担中央军和京师百官支出,地方获得的窠名则承担地方军和地方官员等的支出,体现了南宋窠名划分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财政制度设计。军需支出责任划分的基本原则是“诸屯仰给饷计,而厢军、土军则郡自廪之”,“(上供财赋)朝廷既自以养大兵矣,而州郡以其自当用度者,又尽以养厢、禁、土兵”,各负其责,且都是竭其财力以应付各自军需责任仍“不得宽”。 承担中央军费支出的是中央财政窠名,即“里外军国之费,除茶盐课入外,止仰上供钱物资助”。户部曾问湖南转运使“每月应副岳飞钱数支用是何窠名。或是上供钱斛,自合拨正,若缘军期一时赋敛,即合蠲除,难为立额拘收”,也是说只应以上供窠名供给大军。南宋户部和四总领所分别对行在三衙和四大战区军费支出负直接责任,且财政收入来源和支出责任各有区域划分。户部的主要支出责任是行在三衙百官经费,即“行在百司诸军经常岁支月用及年例诸杂非泛支使,自来皆系户部以诸色窠名钱物应副”,且“版曹所仰止于闽、浙,其他则拨隶饷所,版曹不知也”,或称“朝廷支散诸军则隶户部,外道则隶总领”,“四蜀、湖广、江淮之赋类归四总领所,以饷诸屯”,分区负责四大战区屯驻大军支出。如四川总领所负责的“四川军马经常合用钱粮各有窠名应副”。 中央军屯驻地方或在地方有军事行动,其支出仍从中央财政窠名支付,不由地方财政承担。钱之望知扬州时,总领所欲使扬州负担强勇军劵食之半,钱之望曰:“御前军而仰食州郡,可乎?”制度上确如朱熹所说“今置军虽四等,所用不过大军,朝廷固以上供给之”,“今诸州往往有大军留屯,皆截上供以给其费”。“殿前军驻扎如江西、广东、福建之类,皆上供并经总制钱应副。”江东路沿江有屯驻大军约五万人,月支钱米“许于本路取拨应干诸色上供、经制等钱四十万贯、米二十万石应副”,“除合起上供外,别无合取窠名”。李纲为湖南宣抚使,“始将兵校二万一千余人戍其地。转运司言无窠名应副,故以上供钱助之”。四川总领所甚至说,“四川屯驻御前大军支遣,即无科支诸州系省钱物窠名体例”。在中央军和地方军联合军事行动中支出责任也有清晰划分。江鄂大军、诸路禁军、土军等平定湖南茶寇,“及事定计费,上其凡目。则大军之费始为豁除,其余禁军、土军、弓手、保甲之费则责之州县自办”。 南宋沿袭熙宁以后的体制,仍设“经费”财政和储备财政两个系统。户部和总领所对军费、官俸等“经费”负直接责任,而储备财政系统,即内藏财政和朝廷财政,是“备他日用兵进取不时之须”“以备缓急之用”。宋孝宗曾准予从内库支出圣节费用,周必大说:“本是户部经常支用,不必动内库也。”说明内藏财政和朝廷财政不直接承担“经费”。但储备财政主要还是用于军费,甚至“专一应付国家大计”“非军事不得支用”。但窠名分隶的制度设计中户部和总领所获得的财政窠名应付“经费”已捉襟见肘,如遇额外支出,“调度不足则仰给于朝廷”,“往往出内帑、封桩以补所阙”。从保障中央财政支出责任而言,宋人所言“天下财赋,窠名不一,有归之朝廷者,有归之户部者,要之均济国家之用而已,故朝廷之与户部事实一体”,也符合实际。储备财政的设置一方面有皇帝和宰相掌握一部分财权以控制国家财政的集权目的,另一方面也是设立中央军费供给的双重保障。 地方政府则需要用所划归的财政窠名承担地方支出责任。因为地方窠名与中央财政支出无关,故最初户部所编会计录只“以合发上供之数置籍”,“凡州郡之出纳,则不与知焉”。嘉熙二年(1238)才从朝廷周知天下财赋的角度由“朝廷给降印册,别其窠名,颁之漕司,下之州郡,每季以册上于朝”。地方财政窠名最大的支出责任是军需和官俸,“一邑之内,有县官、吏胥之请给,县兵、递铺之衣粮”。地方窠名支出的基本原则是每一窠名对应规定的支出。如,台州免役物力钱定额归属本州的部分“支本州并盐司投人雇食等,余钱县支雇役并桩发朝廷窠名”,用于在京吏禄钱、在京官员雇人钱等。