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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史丛谈】余杭“题钦察院奉依事宜碑”释读
来源:余杭史志微信公众号  作者:慎独斋  日期:2024-07-26

一、“题钦察院奉依事宜碑”的发现

在今余杭文昌高级中学(明清时期余杭县署所在地)校园内矗立着一块古碑,是整块的太湖石,高度164厘米,宽度73厘米,厚度20厘米。碑额上方有“题钦”两个大字,第二行是稍小一点的“察院奉依事宜”六个楷体字,故将其命名为“题钦察院奉依事宜碑”。碑的正文是竖排着的六列字,碑下部的文字风化磨损比较严重。这块碑在明代万历《余杭县志》、清代康熙《余杭县志》《余杭县新志》和嘉庆《余杭县志》上均不见记载,只有在光绪年间编撰的《光绪余杭县志稿》中有一笔带过的记载:“察院题准钦奉事宜碑。碑文似有残缺,无年月日,字迹亦复模糊。”不过把这块碑的名字搞错了,“题钦”写成“题准”,“奉依”写成“钦奉”,把察院两字也提前了,可见《光绪余杭县志稿》在补遗时,对这块没有落款时间的碑很不重视,而且那个时候就有一些字看不清了,所以作者也未加考证,只是随手记上了一笔而已。这块碑也就一直立在县衙的某个角落里,很少有人关注它。其他的余杭地方志书和民间传说也未见记载。

2013年,余杭文昌高级中学在修建校舍时发现了此碑,当时这块碑有一半已埋在土里,倒在一堵墙边。方建胜校长慧眼识珠,让工人将其挖出清洗,并精心保护下来,2015年,在校园内建起一座“戒石亭”,将石碑移至亭内保护。为什么叫“戒石亭”呢?因为明清时期的余杭县署确实有一座“戒石亭”,据万历《余杭县志》记载:“成化十五年,滑县武英建戒石亭。”可知戒石亭是在成化十五年即1479年由当时的余杭知县河南滑县人武英兴建。《康熙余杭县志》载:“戒石亭在县仪门内甬道中……《铭》石尚存。按石《铭》云:‘尔俸尔禄,民膏民脂。下民易虐,上天难欺。’”可见,康熙时期的戒石亭已经在孔庙的甬道上,离现在文昌中学的戒石亭距离很近。康熙《余杭县志》中提到的“铭石”,是指那块“戒石铭”,写着16个字:“尔俸尔禄,民膏民脂。下民易虐,上天难欺。”此句出自五代十国时期后蜀末代皇帝孟昶亲撰的《颁令箴》。北宋时期,宋太宗赵光义从《颁令箴》中精选出了十六字用来约束官吏们的行为,故又称为“戒石铭”。后来由号称“宋四家”的黄庭坚书写了铭文,所以宋代以后,“戒石铭”常常立于衙门大堂前,或者像余杭县一样专门建一座亭,目的是告诫官员秉公办事,从政为民。现在,余杭县署的这块铭石早已不存,不过铭文刻在新建的戒石亭亭柱上,看上去倒也像一副对联。其实,戒石亭跟现在这块“题钦察院奉依事宜碑”之间的关联不大,但石碑好歹有了一个立身之所,也是一件好事。历史上,这块碑很少有人对其关注,了解其内容的人很少,加上年代久远,不少字迹漫漶不清,又缺少立碑者和立碑时间,所以有关这块碑的谜团就越来越多,比如,这块碑是谁立的,何时立的,为何要立?等等,现依据相关史料,试做解读。希望此碑日后能作为余杭历代之碑刻载入地方史册。

