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南宋中后期较大规模的土地清查主要有两次,分别为中期始于嘉定十五年的经界和后期始于景定五年的经界推排。嘉定经界以丈量土地法为主;景定经界推排则因国力孱弱,采取变通措施,改为户主自实法。以常熟县为代表的经界法逐块丈量田亩,登记业主、税赋信息,制成核田簿,绘图编号制成鱼鳞图,复经类姓簿类析,再汇总为物力簿,构成一套完整的土地清查作业程序,具有典型意义。鱼鳞图册功效明显,但受多种因素影响,亦存在局限性。南宋中后期的土地清查是对绍兴经界法的完善和发展,土地簿籍制度更趋成熟,对征调赋税、纾解财政困局发挥了重要作用,并对后世田赋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关键词:南宋 土地制度 经界法 地籍 鱼鳞图 南宋在与金缔结和议的第二年,即绍兴十二年(1142),便开始大规模实施经界法,清查核实土地占有情况,均定赋税,以解决兵燹之后版籍散失、赋税混乱的问题。经界法历经周折,取得实效,为稳定当时社会政治经济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随着南宋社会发展、军事战争侵扰,加之吏治不修,作为经界主要成果的版籍簿书逐渐毁失,田赋问题再度出现。距绍兴经界不到30年,袁采就指出:“官中虽有经界图籍,坏烂不存者多矣。”图籍不存严重影响基于土地财产制定的各项制度的正常实施,差役、身丁税、和籴、和买、支移、折变无一不受阻碍。为此,南宋中后期大力推行土地清查和地籍攒造,强化赋税征收,有效缓解了财政困难、维系了社会秩序、巩固了国家政权。特别是“端平入洛”后,土地清查的成果在经济上为抵御蒙古铁骑的凌厉攻势提供了有力支撑,使处在风雨飘摇中的南宋朝廷得以继续维系40余年之久。 南宋中后期开展的土地清查和地籍攒造,是绍兴开创经界法及鱼鳞图簿制度以后的完善和发展,进一步促进了地籍体系的优化和成熟,使之更具管理效能。这是唐宋社会转型后,在以土地资产为宗的新赋役体制下,南宋政府改革簿籍制度,调整监管重心,加强土地管理所取得的重要成果,对元明清诸王朝的田赋制度产生深远影响。不少学者对此作过探讨,但因宋代国史、会要只修至宁宗朝,宁宗以降的传世文献相当匮乏,至今仍有不少问题尚未达成一致认识。为此,本文试在已有成果基础上,就南宋中后期土地清查和地籍攒造再作探讨,旨在厘清以下几个问题:南宋中后期有无较大规模的土地清查?清查的田亩数字如何获得?土地簿籍又怎样攒造?清查举措有何特点和历史作用?
一、南宋中后期的土地清查 南宋中后期的土地清查名称不一,有“经界”、“经量”、“推排”、“自实”等多种说法。土地清查的总体思路是参照绍兴经界法原则,由地方官员组织施行,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或对原有经界成果加以修复缀补,或予以改进创造。因相关文献记载残缺不全,以致现有研究成果对该时期土地清查的叙述较为散乱,未能理出清晰脉络。一般认为,南宋经界是区域性的、由地方官员断断续续实施的,朝廷似乎没有统一安排。其实不然。南宋中后期较大规模的土地清查主要有两次,分别为始于嘉定十五年(1222)的经界和始于景定五年(1264)的经界推排。在这两次大规模土地清查之间,还夹杂着数次小规模的清查活动。 (一)始于嘉定十五年的南宋中期经界 嘉定十五年南宋朝廷开始实施的经界,起于两浙东路婺州兰溪。《宋史·食货志上一》载:
知婺州赵夫行经界于其州,整有伦绪,而夫报罢。士民相率请于朝,乃命赵师岩继之。后二年,魏豹文代师岩为守,行之益力……历三年而后上其事于朝。 此段纪事承上文嘉定八年之后,似说婺州经界始于八年,完成于十年。然何炳棣据明人苏伯衡所撰《核田记》指出,此次经界实际完成于嘉定十七年。但何时开始仍不甚清楚。《宋会要辑稿》载有嘉定十四年臣僚关于婺州推行经界的奏言,云知州赵夫“经界兰溪,颇见端绪”,然遭势家豪右阻挠驱逐,继任者陷于困境,故建议“本州所宜精选一二公明谨厚之吏,置局是邑,日与知县重加审订……则自来年为始,先行之诸邑”。奏言被朝廷采纳。据此可知,“来年”即指嘉定十五年,是为朝廷诏令婺州正式推行经界之时间。 据万历《金华府志》载,赵夫于嘉定十年知婺州,十二年三月由俞应符接替。赵师岩嘉定十四年知婺州,魏豹文十六年继任。也就是说,早在嘉定十年赵夫已开始在婺州兰溪自主推行经界,但遇阻受挫。到十五年,朝廷下诏支持婺州经界,复经赵师岩、魏豹文等不懈努力,取得了一定成果。《宋史·食货志上一》所谓“历三年而后上其事于朝”,实际是从嘉定十五年朝廷下诏开始起算,至十七年完成。《金华府志》云:“义乌县,宋嘉定十七年经界,官民田土共三千九百八十六顷二十亩一角三十三步。”所谓义乌县“嘉定十七年经界”,亦可证实之。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历三年而后上其事于朝”,乃指婺州大部分属县完成经界,而非全部。婺州下属有金华、义乌、浦江、东阳、兰溪武义和永康7县,由于阻力较大,至嘉定十七年经界尚未完毕,如最早推行经界的兰溪县延迟4年方才完成。又如东阳县,嘉泰初至开禧元年(1205)曾推行过经界,此番经界延迟至绍定二年(1229)方才完成。此外,受各方面客观条件影响,婺州各县经界的开始时间也有先后,如金华“嘉定十六年诏修复经界”。实际推行的时间晚于朝廷诏令的嘉定十五年。 