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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宝石山案真相(下)
来源:《杭州文史》第20辑  作者:张学勤  日期:2020-07-31


侵占之地也难赎回

190911月,成立不久的浙江谘议局推出多项议案,其中一项是《收回宝石山、莫干山地亩,以保内地主权》,从而启动了第二波收回宝石山热潮。宣统元年十月十九日(1909121日),该议案经浙江巡抚“劄准公布施行”。

梅藤更退休时的广济医院.png

梅藤更退休时的广济医院

官方明白,要想从洋人手中要回土地,没有钱是不行的。《收回宝石山、莫干山地亩,以保内地主权》公布后,浙江巡抚增韫要求有关部门核算一下,宝石山和莫干山收回,究竟需要多少钱。

核计的结果是:需要30余万银元。这可是一笔大数目啊!当时,1块银元换1000文铜钱,30万银元就是3亿文铜钱。对于当时财政已相当拮据的浙江,的确是一笔难筹的大资金。

浙江谘议局议员获悉上述消息后,以公文形式向巡抚提出不同意见:洋人在莫干山是买地造屋,梅滕更在宝石山是侵地造屋,两者虽然都属违法,但性质完全不同,不可都取“备款赎回之说”。希望巡抚“慎议收回方法,以重主权”。言下之意,就是侵地造屋之类不应用钱来解决。

19101125日,梅滕更返回杭州。此时已升任浙江交涉司的王丰镐再度受命与梅滕更交涉收回宝石山,梅滕更提出:商谈之前,须先支付1万银元作为凭信。浙省高官早已将谘议局议员的话抛弃脑后,马上拨款照办,交涉司王丰镐支付了1万银元后,才有了交涉权。

当时,双方商谈涉及的宝石山地块有二:

一是山下地块,即今天的北山街13号大院(今北山街35号大院、石函路1号大院当年均没有被列入收回行列)及周边,面积约30亩。因梅滕更拥有部分地契(白契),收回途径唯有“拿钱来赎”。梅滕更开价5万银元,没有讨价还价余地,所以,谈判就只谈如何实施,这倒也简单了,合同和细则很快就搞定了。

二是山上地块,即保俶塔周边地块,梅滕更称其为“肺病院”,面积近100亩。梅只拥有一张租地6.52亩的契据,其余土地均为侵占。本来,对于侵地筑围墙、建房屋的行为,完全可以责令其拆除地面建筑,恢复原貌。但是,弱国无外交,被侵占之地要想收回,也得花钱赎!

梅滕更开价2.4万银元,而且还自己拟定一份合同,主要内容是:梅将山上土地和房屋送给浙省官方;浙省官方仍请梅在宝石山办肺病院,并每月支付津贴200银元,支付期为10年,共支付2.4万银元。也就是说,山上地块,梅滕更既要拿2.4万银元补偿金,还要继续拥有使用权。

强势的梅滕更声称:我拟定的合同,一个字都不能改。浙省官方当然不会在银元的数目上与梅滕更讨价还价,只是想在今后具体的使用权上与梅滕更再协商一下。毕竟花费了2.4万银元,居然还是无法收回宝石山,舆论面前难交账啊!

梅滕更却表示:没有协商的余地。浙省官方代表,时任交涉司的王丰镐只得将难题往后拖,主张在制定实施细则时,再明确具体的使用权问题。于是,双方就在基本由梅滕更草拟的合同上签了字。这份奇特的合同全文如下:

议结退还宝石山即宝叔塔山地房屋契据合同条款

(一)宝石山之地系光绪二十一年,前浙江廖抚台允准换给广济医局作为地方善举在案。现梅医士因重于感情,且宝叔塔有关名胜,愿将坚匏别墅地面之广济医局养病别墅,自大门围墙以内,所有保叔塔、来凤亭左右前后,上自山顶,下至山脚余地,及亭塔西首之山,又对峙总税务司所购毗连之山,共计山地约百亩左右,以及地上洋房二座、改造洋房一座、华式房屋十余间,以及灶房、马房、花园、玻璃花房、竹林、果木、石级、石砌、石栏、围墙等,及所执一切契据,全数退还与增抚台。梅医士因念浙省公款支绌,愿不收受分文价值,以敦睦谊。

