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市场上有一种称为“牙人”“牙侩”或“驵侩”等,是一种居间斡旋、从中说合交易、抽取“牙钱”(手续费)为生的中间人,大概相当于今天的经纪人。 所谓经纪人,就是买卖双方交涉各项商品交易事务的中间人。他们缺乏足够的资本独立从事商品贩运与销售,只能为买主牵线搭桥,促成交易,或者接受委托,代人经商。他们对商品没有所有权,只能通过经纪活动获取相应的报酬。这些买卖中间人多为茶楼、邸店的主人及普通市民,他们虽然因资金缺乏而无力从事商业活动,但他们信息灵通,对市场行情了如指掌,因此,凭着他们的如簧巧舌,穿梭往返于买卖双方之间,引针穿线,促使双方成功交易。 如《梦粱录》卷十九《闲人》便载:“(临安)又有一等手作人,专攻刀镊,出入宅院,趋奉郎君子弟,专为干当杂事,插花挂画,说合交易,帮涉妄作,谓之涉儿,盖取过水之意。” 时人胡颖解释道:“大凡求利,莫难于商贾,莫易于牙侩。奔走道途之间,蒙犯风波之险,此商贾之难也,而牙侩则安坐而取之;数倍之本,趁锥刀之利,或计算不至,或时月不对,则亏折本柄者常八九,此又商贾之所难也,而牙侩则不问其利息之有无,而己之所解落者(牙钱)一定而不可减。” 为了防止牙人在交易时串通买卖双方中的任何一方从中作弊,致使另一方蒙受损失,宋代对牙人的条件规定甚严,必须召壮保三两名及递相结保,籍定姓名,各给木牌子,随身别带,且年纪七十以上的人不得充任。这种木牌子又称为“身牌”,上面写有对牙人的各种约束,时人称为“牙人付身牌约束”,其内容,据李元弼《作邑自箴》卷八所载:某县某色牙人某人付身牌开坐县司约束如后:不得将未经印税物货交易。买卖主当面自成交易者,牙人不得阻障。不得高抬价例,赊卖物货,拖延留滞客旅。如是自来体例赊作限钱者,须分明立约,多召壮保,不管引惹词讼。右给付某人,遇有客旅欲作交易,先将此牌读示。 牙人因经营的类品不同,又可分为米牙、炭牙、茶牙、酒牙、庄宅牙、牛马牙等。如绍兴二十六年(1156)七月丙辰,朝廷诏令:临安府猪羊圈,并安抚使回易麻布连竹纸增息出卖,及责借官钱,付炭牙人放炭收息(《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百七十三)。 因商业的发达,南宋的牙人在城市中随处可见,十分活跃。他们控制着市场,在乡村小农和城市消费者之间,人为地筑起一道门槛,小农出卖产品被额外掠夺走一笔手续费——“牙钱”,对买卖双方都很不利。绍兴二十六年(1156)七月,户部尚书兼权知临安府韩仲通上奏时就指出:“居民日用蔬菜果实之类,近因牙侩陈献置团拘卖,克除牙钱太多,致细民难于买卖。”(《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百七十三) 需要说明的是,临安城内外还活跃着一批女性的牙人,时称“牙嫂”。如《梦粱录》卷十九《顾觅人力》载:“如府宅官员,豪富人家,欲买宠妾、歌童、舞女、厨娘、针线供过、粗细婢妮,亦有官私牙嫂,及引置等人,但指挥便行踏逐下来。” 文章原名《市场中的经纪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