无论是《宋史·食货志》还是《宋会要辑稿》的记载,反映的都是婺州经界,这容易使人产生误识,以为嘉定经界只在婺州推行。事实上,在诏令婺州经界的同一年,南宋朝廷即下令在更大范围内推行经界。《宋史·宁宗纪四》云嘉定十六年“秋八月辛巳,诏州县经界毋增绍兴税额”。此诏令旨在告诫州县不得借行经界之名妄增税额。细绎其意,不难看出经界在嘉定十六年之前已经开始。此诏令并未提及推行区域,推测应是针对所有行经界州县的。咸淳元年(1265),监察御史赵顺孙在回顾经界历程时,远举绍兴经界,近据嘉定为例,言“嘉定以来之经界,时至近也,官有正籍,乡都有副籍”。由于未言特定地区,故其所指当非区域性的。 当时距绍兴经界已过70余年,原先制定的簿籍不堪为用。虽有零星州县推行过经界,但缺乏统一举措,南宋朝廷若要维护正常赋税征收秩序,则必须再进行一次有统一部署的大范围土地清查。《嘉定赤城志》载:“按绍兴十八年李侍郎椿年建行经界……今七十有五载,猾胥豪民相倚仗为蠹,赋役庞乱,遂有举行前说者焉。”赤城即两浙东路台州,此地自绍兴经界以来首次开展土地清查,所见“猾胥豪民相倚仗为蠹,赋役庞乱”颇能说明推行经界的原因。该志又云“往岁宁海、黄岩尝行之矣,临海、仙居则方行而未备也”;并记黄岩县“经界田九十三万九千一百六十三亩一角三十步”、宁海县“经界田三十八万五千三十二亩三角七步”。台州有5县,宁海、黄岩县当在嘉定十六年实施并完成了经界,其他属县经界则在实施中。 南宋《名公书判清明集》所载范应铃的两份判词,提供了两浙路以外推行经界的实证。其中《章明与袁安互诉田产》曰:
准使、州行下,经量田产,明示约束,各以见佃为主,不得以远年干照,辄因经量,妄行争占。王文去年买入袁安户田,虽是见行投印,而袁安上手为业已久。近因经量,章明乃赍出乾道八年契书,欲行占护,且契后即无印梢,莫知投印是何年月。契要不明,已更五十年以上,何可照使? 其中提到,他根据上级路、州指示,“经量”田产。从契书投印时间推断,应为嘉定十六年事。该判词未提及在哪些地区推行经界,但另一件涉及“经量”的判词却载有明确地点:
照对颖秀乡二十三都有周通直、赵少傅两户,官物连年不纳,无可追催……使、州见行经量约束,应有冒耕,许人陈告,从条给佃。 所见颖秀乡“经量”应发生在嘉定十六年前后。颖秀乡隶属崇仁县,范应铃于嘉定十三年至十六年任崇仁县知县,史载其“校版籍之欺弊,不数月省簿成”。据此可知,崇仁县所属之江南西路于嘉定末年亦实行经界法。 除江南西路外,与其毗邻的江南东路信州永丰县,亦于嘉定末推行过经界法。嘉定十七年,大理评事胡梦昱轮对札子云:
以江东、西诸县推之,他处未必皆然。今日之经界,借使无弊,而书手之害未去焉,不数年间其弊又将如故矣……不特经界之已行者不至于弊,经界之未行者亦可许之首正而革其弊矣。 胡梦昱所论,可佐证嘉定十七年前后江南东、西路诸县皆在推行经界。《宋会要辑稿》《宋史·食货志》所载嘉定经界,只提婺州而不言其他地区,显然存在疏失。 始于嘉定末的经界法,由于各地实际情况不同,开始推行和最终完成时间不一,所以容易使人产生该次经界不连贯、朝廷也未作统一部署的错觉。事实上,推行经界的程序十分复杂,遇到的阻力和困难相当大,对此已有学者作过分析。由于地方既得利益势力的阻挠,部分地区经界进展缓慢,延迟到理宗宝庆、绍定年间者有之,至端平二年(1235)才告完成者亦有之。如潜敷为抚州金溪县所撰《宝庆修复经界记》载:“经始于丙戌之仲冬,竣事于戊子之孟秋。”金溪与上文所述已行经界法的崇仁同为抚州属县,隶江南西路,其经界始于丙戌年(宝庆二年,1226),竣于戊子年(绍定元年)。同样完成于绍定年间的,还有由两浙东路处州松阳县知县王圭和丽水县知县林棐主持的经界,以及由江南西路吉州吉水县丞李登主持的经界;而完成于端平二年的则有平江府常熟县、嘉兴府华亭县。 杜范所撰《常熟县版籍记》云:“绍兴经界逮今未百年,田额仅存,籍之在官者漫不可考。”袁甫所撰《华亭县修复经界记》载:“盖自绍兴经界,迄今百年,官无版籍,吏缘为奸。”两处记载只提绍兴经界,丝毫未提嘉定末推行的经界,因此可将常熟、华亭两县完成于端平二年的经界,连同绍定年间完成的多地经界,一并看作南宋嘉定末统一推行的经界活动。面对支离破碎的文献记载,只有将始于嘉定十五年、终于端平二年的经界连为整体看待,才能厘清南宋中期推行经界的脉络,明了各地陆续实施的经界活动并非各行其是,而是从属于嘉定末开始的统一经界安排。 另值得注意的是,四川利州路的土地清查,因吴曦事件,早在嘉定初期就已经推行。荆湖南路在南宋中期动乱不定,“蛮夷叛服不常,深为边患”。史载“嘉定元年,郴州黑风峒徭人罗世传寇边,飞虎统制边宁战没,江西、湖南惊扰”,“时盗罗世传、李元砺、李新等相继窃发,桂阳、茶陵、安仁三县皆破,环地千里,莽为盗区”。其影响一直延续到绍定时期,“时湖南被兵,列城震恐”。在此局势下,荆湖南路乃至广南东、西路很难推行经界。 南宋政权建立之后,与金冲突不断,有些地区因战事持续,不便推行经界。据史书记载,淮南东路、淮南西路、京西南路、荆湖北路沿边四路地区及贫瘠州,绍兴年间都没有推行经界。南宋自宁宗嘉定十年颁布伐金之诏后,战事频仍,因此嘉定末经界推行区域不会超过绍兴经界的范围,主要集中在两浙东、西路和江南东、西路。 (二)始于景定五年的南宋末经界推排 南宋朝廷于嘉定末推行的经界对纾解国家财政问题起到一定作用。约30年后,各地又出现版籍不明、税收失调的现象,迫使朝廷不得不再次考虑行经界法。淳祐十一年(1251),宋理宗下诏,令“信、常、饶州,嘉兴府举行经界”。