(二)增抚台因念梅医士将宝石山山地、房屋、契据等一并退还,不收分文价值,特允十年内,照西历按月津贴广济医局善举经费英洋二百元,以答友谊,并允广济医学堂每届卒业,该堂监督禀请抚台到堂,或派员到堂奖励,并遴选派赴各府州县,作为警局卫生医生或校医生之职务,以期有益地方。惟梅医士并愿照王交涉司之意,浙省军界、警界如有病人,送入医局养病,除膳资外,概不收取医药等费。

(三)宝石山之地虽已退还,然不因此次退还以致消灭旧有善举,是以增抚台仍派请梅医士常在宝石山办理肺病院,以襄善举。惟一切病院经费仍归梅医士自行筹办。至全山产业并修理房屋、看管花木等事,此系中国之所有权,悉由官厅主管,均与梅医士无涉。至该山订期交还,另议细则存查(此条至梅医士回国,不在中国之日为止。其余西人概不得以为例)。

(四)此案一经议结,所有控案详咨取销。其余牵涉之人一并取销。

(五)以上四条,公同议决,承认施行,各无异言。为此订立合同条款,共缮一式四纸:一呈抚台,一存交涉司,一存梅医士,一存英领事。

浙江交涉司王丰镐押 大英医士梅滕更押

宣统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西历一千九百十一年一月十一日

合同签订之后,王丰镐就制定细则等事请示巡抚增韫,巡抚增韫对合同中“是以增抚台仍派请梅医士常在宝石山办理肺病院,以襄善举。惟一切病院经费仍归梅医士自行筹办”等内容,忧心忡忡,如果支付了大把的银子,梅滕更却还是占据着宝石山、保俶塔,怎么向各界交代呢?所以,增韫向王丰镐面授机宜:一是进取,在制定实施细则时写明“收回的山上土地和房屋是办官立陆军病院,可以聘梅为名誉顾问或义务医生”;二是退让,在实施细则中写明“2.4万银元一次性付清”。

带着这一精神,王丰镐再次与梅商谈收回宝石山的具体细则和实施日期。梅滕更在宝石山房屋的使用权上不肯作丝毫让步。王丰镐反复提醒说:“我们已经一次性付清银两,希望你也有所改动。”反复磋商后,梅表示:只要自己身在杭州,就有使用宝石山房屋的权利。

王丰镐明白:这是梅滕更的底线,难以更改,便提议此内容是否不写入实施细则,可以由我交涉司写一张纸条给你。梅滕更怕个人的纸条以后难以作数。最后,双方同意将纸条内容和实施细则联系在一起。于是,共同草拟了这样一张奇特的纸条,纸条上的全部文字如下:

为交还宝石山养病别墅山地房屋,交涉司致梅医士函

敬启者,宝石山并大佛寺等处山地、房屋业将交还,议结签字,彼此承认在案。惟肺病院由官厅自行办理,请贵医士为义务医生,业已禀奉抚宪允准,备有相当房屋,为贵医士办事之所。俟贵医士或不在杭州省城之日为止。

专此 顺颂 日祉

浙江交涉司王丰镐 宣统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附细则四条:

(一)议定于宣统三年六月二十五日,由地方官派员约同梅医士将宝石山山地及中西房屋间数勘明,详载四址。所有随屋装摺、地上花木、石器,一并详细开单,交付官厅所派委员收业。此后,该产永为官有财产。

(二)议定宝石山肺病院由官收回之后,即经官厅筹办。

(三)议定旧有山顶肺病院将来为官立陆军病院等之用。另在院东下层旧有马房改为病院,由官厅建筑办理。

(四)议定按照合同十年内津贴广济医局经费洋二百元,现作一次付讫,计洋二万四千元正。另立收条。

此细则一式四纸:一存英领事,一存梅医士,一存交涉司,一存抚宪。

浙江交涉司王丰镐押 大英医士梅滕更押

宣统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西历一千九百十一年七月二十日

 这张纸条(包括细则)分别经浙江巡抚、英国驻杭领事认可之后,誊写成一式四份。光绪三年六月二十五日(1911720日)早晨,王丰镐约同仁和县令沈惟贤、钱塘县令高庄凯等人,带着相关细则(纸条)和6.4万银元(此前已付给梅滕更1万银元)票洋,至宝石山梅滕更洋房,双方签署了彼此都认可的细则。王丰镐将票洋交到梅滕更手中。梅则将相关白契、租约及相关官府文书交给王丰镐等人。