二、“题钦察院奉依事宜碑”的碑文

经多次辨认和统计,整个碑文共104个字,现能认出其中的94个字,还有10个字无法辨认,现将碑文呈现如下,不能认出的字暂用□代替。

题钦

察院奉依事宜

革里甲只应岁征均平银按季拨吏管理

革去库子轮拨谨实吏农官库每季更换

斗级出役五日内交盘旧役放回免守支

革去馆夫征银给官吏支应□□勿□□

加派俱照本院派单申呈两院□□□□

革去铺行凡买物不许称官价出□□人

三、“题钦察院奉依事宜碑”的立碑时间考证

此碑发现于旧时余杭县署,可见立碑者为县衙门无疑,但立碑时间何时,《光绪余杭县志稿》将其列为明代的碑,这大致不会有错,清朝人应该比我们更清楚这块碑是何时的。当然,我们还是要根据碑文的内容来判断立碑的具体时间。其实破解立碑时间的密码就隐藏在碑文里,尤其是第一条:“革里甲只应岁征均平银按季拨吏管理”,意思是说,革去里甲制度,施行每年征收均平银制度,每季由地方官吏管理。这一条是作为一项重大的政策用来告谕地方民众,其中有两个关键词:“里甲”和“均平银”,因此,我们只要知道什么时候废除“里甲”,什么时候实施“均平银”,就可以推断出此碑的立碑时间。“里甲”指的是里甲制度,是明州县统治的基层单位,后转为明三大徭役(里甲、杂泛、均徭)的名称之一。里甲之役以户计,以邻近的110户为1里,从中推出丁、粮较多的10户轮流充当里长,余100户分10甲,每甲10户,轮流充当甲首。里长对上级官府负责,管束所属人户,统计本里人户丁产的消长变化,监督人户生产事宜,调理里内民刑纠纷,并以丁粮和财产多寡为序,按赋役黄册排年应役。明代以里甲为单位编派的徭役称里役或甲役,有正役和杂泛差役两种。里甲正役主要项目是征收税粮、办运上贡物料以及支应官府的一切公用。里甲制度在江南出现的最早时间是洪武三年(1370年),是明太祖为规范地方社会的权力结构、建立地方社会政治秩序和建立赋税征收、劳役分配制度而设立的。但是,随着人口数量的增长和迁移率的提高,乡村社区成员之间贫富分化程度的加剧,商品经济发展对乡村社会的冲击等等因素的影响,这一制度很难长期执行下去,所以到了明朝中后期,里甲制度逐步被废除,而代之于均平银制度。

均平银又名甲首钱,明代役法之一。天顺年间(1457—1464年),御史朱英在浙江部分地区推行,成化时(1465—1487年)又行于广东。嘉靖三十八年(1559年),浙江湖州人潘季驯在广东南海等州县试验“均平法”。嘉靖四十四年(1565年),广东南海人庞尚鹏出任浙江巡按御史,然后借鉴广东“均平法”,在浙江试验“均平法”,第二年奏请通行全省。

庞尚鹏,字少南,号惺庵,嘉靖三十二年进士,任江西乐平知县,后升御史。嘉靖四十四年夏至四十五年五月,庞尚鹏任浙江巡按御史。他知道自己的家乡曾推行过均平法,而他在浙江巡察时,很快发现浙江地方也早已有类似的改革,所以立即给以肯定和推广。他经过广泛深入的调查,认识到明代赋役“积弊万端”,“惟里甲为甚”,而里甲赋役不均是当时社会集中出现的重要问题。他到任不到一个月,就在全省推行实施“均平法”,“不逾月,上里甲均平,悉著为令。”为了使改革制度化,他上疏奏请朝廷同意,形成了单行法令法规文书,刊刻发行《钦依两浙均平录》(现藏于日本尊经阁,为海内孤本),可谓雷厉风行。地方州县为推进这项改革措施的施行,将此次赋役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刻石立碑晓谕民众。余杭县署的“题钦察院奉依事宜碑”极有可能刊刻于庞尚鹏在浙江任职期间(嘉靖四十四年夏到嘉靖四十五年五月),其中尤以嘉靖四十五年(1566年)可能性最大。因为朝廷同意浙江推行均平法是在庞尚鹏在浙江任职的第二年,而碑文上“题钦”“奉依”等字眼,说明了法令是在朝廷同意后实施的。这样算来,这块碑距今(2024年)已经458年了。