不过此举遭到大臣反对。第二年五月,“罢诸郡经界……初,故相清之奏行经界于六郡,会玉山饥民啸哄,言者归咎焉”。因此,财赋问题未能获得妥善解决。两年后的宝祐二年(1254)十二月,殿中侍御史吴燧言:“州县财赋版籍不明,近行经界既已中辍,欲令州县下属县排定保甲,行手实法。”理宗遂下诏:“先令两浙,江东、西,湖南州军行之。”所谓“手实法”,即经界手实法。然而,因有人将其与敛财苛政挂钩而抨击之,故很快又被罢止。宋理宗两次下诏经界皆乍行旋罢,反映了南宋朝廷持续面临财政压力和推行经界困难重重。 虽然如此,仍有部分地区陆续落实了土地清查,如宝祐六年两浙西路严州知州谢奕中奏请行经界。《景定严州续志》载:“宝祐乙卯行手实,不及境。戊午知州谢奕中奏请修明经界之旧,有旨谕之。”此外,两浙西路的常州也推行了经界。《咸淳毗陵志》载宝祐年间,常州“前政知郡赵屯田重行修明经界”。景定四年三月,理宗“诏知宁国府赵汝梅推行经界,不扰而办,职事修举,升直华文阁,依旧任”。赵汝梅在江南东路宁国府推行经界属于自发式的举措,为缓和当地社会矛盾、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奠定了基础。 随着宋蒙战争日趋紧张,财政压力持续加重,引发了南宋最后一轮土地清查活动,史称“经界推排”。关于这次经界始于何时,未见宋人明确记载。《宋史·食货志上一》谓咸淳元年监察御史赵顺孙奏言经界法,云“今之所谓推排,非昔之所谓自实也”。透露出当时经界已在实施。咸淳三年,司农卿兼户部侍郎季镛奏言行推排法:“臣守吴门,已尝见之施行。今闻绍兴亦渐就绪,湖南漕臣亦以一路告成。窃谓东南诸郡皆奉行惟谨。”同样反映出当时多地正在积极推行经界。季镛于咸淳元年十月任平江知府,“三年正月迁司农卿权户部侍郎”,他称在任职平江府时看到实行推排法,也就是说在咸淳元年十月前当地已经开始经界。咸淳四年二月右正言刘黻上《论经界自实疏》曰:“朝廷有令于郡县,亦既阅三载矣。”由此上溯三年,知朝廷经界之令当为景定五年出台。明吕邦耀《续宋宰辅编年录》谓景定五年九月,“贾似道请行经界推排法于诸路,由是江南之地尺寸皆有税”。《续文献通考》载:“景定五年行经界推排法。始行于平江、绍兴及湖南路,遂命诸路漕帅皆施行焉。”这两则记载亦可佐证之。此次经界推排法于翌年(咸淳元年)次第施行。新发现的徽州富溪程氏《高岭祖茔渊源录》所抄咸淳元年《开化县给付坟仆自承由帖》曰:
照对本县准使、府帖,备恭奉朝省指挥,举行推排。 “朝省指挥”为宋代公文习语,指朝廷命令,这里指景定五年经界推排令。由此可知,隶属两浙西路衢州的开化县于咸淳元年实施此令。 除开化县外,江南西路建昌军南丰县也在咸淳年间实行土地清查,“宋咸淳中,南丰行自实法,凡有田者各书其户之顷亩、租收实数悉上于官,以为版籍”。所行“自实法”即为经界推排法。此外,江南东路建康府也在推行经界推排,“咸淳元年,上元、江宁两县推排,和买比旧额各有增数”。又元代《丽水县学归田残碑》有“查照本都亡宋咸淳二年推排核实田亩”之文,证明处州丽水县于咸淳二年同样在进行经界推排。明人苏伯衡记述,婺州金华县于“咸淳丙寅”(咸淳二年)有推排核田的举措。上述季镛奏言亦云,咸淳年间绍兴、湖南等地区曾积极实施经界推排法。度宗咸淳六年八月诏曰:“郡县行推排法,虚加寡弱户田租,害民为甚,其令各路监司询访,亟除其弊。”考其问题指向,应是全局性的。易言之,咸淳年间推行经界是大范围的。 景定、咸淳时期实施的经界推排是南宋最后一次大范围土地清查。通过土地清查,朝廷纠正兼并之家和贪吏影占田土、走弄税钱的混乱局面,重新确立了土地管理秩序。徐元杰回答理宗问询“经界可行否”时言:“此非一手一足之力,上要朝廷主盟,次要监司郡守推行,下则县令与僚佐身亲履亩,日夜究心,又得乡井士民协力为之,庶几积日可成。”纵观南宋中后期土地清查活动,可知该论切中肯綮。不仅如此,南宋中后期推行的土地清查活动还对后世产生深远影响,其清查成果成为元代江南地区土地登记和税收征缴的依据。
二、南宋中后期土地清查数字的来源 关于南宋土地清查数字的来源,何炳棣认为,“经界数字并非得自履亩勘丈”,而是“一贯地实行田主自行陈报亩角并自行绘制丘块示意图”。该论断包括南宋中后期经界法,认为端平年间常熟经界乃“一切根据传统的自实原则”完成的。栾成显对此提出不同看法,认为绍兴经界的土地数字源于实地丈量。那么,南宋嘉定、景定两次土地清查数字来源究竟为何? 先看嘉定末经界。嘉定十五年臣僚奏请婺州行经界法,云:
今日经界当以绍兴为法,申敕守臣行下属县,各令乡里公举老成之人,勉率都保打量,不得妄有需索。所至地段,仰管佃人先立牌号,委是何人产业……所有量到亩步帐数,类申州郡,差官点覆。 朝廷从之。据此奏请,可以判断婺州经界是通过与业主配合,用丈量法清查土地的。孙德之《东阳县推排纪要序》云:“嘉泰初……有司修复经界,胥一郡之人执牙步,相土毛,蒲伏阡陌陇亩中,历数年,更两太守,而仅于成。”所执“牙步”为丈量工具,可见“有司”需参与丈量土地的工作。又,抚州金溪《宝庆修复经界记》载:
未几推排令下,乃进耆老而诹焉,咸曰:“非经量不可。”亟请命于庙堂,于是稽绍兴之故规,参婺、台之近例,僚友叶心,乡官效力,周行畎浍,亲展尺度,揆量既定,簿正一新。 金溪县接到实施推排法命令后,征求当地耆老意见,认为仅实施推排不足以解决问题,而须丈量土地,因此向朝廷请示后推行。“周行畎浍,亲展尺度”,反映了金溪县清查土地乃遵循绍兴经界规制,到田头沟边实地丈量亩步。这与上述婺州所行经界法的情形相同。 《常熟县版籍记》云:“按绍兴成法,参以朱文公漳州所著条目,随土俗损益之……田若地标氏名、亩步于塍间,验而实者,因而书之,否则量而会之……其履亩而书也。”其“履亩”者,谓丈量田亩。对此,徐元杰在淳祐四年与宋理宗讨论经界法时言:
近日南剑守臣黄自然陈便宜事状,内一项请修正砧基簿,此却简要易行,省得履亩,无变更走弄。上曰:“履亩如何变更?”奏云:“谓如每乡都经量后,难得税钱恰恰如数,或多或欠,必须改正,才改正便奸弊,此其所以难成。” 徐元杰解释称,履亩须经量,复杂难成。常熟县经界与朱熹在漳州行经界的方法类似,朱熹所撰《晓示经界差甲头榜》载:“打量纽算,置立土封,桩摽(标)界至,分方造帐,画鱼鳞图、砧基簿及供报官司文字应干式样。”标识田土业主姓名和亩步是经界的必要步骤,可提高勘验效率,与丈量并不矛盾。由于官府所藏簿籍漫漶不可考,故所谓“验而实者”之“验”,唯有实地丈量,别无他途。丈量之法计算麻烦,这是论者怀疑南宋经界数字并非源自丈量的理由。不过,朱熹在漳州经界时创造了一种简便方法:“乡在临漳,访问打量算法,得书数种,比此加详。然乡民卒乍不能通晓,反成费力。后得一法,只于田段中间先取正方步数,却计其外尖斜屈曲处,约凑成方,却自省事。”依此法丈量,效率大为增加。常熟经界参照了朱熹之法,又有所改进,若再加以推广,丈量成效势必显著。 经界除丈量土地,还需绘制鱼鳞图,即根据田地形状,画出田形图。鱼鳞图所示土地鳞次栉比,如果单取散户田块图,恐怕无法完成,因此绘制鱼鳞图必须掌握整个保的田土情况。朱熹在《经界申诸司状》中谈到鱼鳞图的制作:“图帐之法,始于一保。大则山川道路,小则人户田宅,必要东西相连,南北相照,以至顷亩之阔狭、水土之高低,亦须当众共定,各得其实。”何炳棣认为,南宋经界先由业主自行陈报画图,都保等参考原有图籍,核对当时丘亩,最后编成鱼鳞图册。殊不知,业主自行陈报之画图乃一户之田图,零散不成片,加之百姓所绘不规范、不准确,很难将其整合成一幅四至方位紧密相连、鳞次栉比的鱼鳞图。唯有按保实地勘察丈量,才能绘成鱼鳞图。总之,嘉定末常熟经界主要是通过丈量土地获得数据来攒造版籍的。 当然,因各地情况不同,土地登记不全采用丈量清查法,也有自行陈报的情况。如《华亭县修复经界记》载:
置围田局,募甲首,给清册,命之曰抄撩。匿者露,虚者实……则以礼属乡官,分任其责,不履亩,不立限,不任吏。每都甲首,乡官择之;每围清册,甲首笔之。田之顷亩,昭然可观。 华亭县“不履亩”而用募甲首之法清查土地,并给清册,命甲首抄写整理。所谓募用“甲首凡八千八百八十有一”, 即采取民户自陈和甲首核查相结合的方法。此外,如杜正贞所指出的,对于一些亩数较大的山林,因丈量技术有限,“其实是没有经过丈量的估算数字,或者至少这种丈量并不是用弓尺度量的方式完成的”。然总体而言,南宋中期经界以丈量为主,少数采以业主自实法。 再来讨论景定经界的土地清查方式。南宋末的经界推排与一般意义上的核查财产、升降户等有所不同,是朝廷为解决宋蒙战争造成的财政税赋紧缺问题,而特别下令推行的以土地清查为核心的核田定税法。正如梁庚尧所言,此次推排“为简易的经界法”。另有学者认为,“‘推排’是介于‘经界’和‘自实’之间的一种折中办法”。《宋史·食货志上一》载有咸淳年间监察御史赵顺孙、司农卿兼户部侍郎季镛对经界的认识,赵顺孙言:
经界将以便民……且今之所谓推排,非昔之所谓自实也。推排者,委之乡都,则径捷而易行;自实者,责之于人户,则散漫而难集。嘉定以来之经界,时至近也,官有正籍,乡都有副籍,彪列昈分,莫不具在,为乡都者不过按成牍而更业主之姓名。若夫绍兴之经界,其时则远矣,其籍之存者寡矣。因其鳞差栉比而求焉,由一而至百,由百而至千,由千而至万,稽其亩步,订其主佃,亦莫如乡都之便也。 季镛认为,以往经界、自实不行的原因在于官吏不任事,同时肯定了推排法“委之乡都”的价值:“不过以县统都,以都统保,选任才富公平者,订田亩税色,载之图册,使民有定产,产有定税,税有定籍而已。” 据赵、季两人所言,似乎南宋末推排采用的是介于经界与自实之间的乡都核实法。周曲洋认为,赵顺孙之所以舍自实法而强调推排法,是因为以保甲为单位,令人户结甲供通、互相纠告,再通过基层联户组织层层上报的效率更高。实际上,赵顺孙的主张还有另外一项重要内容,即认为嘉定以来的经界簿籍“莫不具在”,“为乡都者不过按成牍而更业主之姓名”。由于自实法被诟为敛财苛政,遭到朝野人士抨击,景定五年遂改用“推排”之名。不过,正如宝祐二年殿中侍御史吴燧所说,当时“州县财赋版籍不明”,所以赵顺孙的想法实施起来相当困难。他不了解州县所存版籍成牍制定于30多年前,已与民户实际占有田产及承担赋税的状况不相符合,不能用作核实田土情况的依据。因此,赵顺孙和季镛主张的乡都核实,只不过是南宋末期土地清查的辅助程序,各地推行经界法时限于财力,不得不依靠自实法。 宝祐六年,两浙西路严州建德县推行经界,知县潜说友“遂询佥谋宾,乡望严选任。曾不期月,而九乡二十一都各以其籍来上”。开庆元年(1259),福建路汀州知州胡太初奏行经界云:“臣谓经界之法未易轻议,自实之令委为可行,欲望朝廷持赐札下令,照两浙体例奏行自实,仍以其式颁下。”从潜说友所言建德县经界法及胡太初所言“照两浙体例奏行自实”,不难看出当时所谓经界采取的就是自实法。除两浙西路外,其他路分亦不例外。前引刘埙《南丰郡志序目》载:“宋咸淳中,南丰行自实法,凡有田者各书其户之顷亩、租收实数悉上于官,以为版籍。”南丰属江南西路建昌军,也推行自实法。咸淳四年右正言刘黻所上《论经界自实疏》曰:
申经界之政,以整齐天下,顾何所不可?而归之于推排者,虑经界之行,不可以不察,察则扰;不可以不要之于久,久则玩;于是求其易简而可行者,有推排之法在。实而田产,正而赋税,若秦法令黔首自实田之意,不过仿昔人经界之遗意。籍则自置,赋则自陈,各实其所自有,而不堕于以有为无,以多为少之弊……臣谓宜使郡责之县,县责之乡,原管产若干,精选乡隅官任责稽考,俾户户登载,无隐漏,无诡挟。 他认为推行经界法容易产生细察则扰、久则轻慢的问题,而推排法因其简便所以可行,“籍则自置,赋则自陈,各实其所自有”,“乡隅官任责稽考”,故谓“经界自实”。这是对南宋后期经界法的精准定义。 景定经界推排借鉴了绍兴经界时王所倡自实法。宝祐二年理宗问大臣:“自实之法施行如何?”谢方叔等奏:“自实即经界遗意,惟当检制吏奸,宽其限期,行以不扰而已。”王的做法是,“既不行打量画图,造纳砧基簿,止令人户结甲供具,委是易于措置,不扰于民”。“结甲供具”即自行供具田产、税赋,实际就是自实法。同时,王还辅之以保甲连保,“令逐都保先供保伍帐,排定人户住居去处。如寄庄户,用掌管人,每十户结为一甲。从户部经界所立式,每一甲给式一道,令甲内人递相纠举,各自从实供具本户应干田产亩角数目、土风水色、坐落去处、合纳苗税则例,具帐二本”。即不仅要求民户以结甲帐供具田亩、税赋,而且令保甲内人互相纠举。 徽州《富溪程氏祖训家规、封邱渊源合编》抄录的两件文书,对于研究南宋末期经界推排法具有重要价值,兹先移录《开化县给付坟仆自承由帖》于下:
开化县推排专局地字一伯六十七号,照对本县准使、府帖,备恭奉朝省指挥,举行推排,务令着实。如有隐漏、诡挟、飞寄,定照常平条令施行。本县除已行下诸都团结保甲,令据各都申到外,合出给自承由子,付官、民户。仰便照已发式样,立土峰牌由伺候。都保审实,如式书填草由,付人户收执,凭此各置砧基两本,将户内但干产业开具,并行自佃、税色于内。不能书算,听从都保,从大小保甲里辖保明,付之总督,着实点对,保明缴纳于县,印押。乙本留县,乙本参对草由,换给真由,并付业主永远收执。如外州县客产,业主不在本县,即仰佃、干执催,一体施行,却与宽限办集。空无产之人,即称无产,见住何人地屋,或佃何人田土,亦仰从实供具,限五日先次缴申元由,亦须都保保明,从总督类申。不得违滞此(者——引者补)。 右给自承由子,付第九都五保 户。准此 指挥,虔恪奉行,毋致自贻罪戾。 咸淳元年十二月 日给 知县操 县丞洪 这是一份由官府统一印制的颁给人户的推排告知书,开列了推排程序和注意事项。告知书登记有字号,“地字”当以保为单位编排。开化县设有推排专局,作为组织机构实施推排。推排的流程是:首先,由各都结保甲,颁发给民众“自承由子”;其次,民户根据统一要求,立“土峰牌由”,自供田产、业主信息,不丈量土地;再次,民众书填“草由”,都保审核后还付民众;复次,民众凭“草由”置立两本砧基簿,经本保甲保明付总督;最后,砧基簿核实后缴县钤印,一本留县,一本与自承“草由”参对核实,并将“草由”换成“真由”,作为土地凭证发给民户。总之,开化县推排采取的是自实申报为主,辅以结甲担保纠察的土地清查模式。 在上引帖文后,还收录由业主程知县坟仆刘四二提交的《坟仆供报屋产状》,详细供报了程知县的田亩信息。这两份资料十分清晰地展示了南宋末期经界推排法的实施内容和操作程序。当时,设推排专局推行推排、发放自承由帖、自实陈报田产,应是衢州甚或两浙西路的统一安排,具有普遍意义。 综上所述,南宋中后期土地清查所采方式分为两种,始于嘉定末的经界以丈量土地法为主,始于景定末的经界推排以自实法为主。丈量法虽然比较彻底,但耗费大量人力物力,执行成本高,在南宋末年国力日衰、财政日益吃紧的状态下难以持久。于是,南宋朝廷因时制宜,在尽量不影响社会生产的前提下,采取简易的自实申报、配以结甲纠举的方式清查土地。
三、土地簿籍的攒造和地籍体系的完善 以往学者较多关注绍兴经界攒造的鱼鳞图和砧基簿,而对南宋中后期的土地簿籍不太重视。其实,这一时期出现了有别于绍兴经界的簿籍,对南宋乃至后世土地管理能力的提升均具有重要意义。 南宋中后期的代表性土地簿籍,当属常熟经界中所造者。杜范《常熟县版籍记》载:
五十都,都十保,其履亩而书也,保次其号为核田簿,号模其形为鱼鳞图,而又稡官、民产业于保为类姓簿,类保、都、乡于县为物力簿。 其中提到4种簿图:核田簿、鱼鳞图、类姓簿、物力簿。以下,对这4种簿图分别作具体探讨。 其一,核田簿。以保为基本单位丈量田亩,登记业主和税赋信息,对田块编字号,是为核田簿。绍兴“经界之法,每都分为十保,保自有字号”。据栾成显考证,绍兴经界时,打量图帐已有田土流水字号,字号次序取自《千字文》。《名公书判清明集》所涉买卖契约字号与现存南宋徽州实物地契字号,都可从《千字文》中找到原文。尚平指出,砧基簿采用分级编定字号的方法标识田地丘块,同时与都保区划相联系,构成四级编号模式,且在字号后再附数字序号标识田地丘段。不过,砧基簿的字号应该来自先前打量而成的鱼鳞图簿。从常熟经界法看,土地号分为两级。常熟县9乡有50都,每都10保,计500保。县以保为单位,参照《千字文》文字顺序,统一分配编制字号,使每保字号在一乡之内具有唯一性。在保字号之后,再配二级数字序号。如景定五年项永和所卖地为“土名下坞食字号四十八号夏(下)山一亩”,“食”是保字号,“四十八”是序号。由于字号代表某保,保之上有都,某都保土地不会与其他都保土地相混淆,所以有保字号和数字序号两级编号即可。