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乃武是举人,为什么还要受刑,最终屈打成招
杨乃武是新科举人。在清代,举人是候补政府官员,受到各种优待,具有多种豁免权,见了官员可以不用下跪,读书可以免税,犯事可以免刑。 有许多文章认为,杨乃武入狱后,县太爷刘锡彤不顾杨乃武的举人身份,滥用私刑,屈打成招,最终导致了冤案的形成。事实并非如此。 对举人动刑是违法行为,这一点,身为县令的刘锡彤是很清楚的。所以,把杨乃武投入大牢以后,他的第一反应,就是上报省里,要求摘去杨乃武的举人桂冠。由于举人的斥革并非地方政府所能决定的,于是,省巡抚杨昌濬即刻上奏同治皇帝,同治皇帝随即批复“将该举人暂行斥革,提集确信。”杨乃武妻子的控告信里也明确指出,杨乃武是在被斥革举人后,进行刑讯逼供的。 经过余杭县与杭州府的严刑逼供,最终杨乃武屈打成招,构成了冤案。同治十二年十二月初七(1874年1月24日),浙江巡抚杨昌濬根据审讯的结果,给同治皇帝上了题本,要求正式斥革杨乃武举人。同治皇帝再次朱批:“杨乃武著革去举人,其因奸谋死本夫情由,著该抚审拟具奏该部知道。” 浙江巡抚杨昌濬关于斥革杨乃武举人的题本及同治皇帝的御批 杨乃武家人赴京告状的历史事实遣抱人姚士法的供词 杨乃武为洗脱自己的罪名,一再委托家人赴京告状。这也是杨乃武案最大的看点之一。与小说戏剧不同的是,历史上杨乃武家人赴京告状的真实的历史情景是这样的: 1、杨乃武第一次是以其姐叶杨氏的名义,将状纸递到了都察院衙门。都察院衙门按照程序,将告状信转到省里,要求复审。浙江巡抚杨昌濬接到都察院的复审咨文,就把案子交给原审判官杭州知府陈鲁复审。陈鲁不仅不容杨乃武作任何申辩,而且仍以大刑恐嚇,以案情已经了结,不许再行翻案。第一次的赴京告状,以失败而告终。 2、杨乃武第二次是以妻子杨詹氏的名义赴京告状的。同治十三年八月廿日(1874年9月30日),状纸递给了步军统领衙门。步军统领衙门按照规定,对于第二次申诉材料直接上奏皇上,得到同治皇帝的谕旨,“饬交抚臣杨昌濬督同臬司亲提讯奏”,即责令浙江巡抚会同臬司“亲提讯奏”。 浙江巡抚杨昌濬接到圣旨,第二次复审采用原问官回避制度,委任湖州知府锡光、绍兴知府龚嘉㒞、富阳知县许嘉德、黄岩知县陈宝善组成复审小组进行二次复审。由于二次复审人员调整,获得了案件真相,知道这是一起错案。但是受权力限制,无权推翻原案,只能将事实呈报上司交差了事。 3、由于呈递状纸存在着“羁押和刑罚”的风险,所以,家庭条件较好的,一般都会选择“替身”,代替本人投递状纸。这种找人代投状纸的形式,古人称之为“遣抱”。杨乃武家庭条件尚可,所以,赴京投递状纸,都选择他家的佣人和长工做“抱告人”。第一次叶杨氏“京控”,具体是由他家的长工王阿木做“抱告人”的。第二次杨詹氏安排的“抱告人”是姚士法,也是杨家的远房亲戚和长工。所以,戏剧小说中的叶杨氏和杨詹氏亲自赴京告状,都是演义的情景。 杨乃武案复审中为什么必须官官相护杨乃武案共经历了四场大的复审,最终得以平反昭雪。对于前3次复审,都以维持原判而告终。为什么? 尤其是第二次复审,湖州知府锡光等4人采用原审官回避制度,经复审已经获得了案件真相,但最终报告给巡抚杨昌濬,仍是不了了之。 第三次复审是慈禧太后亲自安排浙江学政胡瑞澜作为钦差大臣审理此案,但结果也仍然是维持原判。 为什么? 后人探源,均归结为政府腐败,官官相互,互相包庇的结果,实际均没有说到点子上。 杨乃武冤案平反这么难,归根到底的原因出在制度设计。 清代的司法审判有一套完整的制度设计:核心是“领导负责制”,谁审判,谁负责。为了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设置了一系列的惩罚机制。如果审判出错,判官要承担直接责任,轻则处分,重则免职和判刑。审判的公正准确性与判官的乌纱帽直接挂钩。杨乃武案平反以后,余杭县令被判刑,其余上自钦差大臣、浙江巡抚、下至参与过此案的知府、知县,一概免职处理,那些无职可免的办案人员则接受刑罚处置。清代的这套司法体系,从合理性讲,它要求各级官员在司法审判中必须审慎执法,做到公平公正;从局限性讲,一旦审判失误,纠错就非常的困难,牵涉到大量的利害关系,这也是制度设计的两面性。 浙江巡抚杨昌濬应是第一个面临杨乃武案改判抉择的政府官员,他知道其中的利害关系:万一改判了,不仅他自己的乌纱帽要被摘除,深受其害,而且余杭、杭州的大批官员都要被处分,甚至被他临时调来复审的4个知府、县令也要一同被牵连。所以,最终浙江巡抚杨昌濬的对策是“拖”,拖了半年不上报。其目的,希望在“拖”的过程中,自己官职调整了,再将一笔糊涂账移交给下任去处理。 给事中王书瑞上奏告浙江巡抚杨昌濬“复审重案,意存瞻徇” 钦差大臣胡瑞澜复审此案,道理也是一样的,万一改判了,浙江巡抚杨昌濬及以下的官员都要受到处分,他何必为了一个平头百姓,得罪这么多的官员。且全国,类似的冤案多了去了,再多增一例,根本无足轻重。所以,一律按官场潜规则办事,以维持原判的复审意见,上报朝廷。慈禧太后也以程序到位为由,同意胡瑞澜的复审意见,“著刑部速议具奏”结案。 《著刑部将胡瑞澜审拟葛毕氏案折片速议具奏谕旨》 制度设计上的缺陷,导致了司法审判中的纠错隐含了巨大的政治风险。 (未完待续) 感谢原文作者及发布媒体为此文付出的辛劳,如有版权或其他方面的问题,请与我们联系。本文仅供参考,不代表杭州文史网观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