此外,该碑文的其他条文所体现出来的信息,都是在均平银制度实施中的一些具体改革措施,“库子”“斗级”“馆夫”“加派”等称谓无不具有明显的明代特征。

“题钦察院奉依事宜碑”的立碑人是当时的余杭知县石应潮。石应潮,字思吾,上海人。举人出身,嘉靖四十四年任余杭知县。在任时,“刻己裕民,树蔬而食,家缫而衣,买水而饮。”当时这位县令严于律己,宽以待民,吃的是树上采的和地里种的,穿的是自己家人纺织的布,喝的水也是自己买的。可见,石应潮是一位难得的好官。



四、“题钦察院奉依事宜碑”的内容释读

“题钦察院奉依事宜碑”全文104字,虽然还有10个字无法辨认,但大致上不妨碍我们对其的解读,有部分内容可以推理得出。

碑额中,“题钦”两字最大,占一行。题,本义额头。钦,指皇帝亲自认定。说明这项制度已经得到皇上的依准,具有国家法令文书的性质。察院,官署名。唐朝时,监察御史的官署叫察院。明朝改御史台为都察院,简称察院。察院是全国最高的监察机构,地位崇高。说明此碑文的内容,是得到皇帝恩准、都察院同意而推行实施的,所以地方必须执行。因此碑文就具备了法律条文的性质。

六条碑文,主要讲实施均平法后地方赋役制度的变化,也就是实施过程中的依据。

明朝以农立国,赋役制度的建立与实施,几乎完全建立在里甲制基础之上。明初,有里甲、杂泛之役,从里甲赋役的征派到杂泛差役的“因事编佥”,都是通过里甲完成。至嘉靖末年,明初的里甲正役“催征钱粮、勾摄公事”的基本职能,已经扩展到了上供物料和地方公费的承办。除田赋外,老百姓的徭役负担极重,有里甲正役、均徭和杂泛差役等。但随着时间的变迁,尤其是到了明朝后期,明初所制定的徭役赋税制度已然被破坏殆尽。首先,随着明代土地私有制的发展,土地日益资本化,土地兼并也逐渐加剧,地主豪强勾结官府,强占农民的土地,并运用一切可行的手段来逃避相应的赋税。加上明朝中后期,宦官掌权,操纵朝政,卖官鬻爵和贪污腐败现象十分严重。为了迎合爱财的宦官,各地官员拼命搜刮民脂民膏。这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侵蚀了税基,造成了国家赋税急剧减少。其次,朝廷开支逐步加大,财政十分困难。皇室、宗室奢侈腐化的巨额开支,国家机构中繁冗官员的俸禄,用于抵御浙江、福建倭寇和北方少数民族蒙古诸部侵扰的庞大军费支出等,使得当时的财政入不敷出。地方府县各类行政支出也日渐膨胀,百姓负担日益加重。再次,商品经济有了较大的发展。商品交易货币化程度的提高,使得古代中央集权体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力被削弱。不少农民弃农从商,促进了明朝手工业的发展,推动了商品经济向前迈进,而商品经济的繁荣带动了白银货币的流通。而白银的广泛使用为实施折银征收提供了有利条件。