人户、土地一旦登记在册,便可据号索查,不易遗漏。地块编号是宋人的发明,不仅被用于土地监管,还广泛使用于土地买卖契约,有效保证了土地交易市场的有序运转,并为后世土地清查登记所沿用。 其二,鱼鳞图。在丈量田块的同时,根据田块形状,画出田形图,并依次标上与核田簿相同的保字号和数字序号,制成鱼鳞图。鱼鳞图的特点是所绘田土丘块相连,反映整个保的田土情况,而单一田块图则相对分散,难以与核田簿一一对应。鱼鳞图是编了号的形示图,它与核田簿共同构成以田为母、以人从田的图簿地籍体系。鱼鳞图的绘制与核田簿的攒造应同步进行。 元明时期有“流水簿”、“流水册”,而宋代文献不载“流水簿(册)”之名,但所谓“流水簿”应该就是鱼鳞图簿中的“簿”,而核田簿“当为流水册在宋代的称呼”。陈高华指出,“流水簿和鱼鳞图一样,亦可追溯到宋代”。但为何叫“流水簿(册)”呢?陈高华认为,或许“流水册”是某一地区的自然土地图形。梁方仲则解释为“意即近于今日活页之装订”。可是,装订成活页的簿册远不止核田簿一种,何以单称核田簿为“流水簿”?笔者认为,既然核田簿不是按田产多寡区分等级高下,那便与“以物力高下定为流水通差”的差役法无关。核田簿以地为母登记信息,著录田块亩步、税赋,与鱼鳞图相呼应,自然以号数为序逐块登记。分册装订时,每册封面上标注自几号始至几号终,依号架阁存档,便于查找核对。所谓“流水”者,盖一、二、三、四数字之流水号也。明人危素谓元代余姚州核田后攒造的核田簿为“画田之形,计其多寡以定其赋,谓之流水不越之簿”,“流水不越”即指数字有序排列。“流水簿”实际是后人起的比较形象的俗称。正如“鱼鳞图”,在绍兴经界法所绘田图中也不叫这个名称,同样是因其酷似鱼之鳞、梳之齿而得名。 其三,类姓簿。类姓簿以保为统计单位,以核田簿为蓝本,将一保之内各户田土、业主、税钱信息抄出,再按姓氏分类制成册簿。其特点是“以姓为别,欲求其人,于姓下稽之即得”。周曲洋指出绍兴经界时已制类姓簿,这无疑是正确的。嘉定时,常熟、金溪和婺州三地经界都攒造类姓簿,并非偶然现象,而是沿袭绍兴经界的传统。但他认为,宋代砧基簿是类姓簿的副本,由类姓簿分拆而成,作为田产和赋税的凭据发给个户保存,或可商榷。李椿年于绍兴行经界时云:
令官、民户各据画图了当,以本户诸乡管田产数目从实自行置造砧基簿一面,画田形丘段,声说亩步四至、元典卖或系祖产,赴本县投纳点检,印押类聚。限一月数足,缴赴措置经界所,以凭照对画到图子,审实发下,给付人户,永为照应。 砧基簿是一县诸乡田产的总归户簿,先由民众根据鱼鳞图帐“自行置造”,再经官府核定后发给民众;然后在此基础上,备录制成乡、县砧基簿。而绍兴经界是先画鱼鳞图,后造砧基簿,故不能导出砧基簿是在类姓簿基础上抄录而成的结论。 砧基簿与类姓簿在攒造途径上有所不同。砧基簿由民户自造,经官府核实后成为官民双方共同认可的土地管理凭证,体现了遏制不法官吏暗增税赋、营私舞弊的用意。《常熟县版籍记》所言“民以实产受常赋为砧基簿,印于县而藏之家,有出入则执以诣有司书之。强无幸免,弱无重困,虽茕嫠幼孤,皆知其自有之业与当输之赋,污吏猾胥不得加尺寸升合以扰之”,即其旨趣所在。前引《开化县给付坟仆自承由帖》亦可佐证砧基簿由百姓自行攒造,经官府核实后颁给。相比而言,类姓簿只有某户在一保内的田产信息,缺乏他乡他保的田产数字,故不构成完整的田产信息,这点与汇载一县诸乡田产的砧基簿不同。 其四,物力簿,即汇集各保之类姓簿于县。这样做的益处是,容易统计散在诸乡保的人户总田产,使得某户财产多寡一目了然,不易遗漏。物力簿的攒造显然吸收了朱熹在漳州行经界法时的经验:“每遇辰、戌、丑、未之年,逐县更令诸乡各造一簿,开具本乡所管田数、四至、步亩等第,各注某人管业……又造合县都簿一扇,类聚诸簿,通结逐户田若干亩、产钱若干文。”朱熹主张攒造通结一县逐户完整的田产、税钱统计簿。常熟物力簿正是这样的汇总册,较之类姓簿,信息更为全面。 核田簿和鱼鳞图是以田为母、以人从田的地籍总簿,类姓簿和物力簿是以人为母、以田从人的地籍分类帐册。类姓簿是小帐,物力簿为大帐。两者都是归户册,但统计田产、便于监管的地籍属性没有改变。常熟攒造的物力簿是一种新创簿书,不见于绍兴经界相关记载,与先前只载家业钱、不载田亩数的物力簿也不尽相同。如处州青田县主簿陈耆卿在嘉定十五年行经界前上疏,云“税之厚薄,当视其物力;物力之高下,当视其产。今田顷亩初不见于簿,而物力之贯陌,独载之簿,若是则其源既失矣”。常熟经界物力簿较之先前,信息更为完备,有田产、税钱数字,为排定差役提供了坚实依据。有了物力簿,制定差役簿书便十分容易。元至正十年(1350),婺州路核查田土并撰造土地簿册,“以人之姓相类而著其粮之数于后者,曰类姓;以税粮之数相比而分多寡为后先者,曰鼠尾”。其鼠尾册,便是宋代物力簿的衍生。 绍兴经界攒造砧基簿,将田产税赋监管落实到个户。常熟经界法新创物力簿,且据新定总田产物业簿,重新规划税赋,为修正砧基簿中田产、税赋信息提供了依据。常熟经界法逐块丈量田亩,登记业主、税赋信息制成核田簿,绘图编号制成鱼鳞图,复经类姓簿类析,再汇总为物力簿,构成一套完整的土地清查作业程序。 此外,《宝庆修复经界记》载抚州金溪县经界簿籍有:
汀(丁)口、田簿五百三十有三,鱼鳞图四百九十有七,簿一千有六,攒结簿五百有三,摆算簿四百八十,类姓簿四十有九,编并簿五十,科折簿百,税苗簿百,役钱簿七尺(十)七。 金溪县下设6乡,共49都。“类姓簿四十有九”,即言类姓簿是以都为单位攒造的。“编并簿五十”,是合49都之类姓簿为一县总簿,这与常熟县合保、都、乡类姓簿于县为物力簿性质相同。其中,49份下发给都,1份留县衙。科折簿和税苗簿是在各都类姓簿和一县编并簿基础上修订而成的税赋、折变科率登记簿。“鱼鳞图四百九十有七”,以保为基本单位。1都有10保,49都总计490保。每保1图,则有490图。外加6乡,各乡汇为1图,计6图。最后全县总为1图,合一县总有图共计497份。所谓田簿,与常熟核田簿相同。丁口簿与田簿合计有533份,说明金溪县也以保为土地统计单位。土地清查与发排差役息息相关,统计丁口是为征发差役做准备,绍兴经界中也有这项统计内容。丁口簿即丁籍,是完整意义上的户籍。至于剩下的攒结簿和摆算簿,则皆为当时各种钱粮税赋缴纳结算的统计簿。《开庆四明续志》载:“沿海制置大使司水军官兵券食等钱及诸府第香火、官亲兵衣料钱,次年攒具总收支细帐申省部,摆算理豁。”由此可以类推这些簿籍的内容。 婺州经界簿籍的情况为:“凡结甲册、户产簿、丁口簿、鱼鳞图、类姓簿二十三万九千有奇,创库匮以藏之。”婺州攒造的簿籍数量惊人,其所耗费的精力可想而知。结甲册乃沿袭绍兴经界法,为辅助土地清查而制作。户产簿不见于前述常熟县、金溪县经界簿籍,故需稍作考述。 婺州攒造巨量簿籍,当与以户为撰造单位有关。所谓23万余经界簿籍,如前所述,是嘉定十七年上奏朝廷时的统计数,应该未包括兰溪县和东阳县的簿籍,因为这两个县延迟到绍定时才完成经界。顾名思义,户产簿应指以户为单位制成独立的田产归户簿。户产簿不等同于物力簿,物力簿虽有每户总田产数信息,但未以个户攒造。当时已有田产归户的砧基簿,因此不会在砧基簿之外,再耗费巨大精力另造一个独立体系的田产归户簿。实际上,早在嘉泰二年(1202),李心传就曾指出:“今州县坫(砧)基簿半不存。”既然出现如此状况,那么重造砧基簿当是婺州经界应有之举。《名公书判清明集》载翁甫(浩堂)判词有“产簿”之谓,云:
江山县詹德兴以土名坑南、牛车头、长町丘等田,卖与毛监丞宅……今据毛监丞宅执出缴捧干照,有淳熙十六年及绍熙五年契两纸,各系詹德兴买来,又有嘉熙四年产簿一扇,具载上件田段,亦作詹德兴置立,不可谓非詹德兴之业矣。 细研翁甫所言“产簿”,发现其实际所指就是发给人户持有的砧基簿,与官府所持的五等丁产簿无关。江山为衢州属县,毗邻婺州。由此不难推断,翁甫所言“产簿”与婺州经界“户产簿”当为同一种簿书,都是当地对砧基簿的俗称。换言之,户产簿是民户自攒后经官府认定的砧基簿。 鱼鳞图册的攒造为制定其他簿籍提供了基础数据,有益于摊派税赋,纠正簿籍乱象。鱼鳞图标示了田地位置,描绘了地形、亩步大小,与核田簿配合使用(无簿则无以行图,无图则无以行簿),为有效管理土地发挥了重要作用。与其他土地簿籍相比,鱼鳞图册的独特优点“是超时代的”。顾炎武称赞道:“人虽变迁不一,田则一定不移,是之谓以田为母,以人为子,子依乎母,而的的可据,纵欲诡寄埋没,而不可得也。此鱼鳞图之制然也。”诚如斯言。通过鱼鳞图,能较为有效地掌握土地流动和人户占有的状况。不过,鱼鳞图的局限性亦不容忽视。历史上每一次攒造的鱼鳞图册都只是某一时间点土地田产状况的静态记录,而实际上田产随着日常土地交易不断在发生变化。鱼鳞图册的生命力在于所绘图形、编号与其代表的土地、业主实际信息相一致。但在具体实践中,则受到以下几个方面的限制。 其一,南宋社会分家析户现象十分普遍,而分家析户势必导致田产分割。《名公书判清明集》载有一件某户民家析分为三户的案例:
缪昭生三子,长曰渐,次曰焕,幼曰洪……今缪渐兄弟俱亡,其子孙析而为七,各有户名……乡司先将缪渐税钱均作三分,除倒元户外,押各人对众摽佥,本县约束。 此缪姓祖业田产从原先登记的一户析而为三,原先的田形图、田产字号、亩步信息、业主姓名、税赋都因为田产变更而名不副实,乡司须根据变更后的新情况,重新绘制、登记田产信息。 其二,南宋土地交易盛行,换手频繁,土地买卖细碎化,原先编号的某一块土地常常被分割成多块进入买卖市场。例如嘉定八年徽州吴拱卖地契云:
录白附产户吴拱,祖伸户,有祖坟山一片,在义成都四保,场字号项七仁后坞弍拾柒号尚(上)山,在坟后高山,见作熟地一段,内取叁角,今将出卖与朱元兴。 宋制60步为1角,4角为1亩。吴拱从祖产场字号的地内划出3角卖给朱元兴,出卖后一块地变成两块,原先的“场字”编号、数据无法准确标示被分割出卖的土地,也就无法真实反映土地产权持有人变动后的状况。 其三,宋代土地除绝卖外,出典也十分流行。土地出典在国家赋税征收制度中被视同土地产权转移,业主向他人出典土地后,必须过割赋税,将赋税缴纳义务一并转移给承典者。等到出典期满,业主赎回土地后,再次回割赋税。土地及税赋对象频繁转移,相关信息往往无法在鱼鳞图簿上及时得到反映。 土地登记信息的变动,致使原有鱼鳞图需要重新绘制。官府赋予相关田块新的登记编号,结果编号数字越来越大。除编号外,土名、亩步、四至、田税等信息也需一同调整。当然,官府可以选择贴签附注、涂改图文等方式进行修改,但贴签、涂改越多,查阅越加不便,即便抽换原纸,也难免紊乱。加之滑吏豪右营私舞弊、走弄税钱、人为作梗,原先制定的土地簿籍信息逐渐滞后于实际状况,其功效慢慢丧失,最终因无法使用而散落亡佚。这在宋代有很多案例。如庆元元年(1195)有臣僚奏言:“伏自经界之久,打量图帐一皆散漫,递年税籍又复走弄,所以州县日益匮乏,莫知所措,虽欲稽考,猝难搜索。”造成绍兴经界以后图帐散漫混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而上述鱼鳞图册自身的局限性无疑不能忽视。