至此,宝石山山上和山下的两处土地和房屋似乎都已被官府花钱买回。从上述纸条的内容看,虽然,山上的房子还是允许梅滕更使用,但只是中方聘请的义务医生,给予一二间房屋,应该也足够了吧。可是,后来发生的事完全超出了人们的想象。

 

美国商人也来凑热闹

浙江谘议局议案促动的第二波收回宝石山热潮启动后,报纸上常有官方筹措资金,备款收回的消息,也有梅滕更要价7.4万银元的新闻。19113月初,也就是收回宝石山一案仍在交涉之时,浙江谘议局突然收到美国商人包英寄来的一封信函。信中的主要内容如下:

包英在永年人寿公司职司经理历有年矣,公司设立在贵省杭城马市街,于光绪三十四年(1908)间,租赁大英医士梅先生所买马市街洋房两所、中国房两所,签明租约以五年为限,于今尚未满期。去年(1910),由梅医士将此项房屋转售于包英,向英国人受买,并不向中国人置买也。且受买之时,由英、美两领事签字许可,任凭受买人管业。现在贵省绅民拟收回土地所有权,是亦泰西国之通例,如官绅将此项基屋赎回,包英亦不便掯赎,如果赎回,公司另迁他处。惟敝公司生财等物不无损失。查此项房屋契价洋三万三千元,连生财一并在内,请贵省绅民照价回赎,亦无不可,除面商交涉司並另函知照外,为此先行谨告。……

昨与交涉司面商,包英拟将此屋转售他国人。交涉司说:“此屋不可转售。”然照我国领事之言:“以外国人之产转售于外国人,是买卖之通例。”现与交涉司说明此事,以本月初四日为限,必须理清。否则另售他国人矣。(参见191136日《申报》)

信中还附有包英的名片一张。浙江谘议局当即缮写公文一纸,连同原信转呈巡抚衙门,首先声明:“赎回永年公司房屋事件,本局并未提议。”对于此信“本局尽可置之不理”。但是,“该函所叙事实,显有破坏条约,侵夺主权之处,事关重要,不能不呈请抚部院饬司核办”。随后,该公文对包英信函内容作了深度剖析:

查他国人不准在内地置产,详载条约。惟教堂可置公产,系为例外特别优待之处。同治四年总署(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咨文谓:“内地建堂由来已久,但传教士究系外国之人,如买地为建堂之用,其卖契内只可载明‘卖作本处天主教堂公产’字样,若系洋人在内地置买私产,与条约不合,仍应禁止。此后,如有教士在内地买地建作教堂公产,即照咨内事理,妥细查明办理,勿任混淆。”观此则教堂可以置公产,而教士仍不得营私产,明矣。盖以公产云者,明非外人之产业,乃教堂之产业,且明非在外国教堂之产业,乃在中国本处教堂之产业也。泰西定例教堂为劝善之地,准置公产亦不得过多,以过多则蹈惟利,是视行同市侩之嫌也。今该函谓:“该美商于光绪三十四年租赁英医士梅先生所买马市街洋房两所、中国房屋两所。”又谓“去年由梅医士将此项房屋转售于包英”,又有“包英拟将此屋转售他国人”等語。不独转辗相售,迹近贩卖渔利,而最初之时,即为梅医士私人所购,绝非教堂公产可知。又该函内谓:“是包英向英国受买,并不向中国人置产,且受买之时,由英、美两领事签字许可,任凭受买人管业。”又谓“照我国领事之言,以外国人之产转售於于外国人,是买卖之通例”等语。查光绪二十一年总署咨文,虽有“嗣后各教堂置买产业即不必先行报明地方官”之语,然其所谓不必先行报明者,系专指购地之初,防为地方官或有故意妨碍等情,而设若既经购定,则过户税契自系地域以内主权必经之手续。今该函竟谓“由英、美两领事签字许可”,并谓“包英系向英国受买及照我国领事之言”云云,措辞荒谬,殊堪骇异。夫他国人即有在内地置买产业,其土地固仍在我国区域之内,不能移而属之他国主权之下。例如教堂公产承粮等事,必须仍向地方州县完纳。主权所系,移转许可何独不然。按:领事专责,各国通例本仅管理商务,而在吾国既多一裁判权,今若又并处分内地财产之权而予之,则几与内地官吏无异,流弊何堪设想。兹将该美商原函一并附呈,即乞抚部院迅饬交涉司查明永年人寿公司房屋是否确系梅医士私置产业,及有无转卖情事,按照条约办理,以保主权而杜后患。(参见191136日《申报》)