碑文第一条“革里甲只应岁征均平银按季拨吏管理”,讲的就是庞尚鹏在浙江全面废除里甲制度而代之于均平银制度,“均平法主要是对里甲正役进行改革,统一征收‘均平银’;其余徭役,统一征收‘均徭银’;而且浙江地区实行的‘均平法’将除‘均徭’以外的‘杂泛’尽数合编。”第二条“革去库子轮拨谨实吏农官库每季更换”,“库子”指的是明代官府科派的经常性差役(常役),属于徭役的一种,亦指服此役者。如嘉庆《余杭县志》就提到给县府当差的门类有门子、皂隶、马快、仵作、民壮、库子、斗级、轿伞扇夫、禁卒等,“库子”是其中之一。第三、四条中的“斗级”“馆夫”也一样,“斗级”是指主管官仓﹑务场﹑局院的役吏。“馆夫”是指负责学堂、驿馆的器物布置、清扫和管理事务的人,都是属于明代百姓赋役的一种。所谓“革去库子轮拨”“斗级出役五日内交盘旧役,放回免守支”“革去馆夫征银给官吏支应”等条文都属于均平法中役法改革内容,简单地说,就是将原来贡、赋、役一体的徭役部分并入赋税,征收统一的白银,这样做的好处是简化了税制,方便征收税款。同时使地方官员难于作弊,进而增加财政收入。这些变化标志着以实物征派和人力征调为主的地方财政结构发生了重大转变,形成了以白银货币收支为主要形态的新的地方财政体制。均平法的核心,是审编丁田,折田为丁,“征银,官为支应”。征收均平银后,废除了甲首的力役,役以银代,官为雇役,完成了纳粮当差到纳银不当差的全过程,封建国家的劳役制走向衰亡。征银不仅是征收方式的变化而且是摊丁入亩的开始,更是货币财政的开端。

庞尚鹏的均平法改革,为张居正1851年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一条鞭法提供了实践经验,并打下了一定的基础。“二者只是范围不同,均平法主要是里甲正役的改革,而一条鞭法是将所有赋役合并,在范围上更为宽泛。但重要的是,二者最基本的特征是共通的,即统一征银的原则是完全一致的,改革均是以白银作为通行的核算标准,又以白银作为统一的征收对象。”因此,均平法改革是一条鞭法赋役统一征银的早期阶段,也是白银货币化进程中的重要一环。

碑文第五条“加派俱照本院派单申呈两院□□□□”,所谓“加派”就是正项以外增收的赋税,这种苛捐杂税是地方官员盘剥百姓的重要手段,老百姓对此痛恨已久。这一条规范了“加派”的操作,也就是须经过都察院派单和呈验才能加派,实际上是对加派进行了限制,减少了地方官员对民间的盘剥。第六条“革去铺行凡买物不许称官价出□□人”,“官价”是指政府规定的物价,指官署购物时所付的特价,这一条可能是余杭知县石应潮为了约束衙门官吏以“官价”为借口,低价强卖商品的行为。石应潮以法律的形式,将之固定下来,自我约束,并晓谕民众,确实是一位好官。难怪余杭老百姓以歌谣称赞他:“米载云间白,泉沽苕水清”。石应潮听到后说:“后世石使君名,与苕水并传,吾平生之愿足矣。”意思是说,如果我的名声能够像苕溪一样流传于世,我平生的愿望就满足了。石应潮在余杭知县任上不到一年,就被朝廷提拔,离开余杭担任顺天府推官。当时的人都佩服他的清廉。余杭文人田艺蘅有诗赠他:“元论几回听,鸣琴为我停。两难新德政,万石旧仪型。怪客谈飞雾,忧民鬓有星。清泠溪上水,留作使君铭。”赞扬了石应潮品行高洁,诗中的“德政”可能也包括了这次立碑推行赋役改革这件事。

余杭“题钦察院奉依事宜碑”是中国古代地方财政管理重大转折的见证,这一转折表明,赋税的征收从以实物征派和人力征调为主到以白银货币为主,体现了明代财政体系从古代实物财政到近代货币财政的转型,也是中国古代赋役国家向近代赋税国家转型的重要标志。同时这块碑背后的故事,也让我们认识了一位勤政清廉的余杭知县。

本文刊发于《余杭史志》2024年第1期  

作者 慎独斋  

感谢原文作者及发布媒体为此文付出的辛劳,如有版权或其他方面的问题,请与我们联系。本文仅供参考,不代表杭州文史网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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