南宋窠名分隶及与支出责任相结合的制度,使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在收与支上都有了相对明确的区分。 3.窠名争夺成为财权争夺的基本方式 南宋中央与地方财权分配实行窠名分隶,且窠名与支出责任相结合,导致中央与地方财权争夺从制度上主要表现为对窠名即窠名权属的争夺。中央利用掌握制税权,控制窠名的废立和分配,不断创设属于中央的赋税窠名和种类窠名,将最大宗、最便于征收的两税正税、茶盐引钱全部划归中央,在商税、酒税等赋税的分隶中中央高比例分享,制度化地占有了绝大部分全国财赋,利用强势地位不断把地方窠名划归中央。另一方面,禁止地方动用中央窠名,规定地方对“上供诸色窠名钱物,在法不得支兑移用。若辄擅侵支,各有专一断罪条法指挥”。储积于地方的朝廷窠名钱物有封桩钱物法,地方“非奉朝廷指挥不得擅支”。即使允许“诸路州军每遇一时紧切支用,无可那移,方可将上供钱物逐急借拨”,但事后需要拨还。 在窠名与支出责任结合的体制下,南宋地方分得的赋税窠名不足应付事权责任,除法外擅征,在制度框架内争夺财力的主要手段就是以多种方式争夺窠名:一是更改赋税窠名或不如实分隶中央,宋高宗曾令“诸路州军将合收钱物依条分隶,不得改名易色”,“监司各随窠名催督所属起发”,保障上供,说明存在地方侵损中央窠名的情况;二是在合并支出的项目中尽量支出中央窠名,如转运司完纳月桩钱窠名时“于本司移用钱不肯取拨,止取于朝廷窠名”;三是在赋税窠名分隶中设法扩大地方分隶比例,如契税“正限之与放限分隶不同。正限则以其七隶经总制,放限则以其七归州用”,“州郡利其所得,往往放限”,征收时“故正限少而放限多”。 中央掌握制定窠名的权力,而赋税出于地方,非制度性的违法增开赋税窠名是地方争夺财权更为普遍的手段。宋代中央垄断制税权,“地方州县并无提高税额、增立窠名之权”。但因为合法窠名“一窠名必有一支用,孔孔着实,必无空闲”,地方在合法窠名上争夺财力的空间有限,主要还是开征不入帐籍、未划归中央的“不分隶窠名”,即“创生窠名,更不入账分隶”。于是州县常有两本帐籍,上缴中央的“止据有正当窠名合收之数以为收支之数”,而“州郡措置所收窠名多不正当”,故“皆不敢载”于公开帐籍,只能“别置私历”。这些窠名争夺之术,“士方其入仕,执笔茫然,莫知所谓,老胥猾吏,从旁而嗤之”,是州县官场生存之道。 不仅中央与地方财权争夺表现出争夺窠名的特点,各机构间财权争夺也是如此。如,虞允文为相时,“尽取版曹岁入窠名之必可指拟者,号为岁终羡余之数,而输之内帑。顾以其有名无实、积累挂欠、空载簿籍、不可催理者拨还版曹”。在州郡,知州和通判财政职责及负责征收的财政窠名不同,常出现“州郡经总制钱多不及额,盖由专委通判、县丞,而州县之权实在守、令”,甚至知州“往往将经总制钱窠名多方拘入郡库,不肯分拨。为通判者亦无如之何”。 总而言之,“窠名”是南宋财政运行中的核心概念,也是实施财权分配和财政管理的基本手段。南宋财政窠名可以分为赋税窠名、种类窠名和机构窠名,其中最核心的是赋税窠名。南宋全面划分了财政窠名的权属,以完全划分和分成共享等不同方式将财政窠名权属在中央、地方,以及各机构间分配,设置了各种财政窠名的定额和分配比例,并将窠名分隶与支出责任相结合,巩固了中央财政集权,保障了中央财政支出责任,同时加重了地方财政的困窘,是导致财政征收各种弊端的根源。这是南宋国家解决募兵制导致的中央巨大财政支出压力而逐步形成的应对之策。 本文原载于《社会科学战线》2021年第10期 感谢原文作者及发布媒体为此文付出的辛劳,如有版权或其他方面的问题,请与我们联系。本文仅供参考,不代表杭州文史网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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