其实,浙江谘议局将包英信函转交巡抚的主要目的,就是通报梅滕更又有暗中倒卖房地产的不法行径。巡抚增韫便饬令查明此事。正在与梅滕更交涉收回宝石山的交涉司王丰镐,因此又多了一项任务。

经调查,永年人寿公司的房屋确系来自梅滕更,梅是从佛惠寺僧人手中拿到该处房屋地契,但没有纳税过户,白契上用的仍是“千古堂”户名。尽管梅滕更倒卖地产的行为已经违反中国法律,但是,王丰镐还是客气地请他从中调停。梅对王丰镐说:“这处地产,你们给两万银元,再另外给包英六千银元,就可以赎回了。”由于浙省财政拮据,浙省官方一时没有应答。

三天时间很快就到了,但是,包英处却没有动静。浙省官方指派一位姓成的候补太守前往打探,成太守与包英有一定的私交,打探出来的结果是:梅滕更卖给包英的这处房产,双方达成的成交价为1.5万银元,但只是签订了一个意向合同,还没有完全成交。

此事传开后,梅滕更倒卖地产,牟取暴利的行径,又一次被揭露了出来。《申报》等报纸上再次出现抨击梅滕更的言论。当时,浙江巡抚增韫也曾“分别电致外务部、英总领事馆,声明梅医士种种不合,严重交涉矣”。(1911310日《申报》)当然,美国人包英试图趁机捞一票的行径,也被戳穿了。然而,令人奇怪的是:没过几天,包英居然因工作调动,去了外地,这件一时哄动杭城的事件就此不了了之了。10年之后,梅滕更的儿子梅雪亭在杭城散发的名片上居然印有“永年人寿公司经理”头衔。此中环节真是让人浮想联翩。

 

宝石山案再起风潮

浙省官方与梅滕更签订的合同中,有这样一条:“此案一经议结,所有控案详咨取销。其余牵涉之人一并取销”。显然,这一条是说给钱氏后裔听的,目的就是要平息舆论。

那么,浙省官方给了梅滕更7.4万银元后,宝石山的情况究竟有了哪些变化呢?根据史料记载,浙省官方用5万银元赎回的山下地块(今北山街13号大院),后来的确办起了官立的陆军病院。进入民国后,由于该病院伤兵闹事,导致病院撤销,后改为浙赣铁路局局址。

齐耀珊(时任浙江省长).jpg

齐耀珊(时任浙江省长)

支付2.4万银元的山上地块,有两座新建洋楼(位于保俶塔下)和一座改建洋楼(保俶寺)。梅滕更拿到银元后始终占据着两座新建洋楼。浙省官方也无可奈何。由于房屋名义上已属于官府,所以,梅滕更在洋楼中使用的电话费、电灯费等全部由浙省官方支付,甚至房屋的维修也由浙省官方负责。进入民国后,这一现状仍得以延续。

民国八年(1919)三月间,英国驻杭领事照会浙江省长齐耀珊,说:前清浙省官方与梅滕更签订的收回宝石山合同细则中有“另在院东下层旧有马房改为病院,由官厅建筑办理”一条,该病院至今没有建造,已属自废合同。现在,梅滕更要求你们在宝云山为他建造一座医院,“否则宝石山上之地产业仍为梅医士所有”。

英国驻杭领事馆1914年12月19日给浙江地方官发出的照会(中文),其中谈及梅滕更.jpg

英国驻杭领事馆1914年12月19日给浙江地方官发出的照会(中文),其中谈及梅滕更

齐省长获此照会,马上指令交涉员与英领事谈判,最终决定仍在宝石山下的马房建造洋楼。次年,房屋建成,梅滕更到场看后,认为太小。于是,官方又在该楼顶上添建了两间。但梅滕更还是不满意,又提出:“保俶塔以西之洋楼概归彼作无限制之用”。浙省官方再退一步,提出:除了马房旧址上已建洋楼外,再在宝石山洋楼中划出一间或两间给彼无限制使用。但是,英国驻杭领事坚持认为:“山上洋楼应全部归梅医士住用。”双方商议多次,无故而终。梅滕更继续占据着宝石山上的两座洋楼。那么,梅为何占着宝石山不放手呢?难道山上真的就是一座大医院,他离不开?其实,宝石山上的洋房根本就不是医院,而是梅滕更的避暑别墅。他回英国期间,曾将这处别墅出租给其他洋人居住。