各级官府每隔一段时期便不得不重新核田、绘图,整修土地簿籍。对此,朱熹敏锐地指出一次性经界所制定的簿籍不具持久性,不能一劳永逸地解决问题,提出“三十年一番经界方好”的设想,这一设想被后来的经界实践证明是远见卓识。也就是说,每一次攒造的鱼鳞图册,其使用寿命也就30年左右。 南宋中后期土地清查所攒造的鱼鳞图、核田簿、类姓簿、物力簿、砧基簿、由子等系列簿籍,完善了绍兴经界开创的地籍体系,强化了赋税征收,纾解了财政困局,对维系政权起到重要作用。如把视野往后延展,不难发现南宋经界法和所造系列簿籍深刻影响了元明清土地簿籍制度。 已有不少学者指出,元代江南的土地登记承袭了南宋末的自实法,所攒造的土地簿册大多可在宋代找到蓝本。元至正十年婺州经界应与南宋嘉定年间婺州经界“存在一定渊源”。此外,前述开化县所颁土地凭证“由子”亦为元代所借鉴。史载至正二年余姚州核田,“田一区,印署盈尺之纸以给田主,为之乌由,凡四十六万余枚。田后易主,有质剂无乌由,不信也”。至正十八年上虞县核田,“每号署图一纸,具四至、业佃姓名,俾执为券,曰‘乌由’”。元代余姚、上虞等县清查田产后颁给业主之“乌由”,应与宋代“由子”是同一性质的土地凭证,只不过“由子”登记的是业主所有土地,而“乌由”只登记部分土地。明洪武二十年(1387)前后,明太祖派人往各地核田,“每区设粮长四人,使集里甲、耆民,躬履田亩以量度之。图其田之方圆,次其字号,悉书主名及田之丈尺、四至,编类为册,其法甚备,以图所绘,状若鱼鳞然,故号鱼鳞图册”。明核田造鱼鳞图册的方法与南宋常熟经界法极为相似。可见自绍兴经界至明代的清查土地、制作土地簿籍,其基本方法一脉相承,且这一传统一直延续至清代。
结 语 “自古国家未有不以田土为重者”。南宋中后期较大规模的土地清查主要有两次,分别为中期始于嘉定十五年的经界法和后期始于景定五年的经界推排法。南宋中期各地土地清查大多以丈量为主,后期则因国力孱弱,财政紧张,而改为户主自实法,同时配以结甲纠举。经界所攒造的一系列簿籍,为官府调整赋税提供了依据。鱼鳞图册优势明显,但也存在局限性。宋代势家豪右隐瞒田产、诡名子户、降低户等、逃避税役现象十分严重,而平民百姓往往无田却承担繁重税役,甚者不得不流徙他乡,加剧了社会矛盾。实施经界后,上述违法行径多有纠正,赋税收入增加。如“剑外诸州之田,自绍兴以来,久为诸大将吴、郭、田、杨及势家豪民所擅,赋入甚薄,议者欲正之而不得其柄。吴氏既破,安观文为宣抚副使,乃尽经量之……经量之数,大抵增多,而亦微有所损”。又如婺州嘉定经界后,“向之上户析为贫下之户,实田隐为逃绝之田者,粲然可考”。推行经界,确定土地占有状况,稽查隐田逃税,调整不合理税役,缓解了因税役不公而积累的社会矛盾,为维系社会秩序和巩固政权提供了重要支撑。 从社会政治层面而言,土地清查是一个综合性的社会活动。综观南宋各地经界,曲折复杂,充满艰辛。其实质是要重新确立“土业归主,无产去税存之弊;户版从实,无代输抑纳之忧。物力宽裕则科折易供,贫富有等则差役无竞”的秩序。这一秩序的确立过程,不外乎是国家与地方既得利益势力博弈的过程,自然会遭到势家豪右的阻挠抵制。如淳祐十年,兵部侍郎牟子才上疏抨击经界“诛求惨毒,租税重敷”,产生较大影响。各地经界推行中,主政官员的作用十分重要,既要勇于担当,又须掌握策略,举措得当,减少阻力。利益各方往往经过反复角逐,最后达成一个为各方认可的平衡方案,使经界得以推行。如常熟经界,官府对“昔之逋赋、匿契与诡挟之弊,释勿问,而申禁其不悛者”,给予必要让步,以瓦解反对势力。各地经界的成功实施是各利益方之间博弈、妥协的结果。 唐宋社会转型后,土地流通加剧,政府管理愈加注重土地、财产,北宋以来合户口和田产登记为一体的户籍——五等丁产簿,因其简约粗放而无法有效监管田产的频繁流动,逐渐不能适应管理要求,于是完整的独立地籍应运而生,与户籍、税籍鼎足而立,并行不悖。从鱼鳞图、核田簿、类姓簿、物力簿、砧基簿、由子的攒造,可以发现自绍兴经界以来,经南宋中后期土地清查活动的不断创新,土地簿籍分类更趋优化完善,体系日臻成熟,更具管理实效,反映了唐以降国家控制从以户为中心向户、地并重发展的态势。 土地清查是国家对土地行使管理职责的重要体现,旨在强化赋税征收。南宋政府在经界基础上,因时制宜,对赋税征收方式作了进一步调整,积极推行“以亩起敷”之制。嘉定十四年有臣僚就婺州经界奏请曰:“仍斟酌递岁的实上供及支用之数而均敷之,此外一毫不过取焉……如嘉定十年检详葛洪尝请以亩起敷,前后论者与夫婺之邦人,咸谓洪深识事体,其说极便……如以亩起敷之说,委是均一,无害于下户,则自来年为始,先行之诸邑。”奏言为朝廷采纳。“以亩起敷”指的是“上供及支用之数”,包含各种税赋摊入田亩科征,即按人户实际占有的土地数额均摊科赋。这较之先前和买制用“亩头上物力”起敷更进了一步,扩大了均摊的税赋范围。科征程序简约化,减轻了贫下户的负担,起到了抑制势家滑吏偷漏税赋的作用。“以亩起敷”反映了自唐两税法以来赋税征收由繁入简的发展趋势。其后明代“一条鞭法”的实施正是这一趋势发展的结果。南宋经界法所创立的制度,给后世留下了宝贵遗产,历经时代变迁,持续发挥着积极的历史作用,深刻影响了元明清田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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