民国十年(1921)五月间,英国驻杭领事致信浙省交涉员王丰镐,传递梅滕更的要求:“梅医士就解决宝石山房屋提出两条意见供你们选择:一是再给4万银元;二是将省立中学房屋的地基让给他。”

当时,已传出梅滕更即将返回英国。注意到梅滕更当时已65岁,此去英国后,应该不会再来杭州,于是,王丰镐致信英领事,指出:浙省聘请梅滕更在宝石山病院为义务医生的时间为10年,现在10年已经期满;聘请期间每月200英洋的津贴,102.4万银元,早在1911年就已一次性付清。梅滕更回国前应该将宝石山上的两座洋楼交还给中国官厅。

同时,王丰镐也致信梅滕更,要求其腾空房屋,及时交还。梅滕更的回复是“可与敝领事接洽”。随后,即坐轮船回国。宝石山上的两座洋楼由其儿子梅雪亭出租给其他洋人使用。

而英国驻杭领事则说:梅滕更只是暂时回英国,宝石山房屋今后还要住用,不能交出。并蛮横声称:“英人产业及产业上之权利,英领事不能强令英人抛弃。”也就是说,在英国驻杭领事眼中,宝石山上的房屋仍是梅滕更的私产。

面对蛮横说法,王丰镐还以强硬措词:“梅医士既经回国,所有未交出之保俶塔西首洋房一所,及东首旧肺病院一所,中国官厅应即按照原订合同、细则收回。请即派人将梅滕更所存该房屋内器具、什物搬出,交还房屋。如再不交,官厅自行派警收还。梅滕更如有他项损失,届时官厅不负丝毫责任。相应照会,请烦查照核办见复。”

英领事看了上述文字后,直接向浙江省长声叙:“所有宝石山一案,于未了结以前,如果浙江官厅干涉梅滕更房屋,设有损失及妨害利益,当负完全责任。”

时任浙江省长的沈金鉴经此恐吓,哪里还敢有所举动。“派警收还”也就成了一句空话。此后,也就有了浙省议员许祖谦公开致信质问省长沈金鉴:“何时收回宝石山?”(参见1922830日《民国日报》)

没有当过一天义务医生,却拿了2.4万银元津贴的梅滕更,一直赖在宝石山上,不用付房租、不用付电话费、不用付电费。最后,他还想敲诈4万银元,但没有得逞。

1926123日,北伐军已向浙江进军,梅滕更预感不妙,再次返回英国,临行前,仍没有交出保俶山上的房屋。1927219日,北伐军进驻杭城。5月,梅滕更在杭州的所有不动产均被封存。至此,西湖名胜宝石山才真正被收回。起于晚清的宝石山一案终于画上句号。

 

暗中房产浮出水面

梅滕更在晚清以及民国初期究竟转手倒卖了多少房屋和土地?由于其采用的是“白契”手段、地下交易,从不向官府交粮纳税,所以,大多数买卖均不为人所知,即使在地籍资料中,也鲜有蛛丝马迹。然而,北伐胜利以后,梅滕更在杭州的不动产全被封存。他违法拥有的房地产也就呈现在光天化日之下。

晚清收回宝石山一案,只涉及山上山下两处地块。其实,梅滕更还占据着另外两处地块:一是今天的北山街35号大院,及其后面的山地(土地面积46.5亩);二是今天的石函路1号大院(土地面积10.407亩)。

北山街35号大院,当年确实是医院用房,梅滕更的麻风病院从城内迁到城外,首先落脚在此。进入民国后,仍有省城高官巴结梅滕更,将松木场许家山10余亩土地划拨给梅造楼。此后,梅的麻风病院便迁到了松木场许家山。民国档案显示:北山街35号大院是在1931年,由梅滕更的儿子梅雪亭转手倒卖的,当时买下这处房屋的分别是杨竹贤、卢毓筠、章黻三户。可见,即使是医院用房,也是梅的私产。

石函路1号大院,梅滕更于190411月出租给美国驻杭领事开领事馆。19066月,美国驻杭领事馆撤销后,梅滕更又将此大院出租给日本驻杭领事开领事馆。进入民国后,此处房产是以梅滕更手下教徒刘铭之的名义出售的。

杭州城内,梅滕更名下的房地产就更多了。北伐后,广济医局被接管后,成立了新的管理机构——院务委员会,医学界著名学者洪式闾先生担任主任。在清查医院财产后,洪式闾曾在《青白之广济》一书中留下这样一段话:

广济以一医院而附属财产,其多至无从估计数目,宁非骇闻?大方伯医院占地二十余亩,前后左右有洋房九座。其中确为病房者,惟二座而已,其余皆外人住宅也。此外,松木场洋楼十座、葛岭洋房三座、莫干山洋房各一座,以及里西湖之妇女别墅洋房二座,城内直大方伯协和讲堂二座、谭宅洋房二座、马市街沙宅洋房一座,其房屋之众多,楼台之壮丽,甲于杭州全城。或名“分院”,或称“别墅”,不一而足。然一究其实,皆为彼辈消闲避暑之地,于医院固不相涉。又大方伯四邻街巷所购置民房,已查得者计四十三所,现在每月租金已收至六百余元。其隐匿未经查出者不知几何。与前清通商约章“外人不得在内地置产”之例大相违反。

被封存后,留在中国承继财产的梅滕更之子梅雪亭,也颇有能耐,上下运作,终于在1930年底,做通了国民党政府高层的工作,梅滕更名下的所有房地产得以解封归还。但是,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购置房地产毕竟属于违法,所以,当时官方还有一条规定:梅滕更名下的房地产必须限期全部出售给华人,由受让华人出面领回产权。

官方的上述规定出台后,《申报》曾刊发这样一则新闻:

梅滕更售产内幕

英人梅滕更借传教行医,侨居杭市数十年,违法背约,广置地产业。于民国十六年,革军入浙,始全部没收。近梅以事过境迁,四处活动发还。经中央行文浙省府查核办理。当以外人在内地置产,为条约所不许,姑准价售华人。惟梅爪牙颇众,有甘心媚外洋奴从中代为顶替,出面承购。道路传言,舆论哗然。业经省救济院一度呈请拨归该院充作基金。兹悉,冒替洋奴争夺不匀,发生内讧,恐将诉诸法庭。因此另有人亦思染指,藉收渔人之利。昨该院续请民政厅照原价赎回,以维政府威信,而杜奸民恶习。(1931716日《申报》)

但是,省救济院的要求,并没有被省政府采纳。除了洋奴顶替之外,梅滕更的不少房产还是由其儿子梅雪亭经手卖出。所以,在1931年全年和1932年初的《浙江省政府公报》中,出现最多的是买入梅滕更房产的华人申请获取产权的呈文。

1931年,国民政府发布的第313号《行政院公报》中,有一条编号为6091号的训令,内有这样的内容:“现查,英侨梅滕更所有杭市私产,除已转让之房屋二十八所外,仅余房屋二所、基地一块,自不难于短时期内一律让请,以资结束。”

果然,在1932年初的《浙江省政府公报》上,又有三宗梅滕更房地产成交信息。至此,通过公开途径转售梅滕更房屋的事大体结束,交易的房地产为31处。当然,还有不少房地产为梅滕更手下之人顶替冒领,仍在暗中交易中,而具体数字也就难以知悉。

此后,梅雪亭还代替其父要求浙省民政厅归还房地产封存期间收取的房屋租金,以及房屋中的器物。这样的呈文曾多次出现在1932年年初的《浙江省政府公报》上。省政府主席鲁涤平也曾多次批示:“令民政厅核议复夺。”这笔数额不小的资产最终也回流至梅雪亭的腰包。

1881年秋季,梅滕更双手空空从英国来到杭州。192612月,梅滕更离开杭州返回英国,随身携带的行李竟有“六七百箱”,早已是一个拥有百万银元的大富翁。可见,旧中国,不仅上海是冒险家的乐园,杭州又何尝不是?

民国十七年(1928)七月二十一日,著名学者马叙伦为《青白之广济》一书题辞时,曾写下如下文字:

广济医院之历史,吾人殆无不知其为英人梅滕更藉帝国主义之余烈,借基督教会之护符,而压迫欺凌吾杭之一部分民众者。今其产业甚广,皆榨吾同怀之膏髓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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